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与中国实践
段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引用格式:段凡.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与中国实践[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144-150.
摘要:法治教育是一种协同教育,强调法治教育的协同性并对这一协同过程进行有机保障,可促进法治教育目标和效果达到预期。推进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意味着具有政治内蕴的法治教育的建立;通过普法责任制的有效确立,形成有组织的法治教育常态;需要特定的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知晓、认同和维护法治教育的特定属性和价值关系;需要构建和法治教育协同格局相适应的经济保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和加强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能力,就是通过引导、组织、投入、协调和配置等过程,使得法治教育这一全面依法治国子系统工程发挥更好的实践功用。新时代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既是高质量教育体系不断构建和发展的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彰显,更是法治教育中国实践蓬勃发展的生动写照。
关键词:法治教育;协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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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教育工程,缺乏协同保障的法治教育不可能持续开展和实施,对法治教育的开展和实施进行应有的保障,是法治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措施。在新时代法治教育的兴起和开展过程中,需要从法治教育自身的特点和要求去理解和阐释法治教育的保障内容和要求。强调法治教育的协同性并且对这一协同过程进行有机保障,可促进法治教育目标和效果达到预期。在实践中,以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为基础,保证法治教育的政治属性得到贯彻;以法治教育的组织保障为指向,促使法治教育的实施范围得到确立;以法治教育的人才保障为重点,推动法治教育的人力支撑得到巩固;以法治教育的经济保障为条件,助力法治教育的物质供给得到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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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教育的政治属性与保障
(一)法治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统一
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强调:“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虽然作为法治教育前身的法制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更不同于法学教育,但“从法制教育走向法治教育,既合乎时代的要求,也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的法治教育,是不必过多强调它的政治属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是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结合,二者互相促进与协同,单纯的思想教育并不是思想政治教育,单纯的不注重思想教育方法和规律的政治教育也不是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要根据社会政治制度、政治目标的要求,确立教育的性质和方向,并把政治教育置于主导地位。”把政治教育置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导地位,也就是要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机制做实筑牢。甚至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就是政治教育,是通过政治的方式和手段来做人的思想工作,使得人的思想意识和政治上的主流意识形态保持高度一致而不出现偏差。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才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法治教育实施过程中,应继续注意法治教育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加强法治教育过程中的政治导向和把关,通过法治教育的实施,一并达到政治教育的目的和效果,使法治教育的政治性质凸显,政治内容不缺,政治立场明确,政治导向正确,使党和国家开启的法治教育实践达到目的和初衷的统一、过程和效果的统一、法治和政治的统一。
(二)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主体和责任
法治教育实践过程决定着法治教育效果或者结果。在法治教育实践中,需要注重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是指在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过程中,要把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符合的法治理念和观念等,通过体制安排和机制运作,有效传递于受教者头脑和心目中,使之成为受教者接受、认同并践行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就政治保障来说,首先需要注重法治教育的党委领导,强调各级党委的领导意在注重法治教育的政治引导和把关。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讲:“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属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是推进守法局面能够实现的重要过程和各环节之一。在法治教育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中,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这是一条基本经验和要求。当然,党的领导是一条基本要求但同时也是一种宏观要求,在法治教育的具体政治领导过程中,党的领导具体化为各级党委的政治领导,共同实施着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落实到法治教育具体实践中来,也就意味着,省一级党委是本省级行政区域法治教育政治引导和把关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一级党组是本部门所主管的相关法治教育工作的政治引导和把关的第一责任人。依此类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范围内的地、市、州和县级党委,是本行政区域法治教育政治引导和把关的第一责任人。
(三)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意义
推进法治教育的政治保障,意味着具有政治内蕴的法治教育的建立,意味着具有新时代内涵的法治教育政治担当和责任的形成建立。法治教育是党领导下的法治教育而不是别的什么教育,因此要将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政治本质和要求贯穿在法治教育的全过程。要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西方法治道路的本质区别向受教者讲通说明,而不是不涉及不碰触或者混淆起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提出的总体目标就是,使青少年“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将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的法治建设伟大成就,向受教者讲清楚、说明白,将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在党的领导下取得成就的基本经验和内在逻辑讲好、讲通。“八五”普法规划所明确的普法重点内容第一项就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这一过程中,党的领导具体化为党委或党组的政治领导,并且通过政治领导力的作用体现出来。这里所说的政治领导力,体现为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在法治教育的开展和实施过程中,各级党委和党组尤其是代表党委和党组的党委书记和党组书记,要不折不扣地在贯彻过程中加以科学的决策、有力的推动和有效的执行。
