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责任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路径

文摘   2024-11-14 09:52   河南  

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责任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路径

马雪松,冯源

(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

本文刊载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引用格式:马雪松,冯源.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责任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路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5):30-36.

摘要:协商式监督是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概念凝练与理论回应,具有责任政治的内在逻辑和较为稳定的制度框架,并通过责任政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人民政协在长期实践中积累形成了相应的责任监督传统,协商式监督具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在特质,在责任关系与民主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监督责任对现代民主具有重要价值。对于责任型协商民主监督体系而言,人民政协不但是执政党与参政党互相监督的责任本位型制度平台,而且也是民主监督的责任驱动型专门协商机构,在以人民为中心的责任导向型监督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要在协商式监督中合理认识权责结构,不断精准优化监督职责的匹配,创新完善民主程序的究责机制,实现责任政治与协商政治的理论融贯与形态耦合,保障协商治理与协商监督的责任落实。

关键词:协商式监督;责任政治;人民政协;协商治理




马雪松教授简介


马雪松,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领军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研究院副院长,吉林大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协商治理研究》杂志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国政治学会副秘书长、青年工作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吉林省政治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吉林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长期从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中西近代政治史等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出版专著及参编著作多部,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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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协商式监督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能够通过协商民主推动协商治理,促进民主监督与协商治理的有机融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深化民主监督愈益成为人民政协的履职重心和工作重点。相应地,各级政协通过不断探索民主监督工作的形式和方法,推动协商理念在政协民主监督中的践行。在此过程中,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价值内涵与功能定位,也相应地出现新的变化。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以协商式监督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进行了专门概括。客观来看,协商式监督作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最新定位,并非简单意义上的概念创新,而是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程序确证,这体现为协商式监督是以监督方法为依据,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最新表述和精准概括。更为重要的是,协商式监督的提出,不仅彰显了人民民主在权力监督方面蕴含的独特机制和治理优势,而且体现出人民政协在聚合引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促进民主监督实效化和规范化的关键作用。协商式监督的具体运行过程高度依赖于必要的责任落实,突出表现为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各级人民政协监督平台创新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和有效激活具体政治责任,在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持续协商中推动监督落地,进而构建并完善各负其责的治理网络。据此而言,运用责任政治理论分析和阐释协商式监督,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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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责任逻辑:责任政治与协商式监督的内在关联

从构成要素与价值取向来看,协商式监督不仅涵括了人民政协在政治监督和民主监督方面的总体特征,而且体现出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相应的责任政治。同时,责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权力监督与政治问责历来属于责任政治研究的基本领域。在此意义上,协商式监督蕴含着显著的责任政治逻辑,对此,可从协商式监督的价值维度进行分析。

(一)责任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

责任是协商民主重要的伦理基础,政治问责与政治授权共同构成了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体两面,国外学者较多关注政治授权部分,对于政治问责有所忽略。从价值导向来看,协商式监督通过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合法化。

1.现代政治合法性在于尊重政治参与的主体权利和分配公正。目前学界针对权利和分配的讨论,主要围绕个体对责任与义务的承担展开。但作为行使民主权利的两大主要制度形式,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责任价值维度上各有侧重。选举民主在具体实践中重视个体意志的表达,通过多数裁决原则构建起民主决策的程序框架;协商民主则更为深刻地体现了责任的道德价值和工具价值,反映着共同体成员间平等合作与理性协商的社会关系,旨在凝聚不同利益主体间共识、促成民主决策。在此过程中,责任的生成与履行成为协商式监督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这就要求参与者在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承担起维护集体利益的责任。

2.协商式监督的制度化与责任政治建设具有内在契合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制度化的民主协商机制,促进民主监督意愿的充分表达和民主监督权利的真实行使。责任政治的制度设计包含精准定责、权责一致和严肃问责,诉诸责任连接政治生活的不同要素、划定不同政治主体的行动边界。民主监督的权利主体通过协商式监督程序和问责机制,监督和控制公权力的行为范围。这体现了协商式监督中权利主体基于责任的公共参与,以及政治权力主体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政治秩序的责任义务。

