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学刊》‖ 刘志洪丨核心规定性: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深层考察

文化   2024-07-31 20:25   江苏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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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中华民族奋力开拓的文明新形态,不仅是人的文明,而且是“文化”的人的文明,其发展需要“文化”的人与之相辅相成,创造进而升华文明。更高层次的主体性、公共性尤其人文性,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超越资本文明的关键特质,构成其新之所在。新文明是一种自主、自觉、自强、自信和自为的文明,以共同体的主体性超越“个体本位”的主体性。它构建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走向人与人和平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文性作为人及其生活世界持续“文化”生成“文”的规定性,是主体性与公共性的升华,构成人及其文明的核心规定与根本标识。“文”作为为人取向和人为程序的统一,是不断超越反复“文化”了的“质”而生成的精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要求人不懈“化质成文”且持续优化“文”,“人”“文”砥砺共进。

关键词

KEYWORD

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主体性 公共性 人文性

作者

AUTHOR

刘志洪
中国人民大学政策研究室高级研究员、哲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玉章青年学者,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现代文明的建构是一个由现实所生发从而自然地呈现在中华民族面前的重大现实理论问题。学界业已达成共识,中华民族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开启了世界文明新类型。但略显遗憾的是,华夏儿女奋力开拓的崭新文明本身,在学理上得到的解析和阐发依然不足。中华民族的此种新文明究竟是一种怎样的文明?显然,如果没有对其“质的规定性”的清晰把握,我们的认识与实践是会模糊和乏力的。不仅熟知不同于真知,而且如果满足于既有解蔽而不继续前行,或许会导致更为深刻的遮蔽。于学术研究而言,较之于阐释文明新形态的世界历史意义,更关键的任务或许是准确把握和深入思索这一崭新文明的核心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重要论述为此提供了方向引领。

以“文化”之人为本的文明

鉴于资本文明的根本缺陷,中华民族奋力开拓较之更适于“诗意栖居”从而达至更高发展境界的文明形态。华夏儿女期冀建构的新文明,在本质意义上是超越物性文明之人性的文明,是文化(动词)之人的文明。作为对物的文明的积极扬弃,新文明形态是一种人的文明,并且是真正的人的文明。在社会主义中国,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都注重切实将人(民)作为社会生活和人类世界的最高价值或价值尺度。这是从物的文明到人的文明的根本转换。新文明形态的以人为本,是合理意义上的以人为本。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不仅以人为本,而且以“文化”的人为“本”;不但是人的文明,而且是“文化”的人的文明。作为文明主体的人唯有具备与人之文明相匹配的文明素质,方能让文明真正成为人的文明。事实上,人本身的文明化,也是文明发展的内在规定。显然,开文明“倒车”之人,非但不能推动文明发展,而且还会令文明蒙尘,从而无法成为文明的合格主体。“伟大的事业只有通过伟大的性格才能完成”。人作为文明主体,自然不能落后于文明,而须在受文明滋养的同时为文明前行作出应有努力,以匹配自己作为“本”和“中心”的地位。这要求新文明中的全部主体持之以恒地“文化”或“教化”自身,生成同新文明相适应、能够有力发展新文明的(文明)素养。

黑格尔强调,人要自视能够配得上哲学这种最优秀的东西。我们也可以同样方式说,人要自视能够配得上人之文明这种最优秀的东西。但仅仅“自视配得上”是不够的,人还须“真正配得上”人之文明。这是新文明更深层的规定。新文明的建设与发展需要无数“文化”的人与之相生相成,开拓、创造进而升华文明,从而如“配享幸福”般“配享文明”。简言之,文明的人“携手”人的文明前行。唯有如此,更有益于人之存在与发展或者说更有助于人之生存(生活)及其提升的文明方能生成。   

概括而言,中华民族当前勠力开拓的崭新文明,既具民族特点,亦有文明高度,是社会主义特质和中国特色在当代的有机统一体。无疑,可以而且应当像多数研究者那样,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向度和国内、国外之维度,分门别类地考察新文明的内容与特点,但同样需要甚至更需要对其关键规定性展开分析,以实现对新文明深度的总体把握。从主体及其活动方式之规定性视角看,“文化”之人的卓著文明呈现出高度的主体性、公共性和人文性。主体性和公共性是考察人类世界的两大角度,而人文性更是省思人类世界的核心向度。三者亦构成把握文明新形态的关键维度。生成较现代文明更高层次的主体性、公共性和人文性,成为奋力超越现代资本文明的中华新文明的基本任务。这是新文明的主要规定性,构成其新之所在,使之同资本文明根本性地界划开来。

