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格式:[1]李文鹣,杨孟妍,修勤绪,等.共生视角下网络平台自律的多元驱动机制研究[J].管理学刊,2024,37(01):84-99.DOI:10.19808/j.cnki.41-1408/F.2024.0007.
作者简介:
李文鹣一一江苏大学一一管理学院
杨孟妍一一江苏大学一一管理学院
修勤绪一一国家节能中心
鲁一铮一一江苏大学一一管理学院
研究背景与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企业凭借着自身所拥有的网络效应和数据资源等优势,能对用户信息、交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竞争行为施加不正当影响,产生各种垄断行为和社会责任问题。这些网络平台垄断行为和责任问题不仅阻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用户权益,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抑制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和社会责任问题,国家逐步加强对它们的监管。随着近前滴滴、蚂蚁集团和腾讯集团相继被重罚,政府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已迈入常态化监管阶段。与此同时,为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舆论和政府规制纷纷要求平台加强自律。今年以来,北京、上海、四川、湖北等省市,在政府倡导下,京东、百度、抖音电商、快手、小红书、高德打车等企业相继签署了自律公约。另外根据《2021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白皮书》显示,进行自律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占比从2019年的15%上升至2020年的26%。显然推动网络平台自律,已成为引起社会关注的研究问题。
主要内容
基于共生理论和平台治理的研究,构建平台自动力、竞争者推动力、政府压力、用户牵引力、行业协会助推力、媒体舆论导向力六个主体驱动力的网络平台自律的贝叶斯网络模型,提出了平台自律的6种驱动力和44个驱动因素。结合专家访谈,通过问卷获得样本数据,利用贝叶斯网络分析方法进行逆向推理、敏感性分析以及关键动力链分析,挖掘驱动互联网平台自律的关键动力源,明晰驱动的关键路径,以此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研究发现
第一,从共生视角出发,运用贝叶斯网络的分析方法,构建源于六个共生主体的驱动力模型,识别关键驱动因素,弥补平台自律理论的局限。在共生模式下,本文研究识别了平台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平台自律的关键驱动因素,分析结果证实了共生核心主体的参与和关键驱动因素对于实现平台治理和推动平台自律的重要作用,明晰了关键驱动路径,印证了多位学者关于平台治理需要多主体协同共治的观点,弥补了平台自律驱动因素与机制研究缺乏的不足。并且本研究发现,就目前发展阶段,主要是外部驱动力发挥着更关键的驱动作用。要推动平台加强自律,须主要依靠竞争者推动力、政府压力、行业协会助推力和媒体舆论导向力四种驱动力量,由此对一些学者的研究结果进行了深化和拓展。
第二,运用贝叶斯网络分析方法优势,构建网络结构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明晰了网络平台自律的驱动机制。贝叶斯网络模型的分析方法能清楚地识别关键驱动因素及其作用的关键路径和作用程度,在可视化关键的动力源及关键传递链路方面具有优势。通过贝叶斯网络结构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揭示了来源于平台经济系统共生核心圈三个主体的关键动力源驱动因素、作用程度及其对网络平台自律作用的传递机制。在参数学习和计算分析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刻画各个驱动因素先验概率发生的状态变化,还能充分展示关键驱动因素的状态变化的传递过程。本文的研究结果弥补了现有平台治理和平台自律机制实证分析方面的不足。
第三,现阶段要有效驱动互联网平台自律,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要厘清关键驱动因素,集中力量抓关键方面。综合逆向推理和敏感性分析得出,在现阶段,政府压力、竞争者推动力、媒体舆论导向力是网络平台自律的最主要驱动力。政府、竞争平台和媒体舆论是平台经济生态系统影响平台自律的核心圈层,这三者之间紧密的共生关系,它们形成的驱动力共同起作用时,能够很大地推动网络平台自律,在优化共生关系中发挥着主导力量。敏感性分析和动力链分析发现,政府的法律法规、惩罚力度和税收优惠、竞争平台自律业内认可和率先自律获得的竞争优势、舆论引导和公众的负面看法,行业协会对平台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相对而言具有敏感性,这些因素是互联网平台自律的关键驱动因素。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政府对平台的惩罚力度、媒体宣传、舆论引导以及竞争平台自律业内认可和率先自律的竞争优势是驱动互联网平台自律的六个相对比较关键的动力源,这些动力源产生了六个关键的驱动路径。说明当前阶段,应重点加强政府的法律法规、政府平台垄断行为监管和惩罚力度,增强媒体对舆论的正确引导以及对平台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并扩大竞争平台自律的业内影响。
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竞争性平台、媒体舆论两个关键主体的联动,共同构筑平台经济生态系统中驱动平台自律的核心圈共生关系。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措施,还有媒体舆论引导和竞争性平台推动力这些核心力量相互作用,增加联动,改善优化核心圈共生关系,可以有效驱动互联网平台自律。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惩罚措施能够提供制度保障,媒体舆论引导则能够推动互联网平台的自律意识和行为改进。可见,优化关键驱动力的主体间共生关系,有利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驱动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平台的自律。政府首先应优化自身各个部门在政策和激励机制设计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并让媒体、平台和行业协会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讨论中,增进相互信任和一致性认知,提高政策执行力。政府还应与媒体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强对媒体舆论的引导,可以向媒体提供指导、信息和数据支持,督促媒体的舆论舆情支持,多宣传报道平台自律和治理的相关事件,共同关注和监督平台的自律行为。政府还可以积极引导相关机构,组织对平台自律水平进行社会评价和排名,并在权威途径公布评价结果,提高自律平台的社会认可,通过声誉机制激励互联网平台提高自律水平。根据评价结果,政府给予自律平台适当的政策倾斜和资源扶持,比如税收优惠,人才倾斜和资源分配等方面。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改变自律平台的社会经济收益,促使一些互联网平台积极主动地加强自律,以自律带来的竞争优势,引起其他平台的效仿,促使更多地平台加强自律,从而最终建立健康运行的平台经济生态系统。
第二,政府、媒体需联合行业协会引领平台走向自觉驱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以改善生态位缺位,实现互补增能。目前,平台自动力还未成为驱动平台自律的关键力量,内驱力不够影响生态位互补增能。政府应联合其他主体合力营造增强平台自动力的生态氛围。媒体应广泛报道和宣传平台的自律行为,引导公众和平台企业对平台自律的关注和重视。政府应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积极促成网络平台企业的完善自律公约,通过倡导行业规范和公约,督促和引导增强平台在社会责任履行方面的意识和行为。行业协会应完善其服务功能,改善在专业知识、信息提供、数据共享、行业洞察、榜样示范和行业指导力方面的服务模式和效率,为平台提高自律水平提供切实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第三,完善驱动平台自律的政策设计和监督激励机制,探索事前法律规制和事后监管处罚相结合模式,优化共生界面。政府压力在驱动平台自律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制定平台自律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互联网平台运营规范的基础,政府应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从而引导平台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实现自律。政府对平台垄断行为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惩罚措施是确保互联网平台自律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当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暂停运营等,并进行常态化监督其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和扼制创新的行为。同时,媒体的曝光和评论引起的公众关注和舆论压力,以及竞争性平台的要求,可以反向促使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采取行动,以此推动良好共生界面的实现。因此应确保政府积极作为,对平台施加强制性压力,以驱动平台提高自律水平。
《管理学刊》编辑部
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