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穆勒的著作,不管是《功利主义》还是这本《论自由》,我有两点感受:
首先,穆勒的理论极为简洁。
以本书为例,在一百年前,严复先生翻译此书时,将之命名为《群己权界论》。短短五个字便很好地概括了其核心内容:讨论群体与个人的权利边界问题。
不仅问题简洁,穆勒的回答也简洁。他说,本书所述原理不外由两条准则构成:
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
对于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
读穆勒的第二个感受:以当下的眼光看,穆勒的主张似乎太过理所当然,反倒显得有些过时。
例如,穆勒在书中提到,虽然他提倡“兼爱之公德”,但也非常赞同“自爱之私德”,至少认为两者同等重要。在穆勒的时代,提倡自爱或许有革新的意义。但对每一个当代人来说,自私、自利、自爱,都不再是需要避讳而不敢谈论的话题。
那么,因为时代变了,曾经前沿的东西变成了老古董,就可以束之高阁,不再理会吗?
当然不是。反对的理由有很多,其中最重要一条——理论虽已路人皆知,但人们的行为却是另一番景象。
本书“导读”部分就抛出了一个问题,当下的中国为何仍需要《论自由》和《政府论》?
回答是:一方面,在我国,权利论与契约论的宪政民主框架即现代国家政制构建还有待完成。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已经迅速迈向成熟阶段,已经进入了“穆勒新政府论阶段”。
因此,哪怕从现实需要看,我们也仍需先贤们的思想指引。这就是我们读经典的意义。
这本《论自由》,篇幅不长,全书分为五章。
第一章 引论
本书讨论的自由,不是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是社会所能合法施加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一般来说限制统治者的方法有两种:
让某些可称之为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豁免权获得认可。
确立宪政制衡,使得统治权力的实施,要以得到群体或被认为是代表群体利益的某种团队的同意为必要条件。这是比较晚近的做法。
人们有一种想法,“只要能切实让统治者对民意负责,可据民意及时撤换,国民就可以将能够自主行使的权力托付给他们。他们的权力即是国民自己的权力,只不过是经过集中并赋予了便于行使的形式罢了。”
但是,即便掌权者定期向群众负责,限制政府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也丝毫没有丧失其重要性。始终应当戒备“多数者暴政”。
穆勒阐明了一项很深刻的观察:“无论哪一国家,只要存在着一个上流阶级,这个国家的道德原则大部分就会源自这一上流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
社会以强迫和控制方式干预个人事务时,唯一正当的目的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这是穆勒力主的一条原则。
反过来说,违背某人意志的唯一目的只可能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都不能成为对他施加强制措施的理由。
穆勒总结了“人类自由的适当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人类内在意识领域的自由。思想和情感的自由,包括发表出版的自由。
品味和志趣自由。
由个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样限制内的个人联合的自由,只要不以伤害他人为目的。
第二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
穆勒认为,禁止某人表达意见,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剥夺有两个层面:
如果意见正确,便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
如果意见错误,人们也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真理与谬误碰撞,会让真理更加清晰。
本章核心考察三点:
我们永远不能确定,被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
更常见的情形是,相互冲突的信条,真理共存于两者之中。
即便我们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是过错。
“认定某一意见正确乃是因它在一切与之竞争的场合中都未被驳倒,与认定它正确乃是因它不容反驳,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我们要想确保某一信条至为正确无误,除了长期延请整个世界来求证其诬枉之外,别无任何保证可以依赖。”
穆勒举了几个例子,说明我们因判断其错误就拒绝倾听的危害性:
苏格拉底被雅典公众判定死刑。
耶稣受难。
古罗马皇帝马可·奥勒留对基督教的迫害(其本人的美德,与其对基督教的误解,形成对比)。
因为不愿意宣誓信仰上帝,就不让某人上庭作证,也很荒谬。
穆勒对第3点的论证,总结起来就一句话——真理越辩越明。如果真理不经受极其有力的挑战,那么大多数人接受它只是因为盲从。真理本身也将变得岌岌可危,对人的身心不复有积极影响的能力。信仰将仅仅剩下形式。
“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地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
“在一切重要真理上,如果暂时还没有反对者,也有必要设想一个,并为之提供巧舌如簧的魔鬼辩护人所能想出的最有力的辩护。”
【评论】:为什么我们提倡批判性思维?任何道理或事实,唯有先怀疑,经过充分的正反论证,才可能心安理得地接受。也唯有经此过程,才可能知行合一。否则,盲目接受的东西,要么理解得浅薄,要么就是机械的教条。
最后,穆勒还讨论了一个问题: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一个前提,即表达意见的方式必须温和节制?
