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春松(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一类有目的性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这种代理权就是通说的“家事代理权”。分析家事代理权的前因后果,是本文的重点。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庭事务 相互代理 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一类有目的性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这种代理权就是通说的“家事代理权”。
从字面意思来看,只要属于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一、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家事代理权的可见特征
家事代理权重点突出的是“家事”和“代理”两重意思。
家事代理权的代理主体是丈夫或妻子一方;家事代理权的对象是家事即夫妻家庭共同财产。
家事代理权的特殊性质是丈夫或妻子对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所做的一般处理决定;但是,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处理重大夫妻家庭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可能构成代理权的滥用,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事代理权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三、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使用范围对应的是“家事”,要从“家事”的角度,来阐述法律许可的使用范围和不许可的适用范围。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家庭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用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日常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就医、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其他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泛指子女的教育、夫或妻教育深造提高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一般性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和其他家用物品,维修家庭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其他日常家庭事务。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其他贵重的奢侈品等。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投资性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四、分析家事代理权的司法实务意义
家事代理权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置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夫或妻之间的家事互为代理人的一种权利,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理解和分析家事代理权,在涉及处理家事代理纠纷事宜中,能够于法有据的理解和分析。
参考文献:
[1]谭小双.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2,(32):
[2]高雅.论日常家事代理权[D].山西大学,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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