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有很多的点需要我们掰开揉碎研究,今天我们讲一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的是对方手写的欠条,而且没有兑现怎么办?这位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呢?若构成受贿罪,属于的受贿的未遂还是既遂呢?
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有很多的分歧意见,主要有三种观点,我们依次说一下:
第一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欠条由于尚未兑现,不应当属于财物,没有价值,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欠条虽然尚未兑现,但属于对方为国家工作人员设立的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而受贿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所以这位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但由于尚未兑换为金钱,所以属于未遂状态。
第三种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欠条属于债权凭证,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对方主张权利,这种财产利益不用兑现,其本身即具有价值,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属于既遂状态。
正确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写的关于职务犯罪相关著作中,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尚未兑现的欠条,构成受贿罪,属于未遂状态。我本人也非常赞同这种意见,
理由在于“欠条”与现金、股票等有价证券不同,需要向特定对象兑现后才能转换为财物,客观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而“期待利益”本身就具有是或否的两种状态,比如对方事后反悔了、资金不足无法支付了等情况发生后,这种“欠条”即没有所谓的价值了。另外,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欠条”,司法机关认定为受贿罪既遂,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受贿罪的行为人需要返还受贿款,但他还没有实际获得受贿款呢,这也是存在矛盾问题。
案例:某局张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主李四谋取了经济利益,事后李四为表示感谢,但由于资金不足,给张局长手写了一个欠条,内容为,某年某月某日,李四向张局长借款20万元,无利息,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出借人:张局长,借款人:李四。后来,案发了,李四没有兑现这张20万元的借条。如何认定?
答:张局长构成受贿罪,属于未遂状态,理由不再赘述。
过几天我将写一下受贿罪比较难的问题,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或者读者朋友有什么问题想要一起探讨的,欢迎留言,我将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