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学刊》‖ 高景柱丨差别原则、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

文化   2024-09-20 11:29   江苏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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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学者从优先主义的视角阐释差别原则,认为差别原则在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时,未顾及处境较好者可能遭受的较大损失,从而导致“向下拉平”现象的出现。实际上,该问题主要源自对差别原则的优先主义的不当解读,并不是差别原则本身的问题。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之间存在差异,前者在界定处境最差者时主要采取一种比较性的标准,后者则关注人的绝对水平。人们不应该对差别原则进行优先主义的解读,应当将差别原则视为一种义务论平等主义。

关键词

KEYWORD

平等主义 优先主义 差别原则 罗尔斯

作者

AUTHOR

高景柱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1971年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发表以来,正义理论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以罗尔斯为首的一批哲学家的努力下,平等理论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从一般意义而言,平等主义意味着在道德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应该获得相同的东西或被作为平等者对待。平等主义理论遭到了不少质疑,例如,帕菲特(Derek Parfit)在指出平等主义理论面临“向下拉平异议”的基础上,构建了一种试图替代平等主义理论的优先论。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先简要归纳帕菲特对平等主义进行的二分法,即将平等主义分为目的论平等主义和义务论平等主义。帕菲特强调,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主张人们过得同样好,同时接受“平等原则: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是坏的”,然而,义务论平等主义者认为,尽管有时候我们应该追求平等,“但那并不是因为我们由此使得结果更好。基于这种观点,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并不是坏的。当我们应该追求平等时,总是因为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帕菲特此处所说的道德理由可能指的是应得、公平等理由。   

优先主义强调,“当一些人越差的时候,给他们以利益就越重要”。当人们提到优先主义时,很容易想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因为差别原则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有利于社会中的处境最差者,只有当处境较好者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处境较好者才能享有更多的资源。显而易见,相较于处境较好者的利益,罗尔斯将处境最差者的利益置于一种优先地位,这也使得一些学者认为差别原则就是一种优先主义。譬如,帕菲特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看起来是一种绝对版本的优先论:它绝对优先考虑那些处境较差者的利益”。麦克里(Dennis Mckerlie)认为:“作为最著名的优先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旨在取代功利主义原则。”帕菲特在指出平等主义理论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试图提出一种能够替代平等主义理论的优先主义,因此,严格说来,优先主义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义。帕菲特等人将差别原则视为优先主义的做法,与人们有时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视为平等主义的做法截然不同。对差别原则的哪种解释较为可行?这将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Part.1
对差别原则进行优先主义阐释
及其给差别原则带来的问题

罗尔斯主要通过两个步骤来论证差别原则。第一个步骤强调,罗尔斯在具体阐述其第二个正义原则时着重指出了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主义的平等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是一种基于自由市场之上的平等,相较于封建等级制,这种平等有较大的进步性,但是它仅仅要求形式的机会平等,允许分配受到自然偶然因素(如人们的才能、智力和体力)和社会偶然因素(如人们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等道德上任意因素的深刻影响。虽然自由主义的平等试图通过政府在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采取措施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是它仍然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自然偶然因素的影响。第二个步骤将自然禀赋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要平等地把每个人作为一个道德的人来对待,不能将道德上的任意因素的优劣作为衡量个人在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份额的依据,“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依罗尔斯之见,没有一个人应得其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占据的优势地位,也没有一个人应得其在自然禀赋的分配中占据的劣势地位。   

