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隽永原理
许耀桐
(福建师范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引用格式:许耀桐.国家治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隽永原理[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18-25.
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发的关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隽永原理,构成了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元素。这些原理涉含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本质的揭示——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治理,国家治理乃是执政者掌握运用的一种工具;对国家治理原则的确认——必须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靠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治理国家;对国家治理领域和范围的界划——国家治理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同时,包含纵向与横向分权、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治理;对国家治理能力与效率以及发展趋势的评析——资产阶级暴露了他们无能力治理社会化大生产的国家,无产阶级已充分具备了国家治理的能力,能够卓有成效地、高效率地治理国家,人类的未来将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治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国家治理基本原理,植根于建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四大理论,二者有着密切的内在关系,呈现出“理论与原理”相互依存、彼此呼应的结构样态。
关键词:国家治理;马克思;恩格斯;原理;阐释
许耀桐教授简介
许耀桐,福建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1-1992年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政府系作高级访问学者。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政治学理论和方法等研究。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大项目6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1项,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特征》《马克思主义干部学说与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论纲》等著作、教材与译著20余部;发表论文及文章5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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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致力于无产阶级解放事业的奋斗中,针对国家治理问题以及怎样进行国家治理作出了丰富的论述与深刻的分析,创立了系统、完整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在这一理论体系中,蕴涵了由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关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隽永原理。这些原理构成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是领会、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基本元素。鉴于学界尚未完全展开此项研究工作,本文提炼概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作出原创性、经典式论述的十五项原理,这些原理涉含了关于国家治理的本质、原则、范围、能力与效率以及发展趋势等主要方面,并对这些原理进行概要性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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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本质的揭示
国家治理,顾名思义,是国家的执政者和公职人员以国家机构为轴心,运用国家的法律、政策等施政手段,对公共事务进行安排处置。通俗地说,国家治理就是治国理政。早在1835年,在中学毕业的拉丁语考试中,马克思才思敏捷、激情飞扬地撰写了《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应不应当算是罗马国家较幸福的时代?》的作文,就开始从政治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国家治理,作出了精彩的论述,文中指出:“国家看来治理得不错。”马克思的这个评述,是针对罗马帝国的开国皇帝屋大维·奥古斯都而言的,他提出,要是说奥古斯都把国家治理得不错,有三个基本依据:一是执政者愿为人民造福,并且能拔擢最杰出的人才担任国家公职;二是能消弭派别纷争、同心同德,使国家的各种技艺和科学繁荣昌盛;三是执政者大权在握而不为所欲为,一心只想拯救国家。马克思的这个评价,虽然注重于元首个人的道德素质,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唯心主义的印记,但它强调了要以“各种技艺和科学繁荣昌盛”作为客观的评判标准,具有唯物主义因素的萌芽。概言之,此时的马克思还只是停留在观察国家治理的表层现象,尚未涉及和深入到国家治理的内在本质。
