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变化与调整

文摘   2024-10-14 11:28   河南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变化与调整

万军杰,王文浩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引用格式:万军杰,王文浩.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变化与调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103-108.

摘要:延安初期,深具“妇女主义”倾向的妇女解放实践,在伸张广大妇女权益的同时,深刻改变了传统乡村的社会结构,拖曳旧有的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秩序陷入剧烈震荡之中,致使革命阶级内部出现裂隙。伴随着整风运动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中的“妇女主义”倾向得以根本扭转。此外,基于对严峻的抗战形势和边区财政经济困难的考量,以及组织妇女参加生产活动的多重价值的认知,中国共产党适时调整策略,作别“妇女主义”的狭隘视角,转而探寻在发展生产的框架内实现妇女解放的路径。以“四三决定”颁布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出现了明显转向,为新时代新征程做好妇女工作,促进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弥足珍贵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延安时期;妇女主义;妇女解放;妇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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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延安时期别具特色的“革命场域”下,中国共产党引导和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政权建设和生产活动,并通过倡导自由婚姻和组建新式革命家庭等方式,领导开展妇女运动,广泛争取妇女支持,凝聚起巨大的革命力量。时人感叹:“在中国妇女身上,共产党人获得了几乎是现成的、世界上从未有过的最广大的被剥夺了权力的群众。”194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四三决定”)颁布,力图借助“妇女参加生产”这一中介联通家庭和社会两个端点,于性别协商与经济发展中兼顾多方利益,以期达到妇女解放的最终目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转向。实是着眼于中国农村社会实际,探索出中国妇女运动的新方向。有学者注意到妇女运动的“妇女主义”倾向,但疏于揭示妇女政策转向进度中“妇女主义”的反向推动作用,未能展现较为完整的转向实景。从当时中国的社会现状出发,以“妇女主义”倾向的困境与匡正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发生转向的现实因由,无疑有助于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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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安初期妇女工作中的“妇女主义”倾向

延安时期,中共中央机关由南方闽赣农村迁移至西北地区。1930年代,生活在中国北部冬小麦—小米种植区的妇女,因裹脚等因素难以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其在农业经济中的参与率居于全国底线水平,只有5%;以水稻种植区为主的中央苏区,特别是双季稻种植区,妇女参与率则高达29%。相较而言,西北地区妇女实现经济独立的可能性越发渺茫。而经济独立往往是妇女解放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西北乡村社会的父权制、“男尊女卑”观念和封建遗风愈加根深蒂固,妇女遭受政权、神权、族权和夫权的压迫更为严苛。

保守的社会风气与顽固的封建宗法势力相互交织,不同程度的贫困现象又在西北地区接续上演,正所谓“贫困的索子拉着腿,封建的巨掌按着头”,构成了妇女群体悲惨的生活图景。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情状,中国共产党开展妇女工作之初,便以领导广大妇女实现自身解放为己任。1937年,《妇女工作大纲》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的总目标,即“从争取抗战民主自由中争取男女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平等”,改善妇女的生活处境与状态,反对封建束缚和压迫,提高妇女的地位。然而,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及中央苏区时期激进妇女解放实践的惯性延续等因素,延安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妇女工作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情形,带有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作风,表现出“妇女主义”的倾向。

“妇女主义”主要是将妇女群体孤立起来,强调片面的妇女利益,没有与农民运动整体相适配,或是仅直观地看到妇女眼前的暂时利益,而没有认识到妇女与家庭利益的统一性。在引导妇女争得自身权益的同时,逐渐激化了妇女与家庭的矛盾,特别是加剧了家庭中男女两性和青、老年妇女间的对立。此外,“妇女主义”也表现为过于夸大妇女的主观能动性,不合时宜地动员妇女参加社会公共劳动。诚然,参加社会劳动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前提条件,但“妇女主义”倾向的问题在于忽视了西北地区小农经济与普遍贫困的客观现实。妇女作为家庭成员,本就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动员她们从事脱离家庭的劳动,既没有减轻家务压力,也没能增加经济来源,更难以得到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同,因而对于妇女群体来说算得上是一种“痛苦的负担”。

