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 彭华安,丁晓昌 | 推进独立学院转设何以如此艰难?——一个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

学术   2024-06-22 15:50   内蒙古  

推进独立学院转设何以如此艰难?

——一个多重制度逻辑的分析框架

彭华安1,丁晓昌2

1.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3;

2.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江苏 南京 210024



彭华安男,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教育现代化研究院、江苏教育强省建设研究基地和苏州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教育学博士,文学博士后;
丁晓昌男,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独立学院转设是嵌入社会结构的集体行动实践,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母体高校、社会投资方、学生及家长等关键主体,受国家逻辑、科层逻辑、市场逻辑和家庭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的作用。在独立学院转设的过程中,不同的制度逻辑往往因核心目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行为策略,表现出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的央地偏差、母体高校与社会投资方的“劣性互动”、政府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理念博弈等冲突,形塑着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艰难。调节独立学院转设中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需重塑政府责任,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形成闭环;优化利益分配格局,强化母体高校与社会投资方的合作;打造“组合拳”,构建独立学院转设的社会文化支持体系。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多重制度逻辑;国家逻辑;科层逻辑;市场逻辑;家庭逻辑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独立学院转设推进艰难的消息频现报端,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各界热议。2014年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以“独立学院难‘独立’”为题,报道了独立学院规范验收进展。截至2013年3月31日,规定的5年考察验收期满,“全国315所独立学院中只有23所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另有8所独立学院进入转设考察、公示期,约占独立学院总数的10%”。2020年9月4日,《南方周末》刊文指出,“2016年至2020年8月,教育部审批通过转设的独立学院仅为29所,其中16份批复时间在2020年”。2021年6月,多家媒体报道了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山东省等地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事实上,自2006年第一所独立学院转设以来,全国共有161所独立学院转设为160所本科高校,截至2023年底仍有163所独立学院未转设成功,转设比例为49.69%。以上报道和转设比例较低表明,独立学院转设利益纠葛繁杂,转设推进艰难,其背后蕴藏着复杂的逻辑和机制。

经过独立学院转设十余年的实践探索,学界对独立学院转设困境的关注度不断提升,主要从两条路径展开研究。一是制度主义路径。制度主义路径试图从宏观制度背景的层面探讨独立学院转设艰难的成因,主要围绕独立学院转设的制度与政策两个方面展开。从制度上看,阙海宝从现有产权正式制度和文化理念非正式制度的视角分析了制约独立学院转设的制度因素;从政策上看,吴晋等人从政策问题的跨界性、目标群体的多样性、政策的冲突与模糊等方面分析了制约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因素。此外,还有学者从风险防范机制等视角展开分析。例如,阙明坤认为独立学院转设面临着多重风险,完善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是独立学院转设的重中之重。二是行动主义路径。与强调宏观制度背景不同的是,行动主义路径更加关注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行动者的微观行为,从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两个角度探讨独立学院转设中各行动者的博弈关系,进而揭示独立学院转设的内在逻辑。原珂认为,推动独立学院成功转设的关键在于厘清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找到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同需求,实现由零和博弈到需求整合的利益需求转向。王一涛认为,独立学院转设是一个激烈的利益博弈过程,其中母体高校和合作举办方是两个关键利益主体,其博弈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转设的可能性和进程,需要关注他们的合法利益诉求。

制度主义路径和行动主义路径分别从宏观制度背景和行动者微观行为的角度探讨了制约独立学院转设困境背后的内在逻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两条路径都割裂了制度、组织与行动者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忽视了多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事实上,独立学院转设实践受多重因素、多重机制及其相互作用的影响,涉及宏观制度结构和微观行为策略两个方面,是嵌入组织场域中多元主体的交互作用,单从某一主体、某一因素分析难以“窥全貌、究根本”。因此,本文在借鉴多重制度逻辑理论的基础上,对推进独立学院转设艰难的问题展开探讨,探究独立学院转设艰难背后的逻辑与机制,以期为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进程作出有益探索。