在探讨有些学者如何以优先主义阐释差别原则之前,我们需要论述优先主义的基本理念。在帕菲特那里,向下拉平异议是目的论平等主义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根据目的论平等原则,如果一些人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比其他人的处境差,这本身就是坏的。倘若不存在这种不平等,在某种程度上会更好。根据向下拉平异议,目的论平等原则意味着,如果一些人比其他人的处境更好,那么在某种程度上,倘若每个人都变得处境更糟,那会更好,但是处境较好者遭受更大的不幸,因此每个人都变得同样糟糕”。一个说明向下拉平异议的常见例子是,通过损坏视力正常者的眼睛,使其与盲人一样看不见,从而实现平等。为了避免向下拉平异议带来的挑战,帕菲特试图构建一种优先主义理论,并将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视为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总体而言,优先主义强调,当一个人的处境越差时,这个人的利益就越重要,就应该被给予优先性。为了进一步说明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之间的区别,帕菲特做出了一个著名的类比。假如当一些登山者所处的位置比其他人更高时,登山者发现自己会呼吸困难,不过,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所处的位置更高,即使山下没有其他人,他们也会觉得呼吸困难。帕菲特认为这个例子体现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之间的重要区别,“平等主义者关注相对性:关注每个人的水平与其他人水平的比较。根据优先论,我们仅仅关注人们的绝对水平。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可见,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之间的区别在于优先主义主要关注人们所处的绝对水平,平等主义更关注人们所处的相对水平,在帕菲特等人那里,优先主义并不关心平等的价值,不认为不平等本身是坏的,因而它不会像目的论平等主义那样面临着向下拉平异议带来的挑战。   

差别原则并不主张消除人们在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等方面的不平等,因为自然偶然因素方面的差异是先天的,在家庭等因素存在差别的情况下,社会偶然因素方面的差别也是不可消除的,差别原则允许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但前提条件是它要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的这种做法确实与优先主义对处境较差者之利益的重视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因为优先主义也强调处境较差者的利益优于处境较好者的利益。麦克里对差别原则进行了一种优先主义解读,认为差别原则是一种以基本善等资源为基础的优先主义,其独特之处在于它给予处境最差的社会阶层和经济阶层的利益绝对的优先性,差别原则既将处境最差者的利益置于比其他群体的利益更为重要的地位,又不关注处境最差者和其他任何群体的规模。在麦克里看来,这种做法使得差别原则面临两个难题:第一,差别原则没有关注在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时,处境较好者的利益以及其中人数的多寡。具体来说,差别原则可能主张给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带来较小的利益,而不给处境较有利群体带来较大的利益,无论这些群体的规模如何,这可能与人们的如下想法相悖:当处境较有利的群体获得的利益越大,受益的人数越多时,人们有更强的理由帮助他们;第二,差别原则给处境最差者带来的利益可能很小,但是会给其他处境较差的群体带来更大的损失,差别原则的这种做法在某些人看来可能是难以接受的。也就是说,依照麦克里的论述,差别原则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的做法,既没有重视处境较好者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大小和群体人数的多寡,也可能给其他处境较差者带来更大的损失,代价过于高昂。

