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合同类诈骗罪的区分认定

文摘   社会   2024-09-02 08:27   山东  

作者:刘伟玉(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实务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犯罪,其不仅侵犯当事人财产权,而且也极大地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这就有别于普通的诈骗罪所带来的危害,因而我国刑法单独设立此罪。签订合同类诈骗罪,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合同,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本文主要通过一则案例引入,来帮助理解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合同类诈骗罪的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合同  合同诈骗  诈骗罪  错误认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标准来区分。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张某、刘某经事先合谋,通过网络指使他人伪造了好无锡天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印章,用于实施“网络关键词”诈骗。诈骗过程中,吴某、张某、刘某分别冒充上述公司工作人员,与“网络关键词”持有人取得联系,虚构有买家欲高价收购该“网络关键词”的事实,诱骗其前往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继而虚构“网络关键词”资源需要制作网络监测报告、专利证书、国际端口申诉等配套产品才能交易的事实,骗取持有人签订“网络关键词”交易合同,支付有关制作费用。

    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张某、刘某时分时合,采用上述手法,先后5次骗取李某1、华某、李某2等人的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500800元。其中,吴某、张某参与诈骗5次,涉案金额人民币500800元;刘某参与诈骗4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45800元。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刘某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张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张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

三、意见

    上述案件涉及“网络关键词”(以下简称关键词)诈骗。关键词是一种新兴互联网名称资源,是帮助网络用户通过输入中文关键词来直接访问目标网站的技术手段。关键词诈骗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诈骗形式,其利用关键词持有人的投资心理,虚构有买家需要购买关键词,从中编造借口要求持有人支付服务费用,骗取持有人钱款。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会与关键词持有人签订所谓的收购合同,继而实施后续的诈骗活动,本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形。由于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与被害人签署了收购关键词合同,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定性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理由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了收购关键词合同,事后被告人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收购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竞合问题,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罪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以下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一般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而在犯罪的归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犯罪。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是性质相对更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因而在犯罪归类上划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害人受骗也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实施了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该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诈骗和合同诈骗还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指被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主要以财产为内容,体现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因此,不能反映为经济活动的赠与合同、代理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第二,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当考察行为人骗取财物与合同本身的内在联系,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如前所述,在普通诈骗罪中也会存在以合同的名义实施诈骗的情形,从表面上看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相符的,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在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徘徊。因为是否存在合同是认定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对利用合同进行认真解读。所谓“利用合同”,是指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即是其诈骗行为的关键。而对那些即使行为人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小结

    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签订合同类诈骗罪,不能单纯地以是否签订了合同来判断,而要看是否利用了合同行使诈骗行为。如果被害人是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则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是因合同以外的因素,行为人获得财物与该合同没有必然联系,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参考文献:

[1]钱青峰.浅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明楷.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J].东方法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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