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大学: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发展新模式
赵国祥,孟祥龙
(河南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引用格式:赵国祥,孟祥龙.基金会大学: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发展新模式[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136-143.摘要:推进独立学院转设是国家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加强高校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目前仍有102所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没有完成转设,占到未转设独立学院总量的2/3,严重影响整体转设进程。基金会具有举办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其独特的筹款模式和运行机制能够有效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提高大学治理水平,有助于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完成转设,实现转设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基金会举办大学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但在我国仍属于模式创新,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转设为民办高校还需要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和省级政府协同完善具体政策,正确处理地方政府、基金会和转设学校之间关系,探索建立政府指导、社会支持、学校自主、师生认同、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
关键词: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基金会大学;办学模式
赵国祥教授简介
赵国祥,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心理学会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河南大学常务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河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职。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心理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理事长等。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高等教育管理等研究,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委托项目等代表性项目,在《心理学报》《教育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10余篇,在《光明日报》及教育部官网等权威媒体接受采访和报道60余篇,被教育部、河南省委省政府累计采纳政策建议10余项。
一、问题的提出
独立学院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民办高等教育组织,在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同时也产生了影响教育公平和自身健康发展等问题,国家通过政策工具不断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教育部于2006年9月印发《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独立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转设为民办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2月又印发《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正式启动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然而,经过五年过渡期,转设路径不明确、产权关系不明晰、发展前景不明朗等现实问题令许多独立学院处于观望状态。有鉴于此,教育部在2020年5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独立学院可转设为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或终止办学。然而,独立学院转设政策在实践层面仍存在执行偏差,出现了局部化、停滞化现象。一些地方在政策调适中受到策略主义、机会主义影响,导致地方政策逐渐偏离中央政策目标,严重影响政策执行效果。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官网等资料统计,截至2024年6月20日,全国329所规范设置的独立学院仍有144所未完成转设,其中有102所采取“校中校”“公办高校+政府”“公办高校+国有企业”模式办学,被学界称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相比于由非公企业或个人举办的民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进度显得异常迟缓,转设路径和办学模式相对模糊,严重阻碍我国高校分类管理和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已经成为当前高校设置工作重点和独立学院转设工作难点。
有学者认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在资产属性、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与民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存在差异,“依附发展”的办学模式对其可持续发展带来许多制约,可以探索转设为公有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其中基金会办学是这一转设路径的模式创新。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与政府设立的教育基金会合作,能够解决土地、校舍、师资、设备等难题,同时缓解地方政府举办高等学校的财政压力,有利于探索新型非营利性民办大学建设道路。虽然学界对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已有共识,但是从完成转设的30所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情况来看,有18所选择依托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投资公司转设为公办高校,另外12所则选择与地方职业院校合并转设为公办高校,暂无一所学校依托基金会完成转设,这与基金会办学模式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不无关系。实际上,基金会举办大学在国外已有百年历史,可称为“基金会大学”。本文将对基金会大学核心特征、运行机制做出阐释,对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完成转设的实施基础及其推进路径进行探究。
二、基金会大学的核心特征及其运行机制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双一流”高校率先设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以有效拓宽办学经费来源。但是,这些大学设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本文所说的基金会大学在核心特征、运行机制上有着本质区别。
(一)基金会大学的核心特征
第一,基金会是大学的举办主体。由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质上就是基金会大学,这类基金会不同于充当国内大学办学资金补充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它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审定资金计划、决策重大事项等举措主导学校发展,实现办学资源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从本质上说,基金会大学是依托基金会依法设立,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大学,基金会是其责任主体;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依托大学依法设立,从事教育领域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不具有举办大学的意愿和能力。它们是两类完全不同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基金会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法律上拥有举办高等学校的权利,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办学主体。因此,基金会成为大学举办主体是基金会大学的首要特征。基金会作为法人组织还能够克服自然人的生命局限性,为举办主体长期存续提供可能,保证大学长久稳定发展。
