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委办案实践中,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新增了不予党纪处分制度。有些人在后台询问笔者,免于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究竟有什么区别,今天就弄清二者的区别:
一是,实体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前提是必须构成违纪;但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前提可以是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是,必经程序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对行为人立案后才能进行适用;而不予党纪处分可以在立案后适用,也可以在不立案的情况下适用。
三是,适用组织处理不同;免予党纪处分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如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但不能给予谈话提醒;不予党纪处分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还能给予谈话提醒。
四是,书面结论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由于是立案后进行,纪委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关于对×××同志免予党纪处分的决定》;不予党纪处分不是必须给予书面结论,如果给予组织处理,下发《关于给予×××诫勉处理的决定》等形态卷宗。
五是,违纪事实见面程序不同。免于党纪处分需要违纪事实见面和审理谈话,须按照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但不予党纪处分则没有相关要求。
六是,违纪程度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行为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动交代、积极配合等情形之一,而给予的减轻处理,其行为本身重于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纪情节轻微。
法律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反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反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