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学刊》‖ 杨继文丨元宇宙证据:证据属性与适用规则

文摘   2024-06-25 17:01   江苏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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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在大数据时代,元宇宙技术与司法场景逐步融合发展。基于元宇宙司法及其证据适用的实践探索,形成了元宇宙证据。元宇宙证据是一种辅助事实认定者进行说明、解释或理解案件事实及其证据的虚拟现实场景材料,本质上是一种示意证据。元宇宙证据的真实性,体现了鲜明的技术特性和事实认知参与性,需要进行证据风险理性分析。在场景原则、真实性两分原则和证据孪生原则指引下,元宇宙证据适用规则构建主要包括元宇宙“去中心化”的证据关联规则、现实世界的证据真实性保障规则和虚拟与现实的互动印证规则。

关键词

KEYWORD

元宇宙 元宇宙证据 事实认定 证据规则

作者

AUTHOR

杨继文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问题的提出


在元宇宙世界中,人们可以转换为“超级玩家”中的“数字化身”,形成基于现实世界但又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人”、“虚拟场景”、“虚拟事实”乃至“虚拟社会”。基于这种技术加持,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了“虚拟法庭”和“虚拟法庭舱”,对三十多件案件进行了庭审。“虚拟法庭舱”设置法官席位和硬件电脑,实现了快速庭审、证据交换以及调解组织等审判职能,促进了庭审审判的轻量和环保,促进了司法的智慧化和智能化转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利用计算机图像(CG)再现事故发生的场景和犯罪现场、利用虚拟现实(VR)等技术进行审理越来越成为常态。   

然而,在元宇宙司法场景中,元宇宙中的“虚拟人”建构,可能意味着大数据时代法律主体与事实认定主体要素的变革。元宇宙中的“虚拟场景”和“虚拟事实”呈现,可能意味着事实认定状态的转型,逐步形成了回溯案件真相和事实认定机制的网络升级与换代。元宇宙中的“虚拟社会”形式,可能意味着证据真实观具有“现实—虚拟”二元路径。由此,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回应法律行为正当性基础和案件事实认定需求。本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在于,在元宇宙技术与司法场景融合背景下,揭示了元宇宙证据的基本内涵、适用原则与具体规则,期望达到数字证据法的更新发展与迭代升级。


元宇宙证据适用的实践样态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意义上的基于物理世界和生物之人的国家—市民、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社会构架,逐步发展成为现实—虚拟、生物—信息面向和人机协同基础上的数字社会关系构架,这在元宇宙技术的司法适用中最为显著,鲜明地体现为元宇宙证据的司法适用场景,以及基于这种适用所产生的理论反思。

(一)元宇宙证据的司法适用场景

元宇宙作为一种虚实相生的互联网社会形态,主要有六种技术支撑,简称为“BIGANT”,即区块链(Blockchain)、人机交互(Interactivity)、电子游戏(Game)、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网络及运算(Network)、数字孪生(Digital Twin)。元宇宙技术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将促进传统司法及其证据应用场景的变革,使得在线法庭的场景和证据规则发生迭代发展。从厦门思明区法院的元宇宙虚拟法庭,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虚拟法庭舱”,再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YUE法庭”,无不体现元宇宙技术与传统司法领域事实认定机制的融合诉求,具体参见表1。

