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文摘   社会   2024-11-01 08:57   山东  

作者:吴艳丽(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另一种是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文围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几种情形进行分析,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助力。

关键词:法定财产    约定财产    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适用法定方式处理。同时又适用于两个阶段,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以下结合法律规定围绕上述几种情况的交叉处理分别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除法定或者约定为一方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很宽泛,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及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作出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基本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重视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一面,但对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财产权方面显得不足。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注意区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谨防侵害到个人财产权益。

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可知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该财产的来源、性质以及取得方式,婚后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婚前、婚后的界定时间点以婚姻登记日为准,举办传统的婚礼仪式、未婚同居都不能算作婚姻的要件。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后通过继承或者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明确指明夫妻中的一方为承接人,则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重点强调第(4)款“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也是实务中双方争议比较大的一点。根据立法的意图并结合实务中的案例来分析,此处指的是对夫妻另一方来说使用意义不大,人身专属性较强的生活用品。比如婚后购买之物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人身专属性不强,便不属于个人财产,或者不属于生活用品,也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举例来说:婚后为女方佩戴购买的黄金首饰,因其符合人身专用的生活用品的特点,故属于个人财产;若是为了增值保值或作其它用途而购买的黄金制品,不具备人身专用性则另当别论。再比如:根据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同样作为钻石,为了个人“佩戴”而购买的钻戒属于个人财产,而为了“投资”的裸钻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

    在实务中,某些情况下认定是否具有人身专用性比较困难,有些物品看似具有人身专用性特点,但意在“投资”,像高档手表、首饰等,故应结合目的、用途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件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另一种是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下分述之。

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对于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在双方间如何分割的问题,需分两步进行确定:第一步:看夫妻双方对此是否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于夫妻间财产的分配包括约定和法定两种,以约定优先于法定为原则,没有约定、约定无效、约定不明则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夫妻双方对于没有争议的书面约定或者口头约定,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个人财产并无禁止性规定。实践中,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一般都是通过对个人财产的处理实现的。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则进入第二步: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分配。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是关键,原则上归属个人的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并不完全是简单地一人一半,如果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需求、过错程度等方面,还有基于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分配。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支配权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存在着争议。

    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

    但在符合法定情形之下,即使婚姻关系还是在存续期间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实务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注意的问题

    实务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越来越多,整体把握的原则及处理方式上文已分别阐述,此外还应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五、小结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这就导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案件大量产生。但是从我国目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现状来看,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方面,都存在不足,期待未来立法及司法层面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吕珂.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及完善[J].百科知识.2024

[2]蒋月;陈璐.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3]叶琦琦.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研究[J].北方民族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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