具体而言,“妇女主义”倾向又有多重现实表征。一是工作目标的设定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断和简单化偏向。1937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关于边区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向各界妇女联合会列出的五条工作任务中,连续使用了四个“一切”,包括团结和动员各界妇女参加“一切抗战动员”“一切国防建设工作”“一切政治的、经济的、肃奸的斗争”和“领导妇女摧毁一切封建束缚”。1940年,《晋察冀边区妇女抗日救国会工作纲领》提出“认真地解决妇女的一切困难”的任务。因欠缺细节规划,均较为笼统和粗疏。二是组织形式方面偏好采用单一的政治性手段。一些官办妇女团体的突出问题是“凭藉政治力量”,而非注重激发妇女的自觉行为,较少从妇女的切身需要出发,强迫她们被动接受组织和培训。这势必引致妇女的反感,并加重她们生活的困难。三是工作方式上未能兼顾妇女群体内部的特殊利益,缺乏统筹妇女与农民共同利益的综合视野。部分根据地提出“开展斗争来保证工作的开展”的口号,把面向公婆和丈夫的“斗争”次数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尺度,“斗争”方式多为开批斗大会、戴高帽游街和判处罚金等,引起农民相当程度的不满,促使妇女运动愈发脱节于整体的群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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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妇女主义”工作倾向引发家庭撕裂与性别对峙

延安初期,弥漫“妇女主义”意识的妇女工作,相对忽略了西北地区的社会现实,甚少顾及传统婚姻家庭与妇女运动的正向关系,过于强调“婚姻自由”和挣脱封建压迫等,以至于出现家庭撕裂与性别对峙问题。

首先,简单盲目的工作方式加剧了青、老年妇女之间的家庭冲突。1940年后,妇救会在解决妇女痛苦时,“有时以片面的妇女观点,孤立地强调争取妇女狭隘利益,致使妇运与农运发生了矛盾,青年媳妇在家庭中出现孤立现象”。当时,受“妇女主义”倾向驱使的妇女工作者,视野多局限于半封建社会家庭制度困囿妇女的束缚之上,对家庭改造缺乏认识,盲目推进“家庭合理分工”,希冀通过集体上课、开荒等活动,帮助青年妇女从家庭禁锢中解脱出来,从而获得新的自由。但现实情况是,在“男外女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下,家务琐事一般由青年妇女承担,而这往往又与集体活动的工作内容无甚关联,即使是组织老年妇女帮助完成,也难以弥补家庭劳动力外流的空缺。结果仍是青年妇女外出活动归来后再处理成堆的家务,无疑加重了青年妇女的实际负担。婆婆与其他家庭成员又忌惮被称为“顽固分子”而扣上“落后”的帽子,不敢对青年妇女外出活动加以拦阻,只能于心里暗藏种种不满,致使家庭内或明或暗的矛盾持续累积。

青年妇女参加生产、学习等集体活动,意味着她们必然与家庭之外的社会发生联系,势必重构女性的社会关系与人际关系。而西北地区保守的社会风气将女性的活动空间限制于家庭之内。因此,对忙于妇救会和妇女工作的青年媳妇,婆婆大都持反感的态度,甚至发出“一个年幼幼的媳妇子,南穿北走,同别家的那些大男小女一起儿聊聊,成个什么样子,真替咱这贞洁的家门丢人哩”的抱怨。青年妇女在外忙碌了一天集体事务后,回到家中不仅难以获得理解和关怀,反而还要遭受家人的冷眼与嘲笑,徒增不少精神压力。

由于长期生活在传统乡村社会,大多数老年妇女备受封建家庭压迫,深为封建习俗熏染,难以像年轻妇女那样快速转变思想,依然外显出因循守旧的行为举止,“把媳妇看成外来人,虐待媳妇”,认为打骂媳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这种打骂又极为粗鲁野蛮,诸如“将女人的衣服脱光,用香来烧,或吊在梁上用麻绳来抽打”,部分农民竟然觉得打死自己的女人是不用偿命的。还有老年妇女感觉“儿子结婚以后,对于母亲的情感有所变动”,从而萌生妒忌情绪,由此滋生的家庭纠纷屡见不鲜。其实如此问题本可以用和平的处理方式,譬如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然而在某些地区,却多采用头戴高帽、游街示众等极具侮辱性的激进手段。虽然表面上压服了这些老年妇女,但并没有提升她们对妇女解放意义的认知和认同,也难以鼓动她们自觉地参与或帮助妇女解放运动,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婆媳妯娌关系的尖锐对立。

