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勇老师有关综合治理“内卷式”恶性竞争建议的几点补充

2025-01-18 11:13   北京  
2025年1月17日,新京报记者陈琳、姜慧梓、展圣洁、王飞、陶冉发表报道《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写入(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委员热议》。报道转述了北京市人大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黄勇的以下观点。

在“国家产业政策+地方细化配套”的模式下,各地方政策性产业同质化程度较高,相互之间竞争大于协作,产销量增加同时,价格、利润“跌跌不休”,进入萎缩循环。具体在新能源汽车、光伏板等行业和产业表现突出。尤其是光伏板产业利润连年亏损后,同时出现了抱团取暖的“价格联盟”、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标的社会热点事件,“内斗”“内耗”情况严重。……目前互联网企业新业务拓展空间不足,“电商变现”的同质化问题严重进而导致“内卷竞争”。主要表现在,部分电商平台不加区分地适用“仅退款”条款,不仅挤压了商家生存空间,还助长低质低价竞争风气,损害了行业良性发展;部分电商平台推出“自动跟价”系统剥夺商家自主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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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及的现象,在过去两年在许多媒体报道中都已经有所介绍。但是,黄勇老师没有能够直接指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欠缺的到底是什么,以及到底应当适用哪些法律条款来加以治理,或者通过修改哪些规定丰富治理工具。在此,笔者进行如下几点补充。
首先,《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生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没有公开适用过垄断协议豁免禁止条款,即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条(《反垄断法(2007年)》第十五条),引导企业通过公开的程序,在社会监督下,附期限地实施可以被《反垄断法》豁免禁止的垄断协议,例如分工合作协议、联合研发协议、消除过剩产能的产能置换、产能淘汰协议,克服行业不景气、结构危机导致的供需严重失衡。

2024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仅泛泛而谈地指出

"行业协会可以就垄断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为本行业的经营者提供指导,并支持本行业的经营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豁免申请。”

公众号:市说新语《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全文来了!(附一图读懂)

这使得垄断协议豁免禁止的制度,在2016年5月12日国家发改委公开《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之后,再次错过了向前迈出“一小步”的机会,令人非常遗憾。

2024年12月13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嫚发表报道《中央会议再提整治“内卷式”竞争,企业如何走出卷低价僵局?》中采访了笔者。笔者就曾提出灵活运营垄断协议豁免禁止机制,引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恶性竞争。

谈及行业低价、“内卷式”竞争策略,刘旭认为,市场竞争是多维度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创新性上的竞争也都很重要,并不是价格越低越好。此外,他还呼吁,应当加快促进行业整合,提高市场集中度,通过自律,让收益回到合理水平,同时引导相关行业削减过剩产能,或者通过在海外设立合营企业,携手将国内相对过剩产能转移到海外,才是更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途。

……

刘旭认为,光伏等行业应积极运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时向市监总局申请附期限地豁免禁止具有垄断协议属性的自律公约,在社会监督下削减产能,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合作创新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2024年7月至12月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的14篇新闻报道节选及相关说明

2024年12月12日,新浪财经记者刘丽丽发表了报道《光伏行业要学OPEC?网传配额不准确,哪些企业未上名单?》。其中,笔者也建议市监总局可以引导光伏行业通过垄断协议豁免机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导致的恶性竞争。

刘旭认为,由于国内需求相对疲软和欧美贸易壁垒导致我国光伏行业客观上面临结构性危机,这使得光伏行业有理由主张适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向市监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禁止该行业旨在克服结构危机的自律公约。但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察该行业自律公约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评估相关措施会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以及能否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刘旭则认为,行业协会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给予自律公约附期限的豁免,或者不持异议的说明,并附加行政指导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增加公信力和执行力。……

https://mp.weixin.qq.com/s/EkVXZxSYOcdT4TO6ND8kog?token=834913831&lang=zh_CN

另外,对于电商平台通过平台规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商家接受“仅退款”条款,由商家承受“退款不退货”的损失,导致商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则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来规制(相关讨论参见《国常会重申平台经济“要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下一波平台经济竞争执法能否集中启动?》)。但是,截至目前市监总局并未公开查处任何强制商家“退款不退货”的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2018-08/31/content_2060827.htm

