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学刊》‖ 白纯丨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的薪金收入论析

文化   2024-08-29 10:37   江苏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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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光复初期台湾省的公教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人员、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各级公立学校教职人员,他们的薪金由台湾省署(府)及地方县市财政承担。在物价飞涨的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的生活相对安定。从台湾省署(府)的收入分配政策来看,不同类别的公教人员薪金收入差别明显,相同位阶之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最优,行政机关人员次之,学校教职人员再次之。同时,相同位阶的外省人员薪金收入明显高于本省人员,曾引起本省人的不满。这与其他一系列复杂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要求平等成为“二·二八”事件中台湾同胞的呼声之一。

关键词

KEYWORD

台湾 光复初期 公教人员 薪金收入 “二·二八”事件

作者

AUTHOR

白纯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45年台湾光复以后,陈仪主政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1945年10月—1947年4月)和省政改制后魏道明任省主席的台湾省政府时期(1947年4月—1948年12月),岛内的公教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人员、公营事业机关人员以及各级公立学校的教职人员。通过对这一群体薪金收入的分析,可以透视光复初期岛内的财政水平、收入分配政策、社会差别,以及它对“二·二八”事件的影响。迄今两岸学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尚欠深入,在对战后台湾历史的诸多研究中,这一问题往往被一笔带过,未作详细展开。笔者不揣谫陋,拟对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的薪金收入问题展开探讨,并祈指教。

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
结构和薪金收入概况

光复初期台湾省的公教人员群体,与内地其他省份相比较,数量更为庞大。光复之初,台湾省实行的是行政长官公署制。从机构设置来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规定,长官公署下设9个处,同时还规定“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视其性质隶属于行政长官或各处,其组织由行政长官定之”。同时期内地各省政府只设6个厅(处),省政府必要时设置专管机关,“得由行政院提经立法院之议决”。足见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机构要比各省政府机构庞大。1946年12月长官公署各处、会、室、局、所及其附属机关共183个,人员共18736人,“从它的直属机关数目和组织规模来看,几乎与抗战时期的重庆政府相伯仲,其它各省自难和它比肩”。1947年4月省政改制以后,台湾省政府迅速更换了一批行政机关首长,并裁遣了一部分行政人员。据1947年10—11月份《台湾省政府公报》公布的“本省行政长官公署撤销后资助遣散人员一览表”,共遣散近500人,可见魏道明时期全省的公教人员人数并没有大幅减少。下表为1947年9月台湾省公教人员人数统计。   

不难看出,此时台湾省公教人员序列中,行政机关人员最多,占五成以上;其次为学校教职人员,占二成七;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占二成三。从职务等级来看,高中级职务主要集中于前二者,在荐任待遇以上职务中,行政机关人员占53.3%,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占43.0%,学校教职人员仅占3.7%。聘任以下职务中,三者所占比例分别为50.1%、21.1%、28.8%。

公教人员的薪资收入,台湾省署(府)主要以省库支出和地方县市财政重点保证。因此,光复初期,在岛内物资匮乏、物价飞涨的背景下,较之其他从业人员,公教人员的生活相对安定。1946年4月2日,陈仪在台湾省会党政军联合纪念周上表示,“建设新台湾”的“另一个要件”,“是要使公务人员温饱安定,能享受人的生活”,并说“我们台湾的公务人员,前因种种关系,生活未免清苦些。但我这次到内地各省一看,那边物价高涨得利害,公务员度着非人的生活,我们这里还算是好的。不过我们还要求进步,我们公务员虽不应过奢侈的生活,但是温饱安定,我必定要使它做到。我要使人过人的生活,这样他才能发挥责任心、正义感”。1947年5月31日,魏道明也表示,“公务员之待遇,必须提高,以期增加效率”。   