元宇宙技术与司法的融合发展,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适用产生了积极影响。智能司法不仅需要解决各种类型的纠纷,还需要注重司法中各方主体的参与和司法获得感的满足,更加需要提升事实认定者的事实认定能力和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元宇宙技术的出现与发展,有利于解决司法职权主义的局限,提高各方主体的实质参与能力和事实还原能力,进而实现司法、证据与技术的互动交融,增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真实度和普及度。在元宇宙技术的赋能下,在线诉讼的场景升级为“虚拟法庭”或“元宇宙法庭”。这种虚拟法庭是通过元宇宙技术构建的、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用三维法庭审理场所。在元宇宙司法中,这种虚拟法庭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事实认定的机制有着独特之处,传统在线诉讼中的“面—屏幕—面”线上场景转变为具有沉浸式即时体验感、突破传统司法时空局限性的数字互动场景,体现为元宇宙证据场景适用的特有证据真实观及其指引下的直接言词原则、事实认定的去中心化机理和元宇宙在线场景证据审查规则等。在司法实践中,大数据证据在实践中进阶为人工智能证据并被办案人员分别作为涉案线索、法定证据或其他证据材料使用。我国部分地方法院进行了设定证据指引规则、校验单一证据、综合分析多类证据等司法探索。然而,类似元宇宙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领域仍然面临证据指引规则不能统一证据标准、证据校验流程僵化、证据分析无法实现实质化判断等实践困境。   

(二)“热”问题“冷”思考:元宇宙证据司法适用的反思

以元宇宙技术应用为代表的法律人工智能界出现了话语与实践、域内与域外的冷热差异。中国在官方政策、学术研究等方面对人工智能的重视程度超过不少国家,却在司法实践运用效果层面遇冷。笔者认为,对元宇宙证据的司法适用,应当“热”问题“冷”思考。

一方面,应当正视元宇宙技术对法律秩序、法治生活、证据事实认定的深刻影响。元宇宙技术的迭代发展、元宇宙与其他新兴技术的结合,将会进一步促进整个法律行业和证据制度的技术化、代码化和智能化。数据与法律的双重规范,将是元宇宙驱动下的法治秩序和证据规则动态发展的主旋律。例如,元宇宙与犯罪预防的深度融合,促使其在犯罪者风险评估、矫正康复、重返社会、受害者创伤治疗和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良好应用。

另一方面,对元宇宙技术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证据应用,应当坚持司法的规范性基础地位,明确元宇宙的技术性辅助地位。以虚拟诉讼场景为主要表征的元宇宙司法,体现了技术辅助下的程序、场域、证据乃至诉讼主体的数字孪生。例如,“元宇宙”庭审需要由法官主导推动,注重作为基础的证据规则的规范性呈现;所在的法庭外观和普通法庭一样,具备法官席、书记员席、原被告席以及旁听席等;庭审模式采用了目前民事案件审理的标准程序,即由审判长主导进行双方陈述、辩论、证据调查等。再如,元宇宙较之物理世界对证据制度可能更复杂的影响和对诉讼主体隐私权可能更严重的侵犯,需要结合其数据运用特性进行全新的法律规制,亟待推进元宇宙与证据法关联的专门示意证据规则研究。元宇宙中证据材料和知识产权的全新存在形式使得现有的证据规则、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规制的注册方式、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必须随之更新。


元宇宙证据的事实认定原理


如前所述,随着元宇宙技术的赋能和加持,在传统司法活动中逐步出现了元宇宙证据的适用场景,这些场景体现了元宇宙的技术特性、数字孪生及其事实映射机理。这一新兴技术与证据理论的叠加效应,决定了在未来适用过程中,必须解析元宇宙证据的本质和规律,通过示意证据属性揭示其特殊的事实认定原理。   

(一)元宇宙证据是一种示意证据

一般认为,示意证据是解释其他证据的辅助性证据,其相关性是一种“派生相关性”。此类证据具有独特的证明价值,但出示后便可能产生超越解释目的的额外信息。美国示意证据的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相关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从相关性角度看,示意证据相关性的审查核心在于解释有效性;从真实性角度看,示意证据的制作原理和制作依据是主要的审查内容;从公正性角度看,当示意证据可能引发不公平损害的风险超过其证明力时,该证据将被排除。传统意义上的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资金走向图、人物关系图、模拟动画等示意材料,往往被称为“示意证据”应用于审判实践。