格兰顿(Walter Glannon)认为,当人们试图对差别原则进行优先主义解读时,应该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最大的最小值规则以及如下两个原则都考虑在内,即物品的损失数量不计算在内,并考虑处境最差者的最小利益总是比处境较好者的更大损失具有更大的道德分量和政治分量,将这些原则结合在一起就会得到“处境最差者优先原则:在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条件下,我们应该优先考虑处境最差的社会群体的需求,而不管其他处境较好社会群体的损失有多少”。为了探讨这种对差别原则的优先主义阐释是否合理,格兰顿引述了帕菲特等人在探讨优先主义时经常引用的例子,即内格尔(Thomas Nagel)关于优先照顾生病孩子的思想实验。假如一个人有两个孩子,第一个孩子是正常的,非常幸福,第二个孩子因为某种缺陷而受罪,此时孩子的父亲正在考虑换一份工作,他面临着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搬到生活费用较高的城市,第二个孩子在那里能够接受特殊的医疗和教育,但是家庭的总体生活水平会相应降低,对第一个孩子来说邻居是不友好的和不安全的;第二种选择是搬到景色宜人的郊区,对运动和大自然特别感兴趣的第一个孩子能够过上自由快乐的生活,第二个孩子却可能无法接受好的医疗和教育。搬到郊区给第一个孩子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搬到城市给第二个孩子带来的好处。对差别原则的优先主义解读肯定主张应该搬到城市,因为残疾儿童的需求非常紧迫,以至于其受益的要求应该被置于一种绝对优先的地位,即使第一个孩子及其家庭都要遭受不少损失。这种优先主义解读强调,从绝对意义上来说,第二个孩子处境非常差的事实使得人们有较强的道德理由去帮助他。在格兰顿那里,当人们在援引处境最差者优先原则时,在决定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能否超过其他群体的损失时,人们必须考虑从基本善的分配中受益或受损的人数、所有相关人员的损失与收益的大小、涉及的物品的可获得性、处境最好者与处境最差者之间的差距等因素。例如,医院的重症室或急诊室在对病人进行分类且当医疗资源紧张时,处境最差者优先原则会建议首先治疗最严重的病人。然而格兰顿认为,应该坚持这样一种更加可行的立场,即优先考虑一个患者的理由是她的病情、通过治疗能够存活的可能性等因素,如果仅仅因为一个人的处境最差就获得优先治疗,那么这可能导致没有人受益、所有人都受损的结果,“这个例子说明了诉诸处境最差者优先原则的绝对版本是多么站不住脚。这种情况的结果不是零和博弈,即一个群体受益而另一个群体受损。相反,该结果是帕累托次优,也就是说,不仅那些被给予优先性的人没有变得更好,而且参与相同分配方案的所有其他人的情况都变得更糟。这样的结果便是一种‘向下拉平’的现象”。克里斯普(Roger Crisp)也持类似的观点,认为绝对优先论强调,在造福他人时,处境最差者相对于处境较好者享有绝对的优先性,“绝对优先论是一个‘不懂算数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它将像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一样,允许最小数量的处境最差者的最小利益压倒任何利益,无论多大,除了处境最差者,甚至次处境最差者。人们可能会认为,这几乎与向下拉平一样荒谬”。可见,依照格兰顿等人的论述,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这一做法,并没有注意到处境较好者可能遭受的损失,将处境最差者的利益置于一种绝对优先的地位,可能会让很多人承受重大损失,导致向下拉平现象的发生。

Part.2
反驳对差别原则
进行优先主义阐释

虽然麦克里和格兰顿对差别原则进行了一种优先主义的解读,并指出了差别原则存在的某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主要源自对差别原则进行的优先主义解读,当人们将差别原则视为一种平等主义时,这些问题就不会存在。第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效率的关注可以避免在优先关注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时出现代价过大的问题。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应该受到效率原则的约束,这种效率原则就是帕累托最优原则,即“一种结构,当改变它以使一些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好的同时不可能不使其他人(至少一个)状况变坏时,这种结构就是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原则要求人们在生产或分配环节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处境时,不能使处境较好者的处境变差。差别原则在规范整个社会的分配系统时应该受到效率原则的约束,应该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人们有时会忽略,差别原则并不意味着如下这个一般要求,即要竭尽所能地提高最不利者的指标地位——甚至通过露天开采国家公园、缩短午饭时间、秘密传送信息等。仅当社会制度产生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它的设计才必须以优化最不利者的指标地位为目标”。第二,差别原则不会给予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这种判断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两个优先原则有关。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第一个正义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换言之,只有在满足第一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人们才能考虑差别原则,差别原则不能侵害公民享有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以及公平的机会平等,虽然差别原则强调要通过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能否得到满足来检验某种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程度能否被接受,但是它并不会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例如,相较于差别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处于优先地位,这意味着相较于处境最差者可能获得最大利益,那些具有相似才能和动机的人获得较为有利地位的平等机会将更加重要。另外,格兰顿在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行优先主义解读时认为差别原则会导致向下拉平情况的出现。不过,倘若果真如此,这也意味着差别原则不可能是一种优先主义,因为按照上述帕菲特等人的论述,优先主义因不追求平等而不会面临向下拉平异议的反驳。