二、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多重制度逻辑

(一)多重制度逻辑理论概述

制度逻辑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社会学学者在回应新制度理论仅仅关注组织的趋同性而忽视差异性和多样性时提出的一种理论视角,对于解释制度变迁、制度冲突甚至制度失败具有重要意义。“制度逻辑”的概念最早由费利南德和阿尔费德提出。他们将制度逻辑界定为“一套重要的实际做法和符号性结构,并构成了组织化原则,供组织和个人利用和发挥”,涉及资本主义、宗教、市场和家庭等多个层面,每个层面的制度逻辑都有一种独特的理性化模式,界定各自独特的主体、实践、客体间关系。

桑顿和奥卡西奥在整合费利南德和阿尔费德观点的基础上,从文化认知图式的视角将制度逻辑定义为“一种由社会建构的、关于文化象征与物质实践的历史模式。正是通过这一模式,个体与组织为他们的日常活动赋予意义,组织时间和空间,并再现他们的生活和经验”,即突出制度逻辑的文化认知维度是如何既促进又限制行动者的自我认知与行动选择的。坚持或奉行不同制度逻辑的行动者,彼此之间存在竞争与对抗,进而塑造了制度变迁的轨道。

作为一个元理论框架,制度逻辑的视角是用来分析制度、个体和组织在社会系统中的相互关系,其主要观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制度逻辑的概念强调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为个体和组织的行为提供参考框架,影响着他们对意义的构建、注意力的分配、身份认知和行为策略。二是个体和组织受到多重社会处境的影响,包括国家、市场、社区、公司、宗教、家庭等制度秩序,较高层级的制度秩序对较低层级的制度秩序产生影响。三是每项制度秩序都具有独特的组织原则、实践和象征,往往因核心目的、认知图式和行为策略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冲突和对抗,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轨迹和方向。

(二)独立学院转设的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

制度逻辑视角是一种比较性的框架,可用以理解制度机制如何决定行动者的选择。独立学院转设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涉及多重过程和各种制度要素间的安排组合”,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母体高校、社会投资方、学生及家长等多方行动者背后多重制度逻辑及其相互作用的制约和塑造。这些因素和机制相互作用、彼此依存,其内在竞争和冲突形塑着独立学院转设的轨迹和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多重制度逻辑”理论为独立学院转设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见图1),有助于深入把握和理解推动独立学院转设的动态复杂性特征,进而提出调适独立学院转设中多重制度逻辑冲突的实践路径。

图1 独立学院转设的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

三、独立学院转设的多重制度逻辑

独立学院转设是一个由多重目标、多层制度结构相互嵌套而成的集体实践活动,主要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母体高校、社会投资方、学生及家长等关键行动主体。这些行动主体受各自所处位置的利益驱动和制度安排的影响,形成了国家逻辑、科层逻辑、市场逻辑和家庭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呈现出一定的目标倾向和行为策略。

(一)中央政府的国家逻辑

国家逻辑是指从国家利益角度对政治任务和多元目标进行统筹管理,具体表现为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过程。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中央政府的治理理念逐渐由“规模增长至上”转向“稳定压倒一切”。20世纪90年代末,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缓解高等教育的需求增加和高等教育的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试办独立学院办学模式采取“允许试、不争论”的鼓励放任态度。面对“校中校”独立学院引发的广泛质疑,2003年教育部出台《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将独立学院办学模式界定为一种制度创新,鼓励扩大发展,对“校中校”独立学院进行规范治理。

从2003年到2007年,在落实“8号文”的过程中,独立学院发展中的“假独立”“违规招生”“降分录取”等乱象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导致其历史合理性消失殆尽,现实合法性难以建立。在此背景下,中央政府的独立学院政策出现重大调整,转变为“推动独立学院转设”。如2006年《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独立学院转设”概念,2009年《关于编报〈省级独立学院五年过渡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终止办学、合并或并入公办普通高校等形式。由于地方政府态度的差异和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各异,独立学院转设的效果并不理想。从2008年到2019年,全国只有70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