由于元宇宙等新科技的发展,使得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举证与出示,从物理意义上的“图示化”发展到了虚拟意义上的“智能化”,体现为在线上虚拟法庭上出现的VR、AR、XR、沉浸式犯罪场景模拟等。因此,元宇宙证据是一种辅助事实认定者进行说明、解释或理解案件事实及其证据的虚拟现实场景材料,本质上是一种示意证据。它不是案件事实或证据的原物,而是一种通过计算机虚拟现实技术和增强技术所形成的犯罪现场模拟程序、四维空间“图示”或“模型”。这种元宇宙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图解、表格、视频等“示意证据”,而是在计算机程序、大数据技术及其算法加持下的具有“智能”性质的示意证据。

将元宇宙证据界定为示意证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论支撑。一方面,元宇宙证据具有虚拟性、演绎性和依附性等基本特点。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加持下,元宇宙证据将海量的案件信息数据进行计算整合,形成结构化、信息化的案件场景自动解读与自动推理结果的材料。它的事实认定方式类似于算法证据,是基于数据而生成的比对信息,通过模型的自动决策推理进行检验,进而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和重现。元宇宙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通过大数据技术形成算法程序,进而形塑计算机模拟的线上虚拟案件事实样态,促进事实认定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合理演绎,以及对所要依附辅助证明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把握。   

另一方面,元宇宙证据是辅助性证据,具有“辅助说明”的功能与价值。一般认为,界分实质证据和辅助证据这两类证据的基本标准是,在证明逻辑上看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具有“生成”意义上的证据相关性,有则为实质证据,无则为辅助证据。而元宇宙证据在证明逻辑上,是对证据对象进行“演绎”意义上的展示和呈现,并不具有“生成”意义上的相关性,因而是一种辅助证据。当然,示意图、实物模型、计算机模拟品等“辅助说明材料”常见于近年的法庭审判之中,这些特殊的诉讼材料对案件事实不具证明力,仅对案件事实及其证据具有辅助解释和辅助说明功能。因此,对于元宇宙证据等示意证据,不仅要审查判断其“示意”功能与作用,还要注重其“辅助说明”的功能与价值,应当在我国的证据法体系中赋予辅助说明材料以独立地位,并根据我国法律的特点构建相应的法庭运用规则。

(二)元宇宙证据的特殊规律

1.元宇宙证据真实观具有对应性和参与性

在元宇宙司法场景中,元宇宙证据真实观具有鲜明的技术特性。不论是原子主义还是整体主义,都要求事实认定者对证据与事实的真实性、内在属性和关联内容进行分析研判,进而在证据与事实的互动场景中实现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查明。在元宇宙证据场景中,则强调“原子意义”上的个体数字人和案件虚拟事实的内在关联性,然后结合元宇宙证据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链条,对电子证据的组合、印证体系、“鉴—数—取”体系、物理空间—信息空间进行拼接,以“整体状态”还原和证实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元宇宙证据的真实性呈现。

一方面,元宇宙证据真实观具有真实对应性,体现了虚拟身份与现实个体的对应性。技术与现实的“身份分离”,使得每一个人类主体均具有“真我”和“网我”两个属性,而在这个二元性基础上,才能实现元宇宙中虚拟性与现实性的对应关系。例如,元宇宙中的真实感,在法律层面鲜明地体现为参与者对虚拟用品的所有权,而对所有权的形式,存在元宇宙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对应与联系。   

另一方面,元宇宙证据真实观还具有事实认知参与性。元宇宙证据真实观具有规则制定的参与特点,需要元宇宙中每个主体的参与,体现了证据真实判断与事实认定的群体共识基础。元宇宙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它具有与世界任何地方用户连接的持久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用户体验的连续性和真实感。此外,元宇宙的开源开放方式,使得元宇宙不会停止或者被重置。在元宇宙中,每个用户既是参与者,又是“创造者”,虚拟现实技术、体感技术及交互技术的发展使得参与者可以在元宇宙内有极高的沉浸感,所有用户或者参与者可以在元宇宙中共同创造、共同体验和共同分享具体内容,最终使得元宇宙具有高拟真度。

