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书》纸背明代所司细务揭帖 的性质、特点及文本价值
张 琛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引用格式:张琛.《乐书》纸背明代所司细务揭帖的性质、特点及文本价值[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95-102.摘要:公文纸本《乐书》纸背揭帖是最新发现的文书原件,内容集束于明成化九年南京仓场细务,属所司细务揭帖,据钤印不同,可分为朱印揭帖和无印揭帖两种,二者在发文者、流转地、功用、内容上多有差异,在南京仓场日常活动管理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传世典籍中所司细务揭帖经后期删汰加工已失去原有的物质形态,内容零星而分散,多流转于中央衙署机关和省级机构,《乐书》纸背揭帖的发现可弥补其多项不足,它是能够反映基层机构运作的公牍实物,具有专于细务、文式简易、使用灵活、时效性强的特点,可实现明代公文在书式、文体、花押、印章、纸张与制度运作方面研究的新突破。在复原揭帖文式的基础上与唐、宋帖式进行对比,考察其来源可视为书式研究的新创获。
关键词:纸背文献;揭帖;书式;明代
“揭帖”一词最早产生于宋代,初为“揭贴”,南宋以降,史籍中一般写为“揭帖”,其内涵有张贴和行政术语揭帖两种。元承宋制,两种类型的揭帖得以承继,明代是揭帖全面发展期,作为张贴的揭帖渐成匿名揭或私揭,并在传播和制造舆论中完成官民互动,甚至能左右朝野政治;作为行政术语的揭帖已与题本、奏本、表、讲章、书状、文册、制对、露布、译等并为上行文书,承担政务信息的传递功能。同时其范围始延展出阁揭、普通官揭、随本揭、所司细务揭等类型,成为官方理政和政务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清以降,因揭帖多用以题奏副本,保密性差,逐渐以奏折代替,其他类型揭帖的使用也随之减弱,揭帖走向衰落。
基于明代揭帖的特殊地位,其研究成果也在不断推进。以公文揭帖研究为例,20世纪80年代,台湾学者庄练、张哲郎先后对其性质和来源予以确认;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陆学者童昭彦、赵彦昌先后完成了概论性研究,涉及文书性质、功用、演变等方面。赵瑶丹、赵若男、展龙更是突破前人研究的藩篱,开启了公文揭帖专题研究的新内容与新方向,即详细考察阁揭、普通官揭的性质、功能、流转及其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其间,王珏、王征先后公布了清顺治年间揭帖原件和崇祯十年(1637)揭帖原件,为揭帖研究提供新思路。可以说,上述成果实现了公文揭帖由概述性研究向专题性研究的发展,并出现了借助揭帖原件辅以相关问题研究的趋势。顺应这一研究思路,笔者在公文纸本《乐书》纸背文献中发掘到新的揭帖原件,其与学界关注的阁揭、普通官揭明显不同,具有沉于基层、文式简约、追求效率的特点,可推进明代揭帖研究的新发展。
一、《乐书》纸背所司细务揭帖的性质
所司细务揭帖指有关部门将各项事务进行细致登记,并揭帖上呈,以备公用、备案和稽考的一种文书。这一公文形式早在宋代已广泛使用,其机构包括司农寺、枢密院、国子监、兵部、户部、诸路、州县等部门,内容事项涉及朝廷兵马钱粮数目、草料兵器数目、将帅监司郡守选任名单、大军纲运行进情况、州县田亩买卖及价钱数目等。明以降,此类揭帖应用更为广泛,几乎遍及各行事机构与各领域。史籍中多见刑科囚数、兵马钱粮数、禄米支用数、漕粮运送数、卫所军官数、财政报备数等。基于此类文书关注各项细务,流转顺畅,使其成为维系所司公务体系运转的重要纽带,也是当前公文制度研究和历史问题研究的重要资料支撑。
与传世典籍相较,所司细务揭帖原件为公牍实物,保存了其书体、文体、用语、撰拟签署、年款用印、六科登记等内容,在研究公文的书式、文体、花押、印章、纸张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一改传世典籍所司细务记载零星而分散的特点,批量性、集中性的所司细务揭帖原件的出现不仅披露了所司公务运作的细节,且能推进精细化研究的深入。目及所司细务揭帖原件来自《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和《乐书》纸背文献。
