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时间很重要......

文摘   财经   2024-10-11 22:2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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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在“江苏省保险学会”阅读到一篇文章,题目为《典型案例 | 商业保险中缴纳保费时间与保险生效时间不一致,应如何认定?》,认为这个案例非常有代表性,也是萦绕在很多机动车被保险人心中的疑惑,因为无论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还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亦或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这一系列关于机动车的保险当中都在条款的总则中明确备注“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那么今天的案例是投保人已经缴清保险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不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但事故发生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时间段期间,针对此起事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已全面缴清保险费为由,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相关商业险部分的赔偿。

案例大致介绍:

投保人张某提前两天为其母刘某所有的车辆(该车辆因为是过户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再同一天承保,此时属于商业险脱保状态),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投保商业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一次性缴清相关保险费用。

同日下午19时,刘某驾驶投保车辆与案外人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中无任何保险责任除外的行为

刘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投保的车辆损失。

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内,不属于商业险保险责任为依据,拒绝赔偿刘某。

因此投保人张某协助其母亲,就此次交通事故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将该保险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诉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投保的车辆损失。

我们来看看对于此案件,有两条“南辕北辙”的不同观点展现在面前。

焦点的碰撞和争议


首先对于法院法官的解释,笔者觉得是比较全面和详细的,引用的法律非常契合,观点和论据逻辑性非常严密,整个判决属于依法审判,完全正确。

那么从保险原理中我们也不难找到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论据,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实是两个时间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在这个案例当中就是指投保人张某在交款当天的时间点。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我们指的保险责任开始到保险责任结束这一期间。

只不过我们一般在没有发生脱保的情况下,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责任起始时间都是无缝的衔接,而此次刚刚好出现了两天的“保险真空期”,从而导致了刘某在发生事故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笔者认为最应该提醒我们广大的车主,在投保车辆保险的时候,务必要看清楚相关的条款生效的时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相关提示,不要囫囵吞枣的购买保险,有疑问或者不了解的及时向业务员询问,听取保险公司正规业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证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损坏,不出现案例中讲述的问题。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有少许改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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