2.元宇宙证据真实性是数字孪生的真实,具有场景性映射关系

元宇宙的“真实”呈现,并不以“技术”为其主要特征。从本质上来看,元宇宙的自动化呈现与管理,同其他技术一样,主要是由各种观念构成的体系。在元宇宙的事实呈现方面,需要强调各种观念与区块链等大数据技术的融会贯通,以及分析事实信息的技巧和丰富的想象力。参与者可以从机械性的案件事实找寻工作中脱离出来,通过信息检索和想象观念的勾连,发现案件事实及其背后潜藏的事实状态。

一方面,元宇宙证据真实性的本质,是数字孪生的真实。数字孪生在事实认知方面最大的突破,就在于物理世界中的实体与数字世界中的孪生体相互映射、相互影响。现实世界中的实体的主要功能是采集信息和数据,并传输给元宇宙中的孪生体。而元宇宙中的数字孪生体则汇集信息和数据,并做出事实与真实情况关联分析,给出具体的动作指令;现实世界接受并执行指令,以此循环往复。数字孪生能够对现实世界进行高度完整性的数字克隆,将现实物理世界与元宇宙的信息及数据进行整合、融合、建模、渲染乃至增强现实(AR),进而促进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实时交互。   

另一方面,元宇宙证据真实性,是一种基于“自由度”的场景性映射关系。现实世界强调的是自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由此带来了现实世界系统的稳定性,而元宇宙建设往往强调参与者的“自由度”,即让每个用户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而非按照既定的“剧本”进行。自由建设提升了元宇宙的复杂性,使人无法预测系统的未来走向,反映出更加真实的状况。也就是说,元宇宙中的自由度决定了元宇宙证据的真实度和稳定性。元宇宙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孪生,应当包含现实世界的吃、穿、住、行等各种行为,虽然它们是以一种“游戏化”的方式存在于虚拟世界中的,但的确是人们现实世界的一个映射。

(三)元宇宙证据事实认定原理的理性反思

实际上,在一个理想的司法区块链和数字正义生态系统里,各种审判活动和管理都是代码化、程序化、自动化的。基于元宇宙证据的上述本质和性质,我们需要进行科学把握和理性分析,积极应对元宇宙证据所体现出来的技术风险和证据风险。

一方面,对计算机技术“迷恋”的风险分析。一般而言,电脑在本质上是一种逻辑的机器,有了电脑,管理者对不能转化成电脑逻辑和电脑语言的资料、刺激,恐怕就会不屑一顾了。而基于计算机的交互者可能会因此失去觉察力,而仅仅重视事实(即情况发生之后的数字)了。这样一来,大量的电脑信息反而会使管理者与外界的实际相隔离。电脑是潜在的、最有用的管理工具,最终它将使使用者意识到这种隔离,并帮助他们从内部事务中解脱出来。然而在短时间内,仍难免存在“迷恋”的危险与问题。例如,元宇宙所必需的数字孪生技术仍然困难重重,区域性基础设施水平的差异导致数据采集不平衡,由此又会给需要灵活性和可扩展性的数据建模增加困难,支撑数字孪生技术的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IT基础架构、云计算协作等关键技术的成熟度将会降低。

另一方面,对元宇宙证据真实观的技术风险治理分析。这主要体现为对真实风险的理性分析,对边缘技术的安全性风险治理,以及对AR/VR的安全性风险分析。实际上,“真实”可能是一种文字游戏,它往往是人们肉眼观察中看起来的真实,是一种“被当作的真实”。在元宇宙中,由于一系列虚拟图像和增强技术的加持,使得元宇宙中的真实事件可能并不是真实发生的事件,而需要参与者的想象作为辅助,元宇宙事件才好像“发生”了。这种元宇宙中的数字虚拟真实,可以称之为“拟真”,即属于超真实的存在。拟真不仅意味着对原本的摹仿,还可能表现为没有原本的摹本即拟像。拟像完全由密码模型衍生出来,其价值不再由逼真度所决定,而取决于符码之间的关联、替换和结构。而针对边缘技术的安全性风险治理,需要明确边缘技术环境往往是5G技术不能覆盖的领域,这将会导致边缘计算参与者或者用户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对于AR/VR的安全性风险分析,需要强调元宇宙证据真实观的技术风险治理,这体现在AR/VR设备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视线追踪”、“篡改现实”以及“身份造假”等问题。元宇宙系统平台通过追踪参与者的敏感信息与数据,可以提高“玩家”的体验和情绪,但是也会通过算法更加准确地了解到用户的需求和看法,进而可能为了追求利益而“篡改现实”,通过计算机精准地操纵数字人,甚至通过伪造现实世界的虚拟图像欺骗参与者,从而影响到现实世界中对证据真实的认识和事实认知。


