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的妒妇
李建霞,胡胜
(辽宁大学 文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引用格式:李建霞,胡胜.论宋代的妒妇[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3):136-143.
摘要:宋人对妒妇现象特别重视,相关记载不绝于书。按照发泄嫉妒情感的方式的不同,宋代妒妇可分为悍妒型、狡妒型、自虐型三种类型。从情感、家庭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宋人对妒妇现象多持批评态度。宋代妒妇产生的原因众多,礼制和法律对妻、妾、婢判然有别的地位规定,宋代社会对“齐家”的重视,婚姻不尚阀阅、以财产论婚姻以及士大夫以离婚为耻,都助长了妇妒之风。宋代妒妇现象的出现,既是不平等婚姻制度的产物,也是女性主体意识畸形觉醒的体现。宋人止妒的失败证明了不推翻旧有的婚姻制度,任何措施都不能解决妒妇问题。
关键词:宋代;妒妇;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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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学界对中国古代妒妇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仍主要集中在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三个时段,“宋代的妒妇一般不怎么受到注意”,相关研究成果极少。学界对宋代妒妇群体的忽视与明人谢肇淛的论断有关,所谓“宋时妒妇差少,由其道学家法谨严所致”。事实上,两宋妒妇数量远超被学者视为“妒风发达”的两晋南北朝与隋唐时期。宋代妇妒之普遍,从当时士大夫的言论中也可窥一斑。曾巩说:“近世不然……悍妒大故……既嫁则悖于行而胜于色,使男事女,夫屈于妇。”欧阳修说:“妇人之性,鲜不妒忌。”刘克庄说:“妇人之情,鲜有不妒。”赵鼎臣也说:“盖人有所甚难者,性宽不妒忌,他人视妾御或迫于不得已。”有鉴于此,笔者拟以宋代妒妇群体为考察对象,分析妒妇的类型及特点,力图从前人未曾注意的角度探讨宋代妒妇的内在成因,提出对宋代妒妇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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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妒妇的类型及特点
宋代绝大多数妒妇是各级官员家庭的正室,有极个别妒妇是商人或小吏妻。妒妇攻击的对象以家庭中与夫存在广义配偶关系的妾、婢为主,极个别妒妇直接针对丈夫发泄其嫉妒。妒妇之间最大的差异在于其发泄嫉妒情感的方式不同,故笔者据此将宋代妒妇分为悍妒型、狡妒型与自虐型三种,并讨论其特点。
(一)悍妒型妒妇。宋代士大夫认为嫉妒是女子的天性,范正敏云:“妇人之妒出于天资。”洪迈《夷坚志》写妒妇,多以“赋性惨妒”“天性残妒”归结原因。宋代士大夫断定妒系女子天性,彻底否定了妒作为情爱心理的正常合理性,忽略了妒妇“常因其而起恨”的令人同情的成分。他们对妒妇的书写抛却了两晋隋唐妒妇书写的深情、幽默与机趣,抛却了她们“妒情可哂”的一面,而是集中笔墨描写妒妇骇人耳目的凶悍行为,暴露其对家庭与社会的危害性。