台湾省署(府)自1946年1月开始,依统计部门编制的“台北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动态调整公教人员待遇。1946年5月出台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所属各机关文职公务员待遇调整办法》规定,“为适应目前生活需要,各级公务员除依其官等照中央规定官俸表支给薪俸外,每人每月加发生活津贴”,“生活津贴计算方法,每三个月调整一次,根据本公署秘书处统计室所编制之公务员生活费指数,以民国三十年十月为基期,并以前三个月之平均数,为次三个月生活津贴之计算标准,同时按各级职员薪俸高低,拟订折扣率,乘以指数,再减去其本薪额,而得调整之生活津贴数额”。同年10月,行政长官公署对上述办法加以修正,出台《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所属各级机关公务人员待遇暂行办法》,规定“本署为安定公务人员生活,除本薪外另给生活津贴,其标准如下:一、按照原薪加给加成数十九倍(即连本薪为二十倍),另加基本数一千四百元;二、薪俸在三十元以下者(三十元含)一律照原薪加给加成数五十九倍(即连本薪为六十倍),不另加基本数”。下表为此次台湾省各级公务人员待遇调整表。   

可见,公务人员所得薪津待遇中,津贴数(薪俸加成)远超出薪俸数。由于原薪加给加成之倍数皆为19倍(除雇五与雇六级人员外),故职务等级越高,薪俸越多,薪俸加成数即津贴数亦越多。依1946年10月份台北市物价统计,当时特任、简一、荐一、委一、雇一级公务人员1个月的薪津,分别可以购得中等蓬莱米9.34市石、8.05市石、5.04市石、2.90市石、1.29市石,(分别约合1208.33斤、1041.66斤、652.77斤、375.00斤、170.21斤)。此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及所属各级机关公务人员待遇暂行办法》还规定,“左列人员得另支职务加给:一、担任繁重职务而职位在股长以上者;二、农矿医工技术人员合于中央颁布之技术人员任用条例所规定之资格,而实际担任技正或相当于技正之职务者;三、学术研究人员合于中央颁布之教授副教授任用条例所规定之资格,而实际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研究工作之职务者”,“职务加给,按各级人员薪津所得总额”,加给20%—60%。因此,上述三类公教人员实际所得要高于上表所列之薪津总数。1947年4月2日,行政长官公署电令全省,又一次调整公务人员生活津贴支给标准,曰:“兹定自本年四月份起生活津贴支给标准,照原有待遇(即1946年10月所定标准——引者注)增加百分之四十。”这是陈仪主政台湾省最后一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   

省政改制后,随着岛内物价不断上扬,台湾省政府加快了公教人员待遇调整的频率。1947年6月3日,台湾省政府电令全省,自该年6月份起调整公务人员待遇,曰:“本省公务人员待遇,兹定本年6月份起实行调整,其办法为按底薪3折,再加20,乘以148倍。”笔者查得该令所附之《台湾省政府及所属各级机关公务人员待遇调整表》,较之1946年10月所定薪俸标准,各级公务人员之薪津,均增长1倍以上。同年9月27日,台湾省政府电令全省,为低级公务人员加薪,曰:“本省各机关公务人员月薪在200元以下者(200元含),一律照原支薪津每人每月加给1500元,月薪220元者,得照200元支给(即照原支薪津加给612元,合计为1334元,与支薪200元者相同)。公役一律加给800元,均自10月份起实行。”同年10月22日,台湾省政府又一次重新调整本省公务人员待遇办法,规定:“本省公务人员待遇,兹定自本年10月份起重新调整,其办法为按底薪3折,再加20元,乘以221倍。例如底薪100元,3折为30元,再加20元计50元,乘221倍,得11050元。原定10月份起月薪在200元以下者(200元含),每人每月加给1500元,及公役加给800元,仍照旧维持。”此次待遇调整使各级公务人员之薪俸数均“约较原有增加百分之五十”。此后,由于岛内物价不断上扬,台湾省政府又分别于1948年1月、5月、8月、9月、11月,几次调整公教人员之待遇。