元宇宙证据适用规则构建


因应技术发展与嬗变,未来法律规制应当充分把握“元宇宙”中各主体因持续互动和反复博弈而不断形成的动态均衡,在理念上完成“节点—全局”“臆想—理性”“单向—多维”“碎片—体系”的认知迭代,并以公共利益为基准、整体安全为导向、有效监管为目标,构建良法善治的“元宇宙”规制框架。因此,对元宇宙证据的科学合理使用,需要在深刻分析元宇宙技术的特性与规律背景下,促使元宇宙证据与相关司法实践有机融合,进而构建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体系。具体来看,第一,在元宇宙证据适用的场景原则指引下,构建内在规则意义上的“去中心化”的证据关联规则;第二,在元宇宙证据适用的真实性两分原则指引下,构建外在规则意义上的现实世界的证据真实性保障规则;第三,在元宇宙证据适用的证据孪生原则指引下,构建内外交互规则意义上的虚拟与现实的互动印证规则,参见表2。   

(一)元宇宙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

1.场景原则

元宇宙证据的适用,需要注重数字虚拟社会本质与线下传统真实观的二元场景。在纯粹的现实世界里,人们不仅应为元宇宙证据建设提供技术基础设施,还需要同时应用法治和规则为元宇宙证据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基础设施。在元宇宙证据虚拟场景和交往空间中,应当在法院联盟链基础上构建不同诉讼主体交往的可能性场域或场景。在法院司法公正权威的引领下,由法官的身份塑造及其法律适用的公平价值进行主导,防止大数据技术和算法黑箱的傲慢权力和价值倾泻。同时,在辅助和示意案件事实及其相关证据的过程中,基于元宇宙证据中的场景,还要求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身份带入和身份表达,通过场景式的“戏剧行为”建构案件发生当时的事实情况,防止诉讼两方进行荒诞式的“失范”交往。因此,元宇宙证据的适用,必须强调法院主导的场景原则,通过法官主导,以元宇宙空间转换实现对各个主体身份交往实践的修正,进而实现司法认同和提升司法权威。

2.真实性两分原则

元宇宙技术及其监管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为主要载体,而元宇宙证据的具体适用需要构建与之相互匹配的网络空间治理工具和线上线下相互整合的证据场景空间。因此,在元宇宙证据的适用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个认识论基础,即存在真实性两分和两个相互交叉的世界。一方面,元宇宙证据的生成是基于虚拟现象的证据真实观呈现。元宇宙中的虚拟现象,虽然是由计算机技术创制的,但是它与案件事实都属于现实现象。在这种虚拟实在和实际生活双重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虚拟现象与实际现象的同质发展和相互获得,进而形成了元宇宙证据的真实性两分原则。另一方面,元宇宙证据体现为“法律+技术”的二元证据真实观。在基于元宇宙的虚拟真实平行世界中,同样存在线下生活中的主体行为正当性逻辑和事实认定机制,这有利于形成元宇宙法治及其证据适用的土壤。在司法领域证据适用过程中,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元宇宙证据的沉浸式体验和虚实真实获得感,进而实现纠纷的诉源治理目标。   