(二)协商式监督的责任体系为民主监督提供了必要的规范支撑

实现责任政治的主要机制兼及问责与容错,与民主监督具有内在关联性。技术治理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深刻改变了现代社会的基本样态。面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与经济权力的垄断风险,“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局限日渐凸显。协商民主强调多元力量的政治参与、权力共享和治理共担,其实践运作天然具有监督与约束公共权力的治理效能。责任政治按照权威资源的占有来分配义务和责任,主张通过明确政治主体的职责和权力,精准追究责任,加强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进而提升决策效率与执行效能。构建以责任为核心的民主监督机制,有助于将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合理转化为协商民主运作的驱动力。

1.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以责任规制权力为目标。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具有强监督、弱制约的特点,“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监督在有效性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因此当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存在资源差距时,责任意识对于发挥监督的实效性至关重要。责任作为权力监督制度规范与话语实践的核心概念,监督体系在规范层面本身就可以视为一个责任体系。协商式监督能够将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紧密结合,通过持续的沟通和反馈,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监督环节转化为衔接完备的监督体系。基于责任的协商式监督不仅保障了民主权利的真实性,也在实践中提升了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2.理性协商形成的共识有助于构建广泛认可的责任规范。基于理性协商形成的共识有助于构建广泛认可的责任规范,这不仅有利于确保监督的有效性,还能激发协商治理的制度效能。相较于行政官僚制和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更为灵活,这使人民政协在长期建设中成长为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界别主体政治参与最主要的制度平台。人民政协在凝聚共识过程中形成的责任关系和责任规范,为民主监督在不同领域的落实和在基层治理中的拓展提供了基本保障。

(三)协商式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有监督形式

从责任政治理论视角来看,协商式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特有监督形式。人民政协更好发挥协商式监督的关键和前提,在于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性质定位。政治监督反映了政治主体间更深层次的权责关系,而政治协商在协商建国、协商民主、协商治理等层面体现出深厚的责任政治意蕴。协商式监督同时具有鲜明政治属性,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因此同样属于政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协商建国中承担主要责任。人民政协作为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平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承担着履行建国的责任。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协商建国,很大程度上依托社会精英对其政治责任的积极有效履行。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方式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既能够推动社会变革,又能够确保秩序稳定,推动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促使人民性的价值取向转化为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作为协商建国的制度产物,人民政协不再行使国家权力,转而在政治制度中发挥事实上的监督功能,成为监督党和国家的专门平台。

2.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在协商治理的责任落实环节。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民主监督,强调人民承担自身政治责任,不同责任主体之间是一种相互合作的关系。协商式监督以政治责任融合社会与法律责任,推动民主与法治相结合,监督责任与协商责任有机贯通。通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责任划分,协商民主得以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形式。协商式监督也由此同党政体系的各个层级加深耦合,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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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制度体系:责任型协商民主监督体系

民主政治的权力来源和运行逻辑,意味着构建系统完善的监督体系是现代民主政治有效运作和发挥功能的必要基础。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能发挥同样需要一定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在此意义上,协商式监督的概念提出与价值确证,并非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简单替换,而是在明确监督方式、彰显监督特色的意义上,为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履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并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机统一。从制度预期与实然表现的内在张力来看,制度的良善设计与有序运作,不能仅仅寄托于相对理想的价值观念,更应在制度与其他要素的有机互动中实现自身的协调与统一。协商式监督的价值理念与实践运作,高度契合现代政治社会的责任伦理,其制度体系的核心逻辑和机制特性与责任政治建设相关联,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责任型协商民主监督体系。

(一)人民政协为协商式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关系,不仅为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的有序运作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制度规范,而且表明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承载着责任本位的监督定位。