第二,基金会是大学的筹资主体。无论是大学设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还是作为大学举办主体的基金会,为大学筹集办学经费是两类基金会的主要职责,区别在于举办大学的基金会有着更加重要的筹资责任,必须按照大学年度预算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办学行为难以为继。基金会大学在我国属于民办高校,其办学经费大多来源于社会捐赠,学费、国家财政拨款和企业、个人投资占比较小;其他民办高校办学经费则主要来自民间投资和学费。由于基金会有着较高的公信力和专业的资金运作模式,其资金募集能力比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更强。通过设立用途明确的捐赠项目,基金会在与其有合作往来的特定对象范围内进行定向募捐,募捐资金专门用于学生资助、人才支持、学科发展、校园建设、科学研究、教学运行等特定项目,这些都为大学最初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因此,基金会成为大学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基金会大学的核心特征。
第三,基金会是大学的治理主体。我国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隶属于学校的二级单位,一般与校内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对学校重大事项没有决策权,在大学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较弱,而基金会大学从成立起就受到举办主体基金会的影响,基金会作为基金会大学资产所有者,具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对大学事务负有管理职责,从宏观决策层面影响大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大学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目标,实现基金会和大学的双重价值。基金会理事长一般会进入大学董事会担任董事长或董事,通过协商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利用基金会专业化、社会化优势,帮助大学提高外部治理能力,加强与利益关切主体的合作。因此,基金会参与大学内外治理是基金会大学的重要特征。基金会作为大学、国家、社会之间的中介组织,能够有效协调三者关系,形成“国家—大学—社会”三维模式,实现国家监管、大学自治、社会支持的治理体系。
综上所述,基金会大学是由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基金会依法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长期存续的法人特性、募集资金的社会基础和多元参与的治理体系等优势,能够在机制体制上实现和保障大学可持续发展,为推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提供新路径。
(二)基金会大学的运行机制
在制度设计上,大学隶属于基金会,是基金会的附属机构,必须正确处理好基金会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形成基金会举办、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见图1)。
第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通过资金运作间接影响大学发展。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与合作组织协商拟定首届理事会理事名单,由理事选举理事长作为理事会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理事会工作。作为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具有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决定基金会重大业务活动和机构设置等权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项目部、合作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理事会决策。为加强基金会募捐和投资专业性、科学性,设立投资委员会参与决策基金会重大投资项目,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基金会募捐项目计划、实施和使用提供咨询建议。监事会作为基金会独立的监督机构,要保证基金会工作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基金会利用其捐赠资金运作优势实现对大学的治理,通过大学自主办学实现其更高的价值使命,对大学具体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不做直接干预。
第二,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通过决策重大事项直接影响大学发展。基金会作为举办者具有决定大学董事会人员构成、推举大学董事会成员、制定大学章程、监督大学依约使用捐赠资金、了解大学管理运行情况等权力。大学董事会成立后即具有任免校长并根据校长提名任免副校长的权力,对校务委员会提请的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议,对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决定学校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重大事项。顾问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则作为大学内部自治机构向董事会负责,自主开展相应业务。顾问委员会对大学出现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校务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学术委员会则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大学同时成立监事会,对财务、人事、教学等基本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大学利益的行为。
二、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实施基础
基金会和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都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特征。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既能解决当前转设的现实困境,有效回应转设各方的利益诉求,又能借鉴国内外基金会大学实践经验,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有助于加快全国独立学院整体转设进度,规范高校分类管理,推进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建设。
(一)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现实动因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遇阻主要存在转设路径、转设条件等现实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转设工作迟滞。从转设路径看,“转为公办高校”需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状况而定,如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更倾向于选择转为公办高校,由地方政府负责举办。但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来说,当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高等教育发展需求时,由地方政府作为唯一举办者推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公办高校的愿望就难以实现。如果选择“转为民办高校”,教育部规定必须明确非营利属性,这一要求虽然限制了投机性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但是对于希望捐资助学的社会资本而言缺少了合法合规的准入途径。从转设条件看,独立学院如果选择继续办学,必须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这需要举办方投入大量资源进行长期建设。