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心意(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
关键词: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性质
在民法理论上和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力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种。关于诉讼时效,不管是在民法通则时代还是在民法总则时代,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对此我们也相对比较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的相关立法就显得相当分散了。除此之外,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很多初涉者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的不同。
一、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至法定期间届满,便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权利人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经过相当时间后,人们便会习以为常,并且以此为基础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如果允许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随意行使权利,就必然会使长期以来已经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动,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此外,一定的事实会因时间的流失而被人们渐渐淡忘,证据也会渐渐湮灭,难以收集。如果权利人在很长时间以后又提起诉讼,法院往往难以查清事实,因而很难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为了稳定法律秩序,克服证据收集之困难,同时也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经过一定期间之后,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依其自由意思排除其适用,也不得随意予以加长或缩短,时效利益亦不得预先予以抛弃。因而,当事人之间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具体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如果权利人享有权利但不积极行使,将产生权力消灭的法律后果。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与权力至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所以,法律并不保护睡眠与权力至上者,而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力的人,这就是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所在。
(二)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稳定
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实施状态的继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秩序。在交易中,如果请求权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就会使义务人认为,权利人已经放弃其请求权,这就会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信赖利益。所以法律要通过时效制度来维护既定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如果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权利人行使权利将推翻既定的社会秩序,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所以有必要设立诉讼时效制度。
(三)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促进及时解决纠纷
“时效法欲保护的应该是被告免受由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账的权利主张的困扰”因为有些事实可能年代已久远,一方长期没有提出请求,许多证据难以查找,年代久远,诉累越重,如无时间限制,会造成原权利人举证负担沉重,现在的权利人也深受其影响,法院也会增加审判负担。
二、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
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的解除权、请求离婚权等。形成权效力强大,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引起权利变动,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除斥期间经过的后果
除斥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权利人不但失去胜诉权,也可能会失去诉讼权。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义务人提出主张,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四)除斥期间的变动
除斥期间为固定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自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期间经过,则权利灭亡。
三、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若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两者的依据和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期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若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均可能导致债务人不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两者的依据和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是:
(一)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而除斥期间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法律授权当事人约定的。
(二)价值定位不同
诉讼时效的规范功能是基于对现存或原有事实状况的否定,是为了追求新的事实状态的成立;除斥期间则相反,是旨在肯定原有或现存事实状况,其限定的是否定现存事实状态之权利的存续期间,即超过除斥期间,现存或原有事实状态便无法得到肯定。
(三)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消灭的只是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而权利的实体内容并未消灭,形成“自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而已;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主体丧失的是预定期间内的实体权利,也不再有什么“自然债权”。
(四)期间的弹性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有可变性,因中止,中断或延长而得到延长;除斥期间不具可变性,期间一经法定或法律授权约定便不能延展。
(五)起始期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年)或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记算(1年或2年);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六)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自然权利”并未消灭,债务人自然履行亦受法律保护。因此非依债务人主张,法院不得主动适用;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无“自然权利”可言,故法院应依职权主动适用,无须当事人主张。
(七)条文书写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在立法条文中明确“时效”字样;而除斥期间一般只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概念上、计算方式上、滥用权利上、终止原因上和后果上,我们应加以区分,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参考文献:
[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法律教育网.
[2] 《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问题浅析》中顾法律网.
[3] 冯莹《浅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中国法制新闻网.
[4]海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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