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拘传。
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
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刑事拘留
禁闭: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
原因官方网站发文内容。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
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本法总则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可以进行管护,避免有关人员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后因情绪波动等原因发生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