就《中国明朝档案总汇》而言,其所辑揭帖共计10件,其中所司细务类揭帖有1件,是“为坤宁宫等宫内陈设扇子数目事揭帖(首缺),崇祯十四年六月”。该揭帖首缺,内阁六科登记、文种、发文责任者信息、事由及部分正文均缺,残存内容主要指向坤宁宫、慈庆宫、慈宁宫、东宫所用各式金扇的数目清单。结束语和行文落款保存完整,其文曰:
上引“右具揭帖”是结束语,可以用来判断文种,此结束语与史籍中常用的“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明显不同;行文落款包括落款日期和朱印两部分,落款日期为崇祯拾肆年陆月日,朱印文字形制为九叠篆,内容为尚寝局司舆司关防。该揭帖属原档影印,文式和细节具有原始性,可为相关研究提供新思考。因其数量过少,仅此1件,且文书残缺,与传世典籍结合研究困难重重,未能引起学界的重视。
就《乐书》纸背文献而言,该书是最新发现的公文纸本古籍,藏于河南省图书馆,存两函,共12册,总计988叶,带有公文内容的纸张计486叶,约占总数的49%。该书正面为元至正七年(1347)福州路儒学刻本、元明递修、明印《乐书》,背面为明成化九年(1473)南京各府卫仓场公文。就公文性质而言,这批文书主要为揭帖、呈文与手本等,以揭帖为多,计493件。既能统计出精确数字,那么判断文书性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据《中国明朝档案总汇》辑录的10件揭帖与传世典籍的记载,可总结出揭帖的特性,即本面书“揭帖”二字表明文种;发文责任者信息+事由+正文组合;结束语为“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或“右具揭帖”;行文落款为年月日,钤印,发文者职衔、姓名等。参考以上特点,《乐书》纸背揭帖文书约有二类:一是完整件为本面书“揭帖”二字;事由为把门办事官某某为某事;结束语有“须至揭帖”之语;落款则为年月日+办事官(把门办事官)+姓名。那么对于残件即或只有本面文种书写,或事由表达相类者,或结束语含“揭帖”二字,或落款格式相同者均可用以判定其公文性质。二是完整件为本面书写南京仓场的具体机构+仓场钤印,其或为南京某某仓,或为南京某某草场;事由为南京某仓场为某事;结束语有“须至揭帖者”之语;行文落款则为年月日+朱印+大使/副使/攒典/经历的联署或独署。那么对于残件,或本面为仓/场+钤印,或事由表达相类者,或结束语含“揭帖”二字,或落款格式相类者,均可用以判定其性质。
确定文书的性质是研究揭帖的第一步,若能对揭帖进行再分类可为公文形态与公务运作的研究提供助力。因文书内容所涉甚广,略显分散,此对揭帖分类无益,可据其在年款用印上的不同判断文书的不同流向。
纵观《乐书》纸背揭帖用印,可分为二种:朱印和无印。朱印揭帖计414件,无印揭帖计79件。二者多有不同:一是在本面与落款处是否有钤印。二是无印揭帖于本面处书“揭帖”二字表明文种,朱印揭帖在本面书南京某仓/场。三是无印揭帖的落款为年月日+办事官+姓名,朱印揭帖的落款一般为年月日+副使+姓名+攒典+姓名。四是无印揭帖中,把门办事官对坐铺军余、把门军余、听事军余、跟官军余等进行单独登记与信息采集;朱印揭帖中,副使、攒典对军斗或草库进行单独登记与信息采集,少数涉及军余的登记信息往往是以官攒、军斗、军余的顺序进行登记,并非对军余进行单独登记。五是无印揭帖中,把门办事官对军余进行患病登记与点闸管理;副使、攒典对军斗或草库进行患病登记或点闸管理。
既然无印揭帖与朱印揭帖差异如此之大,是否可以判定其并非呈报文书呢?其文书流向又是如何呢?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把门办事官”一职说起。把门办事官的出现伴随仓场置门而起,并随之演变,史载:
宣德三年(1428)奏准:“凡设内外卫所仓,每仓置一门,榜曰:‘某卫仓’,三间为一厫,厫置一门,榜曰:‘某卫某字号厫。’凡收支,非纳户及关粮之人,不许入。每季差监察御史、本部属官锦衣卫千百户各一员,往来巡察各仓门,以致仕武官各二员率老幼军丁十名看守仓外,置冷铺以军丁三名巡警,致仕官半年更代。在外仓,都、布、按三司设法关防,巡按御史点视。”