更高水准的主体性

主体性是人的关键规定性,亦为文明的关键规定性。在当代受到广泛且激烈批判的主体性并非多尔迈等人所言之“黄昏”,相反,在其合理意义上,是喷薄而出的“朝日”。主体性概念的缺憾并非完全否定它的充足理由,而内含的积极意义则让它仍然具有生命力。当然,它需要被合理地理解和发展。对此深有研究的郭湛教授指出,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是在与客体相互作用中得到发展的能动和创造的特性。“主体性实质上指的是人的自我认识、自我理解、自我确信、自我塑造、自我实现、自我超越的生命运动,及其表现出来的种种特性,如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等等;它是人通过实践和反思而达到的存在状态和生命境界,展现了人的生命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简言之,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所表现出的主动性、积极性以及建设性、创造性。   

不难看出,在历史与现实中,一些人与文明没有能够较好地自我认识、自我确信,更没有能够自我实现、自我超越,从而无法独立自主、合理选择、自觉创造。这样的人与文明不具有主体性,其发展也不可能达至很高的程度。与此相反,能够自我认识、确信、实现和超越的人与文明,具备自主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的人与文明,展现出生命活动深度与广度的人与文明,则要优秀得多,成为值得追求的方向。在直接的意义上,人的发展体现为其主体性的发展。就此而论,主体性内蕴的合理实质,仍可作为考察人及其文明的重要维度。社会主义文明要超越现代文明,当然不能不具有和彰显比现代文明更高水准的主体性。这构成新文明超越资本文明的重要质点。概言之,高度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自主性、自觉性、自强性、自信性、自为性和自由性等具体内容或样态。中华民族的新文明在这些向度上皆达到或须达至较现代文明更高的发展程度,成为一种自主、自觉、自强、自信和自为的文明,进而走向自由之境。

众所周知,古今中外众多思想家皆重视自我认识、自我确信、自我实现、自我超越之于人及其生活的重要价值。概括起来,这些关于“自我”的规定强调的都是人的自主性,即人成为自己的主人,而不是让他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同时也不成为他人的主人。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的“主奴辩证法”富有启迪。所有人,无论个体抑或共同体,皆为自己思想与行动真正的主人,并且深切地认识到自己是自己的主人,也是整个社会“大家庭”的主人。新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要求我们作为自己民族和国家的主人,既不听命于其他民族—国家,亦不让其他民族—国家听命于自己,而是和世界上的每一个民族—国家共同守护人类共同价值。这是新文明形态的“自主”表征。

真正的自主以自知为条件,又促成更高的自觉。“作为主体的人的自觉性,首先表明的是人的精神、思想或认识的状态,进而还表明在某种精神、思想或认识支配下人的实际存在、行动或实践的状态。”人在正确认识客体基础上,积极通过对象化的实践活动作用于并改变客体,实现自我的需要,确证自己的本质。需要越是能够实现,本质越是得到确证,自觉的主体性就越是生成并发展起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上,丰富的成功经验以及挫折启示让中华民族关于外界和自我日渐发展的认知与觉解,逐步成为自觉的民族和文明,并为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党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本质而言,社会发展规律与文明发展规律是一致的。中华民族既需生成“文化自觉”,亦需生成“文明自觉”,对自己开拓的新文明形成自觉意识,且日益强化和提升此种自觉。   

