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琳(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存在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或者公司使用的情况,一旦出现问题,出借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来分析出借银行账户存在的风险以及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个人 出借银行账户 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
近年来,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层出不穷,因为此引发的诉讼产生的责任也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但是这方面的案件的审理过程复杂,影响案件审理的条件也比较多样,导致各方责任认定也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我们要了解出借银行账户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从源头上规避,不要轻易出借银行账户。
一、出借银行账户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出借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或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自己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有相应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已废止,以下简称《批复》)中则进一步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该《批复》已经被废止了,但是仍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笔者通过查阅一些相关判例中可以看到该《批复》仍被法院作为审案判案的依据。
从此《批复》来看,出借银行账户是违法的,但是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批复》中并没有具体说明,但毫无疑问的是,因为出借银行账户而被债权人等起诉是合理的,但是要怎么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不同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
二、出借银行账户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观点[1]
关于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不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观点认为出借银行账户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赞同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出借银行账户是仅是违反了金融管理相关的规定,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并非民事责任,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银行账户只能由开户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批复》而产生的,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例是参照《批复》而做出的判决,从相关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类观点大多数因为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存疑,出借人无法证明出借银行账户的用途、无法证明未从出借银行账户中获利、无法证明其并非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被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在“(2021)闽06民终3137号李燕青、郭中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李燕青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案涉借款全部转给李亚成使用,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借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一类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常见,赞同这类的人认为,出借银行账户的人虽有证据证明其并未在出借行为中获利,也并非银行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但其的行为毕竟违反了相关的金融法规等的规定,不承担责任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应当对于其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要综合考虑个案的情形,在实际审判中,案件情况复杂多变,对每一个案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单一的仅引用《批复》就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不可取的,有违法律的公正,我们要从各种角度对出借人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出借原因、是否从出借中获利、出借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分析。比如从出借人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来看,这就要审查出借人是否为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参与到合同之中,这个要审查的就是出借人是否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本案的适格的当事人。而从出借行为是否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看,银行账户出借人把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违反了金融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对他人造成了损失,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但并非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要求出借人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还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基于侵权理论要求账户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比如,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子,A因为接收征地补偿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想把这笔钱给儿子B使用,便把银行卡交给了B,此后银行卡便一直在B手中使用,因为B用此银行卡接收C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在到期无法完成工程又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况下C公司将A、B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A对该笔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就是从综合角度出发,考虑了合同相对性原则,A并非工程合同的当事人;A出借银行卡的目的就是为了B能使用征地补偿款;银行卡回执显示B使用该笔保证金,A对此不知情,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A不承担责任。
所以说,个人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需要法官在审理相关出借银行账户的案件中要综合考量出借人的过错程度、是否通过出借行为受益、出借人通过何种方式出借、以及是否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来判断。另外,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性质复杂多变,这类行为如何认定,还有待明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2]
三、出借银行账户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面临的不仅仅是名师方面的责任还有行政、刑事方面的责任,这些责任我们同样也要有所注意,不容轻视。
1、行政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规定,银行账户等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者要承担严重的罚款,并对个人的其他金融活动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2、刑事责任
个人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银行账户,会构成他人刑事犯罪中的帮助犯,并根据他人的犯罪情况,银行账户出借人有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妨碍信用卡管理,洗钱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等。这类犯罪中,出借人的出借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要素在于“明知”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以“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进行认定出借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四、总结
在现我国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明令禁止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出借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也涵盖各种类型,主要有: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但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出借银行账户的个人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人对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有不同的看法,加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相关《批复》的废止,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缺乏了有效的依据,虽说可以依据之前的判例进行审理,但毕竟现实案件复杂多变,先前的判例并不能保证所求的情况都被涵盖,所以,出具现行有效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更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高新阔.自然人出借银行账户民事责任认定研究[J].法制博览,2021(21):60-62.
[2]王亚婧,肖雨舟.个人出借银行账户法律风险的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3(23):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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