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想当然成了自然

文摘   财经   2024-11-16 22:12   河南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今天这个话题有点俏皮,但是意味比较深长,背后的力量是较为深邃的,我们日常在车险理赔的工作中,经过不断的积累,肯定会形成部分使起来非常顺手的经验,这些经验可以是我们事半功倍,可以让我们非常科学和精准的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矛盾。但是也有一部分经验却是会给我们自己掉入自己挖下的“陷阱”,完成了青涩的自我“掩埋”。

 那么这篇分享就是我们经常会犯的想当然的错误问题。


新闻报道中经常可以见到,公路上设置了限高架,有的司机撞了限高架,车被撞坏了不说,还得赔偿限高架的损失,这时候我们的车险理赔人员是不是主要精力就放在了我们如何和限高杆的产权单位进行来回的溢价过程,那么这个赔偿合法吗?整个事故的发生到底是谁的责任,并且也可以延伸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高度不够的光缆、电线、光纤线等等,到底是谁的责任,谁又应该为事故负责任,这次我们就通过这次分享来辩一辩、聊一聊、辨一辨,这其中的是非对错,孰是孰非。

最起码让赔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能经得起考验和有个圆满的交代。不能让"想当然"变成自然,不能让法律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更不能让被保险人的权益在无声中被伤害。


要想确认谁的观点正确,那么重要的是找到标准去支撑,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基础。



依据国家涉及公路建设国家标准的对应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并且配套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公路限高是有技术规范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一条公路应采用同一净高。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净高应为5.00m;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净高应为4.50m。”

这个是什么意思?

净高5米就是说路面往上5米的空间内不能有任何障碍物,交通标志也不行,二级以上公路应当能保证5米以下的车辆通过。

现在的干线公路大多为二级以上公路。

二、公路限高是有法律规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宝们,看到没?

法律说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公路净高是5米。

《公路法》又说了“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亲们,看到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二级以上公路满足净高5米的要求。包括交通标志、限高架都不行。如果有,说明这条公路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公路不能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了,那么就是违法的。如果设置了限高架造成了车辆和人身损害,那么设计、建设、验收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有一些在道路上的限高架,高度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所规定的的高度,但是是属于合法的情况。




公路上跨桥或隧道内净空低于4.5米时可以设置限高架,上跨桥或隧道内净空小于2.5米时宜设置限高架。也就是说,上跨桥和隧道高度低于4.5米时,才可以设置限高架,而不是一定要设置限高架,同时限高架是为了防止车辆进入造成危害的,而不是直接威胁车辆的!

超高车辆碰撞限高架时,限高架结构及其脱离件不得侵入车辆乘员舱,不得对其他正常行驶车辆造成伤害。


端端老师总结发言:

  今后我们广大的车友,尤其是卡友们就要注意了,你们不能再把自己当成“鱼肉”的对象,遇到车辆碰撞到限高杆也好、拉着电线也罢,如果确保咱们车辆自身没有超高的前提下,务必要问一个为什么?对方受损财产损失是不是过低,导致事故发生。另外我们司机朋友们也不要为了“息事宁人”主动赔钱,这样只会助长违法者的气焰。
  对于我们车险理赔人员来说不仅仅是要埋头勤于处理赔案,而是也要抬头看看路,千万要牢记“先定性、后定量”,落实到工作中就是,你要先确定三个责任,事故真实性、条款适用性、损失真实性,之后再确认损失范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最后才是损失金额。

努力吧,理赔的同仁们,让我们用自己的智慧去迎战本来就压力山大的明天,发挥我们的价值,挥洒我们的青春,坚守我们的初心,牢记我们的使命。


理赔大家共同谈
与大家交流用车,养车,理赔相关的那些事,后续逐步融入非车保险的相关版图,敬请诸位看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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