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科学》| 周绍东,等 | 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学术   2024-11-20 17:00   内蒙古  

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周绍东,邱博昊,李靖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周绍东: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邱博昊: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靖: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基于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着眼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聚焦于构建以科技创新为统领的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新型生产关系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载体方能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即是新型生产关系的制度化形式。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实践路径应从三个层面着手:在所有制层面,应建立信息、知识、数据等新质生产资料的共有共享机制;在分配方式层面,应健全市场化的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在人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层面,应构建全程协同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
关键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新质生产力;新型生产关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强调“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唯物史观看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需要什么样的生产关系。新质生产力是科技革命最新发展的产物,新型生产关系更侧重于反映技术创新的过程。据此,在人工智能主导的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蓬勃发展的背景下,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就迫切需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内在逻辑

马克思在运用唯物史观观察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阐述了生产方式理论。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具有鲜明的二重逻辑,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作为一种先进生产力的质的形态,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在于技术创新,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变化及其引起生产关系变革的规律。新型生产关系是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其核心目标是支持科技创新,其制度化形式是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这一变化实质上反映了技术革命带来的生产关系变革。简而言之,新质生产力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及其优化组合跃升的结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方式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注入了新内容,进而从制度上要求构建新的体制机制。

(一)理论逻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唯物史观依据

制度是生产关系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体现。在生产方式的两个组成部分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生产力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组织系统,涵盖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等基本方面。“在这些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马克思突出强调技术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的功能。在他看来,“生产过程成了科学的应用,而科学反过来成了生产过程的因素即所谓职能”。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社会发展有着较为独特的助推功能。邓小平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科技生产力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以转化渗透其他要素的方式对生产力系统施加影响,不仅能够增强劳动者的生产技能,也能够提升生产工具的性能,从而提高生产力水平。科学技术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具有很强的增效赋能作用,它本身也具有自我再生产的功能——迭代升级,其所蕴藏的生产力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现实的个人”的概念,并将其视为社会历史活动的前置性假设。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实的个人”存在的先决条件是保证吃喝住穿等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物质资料的生产便构成了首个历史活动。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和拥有一定劳动工具支撑的条件下,人们开始为满足新的需要而进行再生产。在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现实的个人”一方面生产出自己,另一方面也再生产出新的生命。在物质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新的社会关系应运而生,并凝结着“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是考察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重要基础,两者相互作用、辩证统一,本质上是一致的。实际上,一定的经济社会形态往往与一定的技术社会形态密切相关。马克思指出:“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列宁曾说:“蒸汽时代是资产阶级的时代,电的时代是社会主义的时代。”诸如此类的观点,从本质上表达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内在联系。从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上看,人类社会形态的演变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逐步迈进的“自然史过程”。从生产方式的技术即生产力角度来分析,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呈现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智能社会的基本形态。就生产力引发社会形态变迁的视角而言,当代社会正处在从工业社会向智能社会转变的历史时期。纵览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可知,原始社会以渔猎社会为基础,封建社会以农业社会为基础,资本主义社会以工业社会为基础。每一次生产关系变革的根本动因都在于生产力的变化,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而革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改变生产关系,以更大的空间包容生产力的增长。总而言之,社会有机体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统一的整体,内在地蕴含着生产方式的二重逻辑(如表1所示)。

当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并不总是通过社会革命这种激烈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同一种社会形态在保持制度架构基本稳定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对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完善,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在基本制度框架内所进行的相对温和的生产关系变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改革”。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生质变的情况下,这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将是十分剧烈的,是在既有改革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度调整和全面拓展。因此,建立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既是生产力质变对生产关系革新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为了完善上层建筑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这一改革过程要求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要求、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涉及对整个社会生产方式进行的深度变革。

(二)现实逻辑: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在基本制度框架内,生产关系的自我改革集中体现为新体制机制的建构。马克思指出:“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世纪7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席卷而来,推动着人类生产力发生质的飞跃,也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关系。当前,信息技术革命正进入“下半场”——智能革命时代,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革命、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为代表的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颠覆性的技术创新突破引起生产力系统的主体和客体因素发生变化,信息技术、数字化和智能化工艺等前沿科技领域知识技能的快速迭代,产业领域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以及跨领域融合发展,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养的极大提升,使得劳动工具的生产能力与工作性能得到极大增强,信息、知识和数据日益成为新的劳动对象,机器人、量子计算机、无人智能驾驶汽车等高科技产品开始出现。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本身的重大变革及其优化组合促使生产力发生了质变,进而催生新质生产力。而新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客观上会催生出新型生产关系及其制度化形式。
表1 生产方式维度下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