但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主要依赖合作举办的公办大学(以下简称“母体学校”)场地设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管理经验等资源,基本没有“独立建制”的长期规划,这就导致其在规范设置和转设时难以达到相应标准。特别是,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教师大多由母体学校选派兼职,转设后的独立学院(以下简称“转设学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结构优、素质高、业务强的自有教师队伍,这是未来发展的核心资源,也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我国,政府公信力相较于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更高,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公众更信赖政府举办的学校,转设学校能够相对容易地对接办学所需要的各类资源,特别是政策资源、人才资源、产业资源等,有利于拓宽学校未来发展空间。借助基金会特有的筹款优势和政府自身的信用背书,转设学校能够快速有效汇聚国家、社会、市场力量,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基础设施等方面提供更加充足的资源保障。因此,由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作为大学举办主体,既能够降低国家高等教育事业成本,又能够确保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后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并且在制度层面和办学模式上提供更加可持续的发展路径。
(二)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利益回应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涉及利益重新分配,各个利益关切主体在政策执行中会进行激烈博弈,从而影响政策有效落实。母体学校、社会合作方、独立学院(包括教职工和学生)作为核心利益关切主体有着不同诉求,如果转设方案和结果不能令其满意,转设工作将难以推进。举办者在独立学院转设工作中起着关键性作用,母体学校作为举办者之一,其转设动力充足与否直接影响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进度和质量。由于母体学校每年可向独立学院征收学费的15%-30%作为管理费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转设以后这笔可观的稳定收入将会被取消,这会大大降低其转设积极性。除了要关照母体学校自身利益外,社会合作方如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利益诉求也应考虑在内,因为一旦转设,其先前的投资必须全部收回,否则将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独立学院作为重要利益关切主体也有自身诉求,特别是学生群体会担心学校转设为民办高校或公办职业本科高校后,失去母体学校身份和认同,加剧心理矛盾,引发社会问题。从江苏、山东等省份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与地方职业院校合并转设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学生对职业本科教育归属性的认知偏差导致偏执性、抵抗性情绪,而认知缺位与情绪抵抗共同形成了程度最强的阻抗,致使转设工作紧急叫停。马克斯·韦伯在论述社会组织类型时指出:“只有在某些参与者达成一致去改善竞争环境,或者所有参与者都同意遵守规则以调整交易和保障对人人都有利的一般条件时,这才能发展出各种联合体模式。”因此,在转设过程中只有将转设利益关切主体发展成为利益联合体,才有助于推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由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转设学校能够很好地契合这一联合体模式,因为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有利于吸纳各类群体参与推动公共事业发展,能够最大限度地与利益关切主体形成合作共识,进一步增强现代治理能力和开放办学意识,满足利益关切主体诉求。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遇阻的焦点还在于办学主体、治理结构、产权责任、国有资产、发展资金等问题,政府一旦成为基金会大学的重要参与主体,就可以利用政策、资金、土地来引导社会慈善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缓解财政压力,同时还能加强对转设学校的领导和监督,有效降低社会公众对民办高校的偏见,提高学校的社会公信力,进而提升基金会资金募集能力。母体学校同样可以进入基金会,继续参与转设学校的管理,加大与转设学校在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此外,基金会在吸纳政府、母体学校、转设学校代表组建理事会时,还可以吸纳金融、教育、法律、管理、企业等专业人士参与基金会运作和管理,通过战略规划、政策咨询、资金支持等手段促进学校发展,从而形成基金会举办、社会参与、学校自治的办学模式,充分发挥基金会的咨询和引领作用,为学校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可见,基金会大学能够使转设利益关切主体达成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价值共识,通过组建权力均衡的决策机构推动转设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实践经验
办学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是大学维持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国外私立大学和国内民办高校办学资金主要依靠社会捐赠和学费。从国外看,美国大学分为公立、非营利性私立和营利性私立三种类型,办学收入主要来源于学费、政府拨款、企业投资、附属企业收入和社会捐赠五部分,不同类型学校各部分收入占办学总经费的比例差别较大。其中,公立大学以政府拨款为主,约占到总收入的42%,而学费仅占其总收入的12%;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以学费和社会捐赠为主,分别占到总收入的32%和36%;营利性私立大学基本依靠学费,占到总收入的91%。通过收入构成对比发现,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我国绝大部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美国营利性私立大学都高度依赖学费,与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相差较大,并没有开拓更多稳定的收入来源。基金会作为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的重要资金来源,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我国基金会大学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以良好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而闻名的哈佛大学、杜克大学都属于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两所学校创立初期的办学资金多依赖于个人慈善捐款,基金会在学校快速发展过程中做出了卓越贡献。据哈佛大学2022年和2023年财报显示,学校45%的收入来源于社会捐赠,捐赠总额每年高达27亿美元左右。杜克大学则是因为詹姆斯·杜克在1924年成立专门基金会参与学校运作而更改校名,该基金会为杜克大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额资金,支撑其成为一所世界一流大学。为更好实现资金增值以维系学校的未来发展,两所学校还于20世纪80年代成立了非营利性独资管理公司来管理所有资金收入。不仅美国在私人基金会举办大学方面获得了成功,德国在政府基金会举办大学方面也有着丰富经验。在德国,基金会被分为公法基金会和民法基金会,其中公法基金会作为管理服务于某一公共目的的法人组织,是国家进行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公法基金会举办的大学被称为公法基金会大学,是德国公民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最具约束力、应用最广泛的办学模式,这类大学更接近于我国转设政策中由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欧美基金会大学具有明晰属性的治理结构、激励捐赠的税收制度、拓宽增收的筹融资渠道、防范风险的预警系统等共性优势,已经成为全球私立大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模式,并在战略规划、学科布局、大学自治、教师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基金会举办大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由洛克菲勒基金会投资创办了北京协和医学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首个采用基金会办学模式的民办高校是仰恩大学,其举办主体仰恩基金会从1988年开始捐资办学,并在学校章程中明确了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我国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大学,西湖大学以其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的办学定位和社会力量举办、国家重点支持的办学模式,引起了公众对民办研究型大学的广泛关注。