从古至今,中华民族始终是自强的民族。从近代的山河破碎、民不聊生,到如今的富裕繁荣、强大兴盛,更是清晰反映和表达了中华文明自强的主体性。自强的人及其文明总是自觉发展并完善自身。“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周易·乾卦》)自强不息是精神品质,更是实践作为。自强的人在认知与行动双重向度上,通过不懈奋斗改变自我与外界,提升自己的综合素养。自强之人不满足于现状,而是积极洞察自己在现实中存在的弱点与差距,着力应对和超越这种局限性,磨砺继而提高自己的认识与实践能力。“在这里,主体放弃了对外物和他人的依赖,转而反求诸己,追求自我的内在力量的充实,因而表现出自强的主体性。”中华儿女正是如此。一个世纪前,梁启超提出“少年中国说”,强调“少年强则国强”,表达了华夏儿女自强的风貌与信念,激励中华民族自强的品性与作为。当然,更准确的说法应为,“人民强则中国强”。“面对苦难,中国人民没有屈服,而是挺起脊梁、奋起抗争,以百折不挠的精神,进行了一场场气壮山河的斗争,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史诗。”中华民族百年来浴火重生、凤凰涅槃的艰辛历程,进一步锻造并升华了自己钢铁般的意志品格。未来,中华民族要让镌刻在自己骨髓之上的奋发自强品格继续熠熠生辉。

自觉和自强之人亦为自信之人。建立在自觉和自强基础上的理性自信,是人的宝贵品质,是奋斗和作为的精神力量。个人如此,民族亦如此。中华民族需要且有资格自信。周恩来同志曾深情说道:“中华民族有两大优点:勇敢,勤劳。这样的民族多么可爱,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从另一视角看的“四个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或可集中概括为文明自信。这是中华民族近两个世纪历尽艰险、来之不易的自信。对于我们的新文明,华夏儿女不能没有这种自信心、自豪感。它是不忘初心、继续前行的强大动力。当然,自信以自觉为前提,没有自觉的自信可能倒向盲目的自负。因此,在注重文明自信的同时,中华民族不能不始终保持对自己文明尤其自身优长与不足的自觉。自信的民族勇于并善于向他人学习,“敢于向一切国家的长处学习,就是最有自信心和自尊心的表现”。富有自信的中华民族自当恒久地虚心学习和借鉴他人所长,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吸收和改造。   

自主、自强的人是自己行为的主人,自觉并自信地展开自己的生命活动,从事富有意义的活动。人不仅在观念中,而且在行动中,合乎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地处理同客体的关系,便生成了自为的主体性。黑格尔指出:“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个人”。马克思等思想家均接受了这一深刻见解。行为生成品性,存在造就本质。自主的作为,特别是朝向超越“质”的“文”之作为,让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为之人。由自在到自为,构成人之发展的关键转变。黑格尔看重人从自在到自为的发展。马克思更强调无产阶级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个人和阶级如是,民族亦如是。现代化新道路的开拓和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开创有力证明,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奋斗与进步过程中,愈益生成和提升自己的自为性,成长为现代的自为民族。通过开辟新道路开创新文明,这一事实本身就彰显了中华民族的自为性。不过,担当和作为从来没有尽头。新的征程要求华夏儿女更加勇于担当并善于作为。

自主、自觉、自强、自信、自为的人是走向自由之人,亦即“自我实现的人”。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这种自主性也就是自由性。作为哲学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目标,自由是人生交响乐中最绚烂而美妙的华章。主体性最高的境界和表征正是自由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由不应在自愿活动意义上,而应在良性生存意义上加以理解。它接近于东方哲学所言之“自在”或“大自在”。真正的自由不是偶然的、个别的或暂时的,而是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和恒久性的。它作为真正的解放之同义词,是人长期发展的结果。具有高度主体性的人是自由的人,具有高度主体性的文明是自由的文明。高度的文明状态即觉悟或澄明之境,亦即自由之境。中华民族在当代开拓的崭新文明,正是力图通达人之自由境界的文明。尽管当前还未能充分进入自由之境,但自由不仅是我们夸父般追逐的“太阳”,而且已然向我们绽露出“曙光”。始终保持追求和创造自由的步伐,华夏儿女将迎来更大程度和更高层次的自由。   

新文明以共同体的主体性超越现代文明“个体本位”的主体性。从主体的形态角度看,主体性可以划分为个体主体性、共同体主体性和类整体主体性。我们的文明不仅希冀保持而且力图提升在现代文明中发展起来的个体主体性,使之成为真正的个人的主体性。不仅如此,新文明还着力建设在现代文明中不受重视甚至一定程度地被破坏的共同体主体性,进而使个体主体性和共同体主体性相互促进,通达更高发展境界。同时,新时代中国积极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着手建设和发展类整体主体性。换言之,新文明生成更高层次的公共性,且需持续升华之。