党委或党组的科学决策、有力推动、有效执行,包括对究竟如何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进行决策部署、顶层设计、具体安排,在决策、推动和执行中,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要将法治教育的开展作为战略规划来部署,现实中的普法规划其实就是一种战略思维的体现;要将法治教育的形式创新和内容创新进行有机结合,增强法治教育效果。《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所讲的“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就是创新思维的体现;现实中党和国家一手决策部署抓普法、一手决策部署抓法治治理,就是辩证思维和法治思维的体现;要把接受法治教育既作为一项法治工作和任务来做,也作为一项政治工作和任务来做。法治教育的开展是一项必须实施的工作,是一条法治和政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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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教育的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普法责任的实践创新和组织确立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把推进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过去,“普法责任主体不明确一直是多年来困扰普法推进的一个难题”,而法治教育的组织保障就是在法治教育实践中,通过普法责任制的有效确立,将发挥法治教育职能作用的相关部门进行明确,形成有组织的法治教育常态。最能体现新时代法治教育方式和实践创新的,就是“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建立。
从“执法”的字面上来理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通常会理解为由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来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毕竟,“执法”的普通含义就是行政执法,是由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的法治行为。但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说的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意在强调是国家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如果仅仅是由执法的行政机关来进行普法,那么精确的概念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所以,“谁执法谁普法”所说的“执法”,采用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执法”之意而是社会意义上的执掌之权之意,由此形成主体是国家机关的“谁执法谁普法”。所有具有法治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等都应成为普法责任主体,都应成为法治教育责任机关,都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
(二)普法责任制的组织功能和机制保障
承担普法责任的首要机关,应是全国人大机关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包括人大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都应该依照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来行使权力。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并不是国家公权力,也并不是通过权力的运作程序和方式来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国家机关进行普法,并不是在行使法治教育权力,法治教育也不是一项法定权力,但是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法治教育的主体、程序、内容等进行相应的规范。同时,依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性法规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是构建人大常委会机关普法的措施之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在面向公民开展法治教育方面理应大有作为。
承担普法责任的重要机关无疑是政府(行政)机关,既包括中央人民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国务院来说,它是全国行政机关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的领导机关,从制定普法规划等角度来领导普法的开展。当然,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向社会公众开展普法,也是一种具体的法治教育。承担着主要常态性的法治教育职责的,是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它们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也是法治教育责任部门。
承担普法责任的重要机关还有司法机关,包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承担司法职能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成为法治教育的主责机关,是新中国法治教育不断进步发展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是重要的法律实施部门,不仅熟悉精通法律规范,而且在实际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法治素材和经验,能够依据其经验和素材,抓住法治教育的某些重要需求和重点问题,有效开展法治教育。例如,“为顺应当前新媒体发展趋势,全国已有超过1400家法院分别入驻了抖音、快手、知乎等短视频、知识问答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结合普法工作,制作推出了折纸动漫、H5、微信小游戏、微视频等多种新媒体产品”,通过这些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载体,提升法治教育实效。
承担普法责任的主要机关还有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产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的廉政教育职责。监察机关对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成员,适时开展以廉政内容为主的法治教育,既满足特定群体的需求,也是监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教育新格局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一种体现。例如,2018年6月28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三条就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宣传监察法及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汇编正反典型案例、编印警示教育读本、举办教育展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法治宣传教育。”承担普法责任的主要机关也包括了军事机关。将军事机关纳入法治教育主责机关,符合执政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内容要求。军事法治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全体官兵开展法治教育,实际上伴随着新中国整个普法过程。
(三)普法责任制的原则补充和延伸保障
除了国家机关“谁普法谁执法”的责任制在发挥作用外,“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也促使着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各自所主管和服务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自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后,“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原则就写入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七五”普法规划)。《规划》提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各行业、各单位要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原则写入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八五”普法规划)。《规划》提出:“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加大对管理服务对象普法力度,落实普法责任。”
“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是国家机关“谁普法谁执法”责任制之重要补充和延伸。“谁普法谁执法”强调和落实的是国家机关来进行普法,“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强调的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团体,也要积极履行普法责任。从组织体系结构出发,组织动员运用体制力量积极有效保障本组织主管服务范围内的法治教育得到开展和实施,从广度和深度上将新时代法治教育实践全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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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教育的人才支撑与保障
(一)法治教育有效性和人才保障