1.协商式监督在人民政协的基本协商规则下进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协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相继形成了一系列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操作理念与基本原则,为协商式监督提供可资参照的制度规范和运行规则。不同于政党政治和分权政治中以限制权力为要义的监督机制建设,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也蕴含着有序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其中,协商式监督的政治性,体现为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必须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政治前提;协商式监督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要求,表现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高度依托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在重要公共事务中确立的责任关系。一方面,相互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通过各级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得到落实。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间的互相监督,并非诉诸执政地位抑或强调政党竞争的单向行为,而是注重以协商为手段开展双向互动。另一方面,统一战线作为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既同党内发扬民主、增进团结的传统做法有所分殊,也和常规的群众工作机制形成区别。这表现为实事求是、重视调查研究等党的传统,经合理转化在协商式监督中得到贯彻;“团结—批评—团结”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方法不仅适用于党内,也在协商民主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运用。

2.协商式监督以责任为核心完善构建运行规范。人民政协在履行协商式监督的过程中建立起一套以责任为核心的运行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应然目标与实然运作,要求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既要符合理想预期,也要结合客观实际,实现政治性与事务性的有机统一,这为各类社会政治主体承担监督责任提供了有效渠道。团结和民主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两大主题,协商主体在领导与合作中积累的责任政治传统和建构的具体责任关系,有助于落实民主监督权利。协商式监督的责任传统源自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政治实践。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等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基本方针,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并以“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原则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处理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由此形成了领导与合作兼备的新型政党关系,这也使得协商主体以责任伦理为基础讨论公共领域事务,依据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偏好采取政治行动成为可能。在此意义上,协商式监督往往同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责任密切相关,蕴含着显著的政治属性与责任意蕴,由此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其他民主监督机制形成区别。

(二)专门协商机构的民主监督具有责任驱动的内在属性

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专门协商机构”定位,规定着协商式监督的制度结构与责任面向,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因此具有责任驱动的内在属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履行高度依托于专门协商机构,集中体现为监督责任的明确依赖于协商机制进行确认,协商成果的落实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在此意义上,协商式监督有利于推进当代中国政治体系中的责任政治建设。

1.专门协商机构的责任属性使其成为协商治理的重要机构。协商治理通常涉及多个协商主体在复杂治理情境的协同合作,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定的集体行动困境。因此,协商治理的有序展开不能仅仅依赖外在的制度约束,还需构建以预期收益为基础的正向激励机制,为不同协商主体的合作行动提供相应的内驱力。尤其是在现代政治语境中,从国家治理的价值理念出发,必须建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通过强化不同治理主体的合作动力,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在强调有限责任的“守夜人”政府中,选举和预算制度被视作实现问责的两个最基本制度。然而,中国政治体制的独特性意味着中国政府往往承担着“无限责任”,这就要求中国的政治体制建设与国家治理转型中的问责机制建设,必须结合实际需要进行设计。相较于以选举为基础的“选主”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全过程、高层次、宽领域等优势,这为创新问责方式和拓宽协商渠道提供了制度环境。民主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作,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协商民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专门协商机构由此在责任驱动的协商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

2.专门协商机构在协商治理中兼顾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有利于激活各类政治责任,促进民主监督的职能履行,推动协商主体间的集体行动。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作为现代政治社会中的两大基本责任类型,作为显性规范的法律责任往往具有强制性特征,政治责任的公共性和自律性则更为显著,这意味着政治责任的构建与落实必须关注各类治理主体的政治实践。据此而言,协商式监督有助于推进协商主体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自身治理职责,在平衡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意义上,实现协商治理的预期目标。

(三)协商式监督与权力监督体系在理念与实践上相契合

人民政协注重以责任为导向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致力于围绕人民福祉开展监督,据此释放协商式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功能。协商政治是当代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于人民政协的协商建国实践,同时也是人民政协必须坚持的根本制度规范。因此,人民政协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包括监督体系在内的整个协商政治制度体系同样起着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在此意义上,协商式监督从相对特殊的权力监督语境和实践场域入手,在实践运作中促进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1.责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和协商式监督的共同价值取向。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蕴含着鲜明的责任导向,这同协商式监督的价值取向高度契合。相较于古代封建社会的协商议事,当代中国的协商政治不仅使得协商参与者从“当然政治资格”转变为“成员资格法定”,而且涉及“为政治而协商”与“为事务而协商”的分流。相应地,协商的责任基础从宽泛的社会责任转为特定的政治责任。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为特定制度条件下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的相互转化提供了可能。随着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同“国家—人民”“党—群众”的双重代表结构实现深层嵌套,协商式监督的发展深化也愈益契合这一趋势。