更高层次的公共

近年来,公共性再度成为政治哲学乃至整个哲学关注和强调的重要理念。公共性是人作为公共存在者的规定性,即人在共在过程中生成和显现的性质。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性是对主体性的超越。在笔者看来,公共性并非主体性的反面,亦非主体性的升级。二者是从不同视角和标准出发来看的人及其世界的有别向度,不宜以其中一个取代另一个。无疑,公共性是对个体主体性的超越与升华,并将其内在地扬弃在自身之中,使自己成为一种更高的主体性,即共同体主体性。不过,这样的公共性也只是对个体主体性的超越。或者说,公共性只是从特定角度对主体性的扬弃。事实上,如前所述,不仅存在个体主体性,也存在共同体乃至类整体的主体性。后二者的主体性同公共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在特定意义上也是对个体主体性的超越。可见,在实质意义上,公共性没有越出共同体主体性和类整体主体性的视域。而且,从另一角度看,主体性概念亦能容纳公共性。建设和发展公共性本身就是人(个体、共同体、类整体)至关重要的主体性表征。或者说,公共性也是人之主体性的关键内容之一。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不具有公共性的人之主体性是不完整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拥有真正主体性的人也一定具有公共性,尽管程度不一。   

同主体性一样,公共性既是人的关键规定性,也是人之文明的关键规定性。公共性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或主体间性,构成社会历史发展的核心规定与根本标识之一,亦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深刻表征。社会历史的进步是公共性不断发展或者说公共性程度持续提高的过程。高度的文明具有高度的公共性。易言之,高度的文明一定是公共性的文明形态。共产主义之所以能够从根本上扬弃资本主义,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具有最为卓著的公共性。社会主义及其文明超越资本主义及其文明的关键之处亦在于,拥有比资本主义更加广泛和优越的公共性。中华民族开创的社会主义新型文明,当然需要发展出较现代西方文明更高质量的公共性。这构成新文明形态超越现代文明的关键特质。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新文明的高度公共性主要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共同体、共同体与共同体的关系三大向度。

个体与个体的和谐共处成为新文明形态的基本要求。政治哲学力图通达的美好生活与优质文明,从一开始就是公共性的。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即使自由主义也无法轻视公共领域或公共性发展之于美好生活的意义。这既出于应然的思量,亦出于实然的考量。真正说来,美好生活是人们在共同体中以主体间性方式实现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创造和享受美好生活,构成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核心要义。共有、共建和共享,正是社会公共性展开的三个主要环节。   

不同于少数人的“美好”生活,实现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是文明新形态的基本规定与必要条件。否则,它就同所谓现代西方文明没有本质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对人之共同体未来发展的经典描绘同样适用于新文明的公共创造:每个人的文明发展构成一切人文明发展的条件与结果。人们既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与优质文明,又为他人创造美好生活与优质文明提供条件,并共同为整个社会的美好生活和卓越文明奋斗,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幸福美好与文明和谐。唯有如此之生活与文明,才能持久存续且日益发展,方可跃升至美好和卓越之列。

在新文明中,个体与共同体和谐共生的达成十分关键。“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马克思这一思想道出了新文明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个体或私人性不侵蚀共同体或公共性,共同体或公共性也不压抑个体或私人性,从而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有机统一。合理的私人性和公共性并不必然走向对立和冲突,而是能相辅相成。在尊重私人性和发展公共性的基础上,促成私人性和公共性的良性关系,构成新文明形态有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概括而言,合理的私人性应积极促进公共性的建设与发展,健康的公共性亦须自觉促成私人性的巩固与升华,达成二者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共进。

私人性须维护和增进公共性。首先,私人性不能破坏和消解公共性。这是底线。阿伦特强调,“公共领域消失的最后阶段就伴随着私人领域被清除的危险,这似乎是公域和私域之关系的本质”。丧失了公共性,私人性将不复存在。古往今来,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蚀经常发生,导致公共性不能充分发展。共同体内部的少数私人将公共利益据为己有的情况并不鲜见。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变质,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因此,在健全的社会中,必须严格防范和控制这类现象的出现。其次,有效地将私人性转化为公共性。这是公共性提升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众多研究者思索的核心问题。人类目前还处在主要通过发展私人性以在客观的意义上增进公共性的阶段。而在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所有社会里,常常遭遇私人性无法转换为公共性,甚至制约、破坏公共性的难题。在实现有效转换的基础上,引导私人性自觉升华自身,促成公共性发展,即向私人性主动发展公共性的阶段转变,则构成未来的着力方向。   