第三章 论作为幸福因素之一的个性自由
要求每一个人遵守习俗,可能犯以下三个层面的错误:
有些经验可能太过偏狭,或对它们的解释是错的。
即便解释是正确的,但可能并不适合某个个体。
即便解释正确,也适合于个体,但仅仅因为它是习俗就让人遵从,就不能使个体作为人类天赋异禀的任何属性得到培育和发展。
以上是支持思想自由的微观层面的理由。宏观层面,穆勒有一项观察:“一个社会怪诞之行的多寡,一般说来也跟其所含创造才能、精神活力以及道德勇气的多寡恰成正比。”
意即,支持思想自由,有助于培育社会整体的创造力。
在穆勒看来,一个民族如果不再拥有独立之个性时,它就会陷入停滞。他举的例子正是旧时代的中国。
“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那是一个人才兴盛并且在某些方面极富聪明智慧的民族,以其难得的幸运,这个民族在草昧时代就有了一套特别优良的风俗制度,这几乎是一项即便最文明的欧洲人在一定限制之下也必须承认的圣哲之士开创垂范的功业。同样令人称奇的是,他们运用杰出的手段,竭尽可能地将他们所拥有的聪明睿智深印在社会的每一个人心中,并且确保最富智慧的人占据尊贵显要的高位。想必能有如此成就的民族已经发现了人类进步的秘密,必能使自己的行动稳居世界先列。然而恰恰相反,他们却从此变得静止不前,而且一停就是几千年;欲使其再有更进一步的改善,必得有赖于外人。”
【评论】:穆勒的思想,让我想起“多样性红利”。我想,中国人对于集体价值观的服从,盛大集体活动中的整齐划一,固然是一项优点。但千万不可丧失思想的多样性,否则就如穆勒所言,总有一天会行动活力,变得静止不前。
第四章 论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穆勒认为,既然每个人都在社会中生活,就不得不在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遵守一定界限。包括两层:
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利益(法律规定或公众默示的正当利益)。
为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遭外侵及内乱,人人都须共同分担此项必须的力役与牺牲。
总结来说,“只要个人行为的任何部分有损他人利益,社会对此就有了裁夺的正当权力,而这种干涉是否能够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也要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
【评论】:可以看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和自由主义思想是相通的,自由的前提仍是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
穆勒非常赞同“自爱之私德”,认为培育它与“兼爱之公德”同为教育的职责。原因也简单,对于一个人的幸福,他自己才是最关心的人。而且,“一个人因不顾劝说与提醒而可能犯下的所有错误,跟容许别人强制他去做他们认为于他有益的事相比,其为害要远轻得多。”
穆勒认为,反对公众干涉纯粹个人行为的最大理由在于,公众的干涉行为往往错谬百出。
有人认为,可以只对那些已被普遍经验确定为祸端的行为,要求人们不可过犯。但穆勒反驳,“我们何曾看到公众为其审查范围设定过任何此类限制?或者何曾看到公众为所谓的普遍经验费过心神呢?”一旦同意公众可以干涉个人事务,最终结果一定是大众以自身标准行事。
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本书所述原理不外由两条准则构成:
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
对于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
对于政府所行虽未侵犯自由,但仍须反对它干涉,有三类理由:
某些事,由个人完成比由政府代做更好。
尽管个人完成不一定比政府代做好,但由个人完成这些事,可以强化其主动能力,锻炼其判断力,获得相关知识。相当于国民教育的一部分。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
“如果想永远保有一个灵活而有效的官僚团体,尤其是想拥有一个能够创新且愿意接受改进的官僚团体;如果不想让我们的机构陷入腐败,那么,这个团体就切不可把能够塑造和培育人类政治治理所需之才的所有职位,都完全包揽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