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课程期末考试题第一组(2024-25年秋):垄断民事纠纷中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制度设计、“鼓励创新”在反垄断法及实践中的体现

2025-01-20 10:38   北京  
2024-2025学年度秋季学期(Q1),笔者应邀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讲授中国竞争法课程。因为授课时间有限,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经历第三次修订,因此这次授课以及期末考试仍旧以反垄断法为主。
2024年10月18日,共有22位同学参加了该课程期末考试。考试形式是开卷笔试。笔者为同学们设计了期末考试题(6组题,每组两题,每组两题但分值不同,每组可自选一题作答),考试时间为3小时。经过笔者亲自阅卷后,其中有13位同学卷面分达到85分以上,5位同学卷面分数超过90分。其中得分最高的一位同学卷面分达到113分(卷面分满分100分,但上限最高分可为120分)。
相比2023-2024年冬季学期笔者设计的反垄断法基础课程期末考试题,本次的竞争法课程期末考试题虽然涵盖了一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的题目,但同时减少了一组题(篇幅缩小为19页,含考试要求等信息,共计约1.9万字符)。而且在日常教学时,每位参加课程的同学根据教学进度均完成了一道考前模拟题。笔者在逐一书面批阅后,又在课上对这些模拟题进行了讲解。因此,这次期末考试整体上难度会比2023-2024年冬季学期有所降低。

笔者重申,考试仅是检验阶段性课程学习、复习效果的一种方式,也是授课老师评估自己教学质量与方法,发现自身教学不足之处的一种途径,并不能完全展现同学的学习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在同学们同时要备考多门课程,有的还要兼职实习,因而复习时间非常有限的情况下。
笔者更期待,通过设计贴近现实的题目场景,激发更多同学研学竞争法的热情和兴趣,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各行各业,不同商业活动场景下适用的可能性,提升自己在相关法律适用上的胜任感,增强同学们将来从事相关领域实务工作的信心。

虽然为评分便利,笔者结合同学们的作答,对大部分题目的“解答要点和对应分值”进行了说明,但是绝大多数题目本身就是开放性的,没有标准答案。欢迎广大学友一起思考,一起探讨。

笔者会陆续发布2024-25年秋竞争法基础课程期末考试题的六组题目,供遴选论文选题的同学、设计相关考试题目的教师参考。如果有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将笔者设计的题目用于各类笔试、面试或者盈利性活动,还请事前通过留言告知。



第一组(A类题)垄断民事纠纷中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制度设计(满分15分)


场景: 

20247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指出,这份司法解释

“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正确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6/id/7998018.shtml

最近两年曾多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郝平律师,虽然并不熟悉反垄断法,但是职业敏感度很强的他觉得这份司法解释有助于垄断民事纠纷中的消费者维权,因此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为避免势单力薄,他打算在几个青年律师较为集中的微信群广发“英雄帖”,邀请各地青年律师一起交流下,争取顺势而为,把握机遇,为垄断纠纷中的消费者维权做点有意义的事,顺便开拓下案源,也扩大下自己在同行中的影响。于是他写邮件向您——某高校讲授中国竞争法课程的甄芒老师——请教这份司法解释到底给消费者在垄断民事纠纷维权提供了哪些制度便利。

虽然您很乐于支持郝律师,但是由于平时要忙于在两个校区奔波授课,为不同年级的学生批改作业,年底前还要完成若干发表任务,本周末又要陪伴子女上课外才艺班、看牙医和探望祖父母,因此您打算尽可能简短,又不失专业性地给郝律师罗列下该司法解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条款和它们在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为更好地鼓励郝律师协助消费者维权,您可以提示他一两个已经公开查结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以便他“顺藤摸瓜”更容易找到有意愿通过后继诉讼依法维权的消费者,趁热打铁地开展相关诉讼代理工作,让更多消费者对我国强化反垄断工作拥有实际获得感。

(注:以上场景素材为教学之便设置了虚构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要求:

1.请您结合课上所学内容,用简短的语言给郝律师回邮件,并在介绍时用括号注明现行《反垄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简称《解释》)的相关条款。