3.证据孪生原则

元宇宙证据的技术特性之一——“沉浸现实”,是对客观真实的元宇宙呈现。在元宇宙虚拟现象及其场景中,这一技术特性体现为主体感觉、精神要素和心灵感受的虚拟。在元宇宙证据的创制与适用过程中,需要这三种虚拟方式的同时运作,使得各方主体获得最大化的沉浸体验,进而形成一种“数字孪生”现象。而这种“数字孪生”在司法场景中进一步形塑了基于元宇宙技术的“证据孪生”。这是一种法律真实的元宇宙呈现,体现为“数字人”的证据感觉、证据的身体—精神要素和事实认定感受的虚拟化呈现。这种“证据孪生”是示意证据及其场景的数字映射和数字镜像。在司法场景中通过“数字人”的传感器、算法模型和运行历史等大数据技术,在三维乃至四维空间中进行仿真和映射,进而反映相对应现实世界的证据生成和发展的全生命周期过程。可以说,证据孪生就是创造了一个数字版的“证据”。在元宇宙证据适用过程中,证据孪生是对案件中的实际场景、主体或案发流程的虚拟表示,它可以被用来在虚拟空间中测试真实的场景;同时,它还可以解决司法证明资源有限的基本矛盾,提高证据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和印证效果,通过可视化管理、沉浸式体验,加强证据获得的便利性和可接受性。最终,在元宇宙证据适用过程中,需要突出法院或法官的主导地位,在“证据孪生”原则中体现司法场景的法律塑造和规则之治。   

(二)元宇宙证据适用的具体规则

1.内在规则:元宇宙“去中心化”的证据关联规则

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技术的元宇宙场景,将日益强调证据与数据间的相关性。通过大数据的全样本分析和算法模拟,可以实现人的理性与经验无法完成的场景模拟和证据关联性分析,进而为案件事实认定和判断过程提供背景知识。在元宇宙“去中心化治理”的机制中,需要与元宇宙的场景关联原则相互适应。司法场景内在控制规则在元宇宙证据适用中占据支配地位,当出现失灵状况时,需要后述的外在控制规则的特殊干预。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某种程度的“去中心化”成为可能。元宇宙技术机器的力量促使示意证据的“去中心化”构建,但是在司法场景中还需要法官与当事人等主体的集体理性来进行解释和安排,进而实现物质化与精神化的统合。正如有学者指出:“强制性的统合只能产生一种表面的统一。它可以组建一部机器,但它却无法产生某种根本性的综合;由此它无法促生某种良知的进步。事实上,它是一种物质化的统合而不是精神化的统合。”

元宇宙证据的适用需要明确“去中心化”场景中的证据关联性规则,这种“去中心化”如前所述是联盟链意义上的呈现,需要从诉讼用户个体与元宇宙证据场景的生产关系变革两个层次构建具体的证据规则。在诉讼用户个体层面,一方面,应从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转向程序性监管,通过诉讼主体用户的证据协议格式、内容与更新的监管备案,增强元宇宙平台企业事前证据合规动力;另一方面,引入基于智能合约的诉讼主体用户数据安全参数保险,完善面向用户的证据风险事后补偿机制。在元宇宙证据场景的生产关系层面,经由“数据作为证据”的认知与生产关系变革,元宇宙证据场景为司法参与者提供了司法伦理、事实认定与技术价值,并从操作层面为法官进行事实审查和判断提供数据情况和案件事实情况。   

2.外在规则:现实世界的证据真实性保障规则

元宇宙证据的具体规则适用,还需要突出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两种不同的真实性规则,在元宇宙证据个人视域和元宇宙间的互联互通两个层面构建外在保障规则。

