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伟玉(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在现有的市场环境、法制法规的背景下,许多自然人或企业因各类原因,选择通过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隐名投资、融资的情形呈现递增的趋势。股权代持现象在公司实践操作中并不少见。本文在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对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 风险防范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起诉被告乙公司、姜某、王某。原告与姜某签订《养殖场开办及经营协议》,以姜某名义取得养殖场土地及经营手续,并以姜某、王某为名义股东办理乙公司登记申请,公司成立初期李某作为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并控制乙公司。
据此,法院认定甲公司设立乙公司,已实际出资并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对乙公司实际享有经营权,姜某和王某系乙公司名义股东。
在本案中,最高法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养殖场开办及经营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无效问题。因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协议在本案中的证明内容仅限于甲公司与姜某、王某就案涉股权达成了股权代持的合意。至于该协议是否因规避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并不影响其中有关股权代持关系约定的有效性。
二、股权代持法律关系中的三方主体
(一)隐名股东:即实际投资人,是指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出于其他原因,与第三方约定,借用第三方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第三方名义向公司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第三方为实际出资人。
(二)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与第三方约定将以自己名义代表第三方对进行公司进行出资并登记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独立的自然人。
(三)公司:中国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代持行为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一)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就签订的协议享有权利及履行义务,产生的纠纷采用合同机制解决,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实际出资人因股权代持协议获得的实际权益,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取得,而非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得。隐名股东主要承担出资义务,显名股东主要承担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在双方并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守约方可依据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显名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名股东取得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的纠纷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决。显名股东为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有承担出资的义务。在当隐名股东出资不实时,显名股东需要在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而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抗辩。
显名股东作为出资者根据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隐名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从法律上看,即显名股东直接推定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身份地位。隐名股东享有的仅仅是能对抗显名股东的合同权利,而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如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控制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等。需直接享有公司权益时,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程序。
(四)隐名股东与其余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四、股权代持下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显名股东面临的风险
1.在代持股权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可能会面临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2.如若公司基于债务原因产生诉讼或进入清算、解散程序时,隐名股东未完全履行缴纳出资时,需要用该未缴纳的出资作为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时,显名股东可能会面临会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就未缴出资范围承担法律责任。
3.其他风险。
(二)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
1.代持股权协议的效力能否被认可,即隐名股东可能面临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
2.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拒不转交投资收益,怠于按照代持协议履行义务;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等,或擅自处置股权包括转让、质押等,隐名股东可能面临利益受损的风险。
3.当显名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因债务纠纷等被法院依法查封执行代持股权。
4.名义股东是自然人的,因其离婚、继承导致股权被分割;名义股东是法人的,被列入其清算破产财产而被处置等。
五、风险应对措施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公司的联系仅限于代持股协议,其代持的股权均会登记于显名股东的名下,鉴于此,在需求他人代持股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详细周密的股权代持协议。
合作双方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减少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争议。代持协议要约定仔细完整,包括委托期限、股权归属与处置、股东权利行使、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法院、法律适用等条款,最好是每一项要尽可能约定的详细。有条件时,可让代持人的直接继承人对代持股协议进行见证,避免出现代持股权作为代持人个人财产或成为代持人遗产进行分割时而无法抗辩。
(二)慎重选择代持股人选。
在达成代持股协议前做一个详细的背调,仔细了解其债务情况、婚姻情况,如显名股东已婚,最好由配偶双方签订代理持股协议,让配偶知道代持股事宜,以免因离婚财产分割而影响隐名股东的股权利益。
(三)保存各项出资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
出资金额的转付,最好直接以自有账户直接与显名股东或公司公账对接;在沟通或重大事项商谈决策时尽量使用书面的方式进行沟通。
参考文献:
[1]张露文.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时的权益归属问题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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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况方良.股权代持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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