面对独立学院转设面临的困境,中央政府不断加大政策供给,加速推进独立学院转设。一方面,2018年和2021年分别颁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破除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2020年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了独立学院转设的路径和时间表。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进下,省级政府不断加快独立学院转设步伐,转设数量增长较快。2020年至2023年,全国有93所独立学院完成转设。

(二)地方政府的科层逻辑

科层逻辑是指科层制结构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受内外部的激励约束,在成本—收益权衡下的行为选择机制。国家政策通过各级地方政府的科层组织体系得以贯彻落实。“2号文”明确提出,要“将独立学院转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要充分发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将独立学院转设优先纳入本省高校设置规划”。在我国,行政机构实行的是“向上负责”的科层管理体制,即“下级政府接受上级部门的指令,并贯彻实行之”。有关组织管理的诸多研究文献指出,政府机构行为是对组织外部任务环境和组织内部激励机制适应的结果。因此,组织的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任务环境成为影响地方政府执行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关键。

一方面,科层制度下的压力型体制、向上负责制和晋升激励机制使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指令十分敏感,下级政府想极力完成转设任务,以获得上级政府的赞许和表扬。如浙江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了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六部门组成的独立学院转设联席会议并下设办公室。另一方面,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分权改革的不断推进,省级政府被赋予更多的决策权和自主权,逐渐演变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结构的行动主体,并且扮演着地方代言人的角色。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面对组织复杂的任务甚至相互冲突的目标,地方政府会结合地方利益诉求对国家政策进行调适,形成适应省域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目标优先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审慎推动独立学院转设,最大限度地保护地方利益和彰显政府政绩。

(三)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的市场逻辑

市场逻辑是指组织或个人等市场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为获得效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市场化运作行为。市场观念被接受和认同是独立学院诞生的经济基础。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作为独立学院创办的重要主体,市场逻辑是他们办学的主要依据。在市场逻辑思维的导向下,市场收益成为影响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是否支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支持独立学院转设的重要因素。

母体高校举办独立学院的初衷之一就在于得到每年学费总收入20%~30%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可用来改善办学条件、化解债务和提高教师待遇等。这对于高校特别是省属高校来说是一笔可观的收益。特别是“‘校中校’模式对母体高校的回报是高于三四倍甚至四五倍的学费收入,实际成为母体高校最大、最稳定的‘摇钱树’”。有知情者说:“不创办独立学院,母体高校都难以活下去。”比如,有的独立学院每年返回母体高校的资金约1亿元,极大地缓解了母体高校发展的困境。独立学院一旦转设成功,母体高校就需要退出办学,“这块‘肥肉’会被强行割掉,对许多母体高校而言是很大的利益损失”。因此,独立学院在转设时需要对母体高校贡献进行核算,支付一笔“分手费”,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社会投资方参与举办独立学院是投资办学行为,可以以低价征得大量的教育用地,获得优惠政策投入基本建设,可获得比举办民办学校更多的准租。有调查显示,“近七成独立学院由房地产等各类投资资本举办”。随着办学时间的推移,独立学院不断发展壮大,母体高校无形资产的专有性呈下降趋势,社会投资方有形资产的专有性呈上升趋势,独立学院对母体高校的依赖性逐步减小。对于社会投资方而言,当向母体高校交纳的管理费大于与母体高校合作举办独立学院获得的准租时,积极推动转设就成为必然选择。