2.协商式监督与权力监督体系的运行机制合乎责任导向。不同于代议制对竞争性自由选举的强调,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代表制更加注重政府的回应性和可问责性,由此形成了差异化的“授权—问责”关系。“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专门化问责制度,整体上遵循“以权力监督权力”的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的责任型政党特质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责任制,为监督问责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制度基础,监督体系也因此可视为协商政治中专职问责机构的总合。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平台,成为不同治理主体履行自身政治责任的重要组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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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商式监督的实践路径:责任政治与协商治理相融合

协商民主能够凭借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形式与渠道,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有序推进和深化改革凝聚广泛政治共识、厚植认同基础。在此过程中,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凝聚实质性政治共识的有机统一,成为人民政协履职工作的关键与核心。具体而言,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通过促进责任政治与协商治理的深度融合,不仅能够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而且能为凝聚政治共识提供助益。在此意义上,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协商式监督,需要在关注到协商政治的语境背景的前提下,结合责任政治的构成要素,从权责结构、职责界定、究责机制三个方面,推进协商式监督制度建设纵深发展。

(一)在协商式监督中合理认识国家治理权责结构

持续增进对权责结构的科学理解和客观把握,特别是要围绕具体问题的政治协商来优化治理体系。责任意识和理性协商是协商式监督发挥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在对具体治理事务或民生事项的协商过程中,理性而真诚的沟通、负责而及时的回应,能够促使不同的见解和相异的观点得以交融汇聚,最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从而提升政府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水平。由此而言,多中心、网络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深刻影响着协商式监督实践的权责结构和职责界定。

1.协商式监督的政治性要求优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责结构。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政协持续介入政策过程,在参与各项重大决策中资政建言和凝聚共识,但协商式监督的有效运行在认知、行动和支持层面面临一定困境;另一方面,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为各类社会主体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必要沟通平台和协商场域,因而具有广泛引领监督实践、优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责结构等内在优势。从我国政治体制实际来看,党的组织体系与国家机构的深度嵌合,形成了广义政府。因此,协商式监督具有双重角色定位,它既是民主监督客体,也是协商式监督主体。由此可见,广义政府的权责结构深刻影响协商式监督的进程与效果,为在解决具体事务中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提供现实基础,而不同治理主体协商议政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民主监督基本原则的践行。

2.提高协商式监督的社会参与度需要各领域责任制的广泛落实。从广泛落实各层级各领域责任制的角度看,协商式监督的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社会问责是指普通公民或者社会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公共部门实施问责,具有公共参与和社会动员的特征,是实现政治问责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各领域确立的责任制,为不同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履职尽责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背景,有助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系统集成和效能发挥。责任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社会领域的实践运作,均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要义。协商式监督中的监督责任虽不直接表现为正式的责任制,但其始终以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监督开展的根本目标,与责任制在核心理念与基本导向上高度契合。在此意义上,责任制不仅彰显出社会政治秩序的责任属性,还为协商式监督中的责任政治建设提供了广泛的制度基础。

(二)不断精准优化协商式监督的职责匹配

不断促进监督职责的精准匹配和完善优化,在相对于运动式治理的协商中提高治理能力。运动式治理强调通过官僚体系进行广泛社会动员,据此解决一些整体性、规模性、复杂性的治理难题,但也存在行政体系职责的分配失衡和界定模糊的固有弊端。完善和发展协商式监督,需要通过优化相关职责体系,实现治理主体的权责匹配。

