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苏扬州、江西萍乡两地检察院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分别涉及能源行业和医药行业

2025-01-09 17:37   北京  
续前: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指导组在景德镇召开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片区调研督导会后,正义网先后在2024年4月18日、7月18日发布《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扬州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对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昌盛医药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上图摘自:https://www.jcrb.com/xztpd/gxzt/sqgg/202404/t20240418_6424110.html)
根据公开资料介绍,扬州信达能源有限公司由扬州市主城区五家液化气经营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并承担扬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统一配送工作和钢瓶置换工作。

…我(扬州)市从去年起,就着手准备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统一配送工作和钢瓶置换工作。根据要求,液化气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目前,市场上的钢瓶置换给了中心企业——扬州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就是用户将手中的钢瓶根据出厂年限折价出让给“信达能源”,再从该公司租用专用瓶。……扬州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心新能源产业集聚的企业之一……公司于2020年8月13注册成立,由扬州市主城区五家液化气经营单位——扬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仪征市长江燃气有限公司、扬州宏宇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大达液化气站、扬州扬子石化百江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000万元。

https://www.sohu.com/a/455816802_121016437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扬州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的反垄断公益诉讼或与后者存在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关。截至2025年1月8日,笔者尚未检索到该案是否已经正式在法院立案,或者作出判决的报道。
(上图摘自:https://ggzx.jcrb.com/sqgg/202407/t20240718_6567729.html)
江西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则是对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昌盛医药有限公司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商品价格、管控本品牌市场低价的行为提起了反垄断公益诉讼。相关争议行为涉及与治疗银屑病的知名进口药品“适今可®吡琉翁锌气雾剂(英文名:Pyrithione Zinc Aerosol)”标识相近的普通消毒产品“仕今可®吡琉翁欣®抑菌液”。截至2025年1月8日,笔者尚未检索到该案是否已经正式在法院立案,或者作出判决的报道。
此前,笔者在《浙江市监局协助本地企业化解反垄断纠纷,但不应因此而代替反垄断执法处罚,纵容涉嫌违法行为在其他省份延续》中提及浙江省市监局曾协助本地企业化解纵向垄断协议带来的法律纠纷。
从江西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监局的前述实践来看,国内医药行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固定或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很可能仍旧广泛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笔者在《对焦海涛老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的六点不同意见》也曾提及:

截至2024年12月26日,市监总局还没有公开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设置这样的市场份额标准,为纵向垄断协议设置所谓的“安全港”。同时,无论是反垄断执法实践,还是司法实践都还没有公开适用现行《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认定经营者实施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例,因为该款的设计本身就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而现行《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则必然会导致《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被架空,让那些可能不合比例的限制竞争行为,尤其是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大行其道。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对焦海涛老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的六点不同意见
上述通过2022年修正《反垄断法(2007年版)》第十四条带来的乱象,客观上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过去两年多时间里怠于查处各行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例如在汽车行业,就出现了疑似通过提醒敦促函代替执法调查情况,并遭到欧盟商会的质疑,相关讨论参见:

除了汽车行业、医药行业,白酒行业、奶粉行业、母婴产品也恐是限制最低转售价格高发的领域。

2022年3月7日,第一财经记者栾立、乐琰、蔡丰发表报道《高端白酒价格连涨7年,为何不再触发反垄断调查》,就曾追问2013年茅台、五粮液因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后,为什么近年来高端白酒行业同样的违法行为却没有被调查,以至于高端白酒零售价格连续上涨7年。”
2024年笔者也曾公开建议母婴用品、奶粉经销商依法维权,共同抵制或举报上游厂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而从江西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的前述反垄断公益诉讼来看,如果经销商或者消费者有证据证明上游厂商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但是举报给反垄断执法机构却迟迟得不到回应时,则可以考虑将相关证据资料提交给本地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虽然检察院并不能通过反垄断公益诉讼代替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是可以至少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但是,检察院系统是否可以通过反垄断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违法者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赔偿,则仍有待实践来检验。


【延伸阅读】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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