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文摘   2024-08-19 09:22   山东  

作者:刘春松(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近年来,提供“两卡”跑分、转账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所增加,涉及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等多个罪名。分析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别,有利于司法实务中的准确对待和应用。

关键词:帮信罪 掩隐罪 两罪区别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不法行为。

    掩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不法行为。

一、帮信罪的简明特点

1、主观明知方面: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方面来说,具有如下简明特点:

(1)主观行为表现上帮信罪行为人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是一种被动状态。

(2)主观行为方式上帮信罪客观行为主要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等几个主动式维度。

(3)违法程度表现上帮信罪行为人客观违法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害或者危害。

2、客观行为方面: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面来说,具有如下简明特点:

(1)明知程度上帮信罪主观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和覆盖性。

(2)犯罪对象上帮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一般性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的社会违法行为。

(3)发生时间上帮信罪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三个不同的时间段。

二、掩隐罪的简明特点

1、主观明知方面: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方面来说,具有如下简明特点:

(1)主观犯罪行为表现上掩隐罪行为状态的表现是积极主动的状态。

(2)主观犯罪行为方式上掩隐罪客观行为主要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不法犯罪行为。

(3)违法程度上掩隐罪客观违法性更强、对于社会的不法损害更大、更具有有责性。

2、客观行为方面:

    掩隐罪的客观行为方面来说,具有如下简明特点:

(1)明知程度上掩隐罪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

(2)犯罪对象上掩隐罪犯罪对象仅仅针对罪名所列的犯罪行为。

(3)发生时间上掩隐罪是完全的事后明知。

三、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明知,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这需要从明知程度、犯罪对象、发生时间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判断:

一是明知的程度表现不同: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明知,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行为人只知对方可能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手段、犯罪性质等都不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若明知上游犯罪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的,则可以犯罪的共犯论处。

    掩隐罪的主观明知既可能是概括性明知,也可能是具体性明知,即明知转移的是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收益所得,但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可以明知,也可以完全的不明知。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

    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帮信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严重的社会违法行为。

    掩隐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或者赃物,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本罪的犯罪前提,掩隐罪的犯罪对象仅针对本罪指向的犯罪行为。

三是发生时间的不同:

    帮信罪发生在上游其他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

    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未遂但已阶段性终结,即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行为犯罪对象是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提供掩饰隐藏。

2、客观行为方面

    客观行为方面区分帮信罪或者掩隐罪的不同,应主要从行为表现、行为方式及违法程度入手:

一是行为表现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出于获取报酬的不法动机参与,其直接目的是完成资金在网络犯罪行为人的账户和其他账户之间转移的支付结算,是一种被动性的犯罪状态。

    掩隐罪行为人在明知支付结算的是网络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情况下,不仅收集、提供“两卡”,而且通过转账行为使得有关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犯罪行为积极。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帮信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等形式。

    掩隐罪需要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等行为,具体到犯罪行为表现中,主要是指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协助解冻等帮助行为。

三是违法程度不同:

    帮信罪行为人一般并不参与实质的转账行为,对于所提供“两卡”用于犯罪的性质、数额等持放任态度,其客观社会违法性较小。

    掩隐罪提供“两卡”系其进一步实施转账行为的手段,两者是手段与目的关系,根据牵连行为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目的行为从重处罚,且对于转移资金的性质、犯罪数额等存在明确认知而故意为之,其客观违法性更强。

四、分析帮信罪和掩饰隐瞒所得罪之间区别的司法实务意义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所得罪是新经济社会环境下多处可见的犯罪罪名,从学理和实务的角度分析两罪之间的不同,对于司法实务中控方检察官、辩方律师、审判方法官的有针对性的甄别应用,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助力。

    打击帮信犯罪和掩饰隐瞒所得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言贤.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争议与辩护思路——就上游犯罪涉嫌电信诈骗而论[J].法制博览,2023(05):79-81.

[2]谢栋,陈月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争议[N]. 人民法院报,2021-10-21(006).DOI:10.28650/n.cnki.nrmfy.2021.004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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