其举办主体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15年,致力于推动西湖大学与社会资源良性互动,推进新型研究型大学的创建与发展。基金会获得的捐赠收入用于承担西湖大学日常运行费用,包括师资建设、学生发展、学科发展、院系发展和校园建设等,截至2022年底累计到账捐赠资金超过67亿元人民币,为西湖大学建设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16年首次以共建基金形式完成捐赠募集,以“共建最受尊敬的民办大学”为愿景,专注于武汉学院发展建设。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家通过基金会举办高水平大学,如河仁慈善基金会投资100亿元人民币筹建福耀科技大学,宁波虞仁荣教育基金会投资超100亿元人民币筹建宁波东方理工大学,这些都是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迈向更高办学水平的新尝试,必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起到示范带动效应。基于国内外基金会大学的实践探索,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能够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和社会资本的最大价值,更好地履行政府支持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职责。
(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政策支持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国家有义务和责任保障资源供给、保证教育公平,但是面对不断上涨的高等教育成本和不断减少的财政拨款以及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只有采取准市场化手段才能更好地满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而基金会举办大学则是其中一个较为理想的办学模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金会在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发挥着巨大贡献,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基金会办学的权利。《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基金会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主体和筹资主体得到了国家肯定,它能够有效完善民办高校资产管理、财务监管和会计制度,防范以“投资”为名而引发的办学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这是基金会办学模式在法律条文中被首次提及,正式开启了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序幕。《实施方案》专门提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依托的基金会必须由政府设立,以确保转设学校的非营利性,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无社会举办方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探索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举办普通本科高校”,这说明基金会不仅可以成为民办高校的举办主体,还可以成为公办高校的举办主体,进一步模糊大学的公私属性,而由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大学或许更加符合国家对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内在要求和准公共物品的属性认知。上述政策文件为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大学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基金会大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的一种全新尝试,反映出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由政府管理向多元治理转变的制度逻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办学主体热情,切实提高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水平和能力。
基金会具有稳定的产权制度,在资产管理与监督体系构建方面可以有效弥补企业或个人等办学主体的漏洞,保障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财产的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基金会自身的年度管理费用支出和公益事业支出都有明确的限制,对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度也有详细的规定,所有捐赠除了支付自身的运行成本外,其余部分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这都为转设学校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基金会办学模式改革探索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国家促进共同富裕、构建三次分配体系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源和财富会通过捐赠的方式进入高等教育领域,这些现实因素必将促使国家不断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出台一系列具体政策文件,以支持、引导和规范基金会大学发展。
四、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为基金会大学的推进路径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的先行者,为民办高校发展提供了独具特色的办学经验。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各地政府和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可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基金会办学模式,在体制机制、院校布局等方面加强顶层设计,高质量推进转设工作。
(一)加强部省协同,完善基金会大学转设政策
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依托政府设立的基金会转设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涉及多方利益,需要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和省级政府协同推进、加强指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地方政府、母体学校、基金会等提供执行依据,也为探索基金会办学模式、健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积累经验。教育部和省级政府应在全面排查调研各省份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的基础上,将独立学院转设纳入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本省高等教育事业,做到均衡发展,鼓励符合举办条件的市或区(县)一级政府依规成立教育基金会,在场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扶持,例如划拨教育专项用地,对基金会捐赠配比专项资金、加大高等院校布局考核比重等,以增强地方政府转设动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基金会转设方案论证,按照“一校一策”原则划分产权责任,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公司负责独立学院资产评估,并允许母体学校以捐赠形式将已投入的国有资产纳入转设学校管理并参与基金会运作。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帮助转设学校进一步对接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密切与社会企业行业之间的联系,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拓展校外资源,提升学校社会贡献度和影响力。