新质生产力决定新型生产关系,新型生产关系是为适应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而形成的生产关系,新型生产关系的“新”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广泛共有性更显著。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新质劳动资料与新质劳动对象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产品属性,信息、知识和数据等新质生产要素日益显现出鲜明的共享性。新质生产力所孕育的新兴产业具有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因而吸引更多的个人和机构等投资者采用多样化手段投资相关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生产资料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方向前进。其二,分配方式的多元共享性更鲜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信息、知识和数据成为新质生产要素,并带动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多种要素融入社会再生产。这使得经济主体的收入渠道更加多元化,更多生产要素拥有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要素收益,生产要素的分配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许多新型劳动报酬形式涌现出来,特别是高技术劳动、高质量数字劳动、高水平管理劳动将获得更高报酬。其三,在劳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更灵活,生产资料的数字化、智能化从技术上提高了劳动分工的协作性,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新型劳动条件下,劳动者的主体性、创造性和灵活性显著提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劳动者发挥更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模仿人类行为模式和思维模式设计机器系统。在企业经营组织形式方面,员工管理手段的刚性日益减弱,柔性大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愈来愈体现出共生合作的灵活性等特征。

新质生产力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属性,它的出现深刻改变了传统的社会分工结构,客观上要求以科技体制改革为引领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调整和完善现有的生产关系,建立健全以科技创新为统领的体制机制,形成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新型生产关系本质上要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充分调动劳动者创新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创新与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分工协作与生产组织现代化等手段来推动新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这实际上也指明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实践路径。

二、在所有制层面建立新质生产资料的共有共享机制

在智能社会,信息、知识、数据和智能工具成为新质生产资料,进而形成了新型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新形式。与传统社会不同,智能社会中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仅仅是企业家,一般的小生产者也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更多体现了小生产者的本质特性。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结合方式除了反映于劳动工具的使用方面外,也反映于数据、知识与信息等新型生产资料的生产、运用与增殖方面。因此,要根据新质劳动资料、新质劳动对象和新质劳动者的特性,构建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

(一)构建有利于信息与知识高效利用的共享平台

构建以数据为基底的信息资源管理与知识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信息、知识赋能全要素发展的“共享增益”效应。同土地、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信息、知识的突出特性体现为广泛的共享性。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等传统社会形态中,土地、资本、劳动等生产资料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呈现出显著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即不可分享性。产权清晰是传统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客观要求。若地主失去土地所有权,农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就难以为继,地主就不能被称为地主;若资本家丧失资本所有权,工业社会中雇佣与被雇佣的生产关系也就被瓦解了,资本家作为资本人格化的身份也便随之消失。当人类进入智能社会时,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传输成为一种新型生产活动,知识经济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信息、知识等新质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显现,成为愈来愈来重要的经济活动元素。因此,要遵从以数据为基底的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体系的整合逻辑和实施策略,以国家数据发展战略及需求为导向,为不同学科知识的融合交流构建更加宽阔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培育政策。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但在高效的知识共享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应与共享机制协同运作。

(二)构建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产权结构分置机制

构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能够遏制数据垄断,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生产要素。与此同时,数据垄断问题日渐凸显,阻碍着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信息和知识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主导要素,通常以数据的形式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还不够完善,数据垄断、数据流通受阻、共享面狭窄等现象时有发生,产生数据流通不自由、高质量数据供给短缺等突出问题,给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因而倒逼出消除数据壁垒的迫切需要。据此,要将数据的所有权交由公共数据平台管理,实现数据使用权的共同支配。一是要通过公共平台充分发挥数据非竞争性、低成本可复制性的优势,把数据开放共享给各类企业使用,同时做好原有企业数据产权的保护工作。二是要通过数据共享,促进企业数据资源的平等使用,克服数据资源流通的堵点与卡点,为数据要素的高效使用、价值释放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要建立完善以数据交易为重要内容的数据基础制度,通过畅通交易流通渠道发掘数据价值,推动数据要素与各行各业充分融合。此外,要规范企业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遏制企业对用户数据的滥用,抵制企业通过数据实施价格歧视及其他垄断行为,同时要防止用户隐私泄露导致的各种负面影响。