真正对国家治理的本质进行探讨,是马克思在大学毕业后进入社会生活实践的领域。他将关注的目光投放在底层人民群众身上,实现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确立了无产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宏大目标。马克思在为《莱茵报》撰写文章期间,开始触及国家治理的本质问题。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以及在1848年欧洲革命和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中,对国家治理的本质有了更深入的论述。
——“在官僚界内部,……存在着把行政当局和它的治理对象对立起来的现象。”这是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作于1843年)中,对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实行反动治理的深刻揭露。马克思指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治理,使统治者与被统治的人民始终处于对立状态。
马克思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谴责了普鲁士国家官僚统治集团毫不关心人民生活。《莱茵报》曾在1842年12月12日和14日的第346和348号上,发表了该报记者科布伦茨报道摩泽尔河沿岸地区居民困苦艰难境遇的两篇文章,却遭到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歪曲事实、诽谤政府”的无理责难,认为贫困问题是自然灾害和葡萄种植者与葡萄酒酿造者自己经营不善造成的,而非政府治理的责任。马克思为之奋起辩护,他尖锐地指出,行政官僚们“只会在他治理的范围之外去寻找贫困的原因”,然而,贫困的根源恰恰就在于行政官僚政府治理体制本身。马克思列举了政府官僚制治理的种种恶劣表现,但行政当局认为贫困的原因不在政府治理方面,把责任推给自然界和市民私人,从而造成了与人民群众的尖锐矛盾和势不两立。
——“治理是为国家而存在,而不是国家为治理而存在。”这是马克思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对治理与国家内在关系的深刻揭示。马克思指出,治理是为国家而生存,怎样治理和治理得如何,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的。
自从国家产生之后,世界上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治理,国家治理乃是执政者掌握运用的一种工具。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国家的实质在于官僚等级制度,作为这种法律制度下的治理,“把公民分为两类(作为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和作为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所谓治人者的积极的、觉悟的公民,就是地主阶级、大商人等,而治于人者的消极的、不觉悟的公民则是广大的种植葡萄的农民和人民大众。政府依靠地主阶级、大商人这样的“公民”进行治理,显然,普鲁士的国家治理反映和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的利益,而绝不可能反映和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普鲁士的国家治理完全是为有产阶级和统治阶级服务的,并且它劝告“居民把自己的生活安排得完全适合目前的治理形式,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可以勉强度日的”。在这样的国家治理之下,想指望对国家进行改革从而改变人民的生活状况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行政当局不能设法改革治理的方法,而只能设法改革治理的对象。……国家什么也改变不了,一切改变都必须由受治理者自己来做”。这是由普鲁士国家的反动性质决定的。
——“资产阶级共和党人以二月革命的名义夺取了国家政权,……向资产阶级中的大批保皇派和地主阶级证明,他们尽可以放心地让资产阶级‘共和党人’去操治理国家之心,得治理国家之利。”这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对国家治理与政党关系的深刻揭示。马克思指出,在现代国家,资本家和地主等剥削阶级完全不必自己出面来统治国家,而是委托资产阶级政党进行执政、代表他们的利益进行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问题与政党有着密切的关联。自工业革命以来,现代政党开始形成并登上政治舞台,掌握了国家政权,国家治理实际上是由执政党来执行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资产阶级政党并确立和实行两党制的国家,辉格党和托利党以政变的方式共同发动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由此两党开始了轮流执政,所以恩格斯说:“统治阶级,不论是中间等级还是贵族,辉格党还是托利党,治理国家已经很久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还以法国的各政党为例指出,法国爆发的1848年二月革命,是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资产阶级共和党人推翻了封建专制的七月王朝,建立起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由此全面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资产阶级共和党同样代表了大中小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为所有的有产阶级执政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党派政治立场的分析说明了,任何一个政党都是一定阶级的组织,政党的产生是该阶级成熟的表现,政党也集中代表和反映了该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现代国家,资产阶级和所有一切的有产阶级完全不必自己亲自出马治理国家,而可以让他们的政党去掌握国家政权,替他们操心,去治理国家,并使他们得到自己的利益。所以,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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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原则的确认
