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关于贪腐行为的痛感,有所不同吗?

文摘   2025-01-11 15:36   辽宁  


近期,电视上播出了纪录片《反腐为了人民》,分别为《惩治蝇贪蚁腐》《风腐同查同治》《揭开腐败隐身衣》《以案促改促治》。展现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在全国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生动实践。记录了纪检监察机关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不断丰富防治的有效办法,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明显成效。比如下图中的,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和辽宁省原省长(以下简称:“S长”)唐一军典型案件。与该纪录片无关,我个人考虑到了一个关于贪腐痛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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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痛感问题

一个村长工作的十年中贪污了50万元,一个S长工作的十年中贪污了50万元,这位村长和S长应当怎么处理?

针对这个问题,我问了一个体制外干小买卖的亲戚,我这位亲戚说,一个小村长有点权力就飘了,十年能贪污50万元,弄这么多钱肯定需要判刑呀。我又问了,如果一个S长十年贪污了50万元,怎么办?这个亲戚停顿了一下,你看陆续落马的高官,不是上千万就是上亿的,S长那么大的权力才贪了50万元,已经挺干净的了,相比较而言,一定得从轻处理。而我们单纯的从法律层面论证,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不管是村长还是S长,贪污数额为50万元,适用的是数额巨大,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期间,二人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无所差别,但实际处理结论上会有很大区别。但以我亲戚这个视角来考虑:我发现在同样违法事实的面前,他作为老百姓对职位越高的人,腐败的痛感越低,就我而言也是这种感觉,最朴素的感觉。但需注意痛感低却还是痛的,不能作为无痛处理,不能让人感觉到人有高低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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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种痛感问题是不正常的吗?

正不正常,是每个人心中的哈姆雷特,自己会有答案的。我们可以通过发散思维看一下,如果村长和S长在十年间各贪污50万元,有哪些不同点?一是,村长权力的辐射面较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S长权力辐射面较广通过间接的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村长的围猎人员较少,S长的围猎人员较多。且对于S长而言实现贪腐的非法路径更多,数额往往也越大,比如上村长家赶礼可能低于300元拿不出手,而上S长家赶礼可能低于1万元拿不出手,S长十年才贪了50万元,远低于人们对于这个职位贪腐的预期值;三是,法制史中的“官当”制度仍然作为基因留存于一部分人的身体里,对高官轻度违法的行为容忍度一般会更高;四是,办案单位处理村长和S长时,结合当事人的配合程度等因素(“等”字其他内容自己领会),处理体现的温度有所不同,进而处理结论不同。


今天,赶上周末,所以针对此前思考的问题写了一个随笔,引出这个问题让大家一起思考,关于这个问题有些敏“赶”,所以写着写着很多话无法下笔。总而言之,抓贪官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打老虎拍苍蝇一起来。记住,反腐是为了人民。允许合理差别,但原则上还是要适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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