为杜绝非相关人员擅入而影响粮米收支,粮仓与仓厫置门,同时需要掌管门禁者。此时并未出现办事官一职,而以监察御史、锦衣卫千百户巡察在外,以致仕武官率军余看守以内,冷铺巡警在外相协而成。此时的致仕武官已具办事官的雏形,其与监察御史、锦衣卫千百户相类,均由户部委派。宣德八年(1433)诏令中出现办事官一职,其文曰:“(宣德)八年,南京锦衣等卫所草场,令各卫所每处拨军余五名、办事官吏各一员名,专一守门关防出入,都督府及本部各委官一员提督,御史、主事各一员巡视。”也就是说,南京仓场办事官最晚出现于宣德八年,此处办事官已具“专一守门”之任,其由官一员,吏一名来组成,结合上文可推断其来源当为各卫所的致仕武官,即由委派而行此职,非常任。直到景泰三年(1452)时,诏令“革各仓场致仕官守把门禁止,令办事官一员管理”,这一职务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终确立。尽管此时办事官职责分明、员额有定,援引前文观点仍可推断其非常役。《乐书》卷七○第1叶第一纸纸背载为“南京户部委把南京豹韬卫西仓门办事官秦森”,卷一一八第5叶纸背载为“南京户部委把南京兴武卫南仓门办事官李秉”,秦森、李秉各为南京豹韬卫西仓、南京兴武卫南仓的把门办事官,说明把门办事官是由南京户部委任的差遣,并非常役专职官。那么把门办事官与办事官又是什么关系呢?
无印揭帖中,会出现发文责任者为把门办事官,落款为办事官的情况,同名同职,也会有发文责任者为把门办事官,落款为把门办事官的情况,《乐书·目录》第6叶纸背载:
上引《乐书·目录》第6叶纸背文书,发文者为把门办事官李宽,落款为办事官李宽;卷三第5叶纸背文书,发文者为把门办事官汤本和,落款仍为把门办事官汤本和,同名同职,故在南京仓场把门办事官又名办事官。也就是说,办事官是南京户部委任的差遣,非专职官。明白于此,各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是揭帖为何无印?前揭办事官为户部委任的差官,虽在南京仓场着役,并非为仓场的常态管理者,故不能以南京仓场的名义进行公务运作,其文书也不能加盖南京军储仓印、卫仓印、草场印,因其属户部委派,若要加盖印信当为户部印或南京仓场总督印。又因其与南京仓场总督委派的巡仓御史、户部主事来自同一机构,其所用钤印相同,也就成了办事官向巡仓御史或户部主事呈报揭帖无需加盖钤印的原因。
二是无印揭帖的流向?办事官为户部差官决定了其揭帖不会留存于仓场,那么揭帖的性质为呈报揭帖,呈报对象为巡仓御史或户部主事,呈报内容主要为坐铺军余的更替、在役军余名单登记、军余姓名分工、南京直隶县域纳户实进正耗出碎米数等。既然办事官的揭帖未能在南京仓场留存,那么该怎样查考呢?这就需要南京仓场副使、攒典的不时呈报与留存印证,卷九第1叶纸背所载,成化九年八月初二日,守支副使邓、攒典罗记载的把门更替事即为如此,其与无印揭帖中的《目录》第6叶纸背、《目录》第32叶纸背、卷二九第4叶纸背、卷四七第3叶纸背、卷四七第4叶纸背、卷六○第2叶纸背、卷六八第4叶纸背、卷一三二第3叶纸背、卷一三九第7叶纸背、卷一七一第4叶纸背开报内容相类。
二、《乐书》纸背所司细务揭帖的特点
明代揭帖类型多样,阁揭与普通官揭之外,尚有所司细务揭帖。展龙在研究明代揭帖时也注意到此类揭帖,称其为财税收支、刑科囚数官军、守卫等带有清单性质的揭帖。囿于史料过于零星分散,当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1件所司细务揭帖是为中央衙署档案,虽保留了基本的公文格式,但限于中央衙署内流转,未涉及基层。与其相异的《乐书》纸背所司细务揭帖则沉于基层,表现有三:一是文书的发文责任机构主要是南京各仓、草场;二是文书的撰拟者为南京仓场内的吏员;三是文书的涉及对象主要为基层管理服务者。基于此,《乐书》纸背所司细务揭帖的文书格式当有其独特之处。若要分析其特点,首要是解析《乐书》纸背揭帖的文式,再进行对比研究方可。前文以有无钤印将《乐书》纸背揭帖分为朱印揭帖和无印揭帖,朱印揭帖的撰拟主体为南京仓/草场,无印揭帖的撰拟主体为办事官,撰拟者不同,文书格式也呈现出诸多差异,可分叙如下:
其一,撰拟主体为个人的揭帖文式。该揭帖共计79件,较为完整的约28件,按内容来分主要为实进正耗与出碎米揭帖,军余花名单,军余简名单,把门、听事军余更替名单等。可以《目录》第13叶纸背为例,其文移录如下:
按,较为完整的28件无印揭帖中明确抬头者有5件,均以“揭帖”说明文种,叙接发文责任者信息与事由,也就是说上引《目录》第13叶纸背“前缺”为首行,内容为“揭帖”二字,这样文书得以复原,其程式逐次解读为:一是“揭帖”二字俱作一行,标明文种,位置大致在首行的第一字与第三字之间。二是发文责任者信息为南京府军右卫东仓把门办事官宋昇,前揭把门办事官为差遣官,可知发文责任者信息由常驻机构+差遣官称+官员姓名组成。三是事由即“为征收成化八年秋粮事”,在“为”字后直书。四是开报内容为“今将实进正耗并□□碎米数目/合具揭帖”即指出揭帖内容。五是呈报对象为“前赴/巡视仓场监察御史陈处告禀施行”予以直书。六是结束语为“须至揭帖者”。七是开报明细以“计开”二字抬行,后以正米—耗米—碎米的形式逐一列置。八是行文落款为成化九年八月初拾日把门办事官宋昇,即由年月日+官称+姓名组成。结合另外4件实进正耗与出碎米揭帖,可以看出其程式大致相似。军余花名单,军余简名单,把门、听事军余更替名单大抵如此,差异多集中于信息登载的内容不一,基于此,其程式可复原为:
其二,撰拟主体为机构的揭帖文式。该揭帖共计414件,所涉内容极为丰富,限于篇幅难以逐一对比,大略来看,以正文内容多寡划分为繁杂类文书与简约类文书两种。就繁杂类文书而言,其较为完整的公文约有12件,内容主要指向仓场公务运作与人员管理,其程式大致相同,以卷二三第1叶纸背为例,移录如下:
该揭帖大致分为六个部分:一是南京江阴卫仓为首行,撰拟主体为所司。二是南京江阴卫仓处有军储仓朱印。三是事由为“南京江阴卫仓为公务事”,说明发文责任者为所司。四是正文简单列叙事情来龙去脉,以“合具揭帖”结束。若以徐望之《公牍通论》所述依据、引申、归结内部程式结构图可将其视为一图(乙)。五是文书以“前赴/巡视仓场监察御史陈处告禀施行”表明呈报对象为巡仓御史。六是文书以“须至揭帖者”为结束语。七是文尾以年月日所司撰拟官吏姓名分署及钤印为行文落款。其余揭帖大抵如此,差异集中于呈报信息的登记格式。简约类简帖在整体布局方面与之相类,主要差异集中于事由后并非要叙列前事予以归结而是直书正文,基于此,其程式可复原为:
其三,《乐书》纸背揭帖文式的特点。明代政书中未载揭帖文式,传世典籍中的揭帖文式因删汰严重,而无从考究。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可实现这一问题研究的新突破。当前明代揭帖原件主要来自《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共计10件,按照记载原始顺序分别为(1)两广总督李逢节为淮将陈拱留粤管广州南头海防参将等事揭帖,崇祯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2)辽东巡抚丘禾嘉为探报夷情踪迹事揭帖,崇祯四年四月二十五日。(3)户部山东清吏司员外郎刘大猷为开列原任德州游击将军只启第实绩事揭帖,崇祯九年十一月十三日。(4)宣府总兵杨国柱为推选何鸣升等补内丁营守备员缺事揭帖,崇祯十年闰四月初六日。(5)昌宣二镇御马监太监为报张家口开市买马及闭市日期等事揭帖,崇祯十年八月初五日。(6)为坤宁宫等宫内陈设扇子数目事揭帖(首缺),崇祯十四年六月。(7)宣府巡抚江禹绪为团练副总兵葛洪芝屡着军功街边三载请给诰命事揭帖,崇祯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8)职方清吏司主事刘若宜为获得割发夹带夷字可疑男子事揭帖,崇祯十五年闰十一月二十日。(9)兵部侍郎左懋第,太仆寺少卿马绍愉为不可一刻驻沧州事揭帖,弘光元年二月。(10)兵部右侍郎左懋第、太仆寺少卿马绍愉为“乞辨先帝太子真伪”和“请求归期”致摄政王的揭帖,弘光元年二月。此10件揭帖根据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即上呈皇帝御览的随本附件,上呈所司批复的官揭,留存所司的细务清单和对外联络的外交文书,文式各有不同,因流转于中央衙署机构,宏观层面又有诸多相通之处(已有另文探讨),但与《乐书》纸背基层揭帖差异较大,表现在:
一是所司细务揭帖多未在书头标明文种。《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10件中央衙署类揭贴,除却《为坤宁宫等宫内陈设扇子数目事揭帖》首缺外,其余9件揭帖均于首行以“揭帖”二字标明文种。《乐书》纸背揭帖并非如此,除却把门办事官禀呈巡仓御史79件揭帖外,其余414件揭帖首行均以“所司”形式来完成。