关于国家治理的原则问题,马克思早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就已经指明了。马克思揭露道,普鲁士的国家治理竟然把公民分为“积极的、觉悟的”“治人者”和“消极的、不觉悟的”“治于人者”,并由此确立了“国家中觉悟的、积极的生活应体现于管理机关这一原则”。这是马克思运用阶级分析的观点,对国家治理进行的深刻解剖,“治人者”指的是资产家、地主等少数剥削阶级分子,“治于人者”指的是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普鲁士国家治理的实质是地主、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阶级的治理,而这是必须体现于普鲁士国家机关中的根本原则。此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揭露了资产阶级国家统治人民的治理原则,而且,他们还站在人民的立场上,阐述了应该真正确认的国家治理基本原则。
——“民选的国家执行机构,要靠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治理国家。”这是马克思在1858年10月至12月为《纽约每日论坛报》撰写的关于普鲁士状况的一组文章中,对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要为人民所用的深刻阐述。在这组文章中,马克思以极为严厉的笔调,抨击了普鲁士霍亨索伦王朝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以及反动的普鲁士宪法,称它是“专制独裁的法律”。而温和的、怯懦的普鲁士资产阶级则采取逢迎的态度,在只有纳税人才有投票权的选举中,“最热中于追求的目标”就是获得内阁中大臣的职位,卑鄙地践踏了人民主权学说。
近代以来,关于国家主权问题,新生的资产阶级否定了主权在君、肯定了主权在民,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就是人民主权,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而且,主权不可转让、不可代表,主权要由人民直接运用,由此,卢梭主张人民直接参政、通过直接民主制实现人民对公共事务的直接治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赞同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恩格斯说,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只能表现为资产级的民主共和国”,它在名义上虽然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的却是有财产的资产阶级,没有也不可能代表无产阶级。而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人民主权学说,才是主张真正的“人民的国家制度”,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因而从根本上实现了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变革与超越。此外,卢梭主张的直接民主制,来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它只适合于小国寡民,而在地域广阔的国家,显然无法实行直接民主制,只能通过人民选举代表,实行代议制即间接民主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否定间接民主制,他们主张可以通过代议制选举负责任的人民公仆,实现人民对国家的民主治理,这也是对卢梭只认同直接民主制的纠偏。
——“工人只要有愿望,……就不能违反他们的意志来治理。”这是恩格斯在《1893年五一节致德国工人》一文中对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按照工人阶级的意志治理国家的坚定理念。1892年夏季,英国举行议会选举,对于此次的选举运动,英国工人和社会主义组织运作得很成功,他们提出相当多的候选人,于是,即使是在当时选举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下,工人们在同两个老党——自由党与保守党(其前身为辉格党和托利党)的斗争中,仍然把自己的三名候选人选进了议会,工人的选票在大多数的选区里也都能够左右选举的结果。由此,恩格斯对该年的选举作出了乐观的评论,他高兴地预测,工人将在未来的选举中赢得政权,那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治理国家了。