2.请您在给郝律师回信时注意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并尝试结合民事诉讼中惯常遇到的问题系统地梳理《解释》中有助于消费者维权的条款。

3.可以简要提及一两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查结且可能直接涉及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公开案例,也可以举出一两个垄断民事纠纷中消费者胜诉的先例,以便郝律师开展后续工作时参考。

建议:

1.请在500字内(或25分钟)内简要作答,列好提纲再作答。

2.请注意使用惯常邮件格式,并换位思考,尽量保证郝律师能读懂。

评分标准:

1.请在介绍基本概念时,用括号正确注明相关法条。每正确援引一处条文并加以简要说明可得2分,累计得分超过10分,按10分计;同一句话涵盖多个条款内容时,可逐一在括号内注明相应条款,相应得分可按正确援引法条数量累加。

2.可以根据时间和答题需要,简要罗列国内已公开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每个例子赋值3分,累计上限6分。举例时可考虑课内推荐学习的案例,也可举其他自己熟知的案例。如果所举例子能说明前项中提及的内容并注明对应法条也可取得相应分值。

3.本题得分超过15分,按15分计算。






第一组(B类题)“鼓励创新”在反垄断法及相关实践中的体现(满分20分)


场景:                                      

20226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81日新法生效。这次修法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补充进了《反垄断法》第一条。这让平时就关注反垄断法新闻的某市检察院四级检察官甄丹当感到有些困惑。在他看来,“鼓励创新”应该是《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反垄断法》只需保护市场竞争,至于是否创新、如何创新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根据竞争环境和市场需求来决策,更何况他也没发现这次修法中增加了什么“鼓励创新”的具体内容。

甄检察官注意到,20228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从这类谨慎的措施安排来看,在《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引入“鼓励创新”,似乎也并不意味着要对某些大型互联网企业限制创新的限制竞争行为,及时公开予以有力地惩戒或规制。

甄检察官所在城市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了不少高科技企业,涉及创新药、半导体、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等多个新质生产力领域。如果将来辖区内相关高科技企业受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影响,在省级市监局和市监总局不能及时立案调查它们举报的问题时,也不排除它们会向市检察院寻求帮助。于是,甄检察官联系到某知反垄断律师艾柯纪给自己和同事介绍下“鼓励创新”在反垄断法及以往相关实践中到底有哪些具体体现,是否可能会被高科技企业用来为自己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免受该法制约来进行辩护。

艾律师委托自己的助理——您,为这次普法性质的会谈起草一份提纲,请您梳理下哪些《反垄断法》条款及部门规章、反垄断指南有助于“鼓励创新”,并给出两三个国内已经公开查结的案例,以便向甄检察官和他的同事介绍。

(注:以上场景素材为教学之便设置了虚构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要求:

1.请梳理现行《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的相关条款,为艾律师起草会谈提纲。

2.需指出经营者以《反垄断法》“鼓励创新”为由,对其涉嫌违反该法的行为提出抗辩的情况(至少两种),以及防止相关抗辩理由被滥用的可能性

3.简要举出一两个国内高科技领域反垄断实践中已公开查结的案例名称(包括涉案经营者的名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类型,结案的年份)。

建议:

1.600字内(或35分钟)内作答,无需摘抄法条。如果有多部法律法规规范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可仅罗列其中之一即可。需援引序号连续的法条时,注明起止条款即可。

2.请注意本题仅需起草会谈提纲,确保逻辑清晰即可,无需写完整句子。

3.部分反垄断指南和不少反垄断执法案例是2022年《反垄断法》修正前作出的,因此在引用旧法时需准确注明《反垄断法(2007)》的相应法条

评分标准:

1.每正确援引一处法律法规和反垄断指南条款可得1分,累计可加15分。

2.每罗列经营者以《反垄断法》“鼓励创新”为由,对涉嫌违反该法的行为提出抗辩的一种情况,并指出如何防止抗辩理由被滥用,加2分,累计可加6分。

3.每举一个案例说明相关法条可加3分,不举例子不扣分,累计可加6分。

4.本题得分超过20分,按20分计算。




【延伸阅读】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