悍妒型妒妇多通过以凶残手段虐待乃至杀害妾、婢来发泄妒意,宋人对此类妒妇的描述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是“悍妒”,另有“凶妒”“酷妒”“惨妒”等,与“悍妒”基本同义,故笔者以“悍妒型”命名此类妒妇。李皇后因光宗称赞宫女手白,“后遣人送食合于帝,启之,则宫人两手也”,“黄妃有宠,后杀之,以暴卒闻”;胡氏以熨斗烙妾面,“皮肉焦烂,犹未快意”;方城县典吏张三之妻凶暴残虐,婢妾但有小过,“辄以钱缒其发,使相触有声。稍怠,则杖之。或以针签爪,使爬土。或置诸布囊,以锥刺之,凡杀数妾”。多有婢妾不堪正室非人虐待而自杀者,润州大将妻妒婢,凌虐不已,婢不堪投井死;张氏因妾小过,杖之百数,妾不堪羞辱自缢,面对妾之自杀,“妇略不动色”;胡宗甫家小婢云英,因行酒时与主人相顾而笑,主母见而嫌之,小婢恐惧,自缢于厕所,主母平日之凶残可以想象。
宋代家产继承,嫡子与庶子无别,妻、妾、婢所生子在家产继承权利上是平等的,正室在担心妾、婢分情夺爱的同时,亦须时刻担忧妾、婢生子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宗法制度为了保护正室的利益,剥夺了妾、婢的母权,所有庶子的嫡母均为正室一人,就是要在妻妾地位判然有别的基础上再次确立正室的优势地位。但礼法的规范总是与现实生活存在差距,妾、婢生子之后,母以子贵,其身份地位的上升是必然之势,无论正室有子无子,事实上的权益都会被侵害。故妒妇对怀孕生子之妾、婢尤为虎视眈眈。太学博士王宣子一婢怀孕,妻不能容,将其卖出。更有甚者,一些妒妇为绝后患,会直接杀死怀孕或生子之妾、婢。衡阳周令家中两婢怀孕,其妻无日不鞭挞,且故意杖婢腹部,两婢终堕胎而死;李贯之妻曾杀死三位怀孕之婢;盐官马中行婢生子,其妻将子淹死,又在粥中掺杂糠谷,婢食之因血癖而死;李及与外舍妇人生子,妻将妾子骗至家中,大会宾客,“以子击堂柱,碎其首”,李及最终绝嗣。
与绝大部分妒妇将斗争矛头指向妾、婢不同,宋代极个别妒妇无视“夫为妇天”“敬顺之道”的礼教,将矛头对准丈夫。薛公纯在外嬖一官妓,妻李氏不胜愤怒,“俟薛醉归,以刃贼其要害,家人救之,获免”;《夷坚志·解洵娶妇》载解洵因宠爱家中四个姬妾,其妻忍无可忍,怒而杀夫。在宋代士大夫笔下,女性之妒心不因生命消亡而泯灭,丈夫若敢再娶,妻之鬼魂轻则阉之,重则索其性命,《夷坚志》一书中《袁从政》《张夫人》《梦前妻相责》都是这类故事。
为突出妒妇凶悍之特征,宋人常以虎喻妒妇,延平六姐妹“妒悍残忍”,杀婢多人,时人称为“六虎”;陆慎言妻“沉惨狡妒”,时人称为“胭脂虎”。宋代还出现了妒妇化身虎形的故事,叶荐妻杀死多名妾、婢,其夫年过六十无子,无奈允夫置妾,但妒意难平,后化虎,食妾心腹殆尽;李氏“凶戾狠妒”,上天示警,一日忽化虎首。除以虎喻妒妇外,苏轼还以“河东狮”喻悍妒陈季常之妻柳氏。不论以虎还是狮喻妒妇,都是以虎、狮的凶猛来批判妒妇的残忍。“胭脂虎”“河东狮”在后代成为妒妇的代称,足见宋代悍妒型妒妇之可怖。
(二)狡妒型妒妇。宋代以暴力手段发泄妒意的悍妒型妒妇确实占了绝大多数,但并非所有妒妇都会选择公然与封建礼教对抗。狡妒型妒妇受封建礼教约束,以“智力”而非暴力阻止丈夫纳妾置婢或对竞争对手实施打击,这类妒妇的特征用《红楼梦》中尤三姐说王熙凤的话就是“外作贤良,内藏奸狡”。如孙中丞多内宠,夫人“纵其尤者犯上,孙不能堪,去之”。夫人以同样的方法逐出数妾,“孙不之悟”。孙中丞妻故意纵容妾犯夫,假手夫权实现自己逐妾的目的。狡妒型嫡妻体现了礼教、社会舆论对女性的束缚之严,她们不愿背负“妒”之声名,又无法忍受婢妾分情割爱,只能戴着“贤妻”的面具行妒妇之实。但不论攻击策略如何精心巧饰,清人纪昀对此类妒妇的评价仍然是:“天下之善妒人也,何贤之云!”可代表男权社会的态度。
家庭中的妒妇身份绝大部分为正室,但也有极个别的是妾、婢,其低贱的身份使其无法也不敢对正室施暴,她们只能倚仗丈夫的宠爱,采用精神攻击或诬陷的方法打击正室。小莲前生为妾,“构语百端,谗其冢妇。浸润既久,良人听焉”,正室忧愤而死。从事郎刘恐丧妻,家中两妾主家政,后刘恐续娶高氏,两妾恐其生子后夺宠,指使其子诬告高氏虐待,且在子之饭菜中放针栽赃高氏,最终高氏被夫休弃。