公共性亦应保护和发展私人性。公共性不是对私人性的简单否弃。完整意义上的公共性不能没有健康的私人性。事实上,更好地保障或实现合理私人性,是公共性建设和发展的题中之义。为此,社会共同体不能不给予私人性恰当的定位:既不将其认作万恶之源,错误地贬低它;也不过度抬高其价值与地位,将它力捧为众善之源。进而,社会的公共权力给予私人性应有的保护和扶植。不仅不放任其他私人性和共同体对合理私人性的伤害,而且鼓励和促成合理私人性的成长。

同各民族—国家共同体和平共处,是新文明建设须臾不离的方向。借用马克思“史前时代”的说法,人类目前在总体上仍位于“文明前时代”或“前文明时代”。特别是在国际关系上,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依旧大行其道,“某国优先”的思维甚嚣尘上。马克思曾期待无产阶级“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在社会主义旗帜的引领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超越人类至今依然存在的野蛮状态、蒙昧状态、原子状态、“小团体主义”及倒行倾向,推动人类更高水平的文明化,创造高度公共性的文明。没有任何一种文明有资格“高高在上”地“颐指气使”。尽管发展程度不同,但每种文明皆有自己的特质与优长,完全可以互学互鉴、互利共赢,而非只能产生无尽的冲突与对抗。一种发展起来的新文明,给其他文明带来的并非只能是“威胁”,相反,完全可以是“果实”“经验”和“契机”。这正是“不同而和”。

“国强必霸”“赢者通吃”的思维与作派,既背离中华文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的精神气质,又违背世界人民求和平、图发展、谋幸福的热切期盼。中华民族同一切民族优先主义或民族中心主义划清界限。文明因多样而交流,因交流而互鉴,因互鉴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明持守“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理念,尊重并捍卫人类文明的多样性与平等性,倡导文明间的对话交流与相互学习,既积极吸收人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兼收并蓄、含英咀华、博采众长、综合创造,亦努力为其他文明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当前,国与国的竞争乃至争斗还相当激烈。中华民族仍需不断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旧有国际秩序霸主对我们进行战略阻遏之际更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华夏儿女当然必须着力防范和抵御敌对力量的破坏乃至攻击,同时也可以在可能范围内使之意识到文明转型的必要,促成其某些良性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更为积极地引领人类及其文明朝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并将其落实于具体的战略与策略中。不确切地借用古人术语来说:进一步强化“王道”的内容,并同“霸道”有机结合。这有助于华夏儿女通达真正的长治久安与和平发展,也是中华民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作的应有贡献。进而言之,中华新文明虽最终以共产主义为指向,但在资本文明仍具有某些合理性的时代条件下,也希望达成合理范围内的共在、互利与共赢。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生命共同体,亦为创造中的社会主义新文明之内在公共性意蕴。公共性当然主要指向人与人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借助公共性理念与思维考察其他领域,特别是人同它们的关系。在笔者看来,不仅应该在人与人的关系的意义上理解新文明的公共性,而且需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意义上把握之。根本而言,自然对于资本文明不过是增殖工具而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体制性”地反自然的。即使一定程度地认识到不能不保护自然,也是出于持续增殖的考量,且不会实质性地改变其破坏自然的需求与倾向。于未来的发展而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社会主义新文明对自然的“爱”与“护”,不是源于“外在的必然性”,而是缘于且必须缘于“内在的必然性”,出于生命的本源与本性。因此,社会主义中国不仅大力建设生态文明,而且整个文明在本质上都是“生态”的。“生态”同样构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等之底色。易言之,它必须在整体上成为“生态之文明”。