可见,人们不应该将差别原则视为一种优先主义,实际上,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体系中多次强调人际比较及其重要性,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如此,这不同于优先主义对人的绝对水平的关注。罗尔斯极为重视人际比较,例如,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回应功利主义理论在人际比较方面面临的困难。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在罗尔斯看来,功利主义没有在人与人之间做出严格的区分,功利主义把不同人的得失当作一个人的得失来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罗尔斯试图通过构建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来替代功利主义,强调作为公平的正义这样一种康德式学说在对待人际比较问题方面与功利主义存在较大的差异,并将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的人际比较问题表述为这样的问题,即当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冲突的甚至不可化约的善观念时,公民如何形成一种公共的正义观念?为了解决这个道德和实践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将基本善作为人际比较的标准,认为差别原则“引导着基本结构的安排,以便在确保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固定背景制度下,根据收入和财富来估计,处境最差者的期望尽可能大地得到回应。这种最简单的形式是使用基本善进行人际比较的一个例子”。罗尔斯将基本善作为关于在社会基本结构中产生正义问题的人际比较的基础,基本善是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整个人生所需的一些东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然以基本善作为人际比较的基础,必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罗尔斯那里,一个人的处境比其他人的处境差,使得这个处境较差者的利益更加重要,这与优先主义是不同的。优先主义“并没有声称,作为一个普遍原则,我们可以给予处境较差者更大的利益,它声称,从道德上来讲,他们的利益比处境较好者的利益更重要。因此,这种观点可以说,给予处境较差者较小的利益,比给予处境较好者较大的利益更重要”。优先主义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感兴趣。我们在理解差别原则的基本理念时,不能只是将其视为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需要将其置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并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来解读。一旦我们脱离两个正义原则的其他组成部分,单独考虑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我们就很难准确理解差别原则的内涵。“尽管帕菲特的开创性讨论将差别原则呈现为优先主义,但是优先论认为,一个人的绝对状况越差,她的利益就越重要,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包含了对相对性的大量提及。对罗尔斯来说,因为他们比其他人的处境更差,所以处境较差者的利益更重要,而在优先论的观点下,利益的价值只取决于他们的绝对贫困程度。”实际上,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会涉及人际比较问题。

另一方面,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界定处境最差者时所采取的标准,凸显出差别原则采取的是一种比较性的标准,这与优先主义对人的绝对水平的关注是不同的。简言之,差别原则是一种关系性的理念,优先主义是一种非关系性的理念。差别原则在确定何谓处境最差者时所采取的标准,关注的是人们的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差别原则属于优先主义还是平等主义。罗尔斯采用什么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属于处境最差者?他此时再次借助基本善的理念。虽然罗尔斯在其不同著作中对基本善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基本善大体上分为两种:一是将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等包括在内的“社会基本善”,这些基本善深受社会基本结构的影响;二是将健康、理智和想象力等包括在内的“自然基本善”,这些基本善并不会受到社会基本结构的直接控制,而是由自然赋予的。何谓处境最差者?罗尔斯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可能避免某种专断,“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最低的代表人的期望就被定义为包括这整个阶层的平均数。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这一定义仅仅依赖于分配中较低的一半阶层,有使人集中注意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的优点。这一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可见,罗尔斯所说的处境最差者并不是指哪个具体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概念。差别原则主要被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而不针对哪个具体的个人。第一种确定处境最差者的方法主要以诸如不熟练工人这一特定群体的社会地位为标准来确定处境最差者,这种做法与优先主义者所说的绝对生活水平较为相似。第二种确定处境最差者的方法主要是将中等收入和财富达不到一半的人视为处境最差者,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恰恰是一种相对的判断标准。