同样,对于电商平台强制平台内商家改价来配合平台促销活动的行为也可以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范(相关讨论参见《磨铁停止向京东发货,市监总局亟需调查电商平台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行为》)。但是,从《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生效以来,还没有平台企业因此而被公开处罚。

而对于平台基于算法,组织平台内商户动态调价的做法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组织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应当及时制止尚未实施的这类做法,或者对于已经实施这类做法的平台予以处罚(相关讨论参见《抖音电商内测“自动改价”功能,但如何做到反垄断合规,防范算法共谋、大数据杀熟仍有待披露》)。

此外,黄勇老师还主张:

处理好执法和司法的关系。执法中看不清、拿不准的问题,更多交给司法途径解决,通过庭审辩论明确问题本质,形成长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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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述建议恰恰会助长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的“躺平”作风,将自身的懒政、不作为、地方保护,都归于“看不清、拿不准的问题”,拒绝受理经营者、消费者的举报,或者长期拖延举报线索的核查进程,最后迫使举报人不得不再通过起诉维权,或者私力救济,或者干脆退出相关平台,关张止损。

而且,即便是市场监管部门真的遇到了“看不清、拿不准的问题”,可以像检察院那样组织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例如像贵州铜仁检察院、榕江县检察院排查当地车检价格垄断行为那样。

铜仁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和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就督促整治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9家检测机构通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固定机动车检测服务价格水平,严重破坏了机动车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当天,该院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贵州铜仁、榕江检察院促成车检费用调降,而六盘水网友反映反垄断执法后车检费用仍远高于周边城市

榕江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车主代表、两家企业负责人参会。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指出了两家企业收费价格的违法之处,并对价格法作了解读。听证人员一致认为,两家车检企业收费价格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重新定价。

绍耕,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贵州铜仁、榕江检察院促成车检费用调降,而六盘水网友反映反垄断执法后车检费用仍远高于周边城市

否则,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一审二审少说要两三年。大量案件长期积压,市场乱象得不到及时治理,反而会继续加剧恶性竞争。而之所以2024年出现各行各业“内卷式”恶性竞争的总爆发,更多是因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前述治理工作上涉嫌长期不作为导致的,并不能都归结于国际贸易摩擦,尤其是202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都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2024年9月1日《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新的工具。市场监管总局也在2024年底公布七起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举措是积极的。

但是,对于国内不少行业长期存在的大型企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账期,以及胁迫零配件企业压低供应链成本的做法(例如日剧《竞争的守护者》第四集第五集反映的),目前仍旧还很难适用现行《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相关讨论参见【对焦海涛老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性质区分与规制体系》的六点不同意见】)。对此,仍需立法者及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禁止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来加以约束和引导(相关讨论参见《简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商家低于成本销售、禁止大型企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压榨中小企业》)。

另外,对于依靠地方政府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供的财税补贴、优惠措施获得价格竞争优势,不断发起低价恶性竞争的企业,则更多需要市监总局强化对地方政府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并责令地方政府限期收回违规发放的财税补贴,停止给予不合规的优惠措施,进而从根本上改变各地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讨论参见《招商引资政策“变天”背后,不止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还关系到地方财税竞争博弈》)。

综上,过去两年国内制造业、服务业,尤其是电商领域集中爆发的“内卷式”恶性竞争,更多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电子商务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长期存在滞后性,甚至涉嫌不作为有关。虽然,这客观上带来了低价竞争的盛行,但既不利于劳动者收入稳步增长,从而带动消费,也容易诱发劣币驱逐良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还会影响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是背离法治原则的,也是背离市场监管工作使命初心的。希望市场监管系统,能够在媒体监督、舆论监督下,及时亡羊补牢,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落实好前述规则,通过更多公开查办的案例,综合治理“内卷式”恶性竞争。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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