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立功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按照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立功的类型即为检举揭发型和提供线索型。对于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关于立功情节的认定,在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17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解释一下,如果检举揭发的是重大犯罪就属于重大立功,一般犯罪就是一般立功,关键在于什么算是重大犯罪呢?一般是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
二是,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的。关键在于什么叫重大案件呢?重大案件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其实这个定义还是比较主观,客观来说主要包括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受害人数多(比如渎职罪造成的死亡后果)、犯罪金额特别巨大等。
三是,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四是,协助抓捕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重大犯罪嫌疑人。注意当然包括协助抓捕同案犯了。
五是,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个现在无准确标准,挽回的重大损失既包括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也包括财产等经济利益,认定标准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应该注意到,不管是检举揭发型还是提供线索型,构成立功的前提都是“查证属实”,而在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查证属实是指已经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被其他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需要提供的佐证为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起诉书或判决书等均可。
比如,张三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察机关留置了,在此期间张三检举揭发李四作为某局长贪污50万元,之后监察机关初步查清该问题,并对局长李四立案调查。那么在李四案件尚未结案,法院已准备对张三进行宣判时,监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供李四的立案决定书,证明张三检举揭发的行为构成立功。
如果张三宣判完后,李四还没有被监察机关立案,在张三服刑期间,监察机关查实了张三检举揭发李四的问题,李四被县法院判处刑罚。那么张三构成立功的情况,可以作为其减轻和假释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