更高境界的人文

主体性与公共性交相辉映,进一步升华至人文性。人文性构成文明形态的更高规定与展现。人的文明的主体与核心是人。人的发展程度自然是人之文明的发展高度。主体性和公共性分别从人的素养的发展程度和人与人关系的发展程度这两个有所交叉的不同向度,表征了人及其文明的发展高度。但人之文明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能够将其总体性地特别是根本性地加以表达的概念。笔者以为,“人文性”可承此任。尽管这一概念不常被使用,但它既内在地含有主体性与公共性之意蕴,又越出二者的视野,表征出文明最为本质的内涵。“文明以止,人文也。”源远流长的古老智慧道出了文明与人文的内在关联。

当然,这种人文性并非狭义的,并不局限于学界常说的人文知识、人文精神、人文素质、人文关怀等范围。在首届世界人文大会上,会议主席萨马塞库建议探索人文性这一新概念,他指出,“人文性是‘我们’对‘他人’的永恒开放……它要求彼此之间形成一种永久的团结关系……这种‘人文性’使‘把人与人连起来’成为可能”。他对人文性的这一理解更接近于公共性。与此不同,本文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人文性”概念,以之指称人及其生活世界持续“文化”生成“文”的规定性,即人“文化”的规定性。狭义的“人文”集中于人本身特别是人本身的精神文化。广义的“人文”,不仅注重人本身,而且关注人之对象化及其结果;注重的不只是狭义的精神文化,而且是广泛的“大文化”,即作为人为程序与为人取向统一的文化;不但关注作为名词的文化,而且注重其动态过程,即作为动词的文化。概言之,人创造“文”,并以“文”确证和发展自身,是为“人文”。不懈“文化”且造就“文”之人是持续发展的人,并有理由成为人类世界的“本”和“中心”,使世界呈现出真正的人和文化的性质。

在“止于至善”之“新民”身上,闪烁着“文”的光芒。“文”通“纹”,指纹路、纹饰、文饰等。在此基础上,“文”字生发出若干引申义,如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象征符号,并具体化为文物典籍、礼乐制度、法令条文等。《尚书》所载伏羲画八卦、造书契,“由是文籍生焉”,《论语》所载孔子言“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皆其实例。进而,“文”还形容人为修养。《尚书·舜典》疏云“经纬天地曰文”,《诗经·淇奥》载“有匪(通斐,即文——引者注)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皆为此意。由此出发,又生发出美、善、德行之义。《尚书·大禹谟》谓“文命敷于四海,祗承于帝”,《礼记·乐记》记“礼减而进,以进为文”(郑玄注:“文,犹美也、善也”),等等,均有这类意涵。上述经典中的“文”,同尚未“开化”的“质朴”“野蛮”等对举。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实然的意义上,还是在应然的意义上,“文”并非一经形成就固定下来而止步不前。这样的“文”只会丧失其合理性与现实性。相反,真正意义上的“文”总是处于优化的过程之中,自觉升华自身。唯有如此之“文”,才能保持进而提升自己的合理性与现实性。一句话,“文”作为内含为人取向的人为程序,是真、善、美等由人创造或改造的积极价值,是不断超越反复“文化”了的“质”凝结而成的精粹。这种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文”,既是动词“文化”的结果,同时也构成其前提。与“文”相一致,相对于“自然”尤其“天文”而言的“人文”,本意为人之“纹理”,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纵横交错的复杂关系——“人伦”,后引申为人之“文”,即人的“文化”了的东西,亦即人不懈追求和创造的美好事物。譬如,在儒家学子心中,“诗书礼乐”就是这样的美好存在。

“德不至则不能文。”(《说苑·修文》)“能文”意味着“德至”。因此,即便主张“文质彬彬”的孔子也直截了当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套用海德格尔的言说方式,人生就是“向文存在”或“向文而生”。而这一历程即“文化”的过程,亦即“化质成文”。人需要加以文化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质”。在众多先贤那里,文(采)是相对于质(素)而言的。唯有在“质”基础上增加“文”之内容,充分地将“质”转变为“文”,人才能超越自然的蒙昧状态和动物式的野蛮状态,通达人为和人化的文明状态。

