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留言说,他刚提拔为实职正科级领导(二级主任科员),名下有两处价值分别为60万余元的房产,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吗?如果不报告构成违纪吗?
答:不需要,不构成违纪。很伤心的告诉你,按照2017年2月8日起施行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需要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中“领导干部”是指县处级副职以上(含职级为四级调研员以上),所以你虽然作为实职正科(二级主任科员)已经是我们许多基层公务员的天花板了,但从报告事项来说,还未达到报告层次。
如果这位朋友是县处级副职以上,那名下有两处价值分别为60万余元的房产,需要作为重大事项主动向组织报告吗?
答:当然需要。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均需要报告。
如果这位朋友作为县处级以上副职,未向组织上报名下的两处价值分别为60万余元的房产,没有报告需要给处分吗?
答:如果是隐瞒不报,则违反组织纪律,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是漏报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注意,房产属于特殊规定,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不含车库、储藏间或车位),基本都需要认定为隐瞒不报,组织对于你漏报的辩解一般都不会采纳。
隐瞒不报或漏报了,除了可能受到处分外,还可能受到什么影响?
答:按照2017年2月施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除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追责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简而言之,瞒报重于漏报,瞒报可以立案给处分,漏报不立案给第一种形态。
我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组织会发现吗?
答:会的,一般只是时间问题。按照规定,组织部依托协查成员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所以,要提拔或重用的人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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