(四)学生及家长的家庭逻辑

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特征是教育水平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核心机制,决定着个体在社会分层中所处的位置,而文凭作为教育水平的符号和标识,被民众所追逐。中国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和文凭且教育竞争激烈的国家。目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增加不但没有缓解中等收入群体的焦虑情绪,反而使高等教育竞争愈发激烈。随着文凭主义的泛滥,高文凭已经成为换取较优受雇机会和挑选较优职业条件的“通货”,成为个体及家庭改变命运的主要方式。因此,“上好大学”“上公办重点大学”成为中国学生及家庭的支配性逻辑。独立学院拥有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相对而言,母体高校在市场上拥有良好的声誉,文凭中的母体高校名称或者前缀,更易赢得学生及家长的认可。这是独立学院办学模式在质疑中仍能获得较快发展的社会基础。显然,在学生及家长的主观意愿中,确保学生在将来拥有更好的“生活机遇”成为他们理解和应对独立学院转设的首要“行动框架”。

四、独立学院转设中多重制度逻辑的冲突

多重制度逻辑之间的关系取决于组织场域行动者目标的兼容性。当行动者的目标不一致且相抵牾时,制度逻辑之间的冲突可能性较大,阻滞了政策的执行;当行动者的目标相一致时,制度逻辑之间就会相互促进,有利于政策执行。独立学院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利益结构,对其进行转设必然会打破原有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引发不同制度逻辑间的冲突,导致独立学院转设推进艰难。

(一)上下冲突: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之间的偏差

政策执行的本质是对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充满复杂的交易、谈判和博弈的互动过程。从行政体制的内部关系看,在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地方政府是政策的执行者,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就中央政府出台的独立学院转设政策而言,虽然涉及独立学院转设的时间、路径、条件和举措等,但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提出加快独立学院转设要求,存在很多模糊性的表达。比如,“2号文”中有“一批”“尽早”“原则上”“统筹好从严把关和倾斜支持的关系”等模糊性表达。而且,“2号文”主要借助鼓励号召、舆论宣传等自愿性工具来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如“创造条件推进转设”“鼓励转设”等,并未采用强干预机制和设置刚性约束工具。

转设文本的模糊性表达和强制性工具的缺乏不仅影响着独立学院转设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而且给地方政府留下了采取策略行为的弹性空间。基于对区域的现实发展和利益考量,理性的地方政府会对独立学院转设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衡量,选择性地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对于符合地方利益的就加快执行,对于既费力又无好处的则进行变通执行。如果独立学院具有真正的社会投资方,转为民办高校不但不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还能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政府的政绩。因此,一些省份纷纷出台专门的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独立学院转设。例如,河南、黑龙江和重庆等省市的独立学院转设比例高达90.91%、88.89%和85.71%。如果独立学院的性质属于“国有民办”,转设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虽较为顺畅,但会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一些地级市有多所“国有民办”独立学院,若全部转为公办高校,那么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就会加大,而转设为民办高校或终止办学又容易引发师生抗议,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地方政府推动“国有民办”独立学院转设的动机较弱,从而导致此类独立学院转设进展缓慢。例如,“国有民办”独立学院占多数的江苏省、浙江省独立学院转设的比例仅为18.18%、31.82%。

(二)劣性互动:母体高校与社会投资方的利益冲突

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和教育的特殊性,母体高校与社会投资方签订的初始合作办学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办学文本内容简单,仅对办学过程中的收益分配进行初步约定,对无形资产作价、增值资产归属等关键问题则采取相对模糊悬置的处理。因此,在独立学院转设时,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在无形资产评估、资产增值归属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利益冲突激烈,容易产生合同法律纠纷,甚至起诉至法院,影响了独立学院的转设进程。如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等独立学院在转设时均发生过母体高校与投资方的合同纠纷事件。