当然,正如“文”的生成与发展一样,“化质成文”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实现,而是长久乃至永恒的历史性过程。有原初的“质”,亦有“文化”的“质”。虽然历经“文化”反复锤炼,但人的规定性永远都存在“质”的意蕴。于每一具体阶段而言,先前之“文”皆成当下之“质”。人类持续不懈地将既有的“质”“文化”,转变为更为合理和高级的“质”,继而又将这种变换为“旧质”(于后来的“文化”和“新质”而言)的“新质”进一步加以“文化”,优化成更具合理性的“质”,如此循环,以至无穷。当将名词的文化理解为人为的程序与为人的取向之统一时,动词的文化也就是程序和取向的优化,亦即提升人文性的活动与过程。换言之,既有的程序与取向构成当下的“质”,成为新的“文化”活动的对象。   

“人”与“文”有机结合,形成“人文”。按照中华传统,“人”“文”互释,二者相互规定、相互印证。“人”是“文”之“人”,“文”为人之“文”。只有经过“文”化,人才真正成为人;唯有“文”化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同样,只有“人”才有“文”;唯有作为“人”的“文”,才是真正之文。“人”与“文”相互交织、砥砺共进、协同发展,通达并升华“人文”。在此意义上,“人文性”概念不仅具备充分的历史渊源,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明晰地表达出“人”与“文”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一体关系”。

人们往往将科学精神同人文精神相对而言。事实上,在人文精神的应然意涵上,科学精神本身就是人文精神的内在部分,就属于人文精神。休谟写道:“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科学服务于人的需要,是人探索世界、发现真理的结晶,自然会表现出人的性质,从而具有人文性,属人文现象。依此思路,推而广之,整个人类世界不仅表现为“人为世界”或“人化世界”,呈现出“人为性”,而且应具有并展现出鲜明的人文性,成为人文性的世界,即“人文世界”。

由于“文”是人立足天地万物创造出的精华,是“自然”基础上“人为”之果实,因此,人文性成为人良性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条件,同时也是其主要成果。惟其如此,“观乎人文”方能“化成天下”。缘此,人文性构成包括人自身在内的整个人类世界或人文世界的主要规定性。具有高度人文性的人及其生活世界持续“文化”并生成和优化“文”,且真正以“文化”之人为“本”和“中心”。如此理解和规定的人文性概念,传递出人文主义传统最深邃的意涵。在根本的意义上,人及其生活世界的发展,展开和展示为人文性的提升。反之,人文性的提升也意味着人及其世界的发展。文明是人类的生命活动及其积极成果的总体,亦即人“文化”的结果,因而,人文性及其提升亦能根本性地彰示文明及其发展,并构成人之文明的主要规定性。显然,人文性发展低下的文明,不可能是优秀的文明;而人文性高度发展的文明,亦不会是糟糕的文明。   

主体性概念正确强调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力量与发展等,但一定程度地忽视(至少未能表达出)人作为客体的向度。其实,在主体性的实质意义上,作为客体的人同样能够具有和表现自己的主体性。从而,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性不能不同客体性相互作用乃至相互结合。更重要的是,主体性概念日渐褪去存在的现实空间。在人主体力量不足、主体地位不稳,受制于外在客体时,对主体性的强调是有价值的。但在人的主体力量日渐强大,不仅相当有力地控制外部环境,而且造成明显负向效应的现时代,主体性概念的积极意义日趋流失。相反,客体性、主体间性、共同主体性等过去在主体性之“外”的东西愈发值得重视。最关键的是,主体性概念设定了主客体关系的范式,在同客体的比较中凸显人作为主体的价值。这一理解框架当然是有意义的,但其意义又有明显限度。当人成为绝对“主体”乃至“主宰”后,主体性概念内含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必然有所削弱。不只走向极端的主体主义是错误的,而且主体性本身就有局限。当然,这一概念可以被扬弃,不能被放弃(内蕴的积极意义)。在当代,以人文性概念优化或改进主体性概念,或许可以更好表达人类对自身和文明发展的理解与追求。

