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条,是有法可依的......

文摘   财经   2024-11-18 23:27   河南  

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

今天和大家讨论一个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情况就是因为保险责任事故,且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况,那么被保险标的车辆,亦或是三责车辆是营运性质的车辆,因为维修耽误的时间,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否构成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保险和三责险,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能否获得从上述保险获得赔偿。


(交强险赔不赔?)

(那么商业车险呢?)


接下来端端老师给大家揭晓答案,答案是保险方面都是无法赔偿这部分经济损失的,因为无论是商业车险,还是交强险,都明确把这部分的损失纳入在责任免除或者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中。


①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中,是以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形式体现,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的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是以责任免除的方式体现,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也是以类似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责任免除形式出现。(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并且三者都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就是保险只是赔付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这种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是不在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源于“保险诉讼参考”。



大家注意这个条款用的是2015版条款,并非现行的2020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但是针对于这个方面的保险责任或者保险责任免除的认定都是一致的,没有做出什么实质的改变。


明显第一次法院判决是认为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这部分损失。


到了二审,情况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将停运损失157天给纳入了保险责任范畴,并改判对应保险公司支付停运损失,保险公司看见这个情况,继续申请再审,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判决有点意思......

最后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今天这个案例其实还不是我们遇到的最多的,其实端端老师在最后想说的是更多的是关于第三者车辆的停运损失的问题,其实通过上述的条款和案例已经明确在停运损失(亦可称之为营运损失)这种间接损失面前,保险公司肯定是无法进行赔偿,但是这不代表作为致害方就可以以此为由不进行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此和诸位说两个问题。

第一、作为致害方,我们一定要依据事故责任,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履行我们的赔付责任,这个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二、我们在事故当中千万不要揽责,因为停运损失的补偿是依据责任进行比例补偿的,一般我们在实物处理中,如果本方在事故中属于同等责任或以下责任,那么是无需赔付三者车辆停运损失的。

因此在这块的损失当中,我们一定要注意的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以标准而处理。

(声明案例来自于“保险诉讼参考”、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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