其次,无视乡土地域特殊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激化了性别矛盾。一些妇女工作者,尤其是知识分子出身的,既没有区分开农村妇女与城市职业女工、女学生群体间的差异,也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取向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在男权观念根深蒂固的乡村社会,过于强调青年妇女的独立与个性,不合时宜地提倡“婚姻自由”。更有甚者,每当“妻子向妇救会申诉时,不研究具体情况即召开群众大会斗争,处罚金或徒刑,或即鼓励女方离婚”。这种充溢主观主义幻想的幼稚行为,势必与乡村社会男权主导的传统家庭秩序形成对峙和冲突,进而影响到农民阶级内部的团结,波及部分男性党员干部的心理认知,“有些男干部不但自己不去帮助妇女工作,而且阻止自己家属去参加妇女工作”。

性别矛盾最核心之处即是婚姻问题。受到“妇女主义”倾向影响的妇女工作者片面强调“婚姻自由”,甚至将妇女解放的程度归结为是否离婚以及离婚次数。这种视离婚件数为工作业绩,竟至强行拆散已婚家庭的行为,导致边区离婚事件及婚恋问题频发,不仅不利于团结群众,还引发男性农民不小的愤懑情绪。相关资料显示,1942年,晋察冀根据地的平山县共发生353件离婚案,80%的涉案主体是18至25岁的青年男女。从阶层上看,10个月内离婚的182人中,贫农占157人,超过离婚总数的五分之四,且多系女方提出。有妇女将婚姻自由曲解为能够随意离婚,上述平山县的一位妇女,三年之内结婚、离婚即达5次。还有部分童养媳娘家,以新婚姻法令禁绝童养媳为由,挑唆女儿离婚,然后再行倒卖之事,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某些贫农之妇为求得更有保障或更为安逸的生活,加之“婚姻自由”旗号下离婚成本远小于再嫁收益,自然要弃贫穷丈夫而去,引起穷苦农民对婚姻法令的抵触,无形中增添了开展妇女运动的阻力。另外,由于连年灾害和日寇侵略,有女方父母为避免意外发生而早早送女儿至男方家完婚,但一些地方不顾及群众真实意愿和实际困难,不加区分地勒令年龄不符标准的男女青年分离。

一般来讲,妇女将婚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诉诸妇救会等妇女组织,目的多是希望获得适当调解和支持,以助其婚姻渡过难关,从而更好地生活下去。如果动辄对其家人处以罚金或徒刑,也会直接损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妇女利益。比如拘禁其丈夫,就直接削减了她们的家庭劳动力,整个家庭经济收入随之减少。有这样一个故事,讲述了妇女在婚姻问题上的纠结与妥协:劳动模范邱桂香被丈夫家暴后,向妇救会和区长寻求帮助。区长判罚丈夫10个大洋,她意识到家庭无法承受如此大额罚款,便主动选择原谅丈夫,两人的紧张关系得以缓和,最终重归于好。从中反映出“妇女主义”工作方式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家庭共同体之间的张力与冲突。而用戴高帽游街等“损失其人格”的方式处罚犯错丈夫,不仅令妇女感到脸上无光,还会招致家人埋怨,更易使她们陷入孤立之境。

财产继承问题也是激化性别对峙的重要诱因。在农民思想觉悟还未提高和生活条件尚欠改善的前提下,深具“妇女主义”思维的妇女工作者,在处理妇女“财产继承权”上的方式方法过于机械。有些贫穷家庭兄弟姐妹的感情因财产继承产生不小的隔阂与嫌隙,甚而引发仇怨。冀中地区曾出现过因强制执行“财产继承权”而溺死女婴的事件。西北乡村社会妇女并无继承财产的习惯和要求,长期沿袭之旧习已然演化为传统风俗,使得妇女已自认为不继承财产是理所当然的。对于某些穷苦人家,妇女若参与财产继承,其兄弟生活就更难上加难,乡亲邻里也会激烈反对,自己情面亦是过意不去,最后导致继承的房屋不能居住、土地不能耕种的困难局面。不但让家庭成员间关系恶化,还造成有限资源的无谓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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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风运动与经济困局是妇女政策调整的现实动因

在抗日战争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具有浓厚的战时性色彩。由“妇女主义”倾向导致的家庭矛盾与性别对峙,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众的积极性,危害了革命阶级内部的团结稳定。而边区财政经济遭遇的严重困局,又向男子出征后留守家庭的广大妇女提出参加经济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在这个时候,中国共产党为统一思想,积蓄力量,应对危机,进行整风运动,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并开展大生产运动加强经济建设。于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领导妇女解放运动的认识与侧重有了显著的变化与调整。