(三)自虐型妒妇。一般来说,嫉妒心理的指向性与攻击性是一致的,都会将攻击目标设置为使其产生烦恼或挫折的人,悍妒型、狡妒型妒妇均为此类。但嫉妒心理也会存在指向性与攻击性不一致的情况,“其原因或是出于对手过于强大,或是嫉妒者性格懦弱,或顾忌个人名誉受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实施对他人的报复性攻击,因此,一些妒妇会选择自虐,反向自我攻击,轻者抑郁成疾,重者以自虐、自残乃至自杀的方式发泄妒意,这类妒妇我们称之为自虐型妒妇。
宰相向敏中之婿皇甫泌多内宠,往往涉夜不归,敏中女抑郁成疾,最终抱病而亡。王晏妻郁郁成疾,原因也在于其夫显贵后姬妾甚众而薄待糟糠。士人李璋妻经常偷偷捡拾石子咀嚼,其箱中“齿痕之石甚多”,这样的自虐行为持续了多年,而“(刘)璋寝婢子别塌,皆纵不问”,其妻终以病卒。妒妇正是通过这种隐蔽的自虐方式发泄其妒意。范寺丞妻美而妒,其夫轮值时,同僚戏将妓鞋置其衾中,妻见鞋,悲不自胜,自缢而死。《夷坚志》之《邓富民妻》《郎岩妻》均载夫宠妾或妓,妻不堪忍受,自缢而死。这类记载,重在强调妒妇的心胸狭隘与可笑,但以自杀反抗夫之外骛行为的妒妇,其实质是以一种更决绝的方式反抗男子的不专一。《夷坚志·蔡郝妻妾》中的蔡妻是一种特殊的自虐型妒妇,其发现丈夫包养外舍妇人后,杀死一双儿女,将头送给丈夫后自刎而死。子女既是丈夫生命的延续,也是古代女性在家庭中最低生存权利保障,是为母者的挚爱,妒妇杀子,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自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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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妒风盛行的原因
林语堂说:“妇人善妒的心理乃与蓄妾制度并兴。”妒妇的出现是男性多偶制度的必然产物,这种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使妻妾共居于同一屋檐下,“二女虽复同居,其志终不相得。志不相得,则变必生矣”。不平等的婚姻制度是产生妒妇的根本原因,对此前贤多有论及。本文拟结合宋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来讨论宋代妒风盛行的原因。
(一)礼制和法律对妻、妾、婢判然有别的地位规定助长了妒风。王晓钧说:“无论男女,权利较大的一方,都是自主性较强的一方,都倾向于以一种外化的、激烈的‘男子汉’方式表现嫉妒。”宋代妒妇敢于以暴力形式发泄嫉妒情感的原因之一就是礼制与法律共同规定的妻对妾、婢的主导地位,法律对妻、妾、婢人身伤害的不平等规定使妻施暴更加有恃无恐。
为保证妻妾之间尊卑有序,稳定家族伦理秩序,礼法均强调妻妾之别,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在妻妾相处规范方面,“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礼制规定妻妾不得乱位,将妻妾不平等地位固化。唐代妻妾乱位正式入法,《唐律疏议》将妻妾乱位定性为“颠倒冠履,紊乱礼经”,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宋承唐律,严禁妻妾乱位,即使男性丧妻,家中之妾依然不能升格为妻。恭懿王元偓之孙赵宗景丧妻,欲升妾为继室,先将其出之于外,托言良家女娶之,宋哲宗“怒其轻乱名分,而重赐谴责”,赵宗景被免去开府官职。虽然宗室享有法律特权,宗景并未获“徒一年半”的刑罚,但免官表明了朝廷对乱妻妾位者的态度。《宋史》载沈伦微时娶阎氏,无子,而妾田氏生子,沈伦显贵后,其妻主动将封邑让给妾,田氏遂为正室,沈伦虽未受到法律惩治,但其“颠倒妻妾”的行径受到舆论声讨,“搢绅非之”。《宋史》虽系元代史官编撰,但以宋代官修史书为依据,“稍为排次”而成,宋人将上述乱妻妾位之事作为劣迹载在史册,传示万世,可见宋人鲜明的批判态度,也可见生活中这种行为的罕见。