在司法具体场景下,诉讼主体用户以化身登录的方式在元宇宙中进行生存交互。元宇宙证据催生了以“个人为中心”的数据利用模式,形成了“记忆数字人”意义上的虚拟数字人的数字记忆产品框架;它从“个体记忆”“家族记忆”“场域记忆”“文化记忆”“交往记忆”五个部分,重置和设计了元宇宙证据场景中的数字记忆数据集。在元宇宙证据场景中,诉讼主体用户的交往和数字记忆,形成了进入元宇宙世界的个人的数字身份认同,以及“以个人为中心”的交互体验产品。在这个频繁迁移的时代,元宇宙证据场景提供了一个构建个人数字记忆的信息架构,通过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映射,建立了个人数字记忆的虚实交互通道。因此,在进入和输出元宇宙证据场景过程中,需要构建元宇宙之外的证据真实性保障规则;在保持个人隐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扩展个体的数字记忆范围,从而在元宇宙证据场景中构建新的数字记忆图景。而且,在前述司法的规范性基础地位与元宇宙的技术性辅助地位的前提下,需要通过现实司法中的法院和法官进行主导,进而保障元宇宙证据适用的真实性和司法权威性。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应用了具有元宇宙—人工智能性质的量刑调查报告及其COMPAS风险评估表。在法官适用的协同意见中强调,尽管法院的判决允许量刑法院考虑COMPAS,但我们并不认为量刑法院可以依赖COMPAS来作出判决。换句话说,COMPAS的正当性功能是协助法官,而不是取代他们。

在元宇宙间的互联互通层面,需要突出线上虚拟与线下事实的创造性转化和合理使用。转换性使用理论的关键在于如何对转换性使用进行界定和适用。转换性使用的本质内涵为“目的性转换”而非“内容性转换”。例如,在元宇宙中,实物证据无需转换成电子证据,即可以通过NFT(非同质化代币)的形式上传至诉讼平台。NFT的可追溯性使得其具有数字确权和证明功能,每个上传至链的代币都可以验明真伪。将现实证据通过NFT技术上传至元宇宙,在其去中心化特征加持下,将证据固证、存证应用的过程转化为代码和算法,利用其分布式数据库和加密存储算法保证完整性,即使证据被恶意破坏也可以进行回溯与修复;在其不可篡改性加持下,法院无须考量元宇宙中其他电子证据的数据载体或逻辑结构真实性,只需要审查平台校验技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而NFT全流程记录的特点可以留下电子证据提取、存储、修改等各个时间节点的痕迹,验证从取证到存证的真实性和可靠度,进而保证元宇宙证据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3.内外交互规则:虚拟与现实的互动印证规则

元宇宙证据的适用,需要强调二元证据真实观的交互和共治路径。在现实世界与元宇宙交叉互动层面,并在证据孪生原则基础上,来自现实世界的制度规范和形成于虚拟世界的制度规范可以进行协作共治和互动印证,坚守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地位,做到元宇宙等人工智能介入有限、运用有度、辅助有力。

在元宇宙证据内外交互过程中,需要明确证据孪生中的内外媒介是连接平等主体的全部社会关系的纽带,通过证据孪生实现元宇宙证据的内外交互与印证证明。元宇宙证据间的互动印证,其基础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融贯一致。证据间融贯性的形成,源于事实、反映事实、符合事实,即“每一事实碎片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元宇宙证据的交互媒介的进化逻辑,实现了从“场景时代”到“元宇宙”的融贯转变与推理沟通中的“真之符合论”;这种交互媒介的演进逻辑,是对法官和诉讼主体的司法实践行为的维度突破。例如,算法黑箱可能促使责任机制生成和法律秩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元宇宙的治理必须转动“贝叶斯手柄”,通过新证据来修正过去所信并获得今后所信;在贝叶斯网络中进行类比推理、概率计算以及在主观间性中寻找可信度更高的解释,并把逻辑与概率结合起来。再如,在区块链等技术加持下,诉讼主体的身份信息上传到链之后便可以得到确定和高效的融贯验证,在出现身份信息、行为信息与区块链记录不一致等情形时,司法机关也可以进行及时处理,从而保证身份的同一性和符合性。   