那么,罗尔斯到底采取优先主义的绝对标准,还是平等主义的相对标准来判断谁是处境最差者?实际上,在这两种判断标准中,相对标准占据主导地位,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来:一方面,罗尔斯在论述第二种方法时着重强调了“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最不利者与居中者之间的相对差距在罗尔斯判断谁是处境最差者时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罗尔斯后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再次探讨谁是处境最差者时主要强调的是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即所有公民之平等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公平机会都得到了保证的社会里,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income class)”。收入和财富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善,换言之,罗尔斯主要以收入和财富等社会基本善来判断谁是处境最差者。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关注的重心是处境最差者与生活水平居中者的相对差距,这是相对标准而非优先主义者所说的绝对标准。这种相对标准就涉及人际比较问题,因此,差别原则所归属的平等主义本质上是一个比较性、关系性的概念,这与优先主义对人的绝对生活水平的关注是不同的。

Part.3
对差别原则的义务论
平等主义式的辩护

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之间存在差别,属于平等主义的范畴,人们不应该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进行一种优先主义的解读。不过,还有一个尚需探讨的问题是,差别原则属于何种平等主义?本文认为差别原则是一种义务论平等主义。平等通常被认为是有价值的,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例如,平等可以带来好的结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其本身就是一种善。依照帕菲特的界定,目的论平等主义强调平等本身就是好的,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倘若不平等不是由人们自己的任何过错或选择带来的,不平等就是坏的。帕菲特曾经举例说明了这一观点,例如,在分割的世界中,世界上的人口被分为两部分,这两部分人由于某种原因不知道彼此的存在,假如在第一种情况中,世界上的一半人口拥有100个单位的福祉,另一半人口拥有200个单位的福祉,在第二种情况中,每一半人口都拥有145个单位的福祉。依照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基本理念,虽然在第一种情况中每部分人口的平均福祉大于第二种情况中每部分人口的平均福祉,但是由于在第一种情况中存在着不平等,其中一部分人口的福祉比另一部分人口的福祉少,这种不平等就是坏的。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认为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而是认为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强调平等具有工具性的价值。不平等通常包含不正义或错误的行为,这是义务论平等主义者反对不平等的重要理由。根据义务论平等主义的根本立场,一种不平等之所以是不正义的,与其产生方式密切相关。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关注所有的不平等,只是关注由非正义和错误的行为造成的不平等。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会关注分割的两个世界中的不平等,而是诉诸相互性的理念,认为那些合作产生某种善的人之间的不平等才是应当获得关注的。

既然我们在此使用的义务论平等主义的内涵主要来自帕菲特的界定,我们需要看一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在哪些方面与帕菲特对义务论平等主义的界定相契合。一方面,差别原则对待自然禀赋的不平等的态度,与帕菲特在界定义务论平等主义的内涵时提及的观点是一样的。人际相异性是我们在思考平等问题时不得不重视的一个事实,某些人拥有的相貌、智商、基因等自然特征可以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些不平等是否是不正义的?罗尔斯曾言:“自然资质的分配无所谓正义不正义,人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正义。这些只是自然的事实。正义或不正义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可见,在罗尔斯那里,人们的相貌、智商等自然禀赋的不平等既不是正义的,也不是非正义的,一个社会如何对待自然禀赋的不平等才是与正义有关的。对罗尔斯来说,自然禀赋的不平等是一种自然事实,不是任何行为者错误行为的结果,人们通过正义理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改变自然事实,而是致力于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等可以影响人们生活前景的人为因素,人类对正义的追寻,并不是为了消除所有的偶然性。罗尔斯的这种立场与帕菲特对义务论平等主义立场的归纳是相契合的:“我们中的一些人天生比他人更有才能或更健康,或者在其他方面更为幸运。如果我们是义务论平等主义者,我们就不会相信这种不平等本身是坏的。我们可能会同意,如果我们能够分配才能,那么不公平地分配它们将是不正义的或不公平的。但是,除非有不好的影响,在我们的基因随机分配产生的不平等中,我们看不到有任何可遗憾的东西。”在对待自然禀赋的不平等方面,目的论平等主义与义务论平等主义持有完全不同的立场,认为即使相貌、智商等自然禀赋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它本身仍然是坏的。