宋代法律对妻妾伤害罪的处罚规定亦可见其尊妻贱妾的倾向。宋律中对妻侵犯妾人格尊严的行为如辱骂等,并无惩治,但妾辱骂妻却与辱骂夫同,“杖八十”,婢辱骂妻则会被处流刑,“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皆须妻妾告,乃坐。即至死者,听余人告……过失杀者各勿论”。首先,妻殴伤妾、婢,需要妾、婢本人诉讼法律才会介入,但作为社会、家庭中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妾、婢诉讼并不容易,尤其是婢,全无人身自由,且宋代社会不鼓励奴告主的行为。笔记小说中多以虚幻的力量来帮助婢、妾诉冤,正可见现实中这一群体诉讼艰难。《括异志》载黄八娘虐婢,将其囚之空囷,一位白须翁施展法力将婢带至官前告状;《夷坚志》载何燕燕虐妾李氏,“遍锁其门”,李氏郁郁不平,“门忽豁开”,才得以告官。其次,如果妾、婢被殴死,家属如不追究,法律也不会介入。如家属坚持上告,案件亦有真相大白的可能,但司法过程不易。《宋史·赵子氵肃传》载:“吏有掠民女为妾者,其妻妒悍,杀而磔之,贮以缶,抵其兄兴化掾,安廨中。妾父诣郡诉,吏不决。子氵肃访知状,亟遣人往兴化,果得缶以归,狱遂决。”《宋史》载此事,是为彰明传主赵子氵肃判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但本案并不复杂,难在司法过程。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之内,知情人只有家庭内部成员和奴婢,这些人均负有对家主“有罪相容隐”的义务,使官员收集证据困难重重。无怪乎宋代官员感叹“闺门茫昧,难以置法”。最后,嫡妻杀妾、婢,过失杀人勿论,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本来就很难界定。综上所述,宋律虽然保护妾、婢的生命权,但以上关于妻妾人身伤害的不平等条款相当于变相赋予了妻对妾、婢生杀予夺的权利,这就是杀死妾、婢的妒妇在现实中很少会受到法律惩治的原因。
(二)宋代士大夫、朝廷对齐家的重视助长了妒风。五代时期干戈扰攘,统治者重武功而轻文治,对儒家道德伦理规范极为轻视,欧阳修感叹这一时期“礼乐崩坏,三纲五常之道绝”。北宋建立后,统治者痛定思痛,急于重建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秩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士大夫心目中自内向外推展伦理教化的必然途径。“齐家”被宋代士大夫置于天下国家的大背景下,赋予了极其重要的意义。
朱熹在《己酉拟上封事》中说:“盖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而夫妇之别严者,家之齐也。妻齐体于上,妾接承于下,而嫡庶之分定者,家之齐也。”当然,朱熹还谈到了有关齐家的其他内容,因男女正位、妻妾分定与妒妇有关,故本文只讨论这一问题,暂不及其余。“男女正位”被宋人视为“齐家”的基础,“直接关系着天道伦常的基础与化成天下的目标”。石介说:“男女之职乱,则阴阳之序失;阴阳之序失,则日月逆行而天地反覆矣。吁!乱是以作。”司马光说:“凡为宫室,必辨内外。深宫固门,内外不共井,不共浴堂,不共厕。男治外事,女治内事……妇人无故不窥中门……女仆无故不出中门。”