一是无形资产作价问题。在早期签订合作协议时,对于社会投资方来说,基于谁拥有独立学院资产的考虑,他们对母体高校无形资产评估持抵制或消极态度;对于母体高校来说,由于评估标准的缺乏和高昂的税费,同样不愿意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因此,当时双方未明确无形资产所占份额,只是约定通过一定的管理费来体现。如在某独立学院办学协议中的收益分配如下:“从学院所收学费中,扣除正常经费支出,第1年至第5年,母体高校与投资方按3∶7比例分配,第6年至第10年,母体高校与投资方按4∶5∶1比例分配,第11年后,母体高校与投资方按4∶4∶2。”因此,在进行资产清算时,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对无形资产作价方式难以达成共识。母体高校要求以现在的价值对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以提高其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社会投资方则要求以初始投入时的价值进行评估作价,以降低其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

二是增值资产归属问题。伴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张,独立学院积累的资产由几千万元迅速增至数亿元,但合作契约中对到期后的增值资产归属却只字未提。社会投资方认为,学生花钱买教育,自身品牌、土地增值、学费滚动等产生的资产增值当然属于社会投资方。如上海某独立学院董事长在访谈中认为,“学生花钱买教育,学费滚动积累产生的资产当然是出资方的”。湖北某独立学院在转设时,社会投资方获得的土地增值和学费积累共计4亿多元。母体高校则认为,独立学院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资产增值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母体高校的无形资产培育出来的,蕴含着母体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只不过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独立学院增值资产的很大一部分应归属于母体高校,需支付品牌使用费,否则将会损害母体高校的合法权益,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

(三)价值偏向:政府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理念博弈

独立学院转设不仅受到法律条文、政策规章等正式制度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包括传统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制约。有时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作用甚至更为有效和持久。马克斯·韦伯就形象地指出:“观念创造出的‘世界图像’,时常像扳道夫一样决定着由利益驱动的行为的发展方向。”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办与民办”“普通本科与职业本科”的理念博弈影响着独立学院转设的进程。

一是公办与民办的博弈。“在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的深层意识中,‘官本位’这个东西是同样强有力的,具体表现在教育方面,是认定国家办的学校才是‘正宗’,国家办的大学才可‘信任’。而中国民办大学很不正规,很不‘成样’,其教学质量难有保障,整体形象不高。”因此,对学生和家长来说,读民办高校是不得已的“下策”选择,而非主动选择的结果。由母体高校独自或结合其他力量举办的“国有民办”独立学院与国家创办的母体高校的关系紧密,学生们往往自认为与母体高校有着血缘关系,身份优于民办高校。因此,学生及家长不愿意“国有民办”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高校。如2019年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在转设为民办高校时,部分学生质疑转设将导致学费上涨、师资变差,甚至影响考研等,最终因学生的大量投诉和集会而停止转设。

二是普通本科与职业本科的博弈。受文化结构中固有的“道”“器”价值差序和代际传递中的道德化规约,大多数人对职业技术教育心存偏见,职业教育被人为地贴上“低人一等的教育”“落榜者的教育”的标签,认为作为类型的职业本科教育的层次再高也比不上普通本科教育,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劣势的边缘地位。因此,基于对未来发展空间受限、社会阶层固化、上升渠道受阻等的担心,学生及家长对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为职业技术大学表示反对和抵抗。有的学生认为,“职业本科这个代名词已经和普通本科岔开了档次。三本再不济也是个普本,可以考研究生而职本呢?职业本科等同于同等学力,考研会受到限制。”因此,学生和家长反对独立学院转设为职业技术大学。例如,2021年6月,在学生反对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浙江、江苏、山东等省级教育部门发布了“全面暂停”和“终止”合并转设为职业技术大学的公告。

五、独立学院转设中多重制度逻辑冲突的调节路径

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受到文化观念、制度规范、利益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是国家逻辑、科层逻辑、市场逻辑和家庭逻辑等多重制度逻辑相互竞争的结果。为此,可通过重塑政府责任、优化利益分配格局和构建社会文化支持体系等路径来调节独立学院转设中的多重制度逻辑冲突。

(一)重塑政府责任,促进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形成闭环

在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宏观设计、统筹协调、监督制约的作用。“以上率下、上下联动”是我国教育政策运行有效的特殊优势。因此,破解央地冲突,需加强央地之间的互动,形成央地执行网络的“强结构”。

