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浅析

文摘   社会   2024-08-23 08:52   山东  

作者:夏亭亭(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  264000

摘要:遗嘱继承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间通过订立遗嘱日益普遍,然而由于夫妻共同遗嘱方面立法缺失,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对其生效时间的确定、效力的认定、撤销与变更等问题裁判不一,因此在立法上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进行明确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概述、效力认定及生效时间等问题进行简要论述,明确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并就其生效问题进行不同类型的区别,以期能够助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夫妻共同遗嘱  效力认定  生效  撤销与变更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念界定

    共同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类型,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就夫妻共同遗嘱而言,具体是指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对夫或妻名下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共同设立同一份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必然是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但由于夫妻双方逝世时间不一,导致其遗嘱的生效时间、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存在争议,为此《民法典》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尚未明确规定。

    仅在《遗嘱公证细则》及《律师见证遗嘱规则》中有所涉及,即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特征

    夫妻共同遗嘱虽属于遗嘱的一种,与遗嘱有着区别与联系,其独特性也体系在其特征中。首先,遗嘱的设立主体为夫妻双方,是对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相互协商并作出共同处分;其次,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双方就处分的财产达成一致,并作出同样的意思表示;再次,夫妻共同遗嘱区别于普通遗嘱,还在于其存在内部制约性,即双方的遗嘱内容相关联,一方意思表示发生变更或者一方死亡,必然会制约着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变更。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

    目前,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划分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各自对本人去世后的财产处分和安排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之中,遗嘱内容并不要求具有共同性,各遗嘱之间不具有关联性、约束力,只是两份遗嘱的简单组合。

    一种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对去世后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处分形成相同或相互关联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整体体现于遗嘱之中。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因关联性、制约性等划分四种类型,分别为相互指定型(即夫妻双方互相指定对方作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共同指定型(即夫妻双方共同指定同一个第三人作为遗嘱继承人)、混合型(即由夫妻中后死亡一方继承先去世一方的遗产,待夫妻双方都去世以后再由其指定的第三人来继承后去世遗嘱人的遗产)、关联型(即夫妻分别订立遗嘱,但这两份遗嘱在内容上互相牵制)。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1]

    司法实践中,并不当然否定夫妻共同遗嘱,对于符合效力要件的遗嘱,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并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共同遗嘱,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涉及的形式要件、生效时间以及变更撤销问题上,司法裁判上有所差异。

(一)夫妻共同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夫妻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作出不仅要具备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有效条件,也要具备特殊要件。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第一,夫妻共同遗嘱的主体应限于夫妻双方。从名称上看,夫妻共同遗嘱其订立主体应当限定在夫妻之间,即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订立的夫妻共同遗嘱。第二,夫妻双方应有处分遗产的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遗嘱体现的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需要双方进行共同协商,从而达成处分财产的一致意志。第三,夫妻共同遗嘱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为客体。夫妻共同遗嘱不仅体现着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而且是夫妻双方以遗嘱形式,通过共同意志处分财产的行为,其处分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理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但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并非所有的遗嘱形式均可以成为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需要具体分析。

    一方面,夫妻共同遗嘱理应以同一种遗嘱形式记载并体现夫妻对其财产处分的共同意志。如果对财产处分不具有共同性,那么对财产处分的关联性就无法认定,双方订立的遗嘱应属于互相独立的遗嘱。

    另一方面,原则上口头方式不应作为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只有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才可设立,且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订立正式遗嘱,而夫妻共同遗嘱,需要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所以口头方式不适合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

三、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2]

    《民法典》规定,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效,但夫妻共同遗嘱中的夫妻双方一般不可能同时死亡,因此造成遗嘱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一)夫妻约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遗嘱生效时间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约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全部发生效力。此种约定对在世方遗嘱人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一方死亡时,死亡一方的遗嘱生效,其财产发生继承符合《民法典》规定,但是约定后死亡一方的遗嘱此时生效,违反了继承开始时间的强制性规定,此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对后死亡一方极为不公平。

    第二,约定当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遗嘱部分发生效力。这类约定是仅对已死亡一方的财产处置,是与已死亡一方有关的部分财产,另一位在世遗嘱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处置。

    第三,约定只有当夫妻二人全部死亡,夫妻共同遗嘱方可生效。这种约定,必须待夫妻双方全部死亡时,该共同遗嘱生效,同样违反了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而且,没有考虑到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死亡之前这段时间内,死亡一方的遗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综上,虽然允许夫妻可以约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但不乏存在不合理之处。因此,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同时,需要对其意思自治进行限定,不能一概认定或否认其约定效力,可依据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综合评判。

(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间

    实质上的夫妻共同遗嘱分为四种类型,需要对共同遗嘱生效时间进行评判时,根据夫妻共同遗嘱类型的不同规定其生效时间,法律应该提供规则上的指引。

    第一,对相互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来说,夫妻双方互相指定对方作为自己的继承人,不涉及第三人,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即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开始生效。先死亡一方的遗嘱内容自其死亡时生效,在世方遗嘱内容随即失效,由在世方继承先死亡一方的遗产。

    第二,对共同指定型夫妻共同遗嘱来说,夫妻双方共同指定同一个第三人作为遗嘱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先死亡一方的部分财产暂不发生继承,直到二人均死亡夫妻共同遗嘱才生效,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人继承遗嘱约定的财产。

    第三,对于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由夫妻中后死亡一方继承先去世一方的遗产,待夫妻双方都去世以后再由其指定的第三人来继承后去世遗嘱人的遗产。

    第四,对于关联型遗嘱,夫妻分别订立遗嘱,但这两份遗嘱在内容上互相牵制,一方死亡则遗嘱内容全部生效。这是对先死亡一方利益的保护,同时对后死亡一方的变更、撤回进行了严格限制,使其一般不可对遗嘱实施变更或撤回,实施其他行为时也不得与遗嘱内容相悖。

    根据夫妻共同遗嘱的不同类型对其生效时间进行区分和界定,考虑到各遗嘱人死亡时间先后的情形以及遗嘱内容的不同,能够有效适应不同类型导致的差异性。

四、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3]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就其撤销与变更应根据其类型分类讨论。

    对于相互指定型遗嘱和关联型遗嘱,其遗嘱是在一方死亡后生效,因此在世方对共同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应遵从其意愿;对于共同指定型遗嘱,一方去世后,其死亡一方遗嘱生效,不可撤销变更,而在世方遗嘱应尊重其意愿允许其自由修改;对于混合型夫妻共同遗嘱,遗嘱于双方死亡后生效,先死亡一方遗嘱由后死亡一方继承,在世方可以撤销共同遗嘱,但若撤销会让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造成对继承权的损害,此时应当合理限制在世方对遗嘱内容的撤销与变更。

    综上,夫妻共同遗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立法应当明确对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认可,立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相关界定,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以期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 罗易姗. 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D]. 山西大学,2023-06.

[2] 曹楚翔. 论夫妻共同遗嘱[D]. 山东大学,2023-05.

[3] 左延蕊. 夫妻共同遗嘱效力分析[D]. 天津师范大学,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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