云晋升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上海 201620
摘 要:司法实践对于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些延续了惯性的做法,有些则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采用了突破性的做法。背后的原因是既有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构造存在较大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试图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作为形成之诉的定性下,通过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债权人代位之诉合并审理的方式在实践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继续沿用了该做法,但法定诉讼合并的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债权人撤销之诉天然具有给付之诉的特征,并不需要借助于债权人代位之诉的帮助来实现诉讼目的。债权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受让人容忍债权人申请执行撤销权指向的标的物。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债务人的相对人是适格的被告,地域管辖也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最为重要的诉讼标的的认定有赖于法院积极释明职能的发挥。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之诉;给付之诉;诉讼合并;诉讼标的;诉讼经济
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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