其一,整风运动促成妇女工作中的“妇女主义”倾向得以适时纠正。为了解决“一个从实际出发”的问题,肃清党内存在的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等“左”与右的思想,中国共产党发起了整风运动,妇女政策因之调整。1941年8月,《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要求各级机关及政府部门设置调查研究机构,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门类调查分析,为最终做出正确的形势判断提供必要依据。9月,中央妇委书记蔡畅旋即采用“解剖麻雀”的办法,组织调研团队到延安农村,对妇女工作与妇女实际生活状况展开全面细致的调查。

1941年10月,中央妇委委员区梦觉批评带有“妇女主义”倾向的妇女工作者,将妇女运动孤立于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运动之外,“不耐心点滴工作”,没有意识到广大妇女备受压迫的社会和经济根源,简单地把妇女所承受的痛苦归咎于男性的逼迫,认为只要激发妇女群体的觉悟,引领她们向男权作斗争,所有关于妇女的问题即可迎刃而解,把“斗争作为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究其缘由,在于这些妇女工作者秉持主观主义、形式主义的思想方法,以“解放者”的姿态从主观愿望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及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12月,蔡畅带领妇委干部调查团,深入绥德专区、延安县等多地乡村,进行了为期6个多月的调研,考察了既往妇女政策及实施效果,形成《沙滩萍调查》和《沙滩萍第二乡第二行政村调查》等报告。

1942年,中央妇委发出《令各级进行调查研究工作》指示,通告各根据地妇委按照调查提纲,组建妇女生活调查团,进行带有普遍性的调查研究。日渐兴起的调查研究之风,帮助妇女工作者跳脱出教条主义的窠臼,获取了重要的一手资料,了解到真实的妇女生活情状及迫切需求。整风运动促使妇女工作者改变了过往“妇女主义”倾向的工作方式,较为彻底地清算了妇女工作中存在的主观主义作风,逐渐认识到“抓住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这个中心环节”在促进经济建设、支援抗日战争和提高妇女地位等方面的价值,并对推进家庭改造和建设“和睦家庭”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

1943年初,以蔡畅为首的中央妇委在综合考量调研结果的基础上,代中央执笔起草了“四三决定”初稿,经毛泽东审阅修改后颁布施行。“四三决定”分析了以往妇女工作停滞不前、收效甚微的原因,指出一条与家庭改造、发展生产相结合的妇女解放道路,将妇女解放从“婚姻自由”的逼仄空间中解脱出来。当年“三八”节,蔡畅阐释了“四三决定”的重要精神,批判了“妇女主义”的观点,呼吁妇女党员和干部学习农村经济知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加生产活动。在推动根据地经济发展与切实提高广大妇女经济地位的双向互动中,培养妇女群体反抗封建束缚的自主意识,接续提升她们的政治能力、文化水平与生活待遇,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政策出现了明显的转向。

其二,财政经济困难与大生产运动促使“妇女主义”影响日渐淡化。除了日伪“治安强化”运动和接连不断的扫荡破坏对边区经济造成冲击外,国民党始终是边区经济发展的掣肘。延安初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财政并没有完全自给,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外部援助,包括国民政府发放的经费和海外华侨、爱国进步人士的捐款。1939年,外援在边区财政收入中占比达85.79%,而国民政府划拨的经费占到外援总额的88.27%。其时边区政府财政对以国民政府拨款为主的外援依赖性较强,极易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而陷入窘困之境。

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制定了“溶共、防共、限共”的反动方针,随后又陆续颁布《防制异党活动办法》《陕甘两省防止异党活动联络办法》等政令,掀起第一次反共高潮,针对陕甘宁边区不断制造摩擦,不择手段钳制边区经济发展。一是故意拖延兑现或克扣理应派发给八路军的粮饷和经费。至1940年末,国民党直接撕毁协定,完全停发各项费用。二是使用掠夺土地、牲口等伎俩破坏春耕秋收和边区经济建设活动。1940年半年间,国民党军抢掠鄜县牛武区两个村庄53户居民粮食9,000多斤、蔬菜10,000多斤,劫走一大批农具。三是不断增派兵力对边区实行军事包围。构筑封锁线和侦察网,实行严密的经济封锁和卑鄙的经济破坏,隔绝边区与外界的商品流通,妄图“不让一粒粮、一尺布进入边区”。同时,断绝邮汇,阻截其他外援进入边区的渠道。另组织黑市,专门进行边币与法币的非法兑换,肆扰边区的金融与财政。

