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春松(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竞业禁止”的法条依据是《公司法》,“竞业限制”的法条依据是《劳动合同法》。法条依据的不同,“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之间多有不同。围绕完善公司治理,分析“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之间的区别,是本文的重点。
关键词: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 区别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作为关涉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的法条规定,对于劳动者的依法劳动有很重要的影响。讨论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和共性,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用工和谐的。
一、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
竞业禁止指的是用人单位用以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禁止性法律措施;一般根据劳动用工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进行中或结束后的一定约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合同相对方的公司员工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公司、或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约定的时间内从事与本公司竞争的同类业务。
竞业禁止的内容一般包括不可在生产同类型产品或者经营同类型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就职的,不得至生产同类型产品或者经营同类型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兼职的。
二、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依照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三、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1、法条根源不同:
竞业禁止来源于《公司法》,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中。
2、义务源不同:
竞业禁止是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规定应该承担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属于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属于附随义务。
竞业限制源于劳动者对企业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忠诚义务。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通过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进行约定;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经劳动者催告后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3、针对的人员不同:
竞业禁止针对的是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劳动者,限制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
4、经济补偿的规定不同: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中规定的劳动者离职后遵守了敬业限制条款,则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5、违反后的处罚不同:
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属于侵权,上述人员因此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能是违约、也可能是侵权,也可能以上两者都是;以上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竞业限制的部分误区表现
1、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统一规定不等于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的个人约定。
2、竞业限制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是假如约定的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不等于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条款的属性是对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权利进行限制;保密义务侧重于是劳动者不能说,而竞业限制侧重于不能去做。
4、单凭公司经营范围重叠不足以认定前后两个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还得需要去证明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
5、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离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数额,双方约定的数额可以比这个数额高。但是假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法院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抗辩请求进行调整的。
6、竞业限制期限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假如不需要劳动者实际履行竞业限制了,一定要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代价是需要另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向用人单位支付了违约金,假如竞业限制期限还没有到期,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还得继续接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五.相关法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讨论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司法实务意义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之间的不同,对于劳动者的再就业会有重大的影响;同时,对原岗位离职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实务意义。
深度理解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能够起到正向的积极作用。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嘉德商务大厦7楼
电话:0535-2125387
1.欢迎转载[九齐律所]原创文章。在任何平台转载、摘录、引用等需经授权并注明来源,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我们保留依法追溯违规侵权的权利;
2.本号转载的文章来源于公开渠道或经授权许可,仅为分享观点、资讯之目的,不代表[九齐律所]观点。文中使用的图片来源于网络。文章、图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即删,联系电话0535-211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