在夺取国家政权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向来认为,工人阶级既可以走暴力革命的道路,以武装斗争的方式夺取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也可以尝试通过和平过渡的道路,以选举的手段取得政权、掌握政权。他们提出要走暴力与和平的两条道路,主张做好两手准备,以革命的两手对付反革命的两手。早在1852年,马克思在谈及英国宪章派对普选权的要求时就曾指出:“普选权就等于英国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实行普选权的必然结果就是工人阶级的政治统治。”因此在英国,普选权的实行成为一项重大的社会主义措施。到了19世纪70、80年代,已经完成了工业革命的英国、法国,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德国也基本上实现了工业革命,开始迈入现代化工业国之列。晚年的恩格斯清楚地看到,工人阶级在不放弃暴力革命的前提下,应该转向主要采取和平斗争的手段。恩格斯告诉人们:“工人参加各邦议会、市镇委员会以及工商业仲裁法庭的选举,他们同资产阶级争夺每一个职位,只要在确定该职位的人选时有足够的工人票数参加表决。结果弄得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恩格斯认为,不光是德国一个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必须充分利用普选权。而当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就一定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执政、治理国家。
——“由全民选出的执政者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事务。”这是马克思等人在1847年11月29日签署的《布鲁塞尔民主协会告瑞士人民书》中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它阐明了必须实行国家的民主治理的深刻思想,坚决主张通过民主选举,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人民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
19世纪初拿破仑帝国覆灭后,欧洲各战胜国在1814-1815年召开维也纳会议,瑞士再次成为一个联邦国家,各州再次享有高度的自治,并成为永久的中立国。瑞士是一个长期有着自由民主历史传统的国家,不过到了19世纪40年代,保守派和进步派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要求从联邦中分离出去而独立,七个天主教州组成了“独立联盟”,这导致了1847年新教州的自由激进运动控制了国会,国会下令解散独立联盟。在独立联盟拒绝解散时,国民军队在新教州与天主教州之间发生短暂内战,称为“独立联盟战争”。独立联盟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被打败,有百余人死亡。经过这么一场流血极少的战争后,自由主义的进步派获胜,独立联盟于1847年11月被瑞士联邦解散。然而,欧洲的法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等保守主义政权都对自由主义者的胜利表示不满,他们担心瑞士模式可能向外输出民主共和的思想,因而警告瑞士联邦不得修订新宪法,企图阻止瑞士成为民主国家。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马克思寄希望于瑞士人民:“被封建篡夺者从欧洲所有其他部分彻底赶走了的自由,你们保存了将近六百年,你们瑞士人,我们的兄弟,在各国人民准备要求与你们分享自由这个关键性时刻,你们应该为我们,为你们自己最后一次保卫这笔宝贵的遗产。”幸运的是,随后发生的1848年欧洲革命,让这些国家的保守派自顾不暇、无法进行强力干预,瑞士随即颁布了《1848年联邦宪法》,完全变成了一个联邦制国家,进行自由民主的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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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领域与范围的界划
国家治理不仅与国家本质、国家政体形式紧密联系,而且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两种。无论是采取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形式还是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形式,其本质都是如何治理国家的问题。
马克思在1842年5月17日撰写的《集权问题》文章中,就论及了国家治理与国家结构形式关系问题。在文中,马克思使用了regieren,这个词有“统治”“管理”“统管”之意,也有“治理”的含义,在这里把regieren理解为“治理”应该更恰当些。马克思指出:“‘国家权力应当从一个点出发呢’,也就是说,一个点应当统管(亦译为治理——作者注)一切呢,还是每个省等等应当自己管理(亦译为治理——作者注)自己,而中央政府只是对外才应当作为‘对外’的整体的权力出现呢,——集权的问题,决不能这样加以表述。”这表明,马克思认为,国家治理与采取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分不开,国家治理存在着是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治理、还是实行地方分权式的治理的不同方式选择的问题。这里,马克思在谈到的国家治理中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时,实际上涉及了国家治理所涵盖的领域与范围的问题。国家治理究竟要包括哪些领域、范围呢?马克思和恩格斯此后在诸多著述中,作出了相关论述并形成了重要原理。
——“对国家进行统治(亦译为治理——作者注)、审判、管理、征税、训练、教育的领域,国家进行其全部活动的领域,就是县、乡镇、地方政府、省政府、军事部门。”这是马克思1842年12月间写的《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中对国家治理领域做出的界划。它阐明了国家治理既应包含横向的政府各部门所实施的治理,又应包含纵向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所实施的治理。
1842年12月1日和2日,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和336号刊登了《论普鲁士的等级委员会的组成》一文。马克思针对这篇文章的观点撰文,对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第一次论述了Staat regiert(国家治理)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县、乡镇、地方政府、省政府可划分为国家治理的四个行政层级。由此可见,马克思在批判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的同时,也揭示了国家治理的领域和范围。马克思认为,它既要包括中央政府各个机构及其活动,也要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活动。