除了要做好转设前的政策支持,国家还应统筹考虑转设学校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后续政策保障,通过调整第三次收入分配制度,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基金会,搭建社会与基金会之间的合作平台,确保捐赠个人和组织在享有税收优惠外获得更多权益,加快营造人人参与的公益文化氛围,从而形成长效机制支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之所以能够获得稳定的社会捐赠,就在于根植美国文化中的慈善传统和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财富激增,这些都为现代基金会大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并且比政策法规更具有可持续性。
(二)回应利益诉求,确立基金会大学治理模式
通过政府设立的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根据基金会、转设学校特点,做好办学模式的顶层设计,把转设利益关切主体的零和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共同拓展发展空间,实现共生共赢。基金会作为举办主体主要负责向转设学校提供稳定的资金和多元化的资源,除了在涉及办学定位和办学方向等重大事项上拥有决策权外,必须保证学校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不干涉教育教学等具体工作。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可由5至25名理事组成,并从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政府设立基金会时,需要充分酝酿理事成员身份及其所占比例,吸纳能够为基金会和转设学校发展提供有效帮助的核心群体,主要有政府、母体学校委派的代表人员,转设学校推举的教师、校友代表,以及具有金融、教育、管理、风控、法务等行业背景的社会人士代表。理事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对基金会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决定着基金会和转设学校能否良性健康发展,政府、母体学校和转设学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慎重筛选理事会成员。为保障基金会运作专业化、科学化,有必要设立战略、投资、法务等专门委员会,在事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咨询,以获取长期、稳定的发展资源。监事会作为基金会内设的监督机构,其成员有权对基金会财务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质询,可由专业性强、与基金会和学校有切身利益的主要捐赠者代表、师生代表和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担任,以保证所有资金合理用于学校发展。
转设学校应根据基金会为学校确立的发展愿景开展具体工作,并在学校事业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为基金会进一步增强资金募集能力创造有利条件。上级党组织可以向转设学校派驻党委书记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办学方向,推动事业发展。校长以公开聘任的方式面向全社会招聘,并给予其独立自主的行政权,凸显民办高校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转设学校还应加快监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和管理机构建设,广泛凝聚维护学校稳定健康发展的积极力量,努力形成政府指导、社会支持、学校自主、师生认同、各方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基金会和转设学校都要围绕共同愿景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在相互影响中形成捐资和办学之间的良性循环。
(三)鼓励先试先行,推进基金会大学健康发展
基金会办学模式应在符合转设学校所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使之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类型。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基金会分布最为集中,具有良好的捐资办学基础,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数量占比较高的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区可以依托基金会加快推进转设工作,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我国基金会分为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公募基金会和仅向特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的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公募基金会根据审批部门的不同又分为全国性、地方性两个层级,非公募基金会主要包括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等私人基金会。根据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特点和转设要求,地方政府可在省级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并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等途径加强与其他国有大型基金会合作,向所在地区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募集办学资金;同时推进转设学校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品牌冠名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有效提升组织捐赠的附加值,增强基金会、转设学校、捐赠组织和个人之间黏性互动。转设学校还要不断加强与校友和校友企业联系,充分发挥校友在基金会运作、资金募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增强校友参与母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校友回馈母校、助力母校的校园文化。母体学校也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下,与转设学校签订“定点”帮扶协议,通过适当方式将原先投入独立学院办学的资源赠予转设学校,免除“分手费”、“管理费”等,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继续开展深入合作,以支持转设学校在过渡期间健康发展,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例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转设后,母体学校浙江大学不仅没有收回投入,还继续支持转设学校发展,开展双向合作,实现了多方共赢。
基金会公信力与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着直接关系,捐赠个人和组织对基金会的信任建立在资金的合理使用上,如何监管资金、整合资源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基金会和转设学校都要对捐赠资金使用范围用途做出进一步规范,制定完善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年报制度,加强第三方审计,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校园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会资金状况,把所有资金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师资、资助、基建等方面,确保资金收入、支出公开透明,提升基金会和转设学校社会公信力。随着办学资金不断增加,转设学校也可以尝试成立专业的资金管理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增值,为学校事业发展拓宽收入来源,以推进基金会办学模式良性发展。
END
因排版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读原文,赵国祥,孟祥龙:《基金会大学: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转设发展新模式》,《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编辑排版|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