公共性虽为人类社会基本乃至主要的规定与标志之一,但也无法成为其最核心的规定和标志。是人性而非公共性,构成社会的人的主要属性。当然,作为人之规定性总体的人性不是“自然”或“抽象”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文化”的。人性既有特殊性与个别性,亦有普遍性。这种“文化”的人性概括起来,就是人文性。始终现实生活着的人类由动物进化、超拔为持续发展的人,通过不懈的“文化”提升至一个又一个更高的层次,进而通达“明”之境界。这是人类的未来理想与理想未来。理想社会最根本的规定性,就是这种作为人类世界“文化”程度和文明水准主要标志的人文性。不断发展的社会及其公共性,核心目的正是促成人文性的不断提升。而且,公共性本身就是人文性的构成部分,是人文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表征。从私独性到公共性的转换和公共性的日渐发展,本身就是人“文化”的过程与结果。更关键之处在于,公共性并非人文性最核心的内容。于人文世界和人文性而言,最根本的内容是“化质成文”和“人文化成”,即“化人”和“人化”,亦即“文化”。简言之,相对于公共性,人文性能够更准确地表达人类社会这样一个“文化”世界的主要价值。   

在人不懈“文化”的意义上,人文性内在地含括了主体性与公共性之积极意涵。从无主体性到主体性,从贬抑客体的主体性到与客体相结合的主体性,从私人性尤其私独性到公共性,从狭隘的公共性到广泛的公共性,均为人“文化”的过程与结果,皆在人文性的理论视野之内。中国人民协力开拓和创造的新文明,既然拥有较资本文明更高的主体性与公共性,就必须且必然生发出更高境界的人文性。人文性之于主体性、公共性的涵盖与提升关系,表明它比主体性和公共性更能规定并表现人与文明的特质,更有理由成为人及其文明最核心的规定,同时也更能表达和规范我们的新文明。换个角度说,新文明在人文性上最为明晰地显现出自身。高度人文性的文明真正以人特别是“文化”之人为本、为中心。新文明是超越物之文明的人之文明,即“文化”之人的文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的发展亦即“文化”作为中心。“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孟子·尽心下》)相对于资本文明,新文明自当闪耀出人性和文化的光辉,准确地说,闪耀出人性之文化和文化之人性的光辉。这是一种持之以恒地“文化”从而不断发展和升华的人性。要言之,人文性就是“文化”的人性,构成社会主义新文明之“文化”的人性的集中表征。   

卓越人文性的文明致力于本真之“文”的创造与优化。中华民族在艰难曲折的复兴道路上,潜心求索、披荆斩棘、开拓进取,于社会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创造出众多新的、更高质量的“文”,如马克思主义信仰、全面小康社会、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社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统一及人民生活需要的发展等,它们是新文明的宝贵财富。这些“文明果实”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构成整个协调发展、持续优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明。学界对此多有研究,这里不再赘言。概括地说,华夏儿女艰苦奋斗取得并将继续迎来的发展成果,正从各个向度推进“人为的程序”与“为人的取向”,推动人与文明的“文化”。

卓著人文性的文明实现“人”“文”互创、“人”“文”相生。在相生相成、砥砺共进中,“人”与“文”皆达至很高程度并融为一体。这构成中华民族当代发展的愿景与作为。全体社会或文明之“人”高度自觉地“文化”自身,并将自己和自己的文化成果反复再“文化”。由此,中华文明焕发出厚重的人文性,并奋进在不懈升华人文性之路上。不仅如此,新文明始终注重国际人文交流,推动中国和世界的人文发展。总之,较现代文明更高水准和层次的人文性,构成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文明最核心的规定性和最主要的新之所在。当然,人文性也不能完全取代主体性和公共性,以及它们从各自角度对新文明的呈现。

要言之,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文化”之人的真正的人之文明,是高度主体性、公共性和人文性的文明。这种文明构成中华民族当代复兴应当且必然的取向,是华夏儿女梦寐以求并不懈奋斗的目标。这一“应当”的取向具有“铁的必然性”。唯有同时是必然和现实的,它才能被通达,也才成其为“应当”。不过,此种必然性并不外在于人的需要与愿望,恰恰相反,它不仅生成于社会历史的现实运动之中,而且生成于社会历史主体的需要与愿望之中,生成于二者的相互作用之中。因此,相反的说法同样可以成立:正由于此种取向是应当的,从而才成为必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人类共同价值研究”(项目号:21&ZD014)、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华民族复兴的现代文明取向研究”(项目号:23XNQZ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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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24年第3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欢迎转发与授权转载。如需转载请留言或联系025—85699971,联系人: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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