二是发文责任者多为所司。《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9件完整揭帖的发文责任者均为某官,同列任职信息与名讳等,《乐书》纸背主体的朱印揭帖的发文责任者为南京仓/场。
三是正文以开报细务为主。《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9件完整件的正文内容一般比较复杂,据徐望之《公牍通论》所述依据、引申、归结内部程式结构图而言,多集中于二图、三图、四图、七图等叠状呈出结构(已有另文探讨)。《乐书》纸背揭帖与之完全不同,主要集中于细务开报,除却少数揭帖存在一图(乙)简单逻辑关系外,其余揭帖直接开报。
三、《乐书》纸背所司细务揭帖的文本价值
《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10件揭帖为原档影印件,《乐书》纸背揭帖则为公文原件,二者均保持了文书的原始性,这是公文文本研究的基础。基于当前揭帖研究尚未涉及这一领域,研究空间较为广阔,若参照黄正建的总结,可以从文书的格式和语言、运行方向和规律、附属要素如署名印章画押,乃至文书的物质形态等各方面进行研究。
以揭帖文书格式为例,因《行移署押体式》《行移往来事例》《洪武礼制》等未载揭帖程式,相关研究也尚未开启。《乐书》纸背的公牍实物保存了其原始形态,可以还原揭帖的文式。若将其与《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10件官揭原件进行对比研究,定能实现这一问题研究的新突破。这些问题前文已有涉及,因篇幅限制,详细论证则见另文,但揭帖文式研究远不止此,还可以为相关问题研究提供资料补充。以所司细务揭帖源头研究为例,唐长孺据《木兰诗》中“昨夜见军帖”一语,追溯了“帖”的本意,并指出“帖”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在南北朝时罕见,而在唐代却普遍行用。唐代的帖类型繁多,由堂帖、府帖、州帖、县帖等,起初在州县、折冲府等地方行政、军政系统中广泛应用,中唐以后,随着使职的出现与方镇的兴起,“使帖”开始普遍行用。更重要的是,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之后,宰相机构也有了自己的公文——堂帖。雷闻在赤木崇敏复原“帖”文格式的基础上对唐代的帖式进行了重新复原,其式如下:
与前文复原的明代揭帖程式相较,仍有较大区别,但并不能否认揭帖文式与唐代“帖式”之间的关系,我们看一下宋代帖式基本就可以找到答案了。该帖式收于《庆元条法事类》中,其文如下:
此类帖式与以南京仓场为撰拟主体的揭帖颇为类似,分述如下:一是首行均为所司。《乐书》纸背揭帖首行为南京仓/场,《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帖式”首行为某司,均指某一机构。二是事由表达基本一致。《乐书》纸背揭帖事由表达为厶厶仓/场为厶厶事,《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帖式”事由表达为某事云云。三是文种信息藏于正文中。《乐书》纸背揭帖为“须至揭帖者”,《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帖式”为“右帖”。当然,此类表述之所以不一样,可能与明代公文发展有关。《明会典·礼部三十四》记载的照会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照会者”;咨呈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咨呈者”;平咨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平咨者”;札付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札付者”;呈状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呈者”;申状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申者”;平关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关者”;牒呈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牒呈者”;平牒式、牒上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牒者”;故牒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故牒者”;下帖式的文种表达为“须至帖者”等,其与“须至揭帖者”的表达颇类。