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给另一半加名会有什么后果吗?
其实在找我咨询里的朋友中,关于写谁的名字,以及对应的法律风险,是一个高频问题,大部分人也不甚了解,很多观点都是错误的。
不过既然问到我了,可以直白一点讲,不用那么隐晦,毕竟大家那点心思也不用藏,我还是十分清楚的。那么今天来写一写关于房子加名的问题。老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虽然我认为都结婚了,没必要搞成这样,但懂点法律总归是没有坏处的。
2025年1月15日,最高法颁布了25年第一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将于2025年2月1日生效。这次司法解释回应了很多热点问题,既包括假离婚、又包括同居析产(既然都不结婚了,那么同居析产就成大问题了)、婚内大额赠与与打赏(基本上就是出轨)、婚内股权转让、抚养权等一系列问题,但我们今天就重点关注目前家事领域量最大的纠纷,也就是离婚析产中的房产分割。
有人将此次司法解释解读为:“房产加名再也没用了”、“法律就保护一个性别,这下更不想接结婚了”。怎么说呢,如果目的是为了通过短婚速离加名字骗房子,新的司法解释确实避免了房产被弄走的可能性,那确实
先讲总体方向,无论是此次的司法解释还是这两年法院判例来看,家事领域的趋势就是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需要法官根据两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婚姻过错、经济状况、家庭贡献等一系列因素来综合判断到底该怎么分,即所谓“清官去断家务事”。
不过继续出现大量争议,特别是两边都认为自己被坑了,这倒也可以理解,说明婚姻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和生活形态了。
假离婚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释[2025]1号
假离婚在之前限购期间其实蛮常见的,大城市买多套房面临限购,高额首付和税费,往往有夫妻通过假离婚规避,由于后面会复婚,在财产分割上往往非常草率,一方得益一方受损。这时候得益方有动机变假为真,甚至本身假离婚就是一个局,导致另一方权益受到巨大损害。
在我国,婚姻以登记为准,不存在假离婚,所以“假离婚”要加引号,只要你办了登记,就是真离了,在之前的司法解释征求稿中明确了,离婚中的财产分割行为,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是虚假意思表示,可以重新进行离婚析产。但这条在正式稿中被删去了。不过,我认为这并不是否定了这款,而是
但是,划重点了,要证明你之前的离婚是虚假意思表示,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做支撑,所以,证据的强弱决定了法院的判决。但如果对方一开始就做好了准备,而你一无所知,你觉得能把这个证据链完善出来吗?
不过现在,买房子没有这么多限制了,想买多少买多少,首付、利率也给你拉到了历史新低,因为这个问题假离婚的倒是不多了,当然,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真有小可爱因为二套三套的契税高了一点点,主动或被忽悠着办假离婚,那我希望你有机会办之前好好看一下这篇文章。
个人名下房屋加名问题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释[2025]1号
第四条 (续)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释[2025]1号
婚前加名字,到底有没有用?过去这个问题有争议,有人只说看实际出资,有人说加了就算赠与。那到底哪个对?我只能说,都有道理,但都不好使。按照上面的原则,你去看判例,互相矛盾的都有。事实上,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例,都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现在司法解释给你定出了标准,标准是啥——法官结合实际情况来裁量——那说白了就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以前也有,但现在更加明确的直接给你制度化了。
大的原则这次明确了,房产购置时以谁为主,那房子就归谁。以前确实有出现案子,加个名,最后离婚房子判给了对方,对方支付补偿,现在不会了,现在房子还是归赠与方,给被赠与方补偿。直白讲,就是举你出大头,对方出小头,或者你出钱送对面加名,未来房子归你,补偿归他。但如何补偿呢?现在就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裁定,这里面影响的因素上面也写了,如赠与的背景,婚姻存续时间、小孩、谁出轨、双方谁经济条件好等。
最高法给出的典型案例中,男子将婚前全款房婚后给老婆加名(男方承担全部家庭支出),后离婚,女方要求补偿房屋一半,男方只同意象征性补偿。现在我们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该怎么判?最后法院考虑存续时间、结合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来往情况,酌定女方获得补偿,补偿金额大概是房屋价值的24%,相当于其主张一半的48%。至于这24%是怎么算出来的,换一个法官判同一个案子会不会是一个数,别问,问就是一样。
