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实务要点

文摘   社会   2024-06-17 08:22   山东  

作者:刘伟玉(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化,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亲属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隐形的、虚假的、不合理的交易转让财产行为。《民法典》确立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有力武器之一。本文主要围绕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诉讼程序性事项、不合理交易诈害行为构成要件以及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法律效果来阐述分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债权人  撤销权  诉讼  强制执行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针对债务人的诈害处分其责任财产的行为,按照有偿和无偿两类情形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撤销权诉讼的程序性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突破,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

(一)诉讼主体资格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其债权实现因为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而受到影响,包括原权利人和继受取得债权(从原权利人处受让、继承或受赠)的权利人。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考虑到撤销权之诉指向相对人的实体利益或财产,为充分保护相对人的抗辩等诉讼权利,一般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若法院经释明原告不同意追加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追加相对人作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二)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原则上应合并审理,以便对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范围限制等问题作出综合判断。

(三)除斥期间

    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其权利的存续期间适用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意区分两个除斥期间的适用条件,一年普通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五年最长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行为发生之日,即自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之日起算,对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的,应自财产权属转移之日起算,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应从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算。

二、不合理交易诈害行为构成要件

(一)是否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实务中,应当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债权是否合法。债权人不能就非法债权行使撤销权,比如贩卖毒品、走私、赌博、贩卖假币等非法活动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债权是否既存。对已经消灭或尚未发生的债权,不得行使撤销权;但诉讼时既存的债权不要求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只要债权成立即可,即便后续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的时间迟于转移财产行为的时间,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三是债权的种类。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原则上是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不限于金钱债权,鉴于撤销权只是撤销债务人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所以也无需确定债权数额。

(二)是否存在不合理转移财产的诈害行为

    构成诈害行为是撤销权行使的客观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和相对人是否具有恶意

    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是撤销权行使的主观要件。由于无偿处分与有偿处分财产诈害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故而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对债务人、相对人主观恶意的考察方式不同。

    在无偿处分的情形下,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其行为本身具有主观恶性,原则上无需证明即可推定主观恶意。同时,相对人属于纯获利益,即便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无偿处分的行为,也不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故相对人的主观动机无需考虑即可撤销。

    在有偿处分的情形下,交易对价的合理性判断比较复杂,原则上不能直接推定相对人具有恶意,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其债权的实现,且相对人依据当时具体情形应该是知晓的。相对人对推定不服的,应就其行为善意负担证明责任。

(四)诈害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审判实践中,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标准:一要按照“债务超过”“支付不能”等形式标准审查;二要把握实质判断标准,不能简单采取对比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数量的判断方法;三要遵循“债务人行为时”和“撤销权行使时”的双重标准。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法律规定,并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指的是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特定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部分的债权数额。债权限度是诈害行为减损的债务人责任财产数额。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负担

    根据《民法典》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对转让或受让财产估值发生的评估费用、针对相对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债权人为保存相对人返还的财产而支出的费用等。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判决执行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若债务人、相对人未自觉履行,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尤其针对相对人不履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等义务的,债权人享有依据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对相对人仍然占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

四、结语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给债权人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受偿机会。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时,其处分行为无法产生责任变动的效果,已被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仍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内容是使撤销权相对人负有容忍强制执行的义务,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债权人撤销之诉属于给付之诉,债权人可以据此申请法院至撤销权相对人处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J].法学.2023(01).

[2]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J].法学评论.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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