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艳丽(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该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效力的规定,旨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义务。本文围绕先履行抗辩权进行分析,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助力。
关键词:双务合同 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也称其为“后履行抗辩权”或“先违约抗辩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以下结合本条法律规定分别从先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效力、实务运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存在互为给付的双务有偿合同中,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所以,在先履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后履行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履行利益就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一方可以同时履行义务,也可以先后履行。先后履行顺序的确立,可以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若无规定也元约定,应当依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对于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其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应当先履行义务。若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部分履行、瑕疵履行或者有其他的违约行为等,则先履行一方构成违约。对于先履行义务一方的违约,后履行一方在被请求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分以下两种情形:
若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在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若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债务未届履行期,则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以履行期限未到,对方无履行请求权为由提出抗辩,而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方式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抗辩权是否必须以明示方式行使以及何时行使。学界对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直都存在着行使效力说和存在效力说的分歧。
行使效力说对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均有要求,后履行一方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以恰当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方才有效,否则认定后履行一方违约。
存在效力说对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不作要求。即使后履行一方未明示,只要经审查其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并运用该权利进行抗辩,则认定后履行一方不构成违约。其不但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权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不宜一概而论,而应区分情况:1、 先履行一方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且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明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2、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或部分履行时,依诚信原则,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以防止损失扩大。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本质上是对违约行为的抗辩,后履行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后履行一方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造成逾期履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应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其效力仅在于阻碍先履行一方请求权效力的发生,并不导致债务的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即使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抗辩后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或者对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补救,后履行一方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另外,先履行抗辩权不可能永久存续,而是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无效即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当先履行一方纠正其违约行为,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后履行一方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实务运用
实务中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需经当事人主张方可发生,法院或仲裁庭不得主动援用该项制度。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只要证明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可以拒绝自己进行“相应的”给付,拒绝履行的部分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如何把握“相应的”给付亦属于实务中常见的争议。若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通过计算、比较能够大致确定相应的尺度,进而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
对于瑕疵履行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为不可分之债的情况,先履行一方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因没有尺度标准,后履行一方很难计算在多大程度上可拒绝履行相应债务。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结合合同合同目的、主从给付义务等因素慎重把握。实务中不乏滥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案例,比如:先履行一方轻微瑕疵履行未影响合同目的,后履行一方却将行使抗辩权范围无限扩大,超过合理界限,导致合同无交易安全可言。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显示:不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给付义务不产生先履行抗权。例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成立预约,将未来订立本约作为从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即拒绝订立本约,而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属于双方违约。由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从给付义务并未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亦未影响原合同目的实现,因此,相对人不得援用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
五、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设计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公平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的联系,分析并深刻的理解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当事人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对于正确认定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责任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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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家豪.《从团队案例看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J].上海染料.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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