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剧《竞争的守护者》管窥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

2025-01-15 00:55   北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中,禁止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定引发学术界、实务界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笔者曾就此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参见《2024年12月30日,安然然,第一财经,专家众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再修:有助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并在三篇文章中对此进行了探讨:

但是,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中较为抽象的描述,大众对于实务中何为滥用优势地位的还缺乏较为具体的理解,没有“画面感”。

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为中小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公众号:知产力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附修改前后对照表)
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目前的版本更接近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9款第5项的规定。
根据法律出版社2024年2月出版,由陈丹舟,王威驷,张甝,徐杨合译的 [日] 土田和博 / [日] 栗田诚 / [日] 东条吉纯 / [日] 武田邦宣《日本独占禁止法评注》(第268页、269页)上的翻译,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9款第5项的内容为:
利用自己在交易上优越于对方的地位,逸脱于正常的商业习惯不当地为下列任一行为的:
a 要求有持续交易关系的对方(包括将要进行持续交易的对象,b亦同)购买该交易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b 要求有持续交易关系的对方为己方提供金钱、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
c 拒绝从交易对方处收取交易相关的商品;在从交易对方处收取商品后,令交易对方回收商品;拖延执法交易价款或者减少价款额度;以及其他设定、变更、实施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的行为。

对于上述条款,并不熟悉日本《独占禁止法》相关案例实践的国内学者、律师和企业合规人员,除了可以通过查阅文献外,还可以通过观看日剧《竞争的守护者》競争の番人 第1集、第2集(大型酒店压榨小型花店案),第4集、第5集(大型电子企业压榨零配件供应商),代入情节,更好地理解上述规定适用的场景。

(上图摘自百度百科)



遗憾的是,目前国内腾讯视频、爱奇艺和优酷等大型长视频平台都没有能够引入这部日剧。但是通过百度、Bing等搜索引擎,还是可以检索到这部日剧的在线播放链接的。但是部分播放平台可能会有插入广告信息,请务必注意甄别,避免误触。


笔者很推荐国内对反垄断法实务感兴趣的学友可以观看这部日剧,在管窥日本竞争执法实践方方面面的同时,更生动地理解竞争法对于商业活动和寻常百姓生活的影响。


此前,笔者在《除了女主美男主帅,领导老可爱,北京市监局13集反垄断法普法短剧还有什么值得关注?》一文中推荐过2023年北京市监局微信公众号【市监方正上先后公布的13集反垄断系列短剧《竞争守护者》。同样推荐反垄断法初学者观看。


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在2025年8月1日迎来生效17年的纪念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更多中文网络文学、影视剧作品可以有更多介绍中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的情节,更好地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促进企业高标合规。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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