当然,例外呢?一是加名可以从最初的约定,但大多数不会做约定,你总不会加名字前签个协议吧?第二是如果有欺诈、胁迫这种情形,加名可以认定无效,但只要不是翟欣欣案这种情况,那肯定都是有效的,你总不能说你老婆当时说不加名就不结婚算胁迫吧?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的司法解释有一个明确的变化,就是约定是必须作数的,以前约定后如果没有执行变更登记(实际办理加名),那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登记前行使任意撤销权),实务中有争议,不同判例结果不同,但现在,明确了,你哪怕打嘴炮说要加名,最后一直拖着没加,只要这个约定落实到证据里了,后面就得掏钱。
综上所述,现在的结论就是:加了名或者约定要加名,就要分钱,分多少,只有老天和当事法官才知道。
父母出资购房问题
第八条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部分出资或共同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上述因素)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释[2025]1号
下一条,又是重头戏。婚前或婚内买房,涉及爹妈掏钱,离婚怎么分?首先,大的原则是,如果有约定,是赠与哪一方,那就按约定来就好了。
所以,如果你把这个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最好,至于要不要公证要不要律师见证要不要录视频,只能说这几个证明形式的效力是递减的,你自己定,并不存在一定要怎么样才有效,但越强的效力最后分割时对自己的保障肯定越好。
如果没有约定,就要分情况处理了。
一方爹妈出资
如果只是一方出资,同上面第四条类似,归出资方,但加了名就有可能(甚可以说是基本上,除非对方重大过错)就要给另一方补偿。
六个钱包出资
如果买房的时候是掏空六个钱包,司法解释给出的原则是,第一考虑因素是出资来源及比例,然后还有和前款类似的其他考虑因素。之后房屋判给主导方,给与另一方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个考虑因素是“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举个例子就是比如双方父母4:6出资,仅登记在4的一方名下,如果考虑“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那是有可能直接判给4这一方,6一方拿补偿。但正式稿删去了这个因素,那我的理解就是,还是可能把房子留给6一方,4一方拿钱,拿多少钱,结合实际情况由法官裁定。
最高法的典型案例中,倒是没什么特别的,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没有约定,离婚析产时,一般判决房子规出大头方,但另一方补偿可能高于20%也可能低于20%,具体要看法官结合实际情况来裁定。
一个比较搞笑的点是,去年初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分割考虑因素中,有一条“孕育情况”,而正式稿中写的是“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这里面的差异,我想隔壁老王应该很清楚,狠狠给最高法点赞了。
不过,上面讲的点都是基于父母出资的原因为赠与,如果不是赠与是借款,那该怎么办?其实司法解释还是没有回应。这个东西其实蛮典型的:大量离婚时父母和子女后补借条的比比皆是,这里面存在大量复杂、且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小结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目前析产已经成为家事领域最大的纠纷,而且纠纷越来越复杂,其实法院也是很头痛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扯皮就是最大的家务事,所以,无论怎么弄,总会有人不满意。自由裁量,已经是目前的框架下相对好的办法了。
当然,任何事情都是一体两面,一方面自由裁量权有助于解决一些难以解决的纠纷,甚至有助于一些原有框架下实现不了的公序良俗,但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在目前法官群体背景,有可能过分强调对某一方的保护,这也是毫无疑问的。
在自由裁量中,必然强调照顾、倾斜,这本质上和美国的身份政治也有异曲同工之妙(并无贬义,LGBT本无过,将其政治化才是问题),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必定是优先倾斜的对象,这倒也没问题。但我们知道,不同的法官,拥有不同的信念,价值观,在裁定中也会出现手硬手软有别,这也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最后结果也会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自由裁量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当事人在诉讼前很难有一个较为精准的预期,到底会怎样,不过除此之外,好像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但对于普通人而言,你只要知道,加了名就基本等于掏钱就对了;对于被加名方而言,加名也能要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