同时,公教人员除了薪金,还有各种奖金。如1947年12月16日出台的《台湾省政府暨所属各机关职员出勤年终奖金给与办法》规定:“职员出勤年终奖金,按其本人一个月薪津所得(受奖人员所领本年12月份薪津总额为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核给之:一、到职满6个月以上者,给予一个月奖金;二、到职满3个月者,给予半个月奖金”。此外,台湾省署(府)对公教人员的医疗保障亦较为完善。1947年出台的《台湾省公教人员医药丧葬补助标准》规定,“本省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医药丧葬补助费,依本标准规定,在各该机关学校经费内支给之,不敷时,得呈准动支省县市预备金”。“医药表葬补助费标准规定如左:医药费补助全部三分之二;丧葬费补助死亡时一个月薪津(依法核定领有职务加给者准予一并发给)。”1948年出台的《台湾省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暨其眷属就医优待办法》规定,“公教人员暨其眷属就医优待依左列两款之规定:一、门诊:除挂号费免收外,药品照成本收费,处理手术各费照规定数额减半收费;二、住院:除三等病房免费外,头二等病房均照规定收费”,“省县市立医疗机构应就现有病床总数,划拨十分之一为优待公教人员暨其眷属就医之用”,等等。

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与工农群体
收入比较及政府的所得税调节政策

1945年10月至1948年12月,台湾省署(府)虽多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但较之飞速上扬的物价形势,他们的实际收入仍呈下滑趋势。例如,1947年4月行政长官公署调整公务人员生活津贴支给标准,使之在1946年10月所定标准基础上增加40%,但同时期台北市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已增长134%。省政改制以后,魏道明政府于1947年6月第一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使各级公教人员薪津总数与1946年10月相比,约增长1倍,但同时期公务员生活费指数已上涨179%。依台北市物价统计,1948年10月,台湾省政府调整公教人员待遇之后,特任、简一、荐一、委一、雇一级公务人员之月薪津,分别可以购得中等蓬莱米4.53市石、4.17市石、3.32市石、2.42市石、1.58市石,与1946年10月相比,除购买力本身低下的雇一级人员略有增加外,其余人员之购买力分别减少4.81市石、3.88市石、1.72市石、0.48市石。可见公教人员的实际收入已大幅缩水。1947年12月,魏道明在省参议会上指出:“有人以为今天的简任官太多,好像也随着通货而膨胀了。就名义来讲,的确是。现在的简任官,较之战前实在增加了很多,但若就这些简任官待遇的实质来讲,也是随着通货膨胀减低了不少,如果拿待遇的实质来比较从前,我们可以说只有委任官,不但没有简任官,连以前荐任官的待遇都没有。”1948年6月他又在全省行政会议上指出,“公教人员待遇之菲薄,是由于财政不敷的关系,今天财政之不足,是由于经济的不安定,过去物价的波动,使财政支出增加的速度,较收入增加为快,故问题的中心,在于物价的稳定,物价稳定后,财政才可得合理的调整,公教人员的待遇,也可以逐渐的改善”,因此,“我们公教人员,在今天困难未尽解除的时候,只有忍苦耐劳,把握中心问题来努力”。   