将先秦时期儒家就开始提倡的“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说法阐释为“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点明了“言内”与“言外”的实质含义,确立了妻在内闱的威权地位。唐代士大夫撰写的女性墓志铭多笼统赞扬女性能“正位于内”,肯定其对家庭的贡献,但其在家内的形象多是“温容雅度”“婉娩顺从”,而宋代士大夫撰写的大量女性墓志铭则突出了女性治家的规矩法度之严,其赞扬的好“内助”的正面特征不再是被动的或辅助性的,对善治“内事”,能使男性“尽心外事,不以家为恤者”的女性极为推崇。《寿安县太君吕氏墓志铭》称赞王覃妻吕氏“治家亦有法,阃内肃然如宫廷”;《陈留郡夫人边氏墓志铭》也称赞孙沔夫人“持家颇严甚,遇事以礼取胜,虽公不能无屈”。管理妾、婢是正室治家的职责之一,为宣扬正室不妒之美德,士大夫赞美那些管理妾、婢“以仁”“以礼”的正室。从这些赞颂中,我们恰恰可以反观宋代家庭中妻妾相处的实际,所谓“至于妾御,亦不加以声色”,“御媵侍未尝片语丑诋,闺闱自肃”,“待妾媵有恩,人人怀感,不待鞭扑而自驯服”,“妾媵有过,告谕至再三,不加鞭扑,故有终身不忍去者”。不恶声骂詈妾、婢,不鞭扑妾、婢的嫡妻被士大夫作为不妒的典型高度肯定,可以推测语言暴力和身体暴力被宋人默认为是妻管理妾、婢的正当手段,在妻妾共蓄的家庭中普遍存在。程颐注《周易》“家人卦”:“治内过刚,则伤于严急……然而家道齐肃,人心祇畏,犹为家之吉也。”“盖严谨之过,虽于人情不能无伤,然苟法度立,伦理正,乃恩意之所存也。”范祖禹赞吉州刺史妻王氏“御妾以严而不忌”。总之,在“正内”、治家的名义下,嫡妻只要不出于嫉妒心理施暴,不出现非人虐待乃至杀害妾、婢的事情,都可被视为治家手段而容忍,但嫡妻的暴力行为究竟是治家手段还是借机发泄妒意,是无法界定的,使得丈夫对家庭内妒妇的暴力行为很难干涉,这也是妒妇记载中为何丈夫往往是“失语者”的原因之一。
“正妻妾”是“齐家”的第二要义,是宋政府考察官员治家能力的重要内容。朝廷对不能“正妻妾”导致夫妻、妻妾关系紧张的官员给与贬官或相应处罚。孙准妻妾交争,并因此与妻家对簿公堂,被罚铜六斤,本非重罚。但推荐其担任馆职的司马光上书弹劾称:“今准闺门不睦,妻妾交争,是行义有阙。”作为举主自请处分。朝廷没有处分司马光,却剥夺了孙准参加馆阁测试的资格。陈执中官居相位,因嬖妾阿张虐杀婢女,被多位朝臣弹劾其治家不严,最终成为陈执中被罢相的重要原因之一。陈执中死后,礼官韩维建议赐其一个充满批评意味的谥号“荣灵”,原因之一是执中“闺门之内,礼分不明。夫人正室,疏薄自绌,庶妾贱人,悍逸不制,此又治家无足言者”。孙准、陈执中被惩治的共同原因是宠妾薄妻,妻妾礼分不明。朝廷对此类官员的严惩,实质是督促其维护妻尊妾卑的地位,约束其因个人情感的放纵对妻妾礼法的冲击。宋代官员“闺门不睦”的状况一经检举,必被严惩,弹劾官员“闺门不睦”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利器。张方平曾上仁宗书批评这种行为:“内则言事官,外则按察官,多发人闺门暧昧、年岁深远、累经赦宥之事。”朝廷对官员“闺门不睦”的惩处产生了一个消极效应,即官员的惧内问题。官员惧内原因非止一端,但担心家丑远播进而影响声名与仕途绝对是重要原因。面对家中妻子的嫉妒,士大夫如果站在妾之立场约束妻子,则容易担上“宠妾薄妻”的罪名,影响仕途,因此只能隐忍处之,牺牲妾、婢利益以求苟安,丈夫的惧内与隐忍必然会助长妒风。
(三)宋代婚姻观念的变迁助长了妒风。宋代处于社会激烈变革期,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三点:
