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理赔大家共同谈的车主朋友们和我们理赔线的战友们大家好,很高兴与大家相约在“理赔大家共同谈”的分享平台。今天与大家分享一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中刊载的关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指导性案例,让我们体会一下日常工作中怎么认定具体的案例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这个商业险保险责任免除的范畴。案例一背后的重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正解逃逸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案例二背后的重点:准确把握先行存在救助行为,但后续发现无法救助之后遗弃,造成受害者死亡,特殊案例的肇事逃逸的认定。案例三背后的重点:针对区分“肇事逃逸”的重点,关键落在“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直接说明清楚,为了救助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而离开事故现场,则不属于肇事逃逸。另外一方面如果即便是在现场有能力对受害者进行积极施救,但未施救的情况,则应将被认定为“逃逸”。案例四背后的重点:该案例针对于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事故发生之后,履行了将事故中受害人送至医院抢救,但是为了逃避支付相关费用和相关赔偿的责任,留下假信息,从而达到逃避的目的,这种行为也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案例五背后的重点: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三大必要条件
因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项下各种险种的保险责任免除,因此我们在日常处理案件的时候,需要结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殊点,并抓住涉及肇事逃逸的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特殊点的特征,并且结合特征进行重点排查,必要时主动与处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意见的交换,准确的对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真正意义上做到既不惜赔,更不滥赔。(本文部分材料来源:保险诉讼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