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文摘   2024-04-01 09:35   山东  

作者:陈思羽(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我国离婚率在不断攀升,人们对于婚姻的信心逐渐下降。为了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我国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增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功效,然而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登记离婚 制度完善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于登记离婚,旨在使双方冷静思考婚姻是否还有维持的可能性,避免冲动离婚,为我国离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补充。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在我国已被确立下来,并开始实施,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争议。目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对它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其针对性改进,进而真正起到降低离婚率,化解夫妻矛盾,稳定社会的效果。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在原婚姻法的制度框架下,协议离婚的要件大致包括: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离婚,就如何处置孩子、如何处置财产等问题达成协商且由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在此规定下轻率离婚不可避免。鉴于离婚率居高不下,《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每一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后30天内都有权撤销离婚。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对离婚冷静期有许多叫法,比如感情冷静期、感情修复期、离婚等待期、离婚熟虑期,虽然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都差不多,但是从立法角度看,还是离婚冷静期最为恰当。

二、离婚冷静期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论因何原因离婚,向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都有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都是因为一时冲动或是一点摩擦。在某些情况下,婚姻关系的存续可能会给弱势一方带来极大的伤害,例如家暴、虐待、吸毒等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形成惯性,在离婚冷静期几乎无法改变或收敛。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认为,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都是诉讼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不会对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起到限制作用。然而,诉讼离婚也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实践中,很难证实存在家庭暴力,法庭判决离婚的概率很小,而且在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申请离婚的这个期间,其由于提出了离婚可能会受到更多暴力侵害。20207月河南一位妇女因无法承受家庭暴力,从高楼上跳下,落得双腿瘫痪的下场。当她向法院提出离婚时,法庭以“两个人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双方进行私下调解。虽然有家暴等行为的离婚,可以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事实上会加大妇女在婚姻生活中身体和精神受到损害的几率。因此对于任何情形都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否适用,始终存在争议。

(二)未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提出离婚申请后,多数人的感情走向偏激,夫妻矛盾激化,很多夫妻为了能争夺到孩子的抚养权而争吵不休,很少顾忌到孩子的心理状态,不管是家暴、冷暴力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度的不安全感。未成年子女的心智还不够健全,心理也很脆弱,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父母离婚冷静期的后遗症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了他们的心理、行为、学业、健康、对人际关系的处理、婚恋观等。在诉讼离婚中,如果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但是,在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中,对于夫妻关系破裂时,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缺少了一些具体的机制措施。目前,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只是从离婚申请人的角度来考虑,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固定的离婚冷静期机械化

    在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只是泛泛地表示,登记离婚的双方要适用30天离婚冷静期,而没有区别对待。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每个家庭面临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夫妻关系破裂、子女抚养等方面。对每一些特定的问题,若不详细剖析、区别对待,难以拯救婚姻,增进夫妻和睦,反而会产生消极影响。

(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民法典》第1077条只是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对相关的配套措施作出详尽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配套的措施,是无法发挥其作用的。首先,夫妻双方自行冷静的效果十分有限,对于如何度过冷静期,没有任何辅助方法,使得离婚冷静期成为双方不得不忍受的程序,给双方带来更大的心理负担和束缚。其次,在婚姻关系中,除了感情因素外,还会牵扯到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育等问题。在没有专业人员指导下双方协商出示的离婚协议往往内容不全面,用语不严谨,导致后续出现争议而无法执行,最终诉至法庭。离婚冷静期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纠纷的作用。

三、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一)区分适用

    为了使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更好的去发挥其作用,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应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一刀切”的做法不适合于处理复杂的婚姻问题,要灵活运用这一机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时,可以根据其有无子女、离婚原因以及婚姻存续时间的不同情况来区别适用离婚冷静期。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对于育有未成年子女、两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应合理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并对其承担的抚育责任作出合理的安排。如果一方当事人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那么就需要有关的民政部门及时介入,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此外,由于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并没有解除,所以,双方都应该对孩子负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并且对由此引起的费用也应该一起负担。

(三)设置排除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

    在婚姻中,若一方出现家暴、吸毒、赌博等情形,对另一方的人身、财产会造成极大伤害。我们设定离婚冷静期的本意是为了让双方能冷静地思考、缓解矛盾、解决纠纷,如果适用离婚冷静期,让一方在这段时间里持续受到伤害,那就违背了我们设定的目的。因此,在申请离婚的夫妻中,如果出现了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严重威胁一方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民政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对其进行确认和核实后,可以直接为两人办理婚姻登记。

(四)婚姻调解多方合作化

    在对离婚登记的申请进行受理时,应当对双方都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包括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容、行使权利的方式及时间的限制,同时告知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可以提供的离婚咨询服务的内容、获得服务的具体方式,保证有意愿、有需要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与之相应的服务。在离婚冷静期,民政机关可以与妇联、人民调解员会合作,并协调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专业的离婚法律顾问,设立离婚咨询中心,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使得离婚咨询中心的工作能够适应当前的需要。

四、结语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前,我国离婚相对自由。但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各种自由理念进入人们的视野,导致离婚率急剧攀升,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随之《民法典》出台,离婚冷静期进入大众视野,给婚姻法增添了一丝光彩。离婚冷静期是基于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自由价值和社会责任价值进行平衡,防止冲动离婚和轻率离婚,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一制度自执行后,在抑制离婚率上升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还需对其优缺点进行深入探讨,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新的制度一定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行的法律不能成为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的结束,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限制,需要我们一步一步地去探索和完善,从而形成一套科学的、全面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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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沁.民法典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解释论[J].法学家,2020(05):24-3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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