其一,婚姻不尚阀阅,而重视当世的门第相当。兴盛于两晋南北朝的门阀等级内婚制,其影响一直持续到唐代后期,五代时,门阀制度逐渐削弱乃至被摧毁,婚姻尚阀阅的观念逐渐淡薄,五代末,士庶通婚,渐成风俗。宋代以降,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取士不问家世”,即使是出身贫寒的士子都拥有了通过科举入仕做官、改换门第的机会。与之相应,宋人选择婚姻时“不复以氏族为事”,门阀婚姻制度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婚姻不问阀阅”并不等于宋人不重视门第,如张邦炜所说,“阀阅”主要指家族的历史,即祖先最早的出身、地位,近世衰败与否则不包括在内;而门第包括家族历史地位,但更重要的是近世、当代的地位,宋人联姻总体还是要求门当户对。李云根通过研究发现,士大夫家族姻亲选择的圈子主要有四个,一是与同年之间的联姻,二是与同僚之间的联姻,三是与进士出身者或其他年轻士人联姻,四是与皇族与外戚的联姻。可见士大夫群体不仅注重对方近世、当代的地位,亦注重对方的家族潜力,如与新进士、士人的联姻,就是以一种发展的、动态的眼光考量对方的门第。总之,门阀婚姻缔结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家族血统的高贵与纯洁,而宋人的“门当户对”观念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婚姻的缔结是为了维护眼前的政治经济利益,前者尚虚名而后者重实惠。在士大夫家庭中,夫妻双方门第往往相当,家族势力为妒妇提供了依恃,上引夏竦、孙准妻子之妒均得到了娘家的支持,与夫家对簿公堂,致使夫最终被惩治。妻子门第高于丈夫且对丈夫仕途多有助益,丈夫畏内,妻子嫉妒更不足为奇。宋初宰相秦桧门第并不高贵,父仅为县令。秦桧进士及第后成为宰相王珪的孙女婿,秦桧仕途通达与妻之家族势力密不可分。秦桧畏内,妻无子,一妾怀孕,妻逐之。秦桧妻王氏亲兄王日奂,其妻乃朝中重臣郑居中之女,“日奂由妇家而早达,郑氏怙势而妒”,王日奂妾产子,郑氏将妾逐出,将所产子送给秦桧作养子。高邮酒官钱景直娶宗室女,“凶妒”,屡杀婢使,景直“但太息不敢言”。与唐代后妃多选“高门妙族”不同,高太后在为哲宗选择皇后时,不选贵戚之女而选择了小官孟在之女,原因在于“政恐其骄,骄即难教”。大臣韩忠彦支持高太后的选择,认为孟氏女“不在富贵中生,则必谨畏”且“易教”。虽说宋王朝后妃多选于“衰败之门”是其吸取前朝外戚专政的教训而实行的,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但门户较高的女子出嫁后骄妒不易制应是社会各阶层的共识。
其二,婚姻论财。随着宋代城市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亦打上了商品经济的烙印,“完全撕破了神圣的‘聘娶’形式的外衣,变成了赤裸裸的讨价还价的商品交换的过程”。宋代议婚,男女两家需详列聘礼、妆奁的具体数目作为缔结婚约的参考,对“资装之厚薄”与“聘财之多少”的计较远超对“女之贤否”“婿之何如”的关注,故司马光直斥当时娶妇嫁女的行为是“驵侩鬻奴卖婢之法”。在宋代婚姻商品化背景下,厚嫁之风盛行,嫁女费用甚至超过娶妇。“厚嫁使嫁妆在婆家经济中的比重更大……使其与夫家财产增值更有关联,由此增强了对嫁妆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妻子在婆家的地位……并由此赢得更多的尊重。”一些男性甚至直接靠妻财致富,太学生黄左之登第后因娶池阳王生女,“得奁具五百万”;邓倚“贫无置锥”,贪嫁资不惜娶为夫所弃之病风女,“箱直果满千万”,邓倚遂终生为富人。时人所撰墓志、行状中多有赞扬女性以嫁资助夫乃至夫之族人的行为,《右屯卫大将军妻吉安县君杨氏墓志铭》载仲参兄弟早卒,皆未葬,其妻杨氏“捐斥奁具、珠玉服玩以相其费,余以赒族人之贫者”;《右班奉职妻安氏墓志铭》载安氏“治家事,祭祀宾客,必竭其力,或捐脂泽奁具以佐赒急”。丰厚的嫁资在提升女性家庭乃至家族地位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女性“自矜嫁资之厚,骄慢其夫”的局面。司马光批判当时金钱至上的择偶观,其原因就是富有之女“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骄妒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这是男性惧内的原因之一。