然而,若与岛内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农群体相比较,公教人员的生活则堪称优厚与安定。光复初期岛内工人的收入状况,远不及公教人员。据《台湾省通志》载:“光复初期,因全省发生粮荒,米价波动甚烈。劳工工资所得几乎不能维持生活,尤以民国三十五年春为甚。后经我政府颁布工资调整办法,根据米价、物价指数与劳工所负担眷属人口,酌予提高,劳工生活渐始趋安定。”1947年12月,“省内技术工人每日工资平均可得台币300余元”,大约与雇八级公教人员薪津水平相当。依当月物价水平,一名技术工人月收入可购买中等蓬莱米1.22市石。当然,这是技术工人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光复初期,熟练的技术工人在岛内非常稀缺,“各地厂场招募技工,有因地域关系,时感缺乏,数经登报与广播宣传,仍感不易招募。据本省各县市职业介绍所报告,凡登记求职的人,以公务员及自由职业最多,其次为杂业,最少者为工人,而熟练技工尤属凤毛麟角,因稍具工作能力的工人甚易由介绍获得就业”。1947年6月台湾省建设厅坦言,“本省失业人数固属不少,但工矿方面时常需要熟练技工,经登报与广播宣传,均感招募不易”。因此,技术工人之工资要高于普通工与童工。1946年6月,“14岁以上之童工每月可得3000元,成年之普通工可得5000元左右”。依当月的物价水平,其月收入可分别购得中等蓬莱米0.54市石、0.86市石。此后,由于物价飞速上扬,工人生活难以安定,1947年底台湾省政府表示,“今后当仍按劳工生活指数,随时调整”。下表为1948年4月份台湾省工矿业工人工资标准。   

上述统计显示,经过调整,工作经验在10年以上、年满30岁之技术工人最高月工资为31725元,约相当于委六级公教人员月薪津总数。比照1948年5月台湾省政府调整公教人员待遇之后的薪津标准,25岁以上工人之工资收入与雇用级公教人员薪津收入大体相当,换言之,工人阶层的最高薪金水准与最低级别公教人员大体相当。

而此时岛内多数农民则处于无地或少地的境地,佃农和半自耕农超过农业人口的六成以上。因此,较之其他各业,农民的处境最为艰难。1946年11月21日,陈仪向《大公报》记者坦言:“距铁路二三十里乡下的情形”,是“农民经济很苦,都不是过的人的生活”。

为了调节各业收入,台湾省署(府)曾将税收政策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加以运用。1946年7月20日,长官公署电令全省补征所得税。至1946年10月,全省薪津在1800元以上者皆须缴纳所得税,按当时公教人员薪津标准,除最低级即雇六级人员薪津总额不及1800元无需缴纳外,其余所有人员皆要缴纳所得税,部分技术工人亦须缴纳。魏道明时期则调高了薪津报酬所得税起征点,委二级以下公教人员和所有工人皆可免缴。但无论陈仪时期还是魏道明时期,薪给报酬所得税都采用累进税制,即薪给所得越高,征收税率越高,应缴税款越多。1947年7月26日出台之《台湾省户税征收办法》也规定,“户税课税之标准,以其资产额及收入额,分别计算之”。此外,台湾省署(府)还在筵席娱乐税和货物税等方面,对高消费者实行高额征税。1946年7月19日出台的《台湾省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规定,“筵席及娱乐税,由营业人依左列税率,代向顾客征收之:一、筵席税,按酒菜饭烟及筵席营业者所售系供饮食消耗之各项物品原价征收百分之二十。二、电影院、剧场、球房及其他娱乐场所,按票价征收百分之五十”。同时还规定“一次饮食不满三十元者免征”,“临时举行娱乐,全系义务性质,由主持人先期报经征收机关查明属实者,准予免税”等。   

依1947年5月公布之《台湾省货物税课税货物税额表》,岛内货物税税率平均在10%-20%,但各种化妆品,包括各种发蜡、发油、香粉、胭脂粉、剃须皂、唇膏、香水、指甲油、画眉笔等,税率均为45%。