构建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运行机制,能够协调数据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关系,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有机统一。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不是相互隔离的二元关系,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健全对数据流通和使用环节的利益保障机制,可以极大地提升产权所有者对数据的开放与利用的信赖度。但是,如果太过于在乎数据保护而不关注数据利用,可能会造成保护及利用均难以兼顾的后果;如果过于强调数据的利用而不重视对数据权益的保护,数据产权所有者遭到损失后可能会逐渐降低对市场的信心,从而削弱其参与数据流通及共享的动力。因此,应当在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方面取得一定的平衡,以便充分释放产权制度的积极效应。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与数据的非竞争可共享属性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因此,应更加突出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依靠“权能分离”的途径在数据的保护与利用方面取得一定的平衡,以此全面提高数据要素的使用效率,充分激发数据要素的潜力。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数据要素融入其他生产要素的乘数效应,还应在数据产权结构分置的基础上,探索多种途径以支配和利用数据要素的机制,推动数字化新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向混合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方向演进。

三、在分配方式层面健全激活技术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能够发挥激励和引导作用。收入分配方式就像杠杆一样,对技术要素的自由流动具有重要影响。技术要素是一种能够创造价值的活劳动,它参与收益分配的依据是其价值贡献的多少。故而,要建立健全技术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技术要素高效流通,有效调动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力。

(一)建立市场化的技术人才绩效激励机制及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完善技术人才市场化评价方式,促进科技人才自由流动与市场竞争。其一,探索市场化定价机制,科学评价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要因地制宜地有区别地对待,对不同学科领域和不同地区的单位及个人实施差异化的工资标准,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技术要素收益分配同技术要素贡献相匹配。其二,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有效运用职称人才评价“指挥棒”,提升技术转移人才职业获得感。把科研成果转化作为评审参考标准,健全破格申报研究员程序的管理机制。其三,在高科技企业中试点推行股票期权制。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股票期权制对于技术创新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通过财富创造激励了硅谷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关于股票期权制的激励政策在贯彻落实中应选取资本投入小、成长性能好、人力资本要素作用明显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先行试点,成熟后再推广普及。其四,构建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机制、经费分配机制。当前,国家在科研经费管理领域存在“非市场化”特征,科研经费的分配由政府指定的专家委员会决定,这往往受到政府官员意志的影响,导致科研人员为了获得经费支持必须建立一定的人际关系。因此,要建立以人为本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全链条、全方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理念与科技评价的有效结合,提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效能,提高技术人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要不断健全多元化科研投入机制,促进省际间科技资金的协同联动,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增强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放大效应,形成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和要素流向的市场化运作渠道。

(二)完善技术转移过程中收益分配的知识产权保障机制

加大技术转移收益分配过程中对个人激励的力度,充分肯定知识产权创造者的贡献。其一,完善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收益分配的政策和法规。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制和法律约束还不够完善,以至于在技术转移收益分配过程中对个人的激励效果不够明显。因此,应加快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立法研究与实施进程,促进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与企业间自由流动并能便捷地获得报酬,提高科技成果创造者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中的比例。其二,采取多种奖励形式加大对技术专利发明者的激励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增强人力资本企业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突出表现为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与质量的提升。因此,要加大对技术发明创造的激励力度,奖赏有贡献的个人和集体,通过劳务报酬、科技成果入股等途径激励创新。此外,技术专利是反映知识产权的核心指标,技术专利权保护在一程度上代表着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改善人力资本状况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要采取有效举措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个体或集体从事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国内企业进行新技术研发提供完善的激励政策服务,以引导更多的技术发明创造。

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要素收益分配有效衔接的运行机制,实现知识生产收益在国家、科研单位、企业、个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举措。相对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企业的激励效果更为明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企业创新的专利维权成本,通过增加特许权使用费等举措形成预期成本补贴效应,为企业创造可量化的预期收益。具体而言,要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抓手,使技术要素收益分配成为技术创新的有效激励手段。一是从法律角度严格界定因财政投资而导致的科技创新成果处置权及收益权的归属,使科技成果收益权与处置权同时归于科研项目践行方,让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掌握完备的产权。二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之外,对科研单位知识产权这种类型的无形资产实施单独的管理规则,在权益所属、收益分享、审批流程等环节予以积极引导。三是授予科研单位自主制定科技成果收益分享的实施细则,并辅之以政府的监督引导。四是形成完善的技术要素转移转化约束及处罚机制,对技术创新者及相关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避免产生泄密、私自转移、涉及关联交易等行为。

四、在生产方式层面构建促进市场主体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机制

从广义视角来看,生产关系所蕴含的第二种关系即“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突出地反映在劳动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出现,工人和雇主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技术创新主导的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背景下,劳动过程日益表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这一变化一方面能够带来较为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产生新的矛盾与问题。这些新矛盾、新问题要依靠创新发展方能得到有效解决。“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调动产学研各环节的积极性,形成共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工作格局。”