其三,士大夫以离婚为耻。尽管古代礼、法均规定夫有出妻的权利,宋代之前出妻尚属平常,自宋代始,士大夫以离婚为耻成为普遍的观念。司马光《家范》中说:“今士大夫有出妻者,众则非之,以为无行,故士大夫难之。”程颢也说:“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士大夫不敢离婚,这首先与中国传统社会重夫妻长久之道有关,夫妻关系的持久与稳定是家庭稳定的基础,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在“心忧天下”的宋代士大夫看来,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是维护国家秩序的要道。同时,士大夫以离婚为耻也与上文所论朝廷对官员治家的约束有关,夫妻不睦、妻妾争风会被视为治家无方而影响仕途,婚姻的破裂更是士大夫治家无方、无德无能的表现。不仅士大夫休妻被视为治家无方,前代稀松平常的皇帝废后行为也会被士大夫以不能治家非之。仁宗郭皇后骄妒,帝宠爱之尚美人对其出言不逊,郭皇后怒批其颊,结果误伤“护花”的仁宗。帝欲废后,却引发台谏官集体抗议,孔道辅、范仲淹反驳主张废后的吕夷简,称废后“皆前世昏君所为”。富弼甚至上书批评仁宗“治家而尚不以道,奈天下何”。士大夫以离婚为耻,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妇行放佚而无所忌”的消极后果。对于妒妇来说,最为严厉的“七出”之条对其约束力大为削弱,使其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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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宋代妇妒现象的几点认识
畸形的婚姻制度下,为了使妻妾和谐共处于同一屋檐下,男权社会一方面大力批判女性嫉妒,另一方面企图通过“柔顺不妒”的妇德教育,使妇女成为男性理想的“贤妇”。从《洛阳搢绅旧闻记》所载《李少师贤妻》可见宋人理想中不妒之“贤妇”形象:“大富,姬仆且众,与夫别院。李公院姬妾数十人,夫人亦数十人。潜令伺夫院中,知姬妾稍违夫指顾,则召而挞之,择美少者代之。每夫生日,必先畜女童晓音律者,盛饰珠翠绮绣,因捧觞祝寿,并服玩物同献之。或辞以婢妾众多,即复择其常常者,归己院焉,执事稍久,嫁之。”男性理想中的“贤妇”如李少师妻,今人看来其不干涉男性纵欲甚至主动为男性纵欲创造条件无疑是一种人性的异化。与“贤妇”群体相比,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对男性绝对权利与男性多偶制度的质疑唤起了妒妇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妇人只能通过妒的方式挑战男女不平等的性别制度。尽管妒妇表达妒意的方式不同,但其对夫妻专一之爱的执着追求是共同的。同时,一部分妒妇不囿于用妒之行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能“推己及人”,鼓动被礼教“异化”的贤妇奋起抗争。如洪适《壶邮序》云:“近世一二甲族,以妒名家……以钳制其夫为能,施施不自耻。宗党先后一有驯柔,则群起以蚩之,巧计以訹之,日陶月移,薫莸同臭。”罗大经《鹤林玉露》引张无垢话说:“犹妇人妒者,非特妒其夫,又且妒人之夫,其惑甚矣。”妒妇将反抗由个体扩展到群体的行为,说明当时女性的群体意识已有初步的觉醒。