——“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也就是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分的和无法持续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会越出本身,而且作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对国家治理采取政策治国方略所作出的系统性阐述,他们认为,经过无产阶级革命后,新生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国家治理政策。为此,《宣言》制定了十大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
分析《宣言》的十大政策措施不难看出,它们全是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治上层建筑采取的系统的治国理政方略,涵盖了广泛的治理范围。其中第一至第四条,涉及最重要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方面的经济基础改造问题;第五条,涉及经济方面的金融银行信贷工作问题;第六至第七条,涉及工农业、交通运输业的生产组织和计划问题;第八至第九条,涉及人们普遍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改造问题;第十条,涉及教育、文化工作的开展和发展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宣言》论述的国家治理思想,在随后不久爆发的欧洲革命中得到了传承延续。1848年3月21日—29日,马克思和恩格斯撰写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提出了共产党经过发动革命、建立了人民政权后要实施的17条治理措施。其中的第二条要实行普选,第三条要实行发给人民代表薪金、支持工人参加国家的政治治理,第四条要武装全体人民、组建新型人民军队,第十二条要实行所有官员的收入平等制,取消高薪制等等,比起《宣言》制定的10条措施,《要求》的17条措施关于普选、人民代表、军队和官员的有关规定,极大地补充和丰富了《宣言》的思想。概言之,《宣言》和《要求》论述的国家所要进行的治理活动范围,广泛地涵盖了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
——“工业和商业,即中间阶级的事业,应该在强有力的政府治理下像温室中的花卉一样繁荣。”这是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作于1851—1852年)中作出的阐述,它阐明了扩展工业生产和活跃商业贸易等构成政府治理的重点,国家治理理应推进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发展,使经济领域呈现繁荣昌盛的景象,但波拿巴政府却根本做不到。
马克思分析道,路易·波拿巴曾在1850年11月送给国民议会的总统咨文中信誓旦旦地表示:“我是人民选出的,我的权力完全是人民赋予的,我将永远服从人民的合法表示的意志。……我首先注意的问题不是弄清楚谁将在1852年治理法国,而是要运用我所能支配的时间使这个过渡时期不发生风波和乱子。”波拿巴说得这么好听,似乎让人相信他真能使政府治理致力于经济发展、国家强盛。但是,本来应该出现的繁荣景象并没有出现。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公然发动了政变,废除共和、恢复帝制。波拿巴称帝后,他所建立的第二帝国豢养了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日益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在国家付出了高昂的财政成本后,换来的却是治理无方、效率低下、社会失序。对此,马克思愤怒地指出,波拿巴依靠的是流氓无产阶级的阶级基础,他替流氓无产者偿还债务以换取其忠心,用蒜腊肠、香槟酒和雪茄烟来收买士兵,并用赤裸裸的利益和金钱交换使将军们维持其统治,使国家治理完全背离了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地方自治即‘自己来治理自己的地方’。”这是恩格斯在《英国的选举》(作于1874年)中谈及爱尔兰争取独立运动、谋求自治权时针对自治问题作出的阐述,是对自治这一概念进行的科学界定。恩格斯明确地指出,自治就是自我治理,属于国家治理范畴。
历史上的爱尔兰屡遭英国蚕食,逐步丧失了领土和主权。1801年,爱尔兰王国被迫和大不列颠王国统一,并入了英国。此后,爱尔兰不断爆发独立运动。芬尼亚社组织从19世纪50年代末起在侨居美国的爱尔兰人中诞生,这之后在爱尔兰本地出现,它为爱尔兰的独立和建立爱尔兰共和国进行了英勇的斗争。但是,由于芬尼亚社采取密谋策略以及犯有宗派主义的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错误,这使得他们的斗争屡遭失败。1867年芬尼亚社社员发动起义的斗争失利后,英国政府便把成百个爱尔兰人投入监狱,并对被捕者加以残酷的虐待,对他们施用毒刑并活活将其饿死。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对芬尼亚社提出了批评和帮助,但他们还是对这个革命运动给予很高的评价,并竭力使这个组织社走上进行群众性发动并与英国工人运动采取共同行动的道路,在不具备暴力革命条件的情况下,鼓励他们采取和平的手段,争取在自我治理的旗帜下开展合法运动。