1.完善和优化协商式监督在政治决策与政策制定环节的职责界定。协商式监督在决策与政策制定环节的职责界定,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一方面,各民主党派、各界别人士乃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商参与,往往以自身角色性质、功能定位、兴趣专长以及关切议题为基础,不同协商主体在协商式监督中的政治责任并不相同,这就需要人民政协发挥其组织结构和民主形式优势,进一步明确界定协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职责义务。另一方面,党政体制在组织上具有融合性和复杂性,政治决策与政策制定环节既需要协商也需要监督。在协商式监督的场景和事件中,不同治理主体通过客观认识、真诚交流和理性沟通,能够激活自身的责任意识。相应地,这种相对具体的、政策情境化的责任关系,也同压力型体制下由行政权力主导的责任关系有着显著区别。鉴于权力监督体系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确定相关责任主体承载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因此针对协商式监督责任主体的认识和研究,也可运用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历史责任与政治责任、宏观责任与微观责任等多样化的概念工具,充分描述、分析和规范协商过程中责任关系的形成与变化。

2.在政策落实与执行环节进一步明确与协商式监督相关的职责界定。协商式监督的重要目标是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与落实,彰显出鲜明的目标导向性特征。公共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往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需要贯彻政策意图和传导行政压力,而且应在广泛而有效的监督中完善具体方案。因而,协商式监督不能仅仅存在于政策制定过程,还应贯穿于监督政策落实与执行的各个环节,以人民政协为履职平台对政策进行全过程的协商式监督,在协商互动中明确职责义务。

(三)创新完善合乎民主程序的究责机制

推动究责机制的实践创新和程序完善,在相对于惩戒型政治问责的协商中提升民主绩效与治理效能。协商式监督的制度化表现,同中国党政体制的结构性特征密切相关。基于长期的政治协商实践确立的协商民主制度,不仅反映在人民政协履职过程中,而且广泛存在于党和国家机关的治理行动中,并在基层社会的协同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然而,由于协商式监督缺少强制性的制度保障,贯通民主监督与协商治理的相关制度与实践,成为确保有效实施究责机制的必然要求。

1.提高协商式监督成效,需要人民政协加强同党政科层体系中议事协调机构的合作。人民政协要加强同党政科层体系中议事协调机构的合作,深化协商式监督的落实成效。党政科层体系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构成部分,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制度—关系”框架蕴含的强大包容性和社会整合力密切相关。党政科层体系中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组织上同人民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针对某领域具体工作建立的协调性、沟通性平台。在政策制定中,协商成为党政科层组织内部或组织间交流合作的关键方式,由此确立的责任关系具有促进部门行动者相互监督的效果。在此意义上,党政体制中的协商往往兼具政治性与事务性的统一,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能够对其形成重要补充。

2.拓展协商式监督范围需要人民政协引领基层协商机构开展工作。人民政协需要引领基层协商机构开展工作,拓展协商式监督的落实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现代社会治理既需要理性协商,也要求批判性的监督。传统意义上的民主监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协商式监督则聚焦重要公共事务,兼顾监督主体行为与政策执行,在责任关系上具有更为显著的广泛性和明确性。基层是国家治理中具有国家性、社会性、中间性等多重属性的特定领域,蕴含着相对丰富的“民主协商”式的制度实践,成为公民基于自身利益广泛参与协商的丰厚土壤。在网络化、去中心、复杂化的社会治理条件下,基层治理涵盖较为丰富的治理形态,能够吸纳多元的治理主体,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基层治理共同体通过责任联结机制的有效运转,表明基层治理实践中广泛存在责任机制,这为基层治理与协商式监督的贯通奠定了相应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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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现代民主政治的权力来源与建构逻辑,意味着针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各国政治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然而,不同国家民主政治的形式分殊,使得各国的政治监督的体系与过程呈现出一定的差异。协商政治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的典型形态和主要特征,不仅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依据,而且为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建设与人民政协的监督职能履行赋予相应的价值指引与制度规范。特别是在国家治理转型的宏观背景下,构建基于责任政治的监督体系,愈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改革以及人民政协履职工作的关键。在此意义上,结合责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审视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有助于更为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协商式监督的本质内涵,并且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同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融合。本研究以协商式监督为切入点,阐明责任政治与协商政治的内在契合性、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的广泛联动性,在同已有研究形成互证与补充的同时,为推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监督体系健全化、权责关系清晰化,以及协商成果实效化提供了可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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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排版篇幅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读原文马雪松,冯源:《协商式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责任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路径》,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5期。

图片来源|网  络

编辑排版|肖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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