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学教育、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不能把普法简单地理解为普及法律常识教育,更不能理解为法学教育。在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时,要注重法治教育的政治性、道德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不能以学会如何去钻所谓的“法律漏洞”作为法治教育的指向和目的,不能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奉行“言必称西方”理念,将西方法治模式作为标准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就。要让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充分结合。不能剥离了法治教育的特定属性来谈论法治教育,不能离开了特定的价值关系再来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有效性得到发挥,需要特定的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知晓、认同和维护法治教育的特定属性和价值关系。要确立开展实施法治教育的人员队伍,并使得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培育,形成德法兼修的法治教育工作队伍和法治教育人才保障局面。从事法治教育工作,也是从事一种特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必须大力提高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道德和法治素质,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工作队伍,为提升新时代法治教育成效提供强有力人才保障。
(二)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理念坚持和内容选择
法治教育并不是就法治论法治,不是脱离法治的政治属性和立场来谈法治,法治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即坚持党的领导牢固地树立在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识之中。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求法治教育工作者既讲法治、也讲政治,善于将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法治道路和政治道路、法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教育,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
法治教育工作队伍要将忠于国家和建成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作为基本政治情怀和法治理想教育内容。忠于国家是对公民的政治要求,也是宪法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内容是“忠于国家”的宪法要求和体现。政治上的“忠于国家”和法治上的“忠于国家”之结合,就是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忠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对国家的忠诚转化为对法治国家的忠诚,将对国家的捍卫转化为对法治国家的捍卫”。法治教育工作者将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环节和主要目标、经验等施教于受众,促进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识。
法治教育工作队伍要将忠于人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作为基本政治立场和法治理念教育内容。“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忠于人民,需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法治彰显。忠于人民,要通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法治发展理念,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要求。需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及时播撒到广大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心目中,为实践中的法治建设提供理念指引,为未来发展提供法治理念依循。
法治教育工作队伍要将忠于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作为基本的政治准则和法治意识教育内容。忠于法律,和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内容各有所指但却一脉相承的关系。忠于法律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和生动体现。忠于法律,就是在法治实践中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中,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动呈现出来。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如果内心不忠于法律,将“钻法律漏洞”作为“技巧”和“功夫”,将会破坏法治教育准则,背离法治教育初衷。
(三)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教育场域协同与教育成效
国家机关法治教育起着主导性的作用。新时代,要加强国家机关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稳定,为法治教育提供主导性人才保障。但由于国家机关中的法律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和法官、检察官等的日常性主责是执法司法,普法一定程度上还是一项需要融入执法司法过程而不是一项专门的工作。在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活动中开展普法,其主要目的并不完全在于普法而更加在于推进执法或司法。普通公民面对执法和司法过程,主要精力集中于自身“法益”是否受损,甚至有时会对执法人员的普法产生心理拒斥。执法和普法相互融入的情形并不是常态。我们需要从国家机关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专项建设上入手,加强国家机关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建设、使用和稳定,使得“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呈现执法和普法协同并进局面,增进国家机关法治教育成效。
学校成为开展和实施法治教育主基地,既符合客观实际,也是学校教育发展需要。要加强学校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培养、使用和稳定,为法治教育提供基础性人才保障。毕竟,法治教育是一种教化育人的过程,以学校法治教育为基础而开展,符合法治教育的实际要求。但我国法治教育师资不足依然是制约学校法治教育发展的因素。不仅仅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配置和教学能力存在不足,高校法治教育师资配置和教学能力也同样存在不足,一些讲授“思想道德与法治”本科课程的教师甚至从未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或培训。需要从学校法治教育人才队伍的专项建设上入手,加强学校法治教育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和稳定。可以考虑在大学本科阶段增设“法治教育”专业,在研究生阶段招收“法治教育”方向的学生,加大法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相关学校也应注重对法治教育专业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开设必要的课程并保障应有的学时,增进学校法治教育成效。
社会法治教育并非一种师生之间的传统教育方式,但是其教育作用和意义不可小觑。要加强社会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配备、使用和稳定,为法治教育提供补充性人才保障。社会成员置身于法治环境和文化之中接受熏陶,可产生向往法治、崇尚法治、建设法治的观念和意识。“法治文化建设就是最大的法治教育,也是最有效的法治教育之一”。就社会法治教育来说,一定的法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配备、使用,是不能省略和忽视的环节和内容。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每个人的首任老师,人们对家庭成员乃至亲属的信任是天然形成的。要加强家庭法治教育人员法治素养的提升、法治专门知识的涵养,为家庭成员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提供支持性人才保障。家庭成员有意或无意、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行动带头、榜样树立、言语交谈、行为示范、观念传递等,可对其他成员产生言传身教式的法治教育,在法治教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支持性作用。父母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接受其他法治教育后,再通过家庭法治教育进行转化,可让其他成员从中受教。可实施和加强对家长等主要成员的家庭法治教育专门培训,既可以由成员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所在社区、子女所在学校组织实施,还可以由国家机关、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专门组织实施。通过合力培养更多的法治家庭、形成更好的法治家风、实施更优的法治家教,增进家庭法治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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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治教育的经济投入与保障
