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春松(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主义原则,《民法典》对于物权的属性和分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定义和阐述。明晰物权自身的法律特征以及物权的民法种类,详细解读物权特征和物权几个种类之间的民法不同,是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物权 物权特征 物权种类 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的效力,物权属于绝对权和对世权。
《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作为《民法典》赋予的法律权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特征;物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物权表现的几个不同的种类均有特定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特征[1]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绝对性的排他法律权利,是有自己独立法律特征的,根据司法应用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物权就其自身权利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性关系,而不纯粹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对于物权的描述说,物权关系是作为一种排他法律关系存在的,通常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表现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典》规范物权的权利定义为: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外界排他性的权利,本质上物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排他法律关系,物权的权利是区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的民法精神体现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物权的主体是指特定的权利人
《民法典》定义的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具有特定指向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其他第三人。
《民法典》将物权的权利主体确定的表述为权利人,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种描述可以将各种已知的民事主体纳入其中。司法实践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所有权人等,物权的主体均指向特定的权利人。
在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中,按照《民法典》定义的物权关系,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
物权主体指向特定的人也体现了物权本身的绝对权利性质和对世权力性质。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指有体物
《民法典》规范的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指有体物。按照现代民法理解,只有有体物才能和物权挂钩。
《民法典》说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性的排他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绝对性的排他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有体物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和认识的可见物。
4、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
《民法典》定义的所谓支配权,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对于标的物的管理或控制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排他性和对世性等特点,物权对于有体物的直接支配就是此处描述的直接支配权。
《民法典》描述的所谓直接支配,强调权利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愿而对有体物所进行的有权控制,这种支配和控制不需要借助他人行为的辅助即可实现对有体物的控制和支配。权利人对物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控制。当然,权利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有权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有权支配。
5、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物权排他有详细的描述:
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要求在一个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矛盾的物权;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
物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也存在根本性区别,《民法典》之所以区分物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主要原因在于: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物权的支配性强调的是物权权利人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虽然这种支配最终仍然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即可实现对物的支配,但是支配性主要强调的还是对有体物的直接管理和适用;而物权的排他性则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他人行使物权,体现了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二、物权的种类
《民法典》对于物权的描述涵盖了定义、概念、范畴、用途以及种类,围绕物权的种类,是司法实践应用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的描述,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四种。
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的支配其所拥有的物的权利,所有权就是对世权。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其他关涉物的权利,都是从所有权中分离、派生、引申而出。
《民法典》第24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是排他性对世权,是物的所有人的绝对权力,无可更改。
2、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均属于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权利,用益物权衍生于物的所有权。
3、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通常所见的类型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民法典》第383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物权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权的种类-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于物的控制和占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不是指一种单纯的事实,无论占有物是否合法,现实中对于物的占有就是一种权利,通常为占有权。
三、分析物权种类的意义[2]
围绕《民法典》对于物权的全维度描述,阐述物权的本身特征表现,详细分析物权的四种表现形式,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物权类的诉讼或者业务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小君.《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J].当代法学,2021,35(02):3-13.1]于飞.
[2]杨立新,李怡雯.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J].法律适用,2020(11):3-40.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嘉德商务大厦7楼
电话:0535-2125387
1.欢迎转载[九齐律所]原创文章。在任何平台转载、摘录、引用等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我们保留依法追溯违规侵权的权利;
2.本号转载的文章来源于公开渠道或经授权许可,仅为分享观点、资讯之目的,不代表[九齐律所]观点。文中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图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即删,联系电话0535-211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