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思羽(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以及配套监管政策的不健全,也滋生出诸多互联网金融消费侵权的现象,严重损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规制
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最早是由学者谢平等人提出的,他们曾探讨过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框架、支付方式、信息处理等相关内容,在学界产生重大反响和共鸣。后续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络绎不绝。央行会同其他相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业务范围,对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学界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定义为以生活或理财为目的,以网络平台为媒介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可见法人和其他组织未被纳入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之中。虽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但形式上更像是电子商务的金融特殊化,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仍以个人为主。
(二)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概念的界定
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概念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中的定义,即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者概念的界定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者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中已有明确规定,并进行了监管职责分工。其中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与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该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者的职责分工,对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水平、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者信息披露不透明
互联网金融中广泛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公开不彻底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首先,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于金融产品描述不够清楚,很多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本质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没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有些产品可能涉及“高利贷”、“洗钱”等违法业务,有些产品可能本身存在着违规问题;有些产品可能属于基金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并没有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甚至某些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存在虚假宣传金融产品以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其次,消费者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并不了解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相关监管部门,也未能充分履行对涉及资金较大、涉及人数众多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及其金融产品,进行定期审查并及时进行公示的监管职责。
(二)网络平台个人信息易泄露
互联网信息时代,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极为重要,但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却很容易发生泄露,一方面在于消费者自身缺乏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在于在互联网金融中经常需要对消费者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
通常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与消费者签署电子合同,并要求提供完整的电话号码、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等个人基础信息。如果具有相关资质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能够妥善保管好这些信息,这类行为通常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防范各类风险和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有些公司的信息系统可能存在着安全隐患,容易被黑客入侵,进而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盗取;有些公司内部监管不严,存在员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的现象。
(三)网络交易存在财产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就是缺少金融实体,金融产品的购买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其特点决定了交易中存在着较大的财产安全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虽然是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的交易,但消费者的资金是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关系,从而能够较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电子商务能够飞速发展的本质原因在于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中资金安全性的问题,买方先把货款交由第三方保管,待收货后,再由第三方向买家支付,从而避免了双方交易中资金存在的安全性风险。但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投资资金是由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保管,并没有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也就无形地增加了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风险。
三、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监管规则
强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一方面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有效监管的必要途径。
首先,互联网金融经营者需要对其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类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公示等等。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所募集的资金应由第三方银行机构进行托管,并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审计和经营合规性审查,并将相关报告及时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公示。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对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信息进行公示,以达到警示消费者的目的。
(二)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规定了市场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具体条款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特殊规定。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人民银行出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尽管该办法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其约束力即为有限。因此,完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可以通过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进行完善,从“基本法”的层面上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也可以考虑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出于各种原因在遇到消费侵权时,主动或被动选择放弃维权的现象。其中,有些消费者可能认为资金损失不大,维权过于麻烦所以选择不了了之;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投诉无门,不知道自己在互联网金融中遇到侵害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较高的现象。
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首先,需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维权既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是帮助其他消费者不受侵害的光荣形象。其次,应改变一些消费者心中互联网金融消费维权复杂、困难的固有认知,使广大消费者知道遇到互联网金融消费侵权的问题时,可以利用什么样的手段、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进行维权,从而最大化减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四、结语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逐渐进行融合和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时代产物。监管往往滞后于科技的创新,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互联网金融也许会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方向,它正在以它的方式融入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之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会逐步解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一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钱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困境与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7(1):107-109.
[2]王艳丽,戴继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J].江苏社会科学,2017(5):173-179.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嘉德商务大厦7楼
电话:0535-2125387
1.欢迎转载[九齐律所]原创文章。在任何平台转载、摘录、引用等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我们保留依法追溯违规侵权的权利;
2.本号转载的文章来源于公开渠道或经授权许可,仅为分享观点、资讯之目的,不代表[九齐律所]观点。文中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图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即删,联系电话0535-211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