国民党的经济围困致使边区财政面临极大的困难,军民干部几乎到了无衣可穿、无油可食、蔬菜极度匮乏、鞋袜无以为继的地步,而边区的经济负担仍在持续上升,在国统区遭受迫害而寻求政治避难的各界人士、包括青年学生在内的进步知识分子等陆续前来,以及各根据地返回中央学习的干部,还有从前线抽调应对国民党军事包围卫戍延安的部队,使得边区脱产的“公家人”从1937年14,000余人,猛增到1939年近50,000人,1941年时,又上升至73,117人。与脱产人数大幅增长相对应的,便是粮食征募数额的水涨船高。1937年,边区政府仅征募公粮13,859石;到1941年,征募公粮数额已跃升至201,617石。对于边区民众来说,这无疑带来了极为沉重的负担。大致同一时期,严重的自然灾害与瘟疫连续侵扰边区,使局势雪上加霜。1940年,边区11个县遭旱灾,16个县受水灾,多县有冰雹、大风灾害等,共损失田禾202,922亩,受灾人口高达537,244人;1942年,水灾、瘟疫等又席卷边区10余县,灾民达352,922人。

边区财政极度的脆弱性又令其难以自主纾解困局。1941年,边区财政的亏空飙升至567万余元,基本无力购买足够的粮食赈济灾民和维持自身运转。进行大生产运动,自然成为中国共产党和边区军民走出困境的最佳出路。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发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呼吁开展大生产运动。随着战争的延续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牺牲,使本应作为主要劳动力的大量男性上了前线,不得不缺席后方的生产建设事业。为了完成紧迫且繁重的经济生产任务,约占人口半数的妇女被询唤出来,她们作为经济生产者的潜在价值逐渐得以发掘。1941年,晋冀豫区党委《关于妇女工作的指示》提出发动“妇女在各方面特别是在经济生产方面表现力量”的要求,妇女工作中的“妇女主义”倾向渐渐为发展生产的迫切需求排挤并取代。

事实上,自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许多游击区和根据地内的广大妇女就已经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者”,广泛承担起各类生产任务。城市里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群体中,妇女比例已经占到80%。“四三决定”进一步阐明了妇女参与生产对于根据地经济建设、提高生活水平和挣脱封建压迫的辩证关系,指出“广大妇女的努力生产,与壮丁上前线同样是战斗的光荣的任务”,并将“农村妇女生产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妇女工作的重要依据,凸显了妇女参加生产的社会价值与革命意义。全面组织妇女投身生产建设,既是在民族解放的框架内为纾解边区资源紧张和财政经济困顿提供赢得战争胜利的物质基础,进而追求妇女解放的应然之举,也是广大妇女走出家庭进入社会性的经济生产活动中,获取能够支撑自身追求自由和平等的经济地位,从而实现真正解放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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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以家庭为基本单元构成的,妇女的利益很难与夫、子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割裂开来。延安初期,浸润“妇女主义”思想的妇女工作者,将妇女从家庭中主观地孤立出来,没有意识到妇女利益与农民利益的根本一致性,过分夸大妇女的主观能动作用,在农民思想觉悟尚未得到提高之前制定不切实际的目标任务,把妇女运动局限于家庭内、两性间有关婚姻、财产及家务等方面的斗争,引发妇女解放与农民运动的对立,压缩了妇女解放运动的主体力量。

整风运动有效遏制了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等错误思潮在党内的蔓延,激化家庭矛盾和性别对峙的“妇女主义”倾向得以纠正,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成为妇女工作的准则。再者,外援阻断与频繁来袭的自然灾害,以及不断上升的人口负担和敌对势力的围堵封锁,使本就脆弱的边区经济愈发艰难。出于纾困解难的目的,大生产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而连年抗战导致边区男性被大量征召,大生产运动一开始即面临男性劳动力短缺的困局。这一情形使得广大妇女的生产价值日益凸显而备受重视,“妇女主义”在妇女工作中的影响随之式微并日益淡化。“四三决定”后的多项妇女政策,正是多种因素的相互叠加影响而颁布推行的。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调整,实乃从中国妇女运动的现状出发,在民族解放和阶级解放框架内探索出的一条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妇女解放之先决条件的原理,又契合广大妇女利益、兼顾多方诉求,切合中国实际的妇女解放之“延安道路”。转观当下,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日趋复杂,妇女问题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突出表现为妇女工作与家庭难以平衡,女性承受的来自家庭、事业及社会等的压力愈来愈大。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处理妇女家庭问题的有效举措,为解决好新时代妇女运动中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特别是通过鼓励“妇女参加生产”,促成发展生产、改造家庭和解放妇女协同共进的实践探索,对于在家庭、社会的同频共振中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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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版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读原文万军杰,王文浩:《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妇女政策的变化与调整》,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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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肖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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