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弄懂,“干股型”受贿中股利分红是否计入受贿金额

文摘   2024-11-02 12:44   辽宁  


目前,监察委员会共管辖101个罪名,由于受贿罪是其中的重点罪名,所以我此前的文章中针对受贿罪特点,分别说了截贿、小贿多收的问题定性,此后我还会陆续写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把每个罪名办理案件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进行梳理。同时,相关文章的观点均有最高法或者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答复等作为支撑。那么,今天我们看一下,干股型受贿中关于行为人分得的红利是否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01
什么叫干股型受贿?

干股型受贿:根据2007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再展开理解,一是,国家工作人员针对获取的股份,没有支付对价;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的股份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利益交换;三是,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的股份,不一定必须为自身实际控制或者经营的企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没支付股份对价即可。不用法言法语,老百姓怎么解释“干股”这个词汇,他们说“没花钱就白拿的股份”。

  

02
干股客观转移时,受贿金额认定

当行贿人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时,进行了股权登记或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注明了相关份额,则受贿金额按照当时的股权价值进行计算,此后产生的股利分红属于犯罪孳息(避免重复评价),一起通过办案机关退还国库。但需要注意,如果所得的股利分红与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具有对等性,如没有盈利却进行分红或盈利了但分红比例远超市场投资规律,这种情况股利分红就应当计入受贿金额中了。

例子:局长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主李四谋取利益,企业主李四为表示感谢送给局长张三一些干股,搜查到的股权转让合同显示股份比例为25%,经鉴定价值为100万元。此后,企业经营非常好,一年内局长张三分得股利为20万元,符合市场规律。

答:(1)局长张三的受贿金额为100万元,犯罪孳息为20万元,需要将共计120万元涉案款上交国库。

(2)如果企业经营不好,且赔钱了,企业主李四仍给局长张三分了20万元分红,这就不符合市场规律了,这20万元分红就不能算为犯罪孳息了,应当计算为受贿金额,所以这种情况下,局长张三的受贿金额为120万元。

   

03
干股未客观转移时,受贿金额认定

当行贿人给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时,没有实际转移,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股利分红,那么国家工作人员直接获利的金额为受贿金额。

例子:局长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主李四谋取利益,企业主李四口头表示感谢并送给局长张三25%的干股,但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等材料。此后,企业主李四以股利分红名义累计送给局长张三50万元。

答:局长张三的受贿金额为50万元(只要是到手的分红,都属于受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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