当然,女性意识的真正觉醒是“自觉地将自身命运的改变与整个妇女地位的改善结合起来,从而自觉地与整个社会秩序的改造结合起来”。受时代所限,妒妇尚达不到女性意识真正的觉醒,其初步的觉醒已属难能可贵。不平等的制度逼迫妒妇走上了抗争道路,但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女性合理的欲求却只能通过畸形的方式去争取,其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决定了绝大部分妒妇只能攻击处于更弱势地位的妾、婢,且手段极其血腥暴力,在对妾、婢疯狂的报复中,其自身的心理亦被扭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男权社会赞扬的“贤妇”还是其大力批判的妒妇,本质都是被专制制度异化的人。
两晋直至隋唐时期,妒妇的言说环境非常宽松,“父兄不知罪,天下莫知非”,而宋代士大夫在舆论上对妒妇极尽丑化与批判,将妒归因于“妇人天性”或“貌丑”。李邦献《省心杂言》中说:“妇人悍者必淫,丑者必妒。”同时将妒定义为妇人恶德之首,洪适就认为“闺中之过莫先于此”。在士大夫笔下,绝大多数妒妇要遭受因果报应的严惩,李正臣妻杀孕婢,后得疾,腹中有巨块,痛不可忍,终腹裂而死;以熨斗烙妾面的胡氏“及其疾病,遍身疮痍,兼当三伏中,卧欲展转,肌肤旋粘床席,体血臭秽,骨露方卒”。以上报应系“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同等报复。
与舆论的极尽丑诋不同,在生活中,宋代士大夫却又对妒妇极尽容忍。《明公书判清明集·缘妒起争》条载,黄定妾桂童生子,黄偏爱之,妻余氏妒,搬其父与丈夫相殴。地方官判决黄定将妾改嫁,所生子归黄定夫妇雇乳母抚养。无论男主人在情感上多么偏爱妾,当嫡庶矛盾无法调和时,官员不会处理妒妻,如其判词所说“妇人不贤,世多有之,顾何责于此辈”,而是首先选择牺牲妾之利益。士大夫对前代不妒之贤妃如马皇后等极力推崇,认为“后妃之德,以不妒忌为至”;“不妒忌,是后妃之一节”。但在皇后嫉妒时,却又极力回护。前论仁宗因郭皇后嫉妒欲废之,富弼上书称郭皇后“不闻有过”,仁宗此举系“废无过之后”;哲宗因孟皇后“挟媚道”欲废后,陈次升上书称“士庶惶恐,咸谓后无可废之罪”。出现如此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宋代士大夫没有意识到产生妒妇的根本原因是不平等的婚姻制度,而是在维护不平等制度的基础上,企图通过“尊嫡”来理顺家内妻妾秩序,其“正男女”“正妻妾”的“齐家”措施变相加剧了妻妾之间的不平等,这使其在解决现实中的妇妒问题时往往作茧自缚。不平等的制度使家庭成了女性的角斗场,而正是妻妾悬殊的地位赋予了嫡妻打击妾、婢的底气,士大夫“尊嫡”以止妒无疑是“却行而求前”的行为。正是面对现实的无力感,使他们为妒妇安排了血腥的因果报应结局,这是一种自我安慰,是用虚幻手法制造的简单的道德满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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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版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读原文,李建霞,胡胜:《论宋代的妒妇》,《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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