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分析

文摘   社会   2024-07-08 08:36   山东  

作者:刘春松(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泛指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于行政违法者实体行政违法科处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处罚情况出现。本文简略分析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关键词: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分析应用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有权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处罚情况出现。过罚相当原则体现的是违法行为和所科处罚的对等,也是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的警示。

一、分析“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中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要分析的维度是如下三个:“过”、“罚”、“相当”。

    “过”体现的是违法者的实体违法事实,对于行政违法的实体违法阐述,作为行政执法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通过上述多个违法因素的判读与确认,从而准确判断如下:

  • 行政违法行为中“过”的大小;

  • 行政法条规定对于“罚”尺度的描述;

  • 严格分析“过”与“罚”两者之间的价值等价性和匹配性,进而充分考虑“相当”的处罚裁量依据。


    “过”与“罚”是否“相当”和损益大小是否“成比例”在价值判断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在全面考虑“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司法实践应用中,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辅助并约束“过罚相当”的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无过不罚、小过小罚和大过重罚”,只有客观准确判断“过”的大小,才可能有效实现“罚”的“相当”。“过”是“罚”的基础,“罚”是“过”的结果,合理评价“过”与“罚”是否“相当”,是行政处罚中的重点。

二、适度理解“过”

    “过罚相当”原则中的“过”不仅仅应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客观危害,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过罚相当”原则中的“过”,要根据违法人的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恶性合理评价这个“过”的大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某个违法行为不以主观过错为处罚要件,则无须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情节”。

    对于“过罚相当”原则中“过”的社会危害程度理解,要合理评价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大小。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还要能够达到应该科处处罚的等价相当程度;通过合理的价值评价,才应对违法者实施轻重合理的等价处罚。

    合理评价“过罚相当”原则中“过”是否符合科处行政处罚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有权行政机关应根据违法者“过”的大小,充分考虑过罚“相当”的价值对等因素,以实现所科行政处罚的公正。

三、多维度评价“过罚相当”

    常见的“过罚相当”处罚需要关注的综合裁量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维度:

1.责任年龄

    违法者如果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则不予处罚;如果属于限制责任年龄则应从轻、减轻处罚。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责任年龄是年满14周岁、限制责任年龄是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公民。

2.精神、智力状态

    从精神状态和智力状态评价,如果违法者属于欠缺普通理性人正常意识的特定群体,违法者即使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当实施责任处罚减免或者处罚减轻。

3.意志自由程度

    对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常理性人,但如果上述违法行为的实施原因属实,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补救措施

    对于违法者的“过”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的结论不仅应考虑违法者的“过”,还应考虑违法者的“功”。

    如果违法者存在违法实施发生后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后果、积极主动整改、主动供述违法行为、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等多种情形,有权行政机关应该本着“惩前毖后”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于违法者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那些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积极赔偿受害人等积极的“悔过”行为,也理应成为“过罚相当”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综合性裁量因素。

5.违法性阻却事由

    违法者属于特定情形下无主观恶性的违法行为如果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从弘扬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则应该认定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且有效,对于违法者不仅坚决不科处行政处罚、还要正面宣传表彰。

    此类经常可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被害人承诺等多种情形,值得说明的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评价必须客观公正。

四、分析“过罚相当”的司法实务意义

    “过罚相当”原则是约束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实体应用规范,即使适用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则,由于往往需要公正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处罚幅度,这个处罚程序也离不开“过罚相当”原则的适用。

    “过罚相当”原则条款在规范构造上只是明确规定了“过”的判断因素,但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则应全面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行政处罚程序中,不仅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而准确判断“过”的大小,还需要进一步充分考虑“过罚相当”的其他相关因素,如责任年龄、精神状态、智力状态、意志自由程度、补救措施、积极赔偿受害人、违法性阻却事由等。

    “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应用,也离不开“比例”原则的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过罚相当”原则的理性适用提供相对有效的判断标准和分析方法,“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应通过“比例”原则的使用辅助并约束“过罚相当”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有效适用,在维护社会正能量的同时,合理对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科处对等的行政处罚,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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