(一)法治教育发展与经济投入
人才保障是法治教育发展的人力条件,经济保障是法治教育发展的财力和物力条件。如果人财物等方面存在缺失和不足,“少人干事,少钱干事”,法治教育尤其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开展将难以为继。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发布的《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显示:“法治教育经费保障不足。调查显示,47.95%的学校表示有该笔经费,26.87%的学校表示没有,25.19%的学校表示不清楚。”法治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或缺失,是制约法治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法治教育过程中,需要将开展实施法治教育的相关工作经费切实予以保障,夯实法治教育持续有效开展的物质经济基础。《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落实经费保障。强化各级财政对规划实施的保障作用,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规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普法经费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普法工作,加强规范和管理。”
(二)法治教育经济投入的差异格局
虽然国家普法规划在政策指引和宏观指导上明确提出要“切实予以保障,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法治教育经费保障的意见,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法治教育管理领域存在条块分割,近年来各地区法治教育经费保障在保持稳定与增长条件下,也出现地区差异较明显、经费保障合理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等情况,各地区法治教育经费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形依然存在。
法治教育经济投入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法治教育经济投入数额可能越高。反过来,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法治教育的投入也可能显得力不从心,在经济投入总量和人均普法经费上,不能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持平或接近。当然,法治教育经济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有紧密联系,但也没有必然联系,它还和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存在关联。但是,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投入的最大因素,即使政府重视程度高,在财力有限的情形下,也可能出现捉襟见肘情况。各地法治教育经费主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入,能够一定程度上顾及方方面面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弊端。例如,可能会让其他部门和机构产生“等靠要”的思想,影响了其他类型法治教育的经济投入和使用。总之,国家要在法治教育过程的经费保障上为法治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以法治教育现代化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
(三)法治教育经济投入的平衡与效益显现
需要围绕法治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构建城乡、区域、市县平衡发展的法治教育经济保障体制机制。在法治教育的经济保障上,建立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原则,并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加大法治教育的教育投入和转移支付。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属性决定它不是一区、一县、一地、一城内的事。在人口社会流动不断加速的背景下,法治教育需要全国、全省一盘棋地开展和实施,重点向乡村、老区、民族聚居区倾斜,均衡配置法治教育经济投入,促进教育公平。
需要围绕法治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构建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经济保障体制机制。国家(中央政府)需要继续承担起法治教育经费保障的重要责任,这符合法治教育的公益性质以及契合政府公共财政的职能。可以尝试改变政府财政所支配的法治教育经费多直接作为预算内资金投入了司法行政机关,而并没有直接作为法治教育经费投向其他部门的状况,促进建立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经济保障体制机制。
需要围绕法治教育特别是青少年法治教育,构建和法治教育协同格局相适应的经济保障体制机制。需要推进国家机关法治教育、学校法治教育、社会法治教育、家庭法治教育等协同发展,这样一种法治教育格局也需要有力的经济保障作为支撑。既需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相关经费,支持法治教育开展,支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教育普法网站建设和教师法治培训、法治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还要在社会资本进入法治教育基地建设上构建畅通渠道,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法治教育提供物力和财力保障。
法治教育投入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周期性都很强的投入,但是其社会效益的实现却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投资效益的直接性不明显,不可能立竿见影出效果。正因为这样,也导致一些主体对法治教育的经济投入的主动性不足。但应该认识到,一旦法治教育的效果开始产生和显现,法治教育作用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是十分可期的。更需要我们久久为功,让法治教育的开展和实施获得长久稳定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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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推进法治教育协同保障的中国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法治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也不同于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但是它有着特定的施教主体、教育方法、内容,以及明确的教育对象,产生了明确的教育关系,业已成为一种的独立的教育类型。法治教育本身具有特有的政治性、公益性、社会性、工程性和法治性特征,它的持续开展和有效进行,需要从多个维度给予协同保障。
法治教育需要协同保障,又是基于法治教育嵌入在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教育是这一系统工程的又一子系统。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就是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引入多维保障的过程和因素,并基于一定的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对法治教育双方的教育关系和教育过程进行引导、组织、投入、协调和配置,促进法治教育顺利进行以及既定的思想政治和法治价值目标能够实现。法治教育协同保障的系统性建立,是法治教育能够良性开展和发展的重要维系,是法治教育功能能够得到持续发挥和稳定的重要基础。不断提升和加强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能力,就是通过引导、组织、投入、协调和配置等过程,使得法治教育这一全面依法治国子系统工程发挥更好的实践功用。
我们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扩展和加强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范围和能力,并通过富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教育实践拓展,不断促进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以及确立应有的法治信仰;不断推进法治教育格局的优化,确立实施法治教育的组织、能动、协调机构和部门;不断促使法治教育工作队伍有效组建和运转,优化法治教育的人员配置结构;不断促成法治教育进入一种有效经济投入和效益产生相平衡的良性体制机制中,维持和巩固法治教育的持续进行和接力发展。新时代法治教育的协同保障既是高质量教育体系不断构建和发展的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彰显,更是法治教育中国实践蓬勃发展的生动写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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