关于自治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支持爱尔兰的自治,而且高度评价了巴黎公社实践的地方自治。对于巴黎公社实行的地方自治,马克思曾摘录了公社发表的宣言:“巴黎要求的是什么呢?要求承认并巩固共和国,要求在法国所有的村镇实行公社的完全自治”,并对此作出了充分的肯定。马克思指出:“公社的存在本身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以及次一级的各中心城市确立起来,那么,在外省,旧的集权政府就也得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政府”。他甚至乐观地说:“如果公社治理下的巴黎同外省自由交往起来,那么不出三个月就会引起一场农民大起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认为,地方自治并不排斥中央的统一治理,而中央的统一治理也离不开地方自治。地方的自我治理,是形成整个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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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治理能力与效率的评析
马克思在早年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抨击普鲁士政府的官僚治理时,就已经揭露了封建君主制的国家机构和政府官员的渎职无能与办事的低效率乃至于无效,怒斥他们只会把改变人民贫困生活状况的责任推给人民,由人民自己来承受。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当时在德国,无产阶级还居于少数,而且也还没有成熟,至于小资产阶级和农民,则是软弱无力的、目光短浅狭隘,因此,他们都还“不能治理一个大的国家”。而只有资产阶级在德国的工业革命中逐步发展,处于兴起上升和日渐强大的阶段,他们能够充当国家治理的角色。但是,资产阶级也将很快暴露出他们没有能力治理社会化大生产的国家,无产阶级必须展开同资产阶级斗争的社会主义革命,只有无产阶级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治理者。
——“不大大扩大选民的范围就再不能治理英国了。”这是恩格斯在1853年4月12日致约·魏德迈的信中作出的关于英国国家治理问题的分析。英国从1846年到1855年,先后经历了三个内阁,即执政的以约·罗素为首的辉格党内阁、以爱·德比为首的托利党内阁以及阿伯丁联合内阁(是由辉格党的寡头政治家、皮尔派、激进派和爱尔兰议员团的某些代表组成),这三个内阁的执政政绩都不好。尤其1852年刚开始执政的第三个内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就出尽了丑。因此,恩格斯说,这些旧政党“极端无能”,它们已没有能力,根本不可能治理英国了。
虽然英国实行民主制和普选权,英国的内阁由选举产生,这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成果,但是英国资产阶级仅仅依靠普选权,而且是极为有限的普选权,使资产阶级的统治陷入了治理危机,已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而马克思和恩格斯抨击英国的普选权,则恰恰是认为英国实行的民主制并不彻底。从当时英国实行的普选制看,真正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数极为有限,工人阶级还没有获得选举权利。因此,恩格斯说要扩大选民的范围,就是让广大工人阶级享有民主的权利参加选举,由工人阶级来治理国家。
——“资产阶级不希望继续战争,但是战争现在又不可能结束;资产阶级为了和平而不惜牺牲一切,从而证明它没有能力治理英国。如果事件迫使贵族阶级连同它的各种派别离开政权,同时也不让资产阶级掌握政权,那就只剩下两个阶级能执掌政权:小资产阶级即小商人阶级和工人阶级。前者在每一次需要它把言论变成行动时,都暴露出缺乏毅力和果断精神;后者则在作为一个阶级开始行动时,常常因表现出过多的毅力和果断精神而受到指责。”这是马克思在《法国和英国的最近前途》(作于1855年)中,再次对英国的资产阶级作出了已没有治理国家的能力的评论,同时,马克思肯定了只有无产阶级才有资格和能力来治理国家。
1853年至1856年在欧洲爆发的克里米亚战争(亦称克里木战争),是俄国与法国、英国争夺近东霸权的战争。这场重大事件在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集团内根本不受欢迎。法国资产阶级对于波拿巴政府要充当“社会救主”,采取了坚决反对的立场。而在英国,资产阶级内部也有着明显的分歧,这个阶级的大部分人主要恐惧于俄国的势力扩张将影响到英国的利益,他们终究不允许别的国家在离英国本土或它的领地很近、让它感到不自在的地方轻易地得手,因此需要进行这场战争。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结论,资产阶级已经无法治理英国了。在资产阶级丧失了治理能力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比任何阶级都显示出了更多的“毅力和果断精神”,只有无产阶级才具备治理国家的能力。
——“保卫国家需要多少士兵,维持国内秩序需要多少警察,治理好国家需要多少官吏,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大可研究的问题。”在马克思论述剩余价值理论中,提出了关于国家治理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都涉及国家治理的成本和效率。
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驳斥了“萨伊对‘非物质产品’的见解。为非生产劳动的不可遏止的增长辩护”。马克思指出,斯密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称为生产劳动,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者称为生产劳动者,而把医生、音乐家、演员、国家安全保卫者等这类人员从事的劳动称为“非生产劳动”,他们是“非生产劳动者”。这本来是够清楚的事情,但萨伊又给各种“非生产劳动者”发明了一个新名称,叫做“生产非物质产品的人”,而且,萨伊认为:“物质产品决不会生产过多,非物质产品也是一样。……这两个部门必须生产各式各样的产品。”由于生产各非物质产品的劳动量以及所具有的价值是难以测定的,事实上,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非生产劳动者”,绝不能盲目、任意地增加。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当然,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机构和官员,都要由国家税收来支出费用和薪金的,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认真研究“治理好国家”的这些问题。