(一)因地制宜地构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机制

积极发挥政府作为科技创新“领头羊”的引领作用,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协同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关注各创新参与方的意图差别,以培育新质劳动者为导向进行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战略科技人才外引渠道,为产学研协同进行科技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因地制宜地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展模式。各级政府应把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创新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工程,履行资金支出的兜底职责,持续增加财政资金投入。要全面深化科技评价方式与经费管理体制改革,以能力、共享、创新的评价导向,使财政科技经费为人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撑,以此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强化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建立联系密切的供应商与客户关系。一方面,要明确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环节的主体地位,同时要让企业在基础性、前沿性的科学研究中处于主体地位。要赋予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结构性权力,通过企业的层级权威、资源掌控与网络中心来保障企业的结构性权力,形成三重权力间的互补效应,使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建立起供应商、企业和客户三者之间联系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供应商协同与客户协同对于增强技术创新绩效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知识管理过程在供应链协同与创新绩效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创新主体之间共享与协同管理知识,有助于提高供应链协同的创新绩效。

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和拓宽人事流动渠道。一是,要把科技成果作为职称评审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形成科技成果同高校院所科研项目、论文之间相互转换的机制。实施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等技术创新相关人员的分类考评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二是,要完善科研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机制,引导科研人员跨界进行产学研协同创新活动,并在人事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增强高校学科建设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多层次职务科技成果共有权行使规则制度。构建有利于信息公开透明与合理应用的评估机制,逐步确立起政策宏观全面指导、法律规定行使一般规则、实施细则具体可执行的三层规则体系,通过产权激励手段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运行机制

积极发挥政府在科技研发阶段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作用,确保科技研发有序进行。政府要通过过程监管防范高校院所的机会主义倾向,引导高校院所进行跨组织合作技术研发。政府要积极运用“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控,为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度体系,健全企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加大侵权惩处力度。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政府“放管服”改革,确保政府在三种职能上的平衡。不断优化线上审批管理程序,让政府工作流程化繁为简,使企业创新审批服务流程更加高效便捷。推动企业申报信息在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全方位流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建立市场负面清单等手段破除公平竞争中的潜在壁垒,为企业营造充满活力、运行有序的市场环境。

加强产学研在成果转化阶段的高度协同,保证科技创新成果顺利通过市场检验。要深化“三项改革”,依靠政府牵头构建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合作平台,加强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推动产学研用全链条有机衔接。同时,要避免政府“唱独角戏”,应把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有效结合起来,以此减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盲目性,降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风险与成本。要推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政府成果转化基金的高效对接,带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全面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高校要建立同自身定位相匹配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提升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的研发实力、创新动力及优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水平。此外,高校基金要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民间资本形成整体合力,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借助资本杠杆效应吸引投资人。

图1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逻辑架构

通过技术参股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障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化运作顺利进行。在应用及产业化阶段,要激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参股的手段参与企业的产品研发,促进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力构建服务于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产业孵化平台。在新兴产业领域,要立足于企业、科研院所与高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现实需要,构建关键核心技术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将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及技术成果转化有机统一起来。将大学科技园建设作为高校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依托,探索“创新飞地+跨域制造”的科技创新成果商业化模式。此外,要加强金融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将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作为转化应用的优先对象,健全科技创新成果评估机制,改善科技信贷服务方式,以此为新兴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创造良好条件(如图1所示)。

结语

马克思主义生产方式理论具有鲜明的二重逻辑,在阐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的同时,也突出了技术要素在生产方式中的独特作用,为在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背景下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提供了新视角。新质生产力及其催生的生产关系是新时代的生产方式范畴,双方在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中不断变化,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要通过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构建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生产关系,要科学把握生产方式的整体性,基于生产力发展最新状况调整完善现有生产关系,基于经济基础变化实际推动上层建筑变革完善。在唯物史观看来,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往往以一定的制度形式呈现出来,上层建筑的改革本质上也是生产关系的革新。据此,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本质上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所有制关系、分配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所有制上,应建立新质生产资料共有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知识、数据等新质生产资料的高效利用。在分配方式上,应健全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妥善处理技术人才薪酬评价和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上,应构建政、产、学、研、用、金合力协同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为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

注释(略)

参考文献(略)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研究”(编号:23JZD003)。
  • 本文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内蒙古社会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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