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界的“新花样”:商业机会型受贿

文摘   2024-12-14 22:20   辽宁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受贿的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从直接收受型逐渐演变成了间接变现型,行贿、受贿人层层设立防火墙。所以今天,我们讲一下“商业机会”型受贿,所谓“商业机会”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后可以获取利润的机会,例如某教育局局长给学校校长打招呼,让校长将食堂食材供货的业务交给其情妇的公司,以此谋取利益。由于受贿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如果要探讨行为人收受的“商业机会”是否构成受贿罪,通过对比的逻辑关系,若我们认为“商业机会”属于财产性利益,那就构成受贿;认为“商业机会”不属于财产性利益,那就不构成受贿。

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比较

一是,商业机会属于一种期待型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财产性利益是确定利益;二是,商业机会到获取利润,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付出人工、管理等成本,而财产性利益不需要付出任何对价,单方接收即可;三是,商业机会的价值不明确,无法准确衡量,而财产性利益折现的价值明确,可准确计算。

从上述三点分析,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商业机会”是一种稳赚不赔的确定利益,或者虽然投入一定资金、付出相关成本却无需承担任何商业风险且不符合市场合理价格,在商业机会价值可以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这种情形的“商业机会”构成受贿评价。否则,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行为。

实战运用

1.某卫健局局长张某让下级医院院长李某,将医用耗材业务安排给了其情妇王某的公司做,业务标的额为500万元,在此过程中情妇王某的公司提供给医院的耗材价格符合市场合理价格,共计获取利润50万元。

问:某卫健局局长张某构成受贿罪吗?

答:不构成受贿罪,理由不再赘述,我认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收缴上述50万元非法获利即可。

2.某卫健局局长张某让下级医院院长李某,将医用耗材业务安排给了其情妇王某的公司做,并授意下级院长李某提高采购价格。此后,情妇王某找到A公司表示可以承接到医用耗材业务,以市场价格从A公司获取该医用耗材并高价转卖至上述医院。业务标的额为500万元,情妇王某赚取差价100万元。

某卫健局局长张某构成受贿罪吗?

答:构成受贿罪,在卫健局局长张某的职务影响下,其情妇王某无需承担任何市场风险(稳赚不赔)获取到确定利益,其该笔交易不符合市场合理价格,看似为“商业机会”,实则为确定的财产性利益,受贿金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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