首先,中央政府要完善独立学院转设的制度设计。一是不断提升独立学院转设方案的明晰性。国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2号文”中笼统、模糊的话语进行澄清和界定,细化内涵、要求和方法,为转设实践提供更加清晰、可操作的政策地图。二是完善转设配套政策体系。国家要会同有关部门,聚焦独立学院转设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深入调查,尽快出台独立学院转设的配套政策。三是要合理配置政策工具。国家在完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时,要适时减少对自愿型工具的过度依赖,适当增加强制型工具的使用力度,提高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的规制效力,有效减少政府规制与约束不足的问题。

其次,省市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担当,健全多部门协同转设机制。一方面,强化省市级政府对独立学院转设的牵头指导。省市级政府要发挥“引导者”和“服务者”的作用,依据中央政府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对操作性内容进行创新性探索,形成本区域可行、合理的独立学院转设方案。另一方面,健全多部门协同转设机制。成立由省委常委任组长,由教育、发改、税务、国土等多部门组成的省级独立学院转设统筹协调小组,通过高位介入的方式提高制度权威和效能,弱化相关协作部门的“不出事”逻辑,形成转设合力。

(二)优化利益分配格局,强化母体高校与投资方的合作

母体高校和社会投资方之间的利益博弈给独立学院转设带来了较大阻力,获得他们最大限度的政策认同和支持成为独立学院转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诉求,优化利益分配格局。

首先,建立健全利益沟通协调平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组建由母体高校、社会投资方、独立学院组成的利益协调小组,定期由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召开独立学院转设研讨会,公开、理性地对话,充分听取各方的利益诉求,直面利益交锋,弱化分歧,弥合利益冲突。

其次,完善母体高校无形资产评估。教育部门要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母体高校投入独立学院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无形资产占办学总投入的比例进行界定,并将母体高校无形资产带来的增值资产部分划归独立学院,确保教育的公益性。

再次,明确社会投资方的终极所有权或剩余所有权。各省份在推进独立学院转设过程中,应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出台对社会投资方进行补偿或奖励的具体办法,如具体的程序、数额等,提升可操作性,规定社会投资方拥有独立学院的终极所有权或剩余所有权,提高社会投资方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积极性。

(三)打造“组合拳”,构建独立学院转设的社会文化支持体系

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需要正视影响独立学院转设的社会和文化制约因素,打好破除类型化标签、清理学历歧视和舆论治理的“组合拳”,构建独立学院转设的社会文化支持体系。

首先,大力破除对高校类型标签化的认知。国家要大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多样化、多元化的高校类型观念,摒弃“以类取校”的固有观念,淡化公办高校、职业院校、民办高校优先序等级偏见,在多元开放的高等教育体系中给予不同类型的高校以公平竞争的发展机会。

其次,逐步清理各行业招聘中存在的学历歧视。在教育系统内部人才招聘和硕士、博士升学时,反对第一学历歧视,特别是对民办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歧视,坚持唯才是举。在教育系统外部,应明确民办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待遇保障、职级晋升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破除对他们的“另类政策”,真正做到一视同仁,消解他们的后顾之忧。

再次,开展独立学院转设的舆论治理。要围绕党和国家推进独立学院转设的重要精神,积极宣传独立学院转设的正面意义和典型案例,特别是在宣传本科职业教育时,应突出其属于本科层次教育,与普通本科高校同属于一个层次,逐步消解合并转设为职业技术大学的认知阻力。政府要加强对网络媒体、自媒体的监管审查,进一步推进信息审核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独立学院转设内容的权威、准确,为独立学院转设创设良好的舆论环境。

注释(略)

参考文献(略)

  • 国家社科基金“十四五”规划教育学一般项目“独立学院转设后高质量发展的生成路径研究”(编号:BIA210202)。
  • 本文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


内蒙古社会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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