——“工人阶级的政府所以必要,首先是为了拯救法国,为了使法国免于统治阶级将带给它的毁灭和腐化;夺去这些阶级(已经丧失了治理法国能力的阶级)的政权是拯救民族的必要条件。”这是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明的事实,法国资产阶级已经丧失了国家治理能力。同时,它热情地讴歌了巴黎公社革命和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开创了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治理的新纪元。
1870年7月爆发的普法战争,起因虽是在西班牙王位继承问题上法国向普鲁士宣战,但背后深刻的原因则是普鲁士的崛起会造成对法国的严重威胁。色当战役后,普鲁士军队占领了法国整个东北部,并继续向巴黎推进,随即将巴黎团团围住,法国陷于危亡之中,由此激发了法国国内矛盾,掌握金融经济的法国大资产阶级,趁机发动政变,推翻法兰西第二帝国,成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组成了“国防政府”。但国防政府不是发动和武装人民群众保卫祖国,而是加紧与普鲁士敌人勾结。就在国防政府进行无耻的卖国时,巴黎无产阶级于1871年3月18日举行了起义,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组成了巴黎公社的“工人阶级的政府”。所以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政府的建立完全必要,它是为了拯救国家的,因为资产阶级已经丧失了治理国家的能力,必须由无产阶级取而代之。在工人阶级政府的治理下,巴黎出现了奇迹,“第二帝国的那个花花世界般的巴黎消失得无影无踪”。这宣告了由无产阶级治理国家的时代来临了。
——“以前的部落首领和村长在公社和区的范围内实行内部治理的权利”,“易洛魁人曾征服其他部落并使之服从,例如对特拉华部落就是这样,但是后者依然在他们自己的酋长治理之下”。这是马克思对古代氏族社会的治理情况作出的摘录和评说。
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是由氏族组织进行治理的,摩尔根说,易洛魁人和组织“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治理有五大特点:一是自由,氏族组织的治理制度完全建立在氏族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的基础之上;二是平等,氏族组织全体成员都是平等相待的,这种相互间的平等关系,是建立在共有经济的基础上;三是公正,在氏族社会里发生争端和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解决;四是民主,全体氏族成员民主选举公正的、有能力的氏族首领,全体氏族成员还享有民主监督和民主罢免的权利,氏族内部的公共事务都要经过民主协商、得到大多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五是众人当家作主,氏族议事会议是由氏族全体成年成员参加,氏族社会的所有公共事务都要由大家共同参与。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了氏族组织的治理,认为它是最有效率的治理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治理“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共产主义社会的治理,将是原始社会氏族组织治理的回归。
DECEMBER
五、结语
围绕国家治理的本质、原则、范围、能力与效率以及发展趋势等主要方面,本文提炼概括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十五项基本原理。这些原理具有多维度、多面相、总体性的理论视域,既有对旧国家(如封建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的鞭挞和否定,又有对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巴黎公社)的国家治理的由衷评价与肯定;既有对原始社会氏族治理的历史审视评论,又含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治理的展望预示。
不难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发的国家治理基本原理,坚实地植根于他们建构的完整的、全面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中。这一理论体系由四大理论构成:(一)对国家治理包蕴的总体性问题作出科学分析的理论;(二)对封建的及资本主义性质的旧国家德国法国英国的国家治理作出揭露批判的理论;(三)对新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巴黎公社创新国家治理作出称赞褒扬的理论;(四)对古代氏族社会出现的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将要发生的治理作出总结预测的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关于国家治理的一系列原理与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内在关系,呈现出“原理与理论”相互依存、彼此呼应的结构样态(见图1)。
END
因排版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读原文,许耀桐:《国家治理: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的隽永原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编辑排版|肖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