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指南:劳动赔偿中的五大争议问题
1、奖金
对于年终奖金,是否计入赔偿基数,即月平均工资,一直有争议。各地的做法不一样。
法律依据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认为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也是一种货币性收入,因此认为年终奖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但还是有些地方不主张把年终奖纳入赔偿基数。
2、加班费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加班工资,但绝大多数地方,还是不支持把加班费纳入赔偿基数。
3、月平工资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明文规定,月平工资应当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
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前,可能会通过调岗或待岗来降薪,一年下来赔偿基数就下降了。
这一条,让很多打工人感到郁闷。
也有极个别案例,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到了按正常上班的工资基数计算。总的来说,一般是很难胜诉的。
4、赔偿年限最高是多少?也就是N最多是多少?
在之前也有推文说过这事。
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有人说是双高限制,最多12个月。
从格式来看,十二年特指超过三倍时的限制。因此很多人月平工资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则不受此限制。
从法律条文以及实践中来看,第二种说法逐步成为共识。
5、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未缴满15年,公司强制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吗?
之所以引起争议,是由于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
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
有些地方有仲裁的案例,供参考:
到了退休年龄,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社保未缴满的,同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社保未缴满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还是看当地的执行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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