另一方面,帕菲特在界定义务论平等主义时也强调了义务论平等主义通常诉诸相互性或互利的观点,认为当某些善是人们通过合作的方式产生时,所有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应该获得相应的份额,没有人可以拥有特殊的要求权,不过,“这里有两个限制。第一,只共享合作的成果。对于其他的善不作共享要求,如那些来自自然的东西。第二,分配仅仅涵盖那些生产了这些善的人。那些不能贡献的人,如残疾人、儿童或者后代,没有任何要求权”。差别原则也包含这种相互性的理念。罗尔斯在论及为什么人们会选择以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能否实现最大化作为判断某种社会和经济不平等能否被接受的依据时,着重论述了相互性理念。罗尔斯曾多次强调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在该体系中,处境最差者通常不会反对差别原则所说的判断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可以被接受的标准,但是为什么处境较好者也会接受这种判断标准呢?罗尔斯给出了两点理由:“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也就是说,包括处境最差者和处境较好者在内的所有人,都离不开社会合作体系,没有这样的合作体系,所有人都很难拥有良善的生活。不过,罗尔斯的这种做法通常面临的一种批判是某些残疾人不能参与到合作体系中,人们应该怎样对待这部分人呢?同时,差别原则在判断何谓处境最差者时采取的标准是那些拥有较少收入和财富等社会基本善的人,一些残疾人恰恰拥有较差的自然基本善,按照罗尔斯的判断标准,这些人就不属于处境最差者。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不少学者认为差别原则对相互性的论述是不完整的。对此,罗尔斯作了明确回应,认为“我们假定每个人都有正常范围内的生理需要和心理能力,以致医疗保健和心智能力的问题并不出现。除了过早引入这些问题可能使我们超出正义理论,这些困难例子还可能分散我们的道德知性力”。对罗尔斯来说,正义的首要问题是处理那些能够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人之间的关系,其正义理论主要关注的是理想理论的问题。罗尔斯并不会用差别原则来处理残障等问题,该问题应该属于补偿正义关注的问题。罗尔斯在以收入等社会基本善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属于处境最差者时,可能有一个基本的预设,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能够被满足。

将差别原则视为一种义务论平等主义,与罗尔斯致力于批判功利主义,持有正当优先于善这一义务论立场有较大关系。在罗尔斯那里,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主要概念,依照如何处理正当与善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伦理学说可以被分为目的论与义务论,前者强调善优先于正当,后者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对于目的论来说,善被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当某些制度和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善的时候,它才可能具有正当性。目的论极为重视善的重要性,例如,作为一种目的论,功利主义就将善作为重要的东西加以追求。义务论恰恰相反,认为正当优先于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正义的优先部分地体现在这样一个主张中:即,那些需要违反正义才能获得的利益本身毫无价值。由于这些利益一开始就无价值,它们就不可能逾越正义的要求”。对于罗尔斯来说,他的正义理论属于义务论的范畴,并不会把正当界定为能够增加善的东西,而是强调对善的追求不能违反正当原则。就差别原则而言,虽然差别原则强调要将处境最差者置于一种优先地位,但是差别原则由此产生的善并不能超出正当原则的约束,这样也可以避免麦克里所言的后果的出现,即差别原则将绝对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这一做法可能给其他处境较差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义务论平等主义并不认为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而是认为不平等是不正义的,并关注不平等的产生方式,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义务论平等主义的这一立场是较为一致的。差别原则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但是为什么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能够获得优先考虑?这主要是因为处境最差者通常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处于一种不利境地。罗尔斯曾进一步阐述影响人生境遇优劣的偶然因素,并关注公民生活前景方面的不平等,认为“即使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我们的人生前景也深受社会偶然性、自然偶然性和幸运偶然性的影响,以及受基本结构(及其不平等)使用这些偶然性来满足社会需要之方式的影响”。可见,在罗尔斯看来,智商的高低、家庭出身的差异、运气的好坏等因素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属于道德上的任意因素,不应该决定人们后天生活的优劣。依照罗尔斯的基本立场,倘若处境较差者不是因为自己的选择因素而处于较差的境地,这便是不正义的。