如前所述,元宇宙证据中的“证据孪生”是基于数字孪生技术而开发出来的,这种孪生技术有利于元宇宙证据的内外规则交互。通过3D仿真技术、空间地理信息技术、数据可视化、物联网接入等核心技术将物理世界通过海量数据同步构建到元宇宙证据场景的虚拟世界中,进而有利于打造一个与现实世界相伴相生、相互融贯的虚拟证据场景空间,并通过内外规则体系,实现实时反馈、远程控制乃至审判智能决策。例如,元宇宙证据场景中的链上天眼能够结合链上交易的行为特征,运用反洗钱领域的先进经验,快速描绘出犯罪人员的真实面貌特征。链上天眼拥有智能化的分析研判功能,能够通过地址画像和交易特征对案件中的涉案地址进行识别,自动化地绘制平台资金链路拓扑结构,精准发现资金藏匿点。

同时,在元宇宙证据内外交互过程中,还需要注意超弦理论的应用。超弦理论对我们认识宇宙的结构、演化以及人类的特点与作用有巨大的意义。从高维时空观出发,宇宙演化的实质和方向,就是从十维完全卷缩时空向十维完全伸展时空的不断转变。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宇宙形态有三个,即十维时空完全卷缩的元宇宙、四维时空伸展至六维空间并卷缩形成的本宇宙以及十维时空完全伸展的超宇宙,而人类生存于本宇宙中。因此,在元宇宙证据规则适用中,需要注意人的意识存在于人脑卷缩的六维空间中,而四维伸展时空中的元宇宙与人们的脑神经密切关联。正是在十维时空完全卷缩的元宇宙中,司法中的事实认定者才能完全开发人的意识和本性,进而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自然演绎和融贯印证分析,最终确立元宇宙治理中“以现实物理世界为本”的“法律中立原则”,使得元宇宙证据重塑社会平等规则成为可能。例如,上海市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了类似于元宇宙技术的神经网络模型算法,这种类似超弦理论的具体应用,有利于司法主体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实体关系分析”,进而实现元宇宙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虚拟演绎和真实发现。


结  语


大数据技术的迭代发展,促使元宇宙技术与证据法的互联互通,形成了独特的元宇宙证据及其规则体系。本文的主旨在于明确元宇宙技术与法律、司法和证据制度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应当正视元宇宙技术对法律秩序、法治生活、司法事实认定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对元宇宙技术在法律、司法和证据领域的应用,应当坚持“司法—规范性”的基础地位,明确“元宇宙—技术性”的辅助地位。本文的主要结论在于合理界定了元宇宙证据的实质内涵和基本规律,并对元宇宙证据进行了证据风险的理性分析。即元宇宙证据是一种辅助事实认定者进行说明、解释或理解案件事实及其证据的虚拟现实场景材料,本质上是一种示意证据。元宇宙证据具有虚拟性、演绎性和依附性等基本特点,是一种辅助性证据,具有“辅助说明”的功能与价值。同时,本文进一步构建了元宇宙证据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系。对元宇宙证据的适用,应当明确场景原则、真实性两分原则和证据孪生原则三大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元宇宙“去中心化”的证据关联规则、现实世界的证据真实性保障规则和虚拟与现实的互动印证规则。

本文是笔者对数字证据法学这一主题的精细化研究,初步探索了元宇宙技术与证据法、证据理论的关系问题与未来走向,并对以元宇宙证据为核心的智慧司法规则构建进行了前瞻,期望能为中国证据法学在数字时代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提供些许思路。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大数据时代刑事印证模式转型及规则完善”(项目号:21SFB4041)的阶段性成果。刘磊、韩旭至、李昌超等师友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完善意见,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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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初审 | 丁惠平

审定签发 | 赵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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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学刊
《江海学刊》自1958年创刊以来,始终以“办传世名刊、载精品力作”为宗旨,执著追求“新颖、深邃、凝重、厚实”的办刊风格,组织学术讨论、引领学术争鸣,现已成长为展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国内人文社会科学对话与交流的高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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