光复初期台湾省各类公教人员
的薪金差别及影响

如前所述,光复初期台湾省公教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人员、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各级公立学校教职人员,他们之间的收入状况存在很大差别。一般而论,相同位阶之公营事业机关人员待遇最优,行政机关人员次之,学校教职人员再次之。1947年12月台湾省参议会第一届第四次大会上,参议员林壁辉指出:“本省自光复以来全省公教人员之待遇,远不及国省县市营各公司人员,逐启钻营奔竞之风,各级公教人员多数不安其位,各尽其钻营奔竞之手段以求得公司之职务,故除少数无势力者外,少有甘心在省县市各级机关学校服务者,盖各公司下级人员之待遇,每较中级公教人员为优,有此不平等待遇,遂致各级公教人员工作效率无法提高,各公司人员混杂充滥,学非所用,用非所学,流弊所趋,全省人事制度,纲纪荡然矣。”1948年9月,台湾省政府为限制省属各公营事业机关职员待遇而训令全省,曰:“查本省属各公营机关职员,向系比照各级公教人员待遇另加百分之三十,不得超过,迭经通令有案。本年度全省行政会议议决‘本省各级公教人员待遇(包括公营机关)应一律平等,以增加工作效能’一案,案转到府,合再令行各该公营事业机关切实遵照,除百分之三十外不得另有其他任何名义之津贴。”至于各级学校教职人员之待遇,在公教人员序列中,属最难保证。具体表现为各级政府屡次拖欠教职人员薪津。1947年1月,曾有新竹县各国民学校校长联呈行政长官公署,请求清发积欠教职人员之薪津。为此,行政长官公署教育处电令全省:“各县市国民学校教职员薪津,不得积欠,按月统筹清发,迭经本处通饬遵办在案。目前各县市对卅五年度各校教职员薪津如尚有积欠情事,纵因财政支绌,确有为难情形,亦务须格外体恤前项教职员生活清苦,勉力筹措,予以发清。”足见教职人员之薪津难以及时足额到位。

台湾省署(府)所属与各县市所属公教人员之收入亦有差别。相同位阶人员之待遇,前者优越于后者。1946年10月11日,陈仪在长官公署政务会议上说,“讲到待遇调整的问题,我这次听取各县市长的意见,县市方面,并不希望调整,能够发清欠薪,以后能按月发薪,已很满足”,“这次听到各方面的批评,都认为台北生活奢侈,请客酬应之风还是很盛,市上规模很大的饮食店,不断的在增设,娱乐场所,都是每场满座”。台湾省署(府)历次调整公教人员待遇时,对于各县市之处理原则,一般是“衡量本身财力,比照办理”,然县市财政普遍吃紧,常常难以兑现。1948年全省行政会议上,彰化市市长陈锡乡表示,“此次调整待遇,依省颁标准,只能调整到四分之三”。

同时,公教人员的薪金收入分配中,本省籍与外省籍人员之间亦存在较大差别。行政长官公署时期,陈仪的班底主要由他主闽时期的僚属充任,台籍精英基本上被排斥在中高级职务之外,因此,薪津收入较高的荐任以上之职务,基本由大陆籍人士充当,本省籍人士主要是委任和雇用级职位。故从位阶的角度看,外省籍人员之薪金收入要高于本省籍人员。台湾光复之初,陈仪邀请许寿裳赴台筹建台湾省编译馆,时任国民政府考试院考选委员会专门委员的许寿裳致信陈仪,“现在考选委员会服务……总计月不过(国币)十六万余,入不敷出,家累甚重,苦于无法维持”。陈仪回信许寿裳:“兄的待遇,每月台币七千二百九十三元,合国币二十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元(一比三十)。住宅可供给。如眷属住在内地不能来台,得加支食宿津贴每月国币五万元。由沪来台时,发安家费国币五万元,旅费实报实销。”“待遇”问题甚至成为许寿裳接受赴台任职的“最关键的问题”,而且,许寿裳“在为编译馆物色人才时也是非常实诚地以‘条件较优’劝说友人赴台”。