四是开列明细前,列出文书去处。《乐书》纸背揭帖表达为“巡视仓场监察御史厶厶处告禀施行”,《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帖式”表达为“右帖某处云云”。五是行文落款均为日期与具官姓名。《乐书》纸背揭帖表达为成化九年厶厶月厶厶日/大使厶厶/副使厶厶、厶厶/攒典厶厶,《庆元条法事类》所收“帖式”为年月日帖/具官姓书字。可以说,在程式上,明代揭帖多因宋代的“帖”式,也在发展中显现出明代的特色,尤其是在文种表达上,唐、宋、明在“帖式”与“揭帖式”的发展上可谓是一脉相承。
除却程式外,唐代帖文与所司细务揭帖也有颇多相似之处。雷闻总结出唐代帖文有四个特点,其内容与明代揭帖颇类。一是唐代“帖文所处理的多为细务,即日常政务。以县帖为例,其涉及地方公务的方方面面,如追某人赴县应诉、催缴租赋、抽调工匠等。”《乐书》纸背揭帖记载的是南京仓场的细务,包括仓厫、草场的日常护理;粮米的征收、放支、挂欠、运解、过筛、晾晒、入库、看管;仓官、仓吏、仓役的点闸、考核、调任、患病登记,几乎包含了南京仓场日常活动的方方面面。二是唐代帖文“‘体既简易,降给不难’,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既体现在帖文格式的简易,也体现在其运行的便捷”。《乐书》纸背揭帖与《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所辑10件揭帖相较,即具“体既简易,降给不难”的特点,发文责任者、事由、正文、结束语等或有不书,或直书,并无复杂结构关系,程式简便单一。有的揭帖呈报对象或不书写,或不明确职官姓名;正文或直书主题,详列明细;或详述事情来龙去脉,不加胪列等。其呈报对象为巡仓御史,多为备存揭帖,只有少数流转于巡仓御史与南京仓/场间,简便快捷。三是唐代帖文“通常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即要求下属机构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某件事,有些还要求任务当日完成”。《乐书》纸背揭帖具有时效强的特点,一般会在事情发生的当日或隔日予以揭帖呈报,实时禀报。还有“不时呈报”,即在本月中下旬以“月报”形式将仓场内常态运行详情呈报给巡仓御史或户部主事。无论是“时时呈报”还是“不时呈报”均可视为其“时效性”强的反映。四是唐代帖文“也需要印署行下”即“通常钤有发文机构的官印,显示其公文性质”。《乐书》纸背朱印揭帖中,首行发文机构为南京仓/场,其钤印为南京军储仓印;行文落款中,日期处也有钤印。至此,可以判定明代所司细务揭帖当溯至唐代帖文。
四、结语
继阁揭、官揭、匿名揭、私揭专题研究后,《乐书》纸背揭帖的出现,使得所司细务揭帖很快成为学界的关注点。这一揭帖据该面钤印可分为朱印揭帖和无印揭帖两类,其或因发文责任者不同,或因流转留存地不同,或因功用不同,或因内容不同,在南京仓场日常活动管理中均承担着不同的角色。与《中国明朝档案总汇》原档影印的所司细务揭帖不同,《乐书》纸背揭帖具备沉于基层,关注细务,程式简便灵活的特点。因其保存了文书的原始形态,在公文的书式、文体、花押、印章、纸张等方面有着传世典籍无可比拟的优势。物质形态研究之外,《乐书》纸背揭帖文书还可为公文运作研究提供史料支撑,它流转于南京仓/场、南京户部、南京都察院之间,是上下联动的纽带,也是仓务运作的重要支撑。当然,这一联动不是单一的,而是以巡仓御史为中心,与手本、关牒、呈文、申状、告到状一起完成上联下通与数据更新,进而展现明代仓储制度动态运作的场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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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