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格式:[1]何宇鹏,李金铠,王育宝.中国省际增加值贸易隐含碳空间转移及影响机制研究[J].管理学刊,2024,37(01):42-60.DOI:10.19808/j.cnki.41-1408/F.2024.0004.
作者简介:
何宇鹏: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郑州大学 管理学院
李金铠: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大学能源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
王育宝: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研究背景与意义
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切实履行大国碳减排责任,做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是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有的社会责任担当。自2006年以来,中国超过美国持续保持世界首位碳排放国,2021年中国终端能源消耗碳排放达10 523.00 Mt CO2,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31.10%,碳减排压力较大。入世后,中国对外贸易规模持续增长,但也面临日益严峻的贸易隐含碳问题。作为全球生产侧碳排放网络中心,中国近1/3碳排放源于美国、欧盟、日本等的最终需求。同样,中国省际贸易亦存在显著碳转移问题,国内超1/5碳转入源自西北地区,东部沿海省份消费引致碳排放过半源自其他地区,且省际经简单价值链和复杂价值链贸易隐含碳日渐成为主要增长源。现有贸易隐含碳核算通常采用传统总值贸易统计数据,对中间产品跨区流转统计存在“重复统计”问题,无法准确反映价值链各参与方各生产环节的实际价值创造与利益分配,亦会放大净碳转入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责任。在国家“双碳”目标约束、地区碳减排承压背景下,厘清省域贸易隐含碳空间转移规模及空间流向,对追溯省域碳排放责任、制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等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基于增加值贸易视角,利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采用分块矩阵求逆技术分离出纯粹的省际投入产出联系对省域增加值贸易隐含碳进行数理分解,构建省域增加值贸易碳转入、碳转出和净碳转移测度方法,实证测度2012、2015和2017年31省份贸易隐含碳及净碳转移,揭示省际贸易隐含碳构成、行业结构、空间流向特征。采用结构分解方法,分别从碳强度效应、增加值系数效应、产业关联效应、最终需求结构效应和最终需求规模效应等方面对省际增加值贸易隐含碳变动的作用因素进行分解,实证测度各因素对省际碳转移变动的促进或抑制作用。
研究发现
第一,中国省域“双侧”增加值碳排放规模整体波动增长,省内排放增量突出,而省际贸易隐含碳增速显著。2017年中国省域“双侧”碳排放总量较2012年增长5.17%和5.20%。2012—2017年“双侧”省内排放增量达389.09 Mt CO2,增幅7.98%;省际贸易隐含碳增量221.71 Mt CO2,增幅达8.33%;出口和进口贸易隐含碳下降14.87%和17.63%。
第二,省内排放是省域“双侧”增加值碳排放的主体构成,省际贸易隐含碳集中于中间产品和最终需求直接跨省贸易,且以其他服务业、农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服务业、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等为主。省内排放总量占“双侧”碳排放比重均超55%,省际增加值贸易隐含碳占比30.78%-33.58%,中间产品和最终需求直接跨区流出与流入贸易隐含碳合计占比均超25%。省际碳调入集中于其他服务业、农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服务业等,而省际碳调出重点源自其他服务业、建筑业、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等, 2017年其他服务业的省际碳调入和碳调出占省际贸易隐含碳比重达36.26%和38.03%。
第三,省际碳调入集中于中西部重点能源及重化工省份,中东部经济体量较大省份是重点碳调出省份,且前者对后者存在净碳调入;省际净碳转移主要源于中间产品和最终需求非对称跨区流动,且重点集中于中间产品国内简单价值链贸易;省际净碳转移集中于其他服务业、建筑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服务业、农业、运输设备制造业、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等。西北、东北、北部沿海和中部区域是净碳调入区域,其中西北和北部沿海区域的净碳调入占净碳调入总量的50.78%、26.98%;东部沿海、京津、南部沿海和西南区域是净碳调出区域,其中东部沿海区域的净碳调出占净碳调出总量的34.82%。中间产品和最终需求直接跨省贸易隐含碳净值分别超40%和30%,中间产品参与国内复杂价值链间接跨省贸易隐含碳占比约15%,而中间产品跨省回流贸易隐含碳净值占比低于1.2%。
第四,碳强度和省际产业关联效应对省际增加值贸易隐含碳具有抑制作用,而最终需求规模、增加值系数和最终需求结构效应的作用反之,且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碳强度效应的抑制作用较显著。碳强度效应对省际碳调入和碳调出的抑制作用贡献约55%,制造业和服务业碳强度效应对碳调入和碳调出的抑制作用贡献达33.90%、18.96%和10.42%、34.00%。省际产业关联效应对省际碳调入和碳调出的抑制作用贡献程度达12.75%和12.85%。最终需求规模和增加值系数效应对省际碳调入和碳调出的促进作用贡献达70.31%、11.76%和69.97%、11.95%,而最终需求结构效应对省际贸易隐含碳的促进作用贡献低于2%。
政策建议
第一,完善省域增加值贸易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完善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发布等制度。除了利用终端能源消耗核算省域直接碳排放数据外,利用增加值贸易统计数据核算省际增加值流出和流入贸易隐含碳数据,借助省际产品价值链流通路径解构框架,追踪贸易隐含碳最终流向及初始来源,为厘定省际贸易隐含碳责任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第二,完善省域碳排放总量确定和责任分配方案。国内净碳调出省份应积极承担一定的省际贸易隐含碳责任,浙江、广东、河南、北京、江苏、山东、湖北、天津、四川、重庆等中东部经济较发达省份对内蒙古、山西、河北、辽宁、安徽、新疆、甘肃、贵州、吉林等中西部经济相对欠发达省份存在净碳转出,前者省份为满足本地消费需求对省外转移了大量贸易隐含碳,需对后者碳减排提供清洁生产技术、专项资金支持,适当承担对应碳减排责任。
第三,制定地区差异化碳减排政策和碳达峰目标。各省域在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技术、资源要素禀赋、国内价值链分工等差异显著,东部沿海、南部沿海及京津地区省份经济基础雄厚、技术水平先进,优先发展高附加值、清洁低碳的高端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巩固减排效果,减少省际净碳转出规模,争取率先达峰并稳步推进碳中和。中西部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省份应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利用清洁能源扩产满足能源本地和外调需求,控制碳排放增量,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与资源型省份应把节能降碳放在突出位置,降低经济增长对高碳产业的依赖,逐步实现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增长脱钩,争取地区碳达峰时间节点与国家同步。
《管理学刊》编辑部
2024/05/29
扫二维码|关注我们
微信号|glxk2009
电话|0373-368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