同时,行政长官公署施行的收入分配政策,形成了同工不同酬的省籍差异。据时任监察委员何汉文回忆,“在薪给待遇方面”,行政长官公署“对台籍人员与内地人员间也采取歧视政策,对台籍人员都是以台币为工资标准,而对派出的内地人员,除了给予安家费和各种照顾补贴之外,还另给以实物或法币的工资补贴。因此,即使属于同一级的公职人员,也因台籍与外省籍的不同,其待遇也有很大的差别”。长官公署对外省籍公教人员之补贴,主要以眷属补助费与安旅费的形式发放。例如,1946年4月出台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警备总司令部职员眷属由沪赴台办法》规定,“(眷属)由沪赴台船票,概由通讯处代为购办,最多以四张为限”;“除船票由通讯处代购外,每人得借支杂费国币五千元(必要时得折发台币),最多以四人为限”。“业经登记,而愿领取旅费,自行设法来台者,得由各机关备函证明,通知上海通讯处,核发上项票价及借支。”同月还出台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职员眷属由榕来台津贴旅费办法》,规定“凡本公署呈准约请来台人员,其眷属由榕来台,所有登记洽购船票,及核发补助费,概请由驻闽代办人代办”;“驻闽代办人,按照名册,核定发给来台眷属由榕至台三等舱船票,但每户最多以四张为限”;“来台眷属,每人得借支杂费五千元,每户最多以四人为限”。

1946年5月17日,行政长官公署调整公教人员待遇时,亦强调“内地来台人员眷属补助费,暂仍照旧支给”,直至该年10月30日才废止眷属补助费。至于来台人员之安旅费,1946年4月16日,行政长官公署表示,“向各省约请来台人员之安家费,前因支出浩大,经饬自(1946年)2月15日起,停止发给”,然“本省各机关,需要补充人员尚多,尤以专门技术人员为甚,若不酌给安旅费,邀请颇有困难,兹为兼顾事实,及省库困难起见”,“经饬据人事室、秘书处会同拟具《来台人员安家旅费支给标准》”。该“支给标准”规定:“凡呈准约请技术人员,或其他荐任以上主要工作人员,得照规定发给安家费及旅费”,“凡呈准约请普通工作人员,得照规定发给来台旅费”。   

上述政策造成了相同位阶的本省籍人员之实际收入,要普遍低于外省籍人员,因此引起不满。这也是“二·二八”事件迅速波及全岛的原因之一。光复初期曾在台湾铁路局任职的台籍人士简文发回忆:“光复时,铁路局员工中外省人和本省人的待遇是不一样的,当时我是侯硐站站长,我的日薪是450元,外省人是650元,这有谁会服气?”张琴在《台湾真相》中亦记载了因收入分配的省籍差异而引起台籍人士的不满,曰:“最为台湾同胞所憎恨的是在同一机关中担任同级工作,待遇相差过巨。例如邮电局国内同胞在原薪外每月有六千元台币的津贴,台湾同胞则一文津贴没有。一面花天酒地,一面衣食不济,因而台湾同胞极仇视这些国内同胞。”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二·二八”事件后,监察院闽台监察使杨亮功曾向蒋介石建议:“内地与本省人员薪俸按其资历一律平等。”省政改制后,台湾省政府为化解矛盾,启用了一批台籍精英,但收入分配中的省籍差别并未完全消除。1947年12月,黄朝琴在台湾省参议会第一届第四次大会上呼吁:“本省籍公教人员学历经历不差,而其所得待遇,均较同等资格之外省籍人员为低,希望政府制定单行法,普遍提高,以消除本省与外省同事之隔阂。”《台湾省参议会第一届第四次大会宣言》亦云:“在同等资格、经历和工作之下,本省籍公教人员的底薪多仍根据其在日据时代的待遇核定,而较外省籍人员的底薪为低,这不仅影响他们的生活,而且足以造成本外省同胞之间的隔阂,应即加以调整,予他们以平等的待遇。”

综观这一时期台湾省公教人员的薪金收入,不难得出结论,与正处于炮火纷飞的祖国大陆相比较,此时台湾的重建环境相对优越,台湾省署(府)与地方县市财政重点保障了公教人员的薪金收入。但台湾省署(府)的收入分配政策造成了明显的省籍差别,它与其他一系列复杂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使要求平等成为“二·二八”事件中台湾同胞的呼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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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制作 | 静   姝

图文初审 | 丁惠平

审定签发 | 赵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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