Part.4
余  论

对差别原则进行一种义务论平等主义式辩护这一做法可能面临的批判是,我们在反驳对差别原则进行优先主义解读时主要侧重于对差别原则的绝对优先主义解释,对差别原则的其他优先主义解释有可能是可行的。在克里斯普那里,绝对优先主义强调,相较于处境较好者的利益而言,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拥有绝对的优先性,不过,绝对优先主义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可能为了极少数处境最差者的少量利益而牺牲大量处境较好者的较大利益。为了应对这一缺陷,克里斯普认为人们在将优先性给予处境最差者时需要考虑利益的大小和人数的多寡,加权优先主义就是这样一种优先主义,它强调“人们的处境越差,造福人们就越重要,人数越多,受益就越大”。那么,我们能否对差别原则进行加权优先主义解读,从而避免对差别原则进行绝对优先主义解读带来的质疑呢?例如,差别原则在考虑如何有利于处境最差者的最大利益时,不仅需要考虑处境最差者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处境最差者受益人数的多寡以及受益程度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解读仍然是不合理的。加权优先主义也面临不少问题,克里斯普指出,倘若处境较好者的利益明显大于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或者处境较好者的人数较多,加权优先主义将允许人们使那些处境较好者受益,尽管加权优先主义“可能避免要求我们以稍微处境较好者的最大利益为代价,给最少数的处境最差者以最小的利益,却要求我们让处境最差者承受巨大的代价,从而给那些处境非常好的人以微小的利益。它准备直接进行加总,这导致它无法对利益的规模和受益者的数量赋予适当的道德重要性。倘若有什么不同的话,这似乎是一个比绝对优先论更不受欢迎的立场,因为绝对优先论至少总是使分配偏向处境最差者”。倘若我们用加权优先主义阐释差别原则,也会出现为了人数较多的处境较好者的较大利益,而牺牲处境最差者的利益的现象出现,不过,这种解释与差别原则的基本理念明显是相悖的,差别原则与加权优先主义并不相容。同时,加权优先主义为了追求总体效用的最大化而给予人的数量较大的权重,在某种程度上与总体功利主义的理念相似。总体功利主义强调道德上正当的行为是能够带来总体效用水平最大化的行为,罗尔斯对总体功利主义恰恰持一种拒斥的态度,不可能认可对差别原则进行一种加权优先主义的解释。

相较于对差别原则的优先主义解释,对差别原则进行的义务论平等主义式辩护更加合理。差别原则是一种平等主义,而帕菲特在提出优先主义时主要将其视为一种非平等主义。在对待平等的态度上,差别原则和优先主义是不同的,优先主义的背后主要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而不是对平等的重视。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初衷主要是为了确定在不平等不能被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哪些不平等是被允许的以及可以为社会接受的不平等的程度是什么。虽然差别原则允许某些不平等的存在,但是当我们将差别原则置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中可以发现,差别原则也是以平等为目标的,“两个正义原则调节基本结构中出现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以便这些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利于处境最不利公民的最大利益。这些原则体现了一种更加理性的协议。它们也表达了一种平等,因为它们将基本善的平等分配作为人际比较的基础”。平等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精髓,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追求平等,认为平等具有价值。然而,优先主义者关注的重心是如何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命运,但是不关心处境较差者和处境较好者之间的差距有多大。优先主义的这种立场背后的理念是一种人道主义立场,也是一种缓解处境较差者遭受痛苦的考量,不过,优先主义者没有具体解释为什么一个人的处境越差,其利益就应该被给予较大的优先性。虽然优先主义有时也会减少处境较差者和处境较好者之间的不平等,但是优先主义有时也会带来不平等的结果,没有像差别原则那样对不平等的程度进行严格限制。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美式民主的理论悖论与实践困境研究